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鈞培文教基金會「崇法治˙贏民心」公益系列講座 裁判品質再提昇
主講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林堭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
壹、前言
九十一年九月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民眾對於司法的觀感及司法改革的成效所作的一份民意調查報告指出:「整體而言,對司法的觀感,以到過法院且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者較佳,到過法院但非從事法律工作者次之,未到過法院者最差」。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政治大學前法學院院長黃立教授就這份民調報告在報紙發表評論表示:「一個既非從事法律工作也從未到過法院的人,對司法的負面觀感,從何而來?很明顯的這種認知,是來自於傳聞與謠言,或者過去對司法的刻板印象。對司法的觀感,以到過法院且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者較佳,到過法院但非從事法律工作者次之,顯示越內行的人對司法的觀感越佳,證實了司法改革的成效,唯一失敗的是,這種成效,沒有讓人民普遍知悉。」(註)。今天洪鈞培文教基金會,中時報系,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共同關懷社會,舉辦「崇法治,贏民心」公益系列講座,除了透過廣大傳播媒體力量落實法治教育,灌輸民眾法律知識外,更給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的司法院有機會傳輸司法改革的相關資訊給社會大眾,在此,作為司法工作者的一員要向主辦單位表示敬意和感謝。
貳、裁判品質的意義
我們常聽到社會各界期盼司法改革,要求提昇裁判品質的聲音,到底裁判品質指的是什麼?裁判品質,不但非常抽象,而且涵蓋範圍非常廣泛,所以今天我們討論「裁判品質再提昇」這個問題,與其抽象地泛稱裁判品質,不如先就何謂「裁判品質」下個定義,設法在各種不同表彰裁判品質的要素中,找出其中概念「相對明顯」的事項加以凸顯,準此,我們將以「公正的裁判」、「及時的正義」兩項來表彰裁判品質的內涵,這樣可能是比較務實而且能使大家比較容易了解的方法。
一、公正的裁判:公正的裁判是優質裁判品質最具體的表徵,也是人民對司法最起碼的要求。一件公正的裁判,除了具有合法性外,也必須是妥適而被社會所肯定的。
提到「公正裁判」,不免要談法官審判獨立的問題,審判獨立雖然未必能確保裁判品質的提昇,但不可否認,審判獨立是確保裁判公正的前提要件,是法官辦理審判業務應堅守的原則,因此,要求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自然應先給法官一個純淨的審判空間。在此,我要向大家報告,司法審判體系,自施啟揚院長,以迄翁岳生院長,「審判獨立」已經百分之百落實,在司法院長的風骨堅持和法官集體覺醒的潮流中,行政要干預審判,政治勢力要干涉審判,已是明日黃花。所以,現在的司法,「審判獨立」已經不是問題。至於如何達到裁判公正的要求,端賴法官是否秉持專業、良心和正義原則,掌握社會脈動而為裁判。一件能讓人民服膺,受人民肯定的公正裁判,正是人民對司法改革的首要期待。
二、及時的正義:我們常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案件審判過程遲緩,經年累月未能終結,是目前司法常受批評的原因。所以談「裁判品質提昇」,另一個重要的課題,就是必須設法解決案件遲延的問題。
案件久懸不結,不僅被告痛苦,巴望被告受法律制裁的被害人家屬痛苦,承辦法官其實也很痛苦。因為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案件遲延的管考,相當重視,除每月未結案件在報表呈現外,更有來自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之催辦公文,對承辦法官來說畢竟是一種負擔、一種壓力。當然,我們不否認,有少數幾位法官因怠惰,造成案件遲延的情形,但平心而論,以目前工作量,對於一位盡責的法官而言,每週加班三、四天已屬常事。所以對於法官若非因怠惰所造成不合理的遲延,實在值得諒解。但是案件妥速審理既是優質裁判品質的要素,法官自應審慎自持,除確保裁判公正外,也應留意時效的掌握,俾由審判懲處不法,教化凶頑的功能,行使於最適切的時機,只有及時伸張正義,才能贏取人民對司法的認同。
參、如何使裁判品質再提昇
──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目的就是要促使裁判品質再提昇
司法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四方,經過熱烈研討,確定改革目標,擬定改革措施,最終目的就是回應人民對司法的期許∣提昇裁判品質,以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四年來,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進度與成效,各位可以參考司法院翁院長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在本基金會、中時報系與伯仲文教基金會舉辦「新世紀•新作為」公益系列講座以「司法正義新作為」為題之演講內容獲得見證。在此,我就以一位司法基層執行者的立場,就司改項目中對裁判品質提昇有直接、重要影響的措施,向各位作報告:
一、塑造法官的人格成為正義的保障。
