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院台廳民三字第1010000002號
附件:如文
主旨:101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含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轄區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遴選聲請相關事項。 依據:公證法及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公告事項: 一、聲請資格: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積極資格,且無不得遴任情事之一者。 (一)積極資格(公證法第25條): 1、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2、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 3、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4、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不包括經檢覈取得律師資格者),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者(聲請時已屆滿3年)。 (二)不得遴任情事(公證法第26條): 1、年滿70歲。 2、曾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5、曾依公證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 6、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7、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9、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 二、接受聲請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起至2月3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聲請方式:一律通訊報名(公證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及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聲請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應經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報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再由該聯合會造冊報請本院遴任。聲請遴任為辦理公證及認證者,請逕寄本院民事廳第三科)。 四、應檢附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先繳驗影本,必要時再通知繳驗正本): (一)聲請書及簡歷表(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者如附件一,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如附件二)。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2吋半身脫帽照片2張(1張粘貼聲請書,1張浮貼)。 (四)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如附件三,私立醫院及各地方衛生所檢查者不予採用)。 (五)相關證明文件: 1、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銓敘合格之銓敘部函影本。 3、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曾任民間之公證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4、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者: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同時聲請核定通曉外國語文應備之證明文件、最高學歷證明文件等)。 五、經本院遴任為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轄區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公證人,1年內不得聲請遷移事務所至前二法院轄區以外地區;前開期間屆滿而聲請遷移至前二法院轄區以外者,因地理環境因素不復存在,其執行職務限於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 六、本次遴任並指定之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如附件四。另遴任民間公證人採積分評比方式(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者之評比標準如附件五,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之評比標準如附件六),聲請者請依所具資格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利作業。 七、審查及遴選事項,由本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辦理;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應依本院通知按期參加職前研習(基礎訓練預計於101年9月份辦理);無故未按期參加或有其他視為研習成績不合格情事者,註銷遴任資格。職前研習、遴任、登錄、職務執行或其他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其他事項:聲請書及簡歷表、體格檢查表請參閱本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09公證業務 /最新訊息公告)所附格式,自行以A4紙張用電腦依式製作填寫或附回郵信封洽本院民事廳第三科索取(地址:臺北巿10048重慶南路1段124號,洽詢電話:02-23618577轉232、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