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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Interpretation No. 12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22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56年7月5日
解釋爭點
地方議會議員保障言論之意涵?
解釋文
1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憲法未設有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尚不發生違憲問題。
理由書
1
憲法對於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並未設有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係對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濫用言論免責權者而發。尚不發生違憲問題。省縣市議會議員如無濫用情事,其言論之保障,自不受影響。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黃 亮 王昌華
相關法條
憲法第32條(36.01.01)
憲法第73條(36.01.01)
憲法第101條(36.01.01)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5號解釋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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