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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為何要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實務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須待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然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於其權益因都市計畫而受損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及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要求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的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鑑於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如都市計畫的訂定、變更等),內容多樣,且法律性質不一,可能是法規,亦可能是行政處分(一般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而於個別判斷時,往往難以明確區隔(詳見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理由書),為求人民的訴訟便利及司法審查的程序經濟與效率,因此,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