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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家治110年度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裁定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蕭三(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最後住所
         地:彰化縣田中鎮大社路龍潭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
         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姚怡蕙
股別:治
 

  • 發布日期 : 110-02-25
  • 更新日期 : 110-02-25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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