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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

中 華 民 國 91 年 4 月 24 日

(91)院台資一字第 10765 號函分行

中 華 民 國 91 年6 月 27 日

(91)院台資一字第 16873 號函修正

中 華 民 國 92 年 9 月4 日

(九二)院台資一字第22722號函修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4 月26 日

院台資一字第0940009028號函修正

中 華 民 國97年8月12日

院台資一字第0970017401號函修正

一、 為辦理以網際網路提供一、二審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提供調閱之法院為各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與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

三、 筆錄除法院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將其電子檔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期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四、 調閱人以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為限。

五、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依法得聲請閱卷之案件為限。案件經送卷後,原審之電子筆錄即依規定銷毀不再提供調閱。

六、 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帳號聲請單,並檢附身分證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由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帳號密碼。

七、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須使用第六點之調閱人專用帳號並輸入密碼,經確認符合第四點身份後,始得調閱之。

八、 調閱人應向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廠商繳交服務費,費率由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另定之。

九、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須留存調閱紀錄,以備稽核。

十、 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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