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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的主要特徵?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的主要特徵?

(一)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仍採原告與被告兩造對審的方式進行訴訟,凡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都市計畫侵害或將受侵害的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均得依本章規定的程序提起行政訴訟。但於實體審查時,則著眼於法秩序維護的客觀功能,一旦認定都市計畫違法﹝指違反作成都市計畫的程序規定、較高位階的法規範(含不成文法)、利益衡量原則等﹞,除依法補正外,原則上即應宣告其為無效、失效(例外情形得宣告其為違法);於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的範圍,不受原告訴之聲明的拘束,如法院已認原告爭執的都市計畫之部分為無效或失效,與原告訴之聲明具不可分關係的同一都市計畫,如經法院審查認定亦違法者,併宣告無效或失效;與原告訴之聲明具不可分關係的不同都市計畫,經法院審查認定違法者,則得於裁判理由中一併敘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的判斷,不受原告所主張理由的拘束,法院應依法自行審認。

(二)基於客觀訴訟的性質,法院如認定都市計畫違法而宣告其為無效、失效或違法者,該裁判具對世效力。其中,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以期周知。但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對適用該都市計畫而作成的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效力的影響,則適度限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2項至第4項規定參照)。

(三)法院如認定都市計畫未違法,而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該判決僅於當事人間有拘束力,並無確認該都市計畫合法之效力。故第三人仍得就相同都市計畫依本章規定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且亦不排除第三人因該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時,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並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請求附帶審查之可能性。至於當事人於相同情況,雖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但基於前述駁回原告之訴的判決效力,不得請求附帶審查。

(四)基於客觀訴訟的性質,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以免混淆適用法則。此外,本章亦另就訴訟管轄、訴訟參加、保全程序等,特設規定。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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