司法正義的實現完全要靠法官的清廉、才德作擔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理由中謂:「法官於受理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適及時處理的義務」。可見法官擔負著裁判品質、審判效率執行者的角色,所以,談司法改革必須從法官本身做起,談裁判品質提昇,如果法官不自我要求、自我惕勵,難竟其功。
司法院除了要求法官操守清廉外,還要求法官應保有高尚的品格,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容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這樣人民對司法才有信任感,如果一位法官他的品操受到質疑,他所作的裁判人民都不信服,還有什麼裁判品質可言,這些年來,司法院為維護司法風紀、建立司法新形象,主動發掘法官違紀事件,斷然追究他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並加以淘汰。現在送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將使法官的懲戒有別於一般公務員,以後法官的懲戒只有罰鍰、申誡、撤職三種,像現在有法官因案停職幾年後,又坐上法U擔任審判職務的情形,將來法官法完成立法後,就不再出現了。
高標的品德、操守自持是身為社會正義守護者的法官最基本的人格修為。同時如何隨時精進法學素養,追求專業法律知識,更是處於科技財經發展迅速的多元社會的法官,為追求裁判品質提昇,所不可避免的責任。
二、改革訴訟制度提昇審判效能
(一)採行民事集中審理制度,有效解決民事訟爭。
法官在調查證據時,會協助當事人整理爭點,遇到當事人主張或者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真意能向法院作完全的表明,這樣審理的結果所作的裁判,它的公正性與正確性自然較能獲當事人信服,而且節省當事人時間、舟車勞頓與費用的負擔,對於裁判品質與審判效率有顯然的助益。
(二)加強調解制度,減少當事人訟累。
調解的功能,在解除當事人間對立態度,進一步解決雙方爭訟的問題。透過法官或調解委員斡旋,為雙方找下台階,既可免除當事人訟累,又可保全當事人間的和諧。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它的效力等同於法院的判決,一份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讓步而成立的調解筆錄,就是一份經雙方認同的判決。
(三)在刑事訴訟建構第一審為堅實的事實審,發揮認定事實的功能。
第一審是最接近事實發生的時點,有關犯罪證據的調查,在第一審最有可能獲得釐清,所以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落實檢察官舉證責任,採行交互詰問與第一審行合議審判制度,對於事實認定功能,由各法院執行結果已見顯著成效,對於公平法院形象的建立亦有重大影響。為了建構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司法院將加強第一、二審法官交流,讓更多資深、優秀的法官派任第一審,以提高第一審的裁判品質,讓人民在第一審就得到最好、最公正的裁判。
(四)擴大刑事簡易程序案件的範圍,使明案速斷。
案件有繁有簡,如果案件不分繁簡都用同樣的程序,花費同樣的人力,顯然不合訴訟經濟的要求。所以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對於刑事案件其刑度較輕、證據明確的案件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範圍,加以擴大,使明案速斷。讓被告早日脫離訟累,回歸社會。也好讓法官能用多一點時間審理較繁雜的案件,當然有助於裁判品質的提昇。
三、創新行政措施,有助於裁判品質提昇。
(一)推動法官民、刑專業分流,使法官專業久任,提高審判效率。
第一審法院過去常因院內年度事務分配,使法官調動頻繁,影響案件的進行與終結,有時一個案子換了三、四位法官還未能審結,為民眾所詬病。從九十一年一月開始,司法院推動民、刑分流法官專業化措施,使民、刑事法官久任其位,對於手上案件自然是永久相隨,法官就必須妥適分配時間予以進行,必然有效提昇審判效率。
(二)設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民眾除審判事項外之訴訟輔導與司法資訊服務。
民眾對司法的觀感,除直接來自於法院裁判結果外,舉凡民眾進入法院,接觸到整個審判過程的感受均是影響的因素。
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的設立,提供訴訟輔導、接受審判事項以外司法資訊的諮詢,對於簡單的司法實務問題(尤其是程序問題)民眾不必請教律師,到法院由訴訟輔導員提供服務,往往可以獲得滿意的結果,這是司法為民理念的發揚,也是司法院翁院長一上任即積極推動,於滿週年即顯成效的司改措施,服務中心除在環境上佈置明亮、溫馨、設備現代化、電腦化外,更將櫃U高度降低,讓民眾在洽公時候能與服務人員平起平坐,彼此討論,中午不打烊,為民眾提供全天候的便民服務。
肆、結語
司法的良窳,關係民心的向背,司法能獲得人民的信賴與尊重,是社會得以穩定發展的重要力量。司法院致力於司法改革,一直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問題。我們也知道,人民對司法的期望其實很簡單,就是審判要獨立,裁判要公正、及時伸張正義,司法風紀要良好。這樣才能確保有優質的裁判品質。當然,要達到此目標,除了司法人員本身應自我惕勵外,我們也希望在司法改革路上,能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更希望大家能多給司法掌聲與鼓勵,使改革目標能加速完成,達到人民的司法的境界。
註: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自由時報第十五版「請給寧靜的司法改革一些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