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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Interpretation No. 4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4年2月21日
解釋爭點
以實物代替租金之契約,違民法租賃規定?
解釋文
1
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法條
民法第421條第2項(19.12.26)
司法行政部京(37)呈參字第1758號呈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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