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J.Y.Interpretation No. 30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02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1年8月14日
解釋爭點
刑訴法規定以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第三審違憲?
解釋文
1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旨在合理利用訴訟程序,以增進公共利益,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1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定為法律審,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限制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即係基於上述意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所許,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79.08.03)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回上一頁
:::
[回首頁]
English
[網站導覽]
[網站芳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