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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Interpretation No.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38年1月6日
解釋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解釋文
1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燕樹棠 黃右昌 李伯申 胡伯岳
洪文灡 張于潯 林 彬 劉克儁
沈家彝
相關法條
憲法第75條(36.01.01)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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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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