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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Interpretation No. 79)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6年10月7日
解釋爭點
任國防部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1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王風雄
大法官 蘇希洵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67號解釋
會計師法第2條第1項第4款(40.05.12)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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