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序 |
時 間 |
會 議 結 論 |
第1次會議 |
100.2.14 |
一、 |
過去定位改革理念所未處理的問題
,歸結如下:(1)由司法院合併掌理司法行政及審判是否妥適;(2)倘採一元單軌之定位改革,是否應併採分散式違憲審查;(3)司法院改為「一元單軌」,是否意味各級行政法院均應併入普通法院?
|
|
|
二、 |
後續會議將針對此三項新問題意識繼續評估,並研議涉及釋字第530號解釋之後續處理問題,預計於今年5月完成評估報告,提交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討論。 |
第2次會議 |
100.3.28 |
本次會議就司法行政組織部分作成以下結論: |
|
|
一、 |
現階段司法行政組織改革的核心議題為提高司法權的課責性,現制由司法院掌理全國司法行政,一方面隔絕政治部門,較可確保審判獨立
,另一方面與審判體系分離,較可回應社會需求督促審判體系的運作
;應比審判機關化的構想,更能滿足課責的要求。 |
|
|
二、 |
司法院是否朝向一元單軌調整,另涉審判體系是否維持分流或改為一元,以及法律違憲審查是否從德國模式的集中審查制改為美國模式的分散審查制,仍須視後續議題討論結果而定。 |
|
|
主席裁示: |
|
|
一、 |
請幕僚單位以問卷調查方式就目前司法行政的運作方式有無改進必要、哪些地方需要增設有外部參與的委員會,以強化其課責性,其比例為何,哪些會議可提升為法定機關,以強化其功能,徵詢委員意見。 |
|
|
二、 |
下次會議將討論審判權是否分流問題,以及違憲審查權究應採集中式或分散式審查等議題。 |
第3次會議 |
100.4.26
|
主席裁示: |
|
|
一、 |
針對所討論之議題,因細部事項尚未達成共識,委員仍可於會後以書面方式繼續表達意見。 |
|
|
二、 |
參酌各委員表示之意見,經考量審判體制轉軌成本過鉅,並參考88年全國司改會議之若干研議方向,做成以下建議: |
|
|
|
(一)在維持現行多元體制之下,未來或可朝民事與刑事一元、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一元方向改革,並適當調整各法院間之功能分配
。
(二)現行審級制度可以配合訴訟法之修正,將各審級的功能作更明確區分,以增進案件妥速審判。
(三)大法官解釋制度持續朝「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方向進行改革,以強化釋憲功能。
(四)各級法院現制於個案審判已有一定釋憲功能,得拒絕適用違憲命令及為合憲性解釋,司法院未來可選輯適用憲法堪為典範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
|
第4次會議 |
100.5.31
|
|
|
|
一、 |
釋字第530號解釋引發相當爭議,司法院為貫徹該解釋所推動之修法
,也窒礙難行,經討論後多數委員認為,採取司法院自行再詮釋方式並不足釋疑,宜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釐清。
|
|
|
二、 |
為符合釋字第530號解釋中心意旨
,研議於相關法律授權司法院訂定施行細則或審判細則之方式,澈底解決釋字第530解釋因法律保留爭議所衍生的問題,同時兼顧法制上之需要;審判相關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亦可由終審法院訂定發布,或由各級法院在其事務分配權責範圍內訂定規則。
|
|
|
三、 |
釋字第530號解釋之中心意旨,並未觸及人事遷調,人事作業仍宜配合現行組織法規,視審判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另在大法官未作成補充解釋前,司法院相關改革或法律修正不能停滯,宜以司法院組織法現行定位為基礎繼續推動。 |
演講暨座談 |
100.6.28
| 邀請美國伊利諾大學Nuno Garoupa教授專題演講「從比較法的觀點談司法會議與法官選任制度」,並進行座談。共有法院院長、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學者、律師、廳處長等約30多人參加。 |
第5次會議 |
100.7.8
|
|
|
|
|
本次會議就歷次開會所作成之結論,再度確認並總結整理,完成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工作,將提請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討論,俾供決策參考。評估總結論摘要如下: |
|
|
|
一、88年全國司改會議做成司法院應朝審判機關化改制之結論,不宜繼續推動,但有必要審酌改制思維,在現制下儘可能落實其理念,其方式如下:
(一)強化不同審級間垂直分工,明確區分各審級功能。
(二)強化法官會議及聯席會議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在終審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
(三)維持現行多元體制,適當調整各法院間之功能分配,並可就是否朝民事與刑事一元、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一元之方向改革,續為研議其可行性。
(四)憲法解釋繼續朝法庭化及裁判化方向改
革。
(五)各級法院已得拒絕適用違憲命令及為合憲性解釋,可選輯適用憲法堪為典範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
(六)可考慮適度引進外部成員參與司法行政,
並配合法官法之制定,修正司法院組織法
。
二、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之因應:
(一)宜透過各種途徑,適時促請大法官為補充
解釋。
(二)審判相關細節性、技術性規定,可由終審法院訂定發布或由各級法院在其事務分配權責範圍內訂定規則,以貫徹解釋中心意旨;亦可研議以相關法律授權司法院訂定施行細則或審判細則,徹底解決法律保留爭議。
(三)各終審法院人事作業仍宜配合現行組織法規,視審判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在大法官作成補充解釋前,司法院及各終審法院有關組織、人事及程序法之改革或法律修正均不能停滯,宜以司法院組織法現行定位為基礎繼續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