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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施行心得研討會會議紀錄



時間:94年8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棟大樓6樓禮堂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單

主持人:沈院長守敬

紀錄:謝淑玉

壹、主持人沈院長報告:

司法院楊廳長、台南地院翁院長、律師公會理事長、雲嘉南各位律師先進、本院以及雲嘉南各地院庭長、法官大家早安!

感謝楊廳長百忙之中特別蒞臨本院,上次研討會因為颱風,停止上班,不得已而臨時取消,回想前一天晚上我們還在佈置會場,堅持到最後。

本院轄區法院對民事集中審理制度之推動都非常努力,尤其感謝雲嘉南律師公會的配合,今天的心得報告非常感謝張審判長世展、林理事長國明、王庭長金龍、陳庭長宏卿、高法官榮宏及蔡法官廷宜的參與。這幾年推動集中審理已具成效,更要感謝司法院 翁院長、楊廳長默默指導推動集中審理制度,當然對於集中審理,我們還有進步的空間,希望結合雲嘉南律師公會的努力,期待集中審理可以做得更好。(現在我們以熱烈掌聲歡迎楊廳長致詞。)

貳、司法院楊廳長致詞:

各位庭長、法官、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先進及各位同仁大家好!

很高興能代表 翁院長來參加今天的盛會,記得88年10月份到司法院就馬上去立法院協調,是為了爭取集中審理法案通過,於89年2月9日通過,從89年2月份實施到現在已超過5年了,為了檢視實施成果,所以我們舉辦了回顧與展望實施成果研討會,今天台南高分院的轄區道長、庭長、法官們共同作心得研討,非常不容易,台南高分院舉辦的這場研討會因颱風關係延到今天,是壓軸的一場。

88年10月以前,我當法官時,那時的進行主義,當事人隨時可以提出書狀、隨時可已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甚至言詞辯論時提出,法官也允許,所以案件不容易被維持。案件的審理,應該又快又好,所以在89年推出集中審理制度,91年時,有來自基層推動集中審理困難的聲音,歸納出三個原因:

(一)律師配合度不高:

律師配合意願不是很高,這部份,律師的訓練不是司法院的職權,司法院兩度函文全國律師公會,希望他們能加強辦理律師在職進修。

(二)案件太多:如何能減少案源:

1、從制度面改變:

原來的二審要改成事後審,原來的三審要改採嚴格的法律審;但是修法沒有通過,現在的二審為改良式的嚴格續審制;三審原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沒有變動,另外加了469條之1。

2、加強調解:

如何加強調解,就是讓法院外的機構來加強調解,希望法案能提出修正,專業性的案子能先行調解,得到的回應有限,但是好消息來了,上個會期,醫院醫療糾紛執行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應行調解,這個法案雖然還沒有通過,但是我們司法院將這個好的訊息帶給社會局、內政部、勞工局及公平會等專業機關考量在相間法律訂調解機制。

另外將簡單的案子交由司法事務官來處理,相對之下法官的案件就會減少。再者,加強院內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儘量鼓勵訴訟當事人移付調解。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條例,規定法官認為有必要,得將案件移付本院或移付鄉鎮市公所調解。

3、軟硬體設施不夠:

(1)軟體方面:推動各法院以集中審理作專題討論,並請轄區內律師公會撥冗參與,同時司法院也發了兩本邱教授的書籍供法官參考。

(2)硬體方面:

如果各法院空間許可,應廣設協商室,現在各法院也一一在辦理。

總而言之,司法院盡力將推動集中審理所發生的困難想辦法一一克服。

各法院實施集中審理狀況及數據:

一審法院92年是14%,93年是24%,94年5月是32%;二審法院92年是44%,93年是56%,94年5月是62%,各法院推動集中審理都非常努力,比例均逐漸提高,另關於上訴率、維持率及結案日數則無明顯變化,但是從日本法院辦理勞動事件行集中審理的結案日數逐年縮短,如1990年結案速度為25.2個月,1991年是20.3個月,2001年是13.5個月,2003年是11.8個月,進步非常明顯,可供我們參考。

又一審如實施集中審理,則明顯縮短二審的辦案日數及維持率,從以下數據可以看出:92年一審實施集中審理的案件,二審的結案日數是198天,未實施集中審理者,二審的結案日數則為225天;93年一審實施集中審理的案件,二審的結案日數為168天,未實施集中審理者,二審的結案日數為251天。另外,92年有實施集中審理者,二審上訴三審的維持率是93%,沒有實施集中審理者為66%;93年有實施集中審理者維持率為80%,沒有實施集中審理者維持率為68%。

我們期待集中審理制度,往又好又快的方向來發展,台南高分院及三個轄區法院在沈院長的領導之下表現得非常好。

今天,各位庭長、法官及律師同道們在這裡舉辦座談會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發現問題,不管是制度面的或是實務面的,均能提出來,供司法院研擬其他政策的重要參考。

預祝今天的大會圓滿成功!

祝福各位健康、平安、快樂!

謝謝大家!

參、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實施心得報告

(一)台南高分院張審判長報告:

詳細內容如附件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施行心得報告。

(二)台南律師公會林理事長國明報告:

詳細內容如附件之民事集中審理施行心得報告。

(三)台南地方法院王庭長金龍報告:

詳細內容如附件之民事集中審理實施心得報告。

(四)台南地方法院高法官榮宏報告:

詳細內容如附件之民事集中審理實施心得報告。

(五)嘉義地方法院蔡法官廷宜報告:

詳細內容如附件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施行心得研討會報告綱要。

(六)雲林地方法院陳庭長宏卿報告:

詳細內容如附件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施行民事集中審理心得報告。

肆、綜合座談

主持人:楊廳長隆順 沈院長守敬

與談人:張審判長世展 林理事長國明 王庭長金龍 高法官榮宏 蔡法官廷宜 陳庭長宏卿

沈院長:楊廳長專程趕來主持本次集中審理研討會綜合座談,各位講座都講得非常好,也提出詳細的書面心得

報告,有助於集中審理的推動,令人感佩,並希望座談中大家踴躍交換心得及探討應改進或困難之處,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楊廳長:對今天研討會先作幾點回應:

1、關於心證公開的部份:

在訴訟法裡面沒有文明規定,但是民事訴訟法第199條、199條之1都可以適用,邱教授及剛才很多講座都有談到。現在司法院正在研擬智慧財產法院,將來在林口要蓋1座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審理法院的審理法就有將民事訴訟的部份心證公開明文化。司法院正在草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原來也希望將心證公開明文化,但擔心有人反對,後來就沒有訂在條文裡面。心證公開的好處,舉德國為例,德國的商法有專家參審,辯論終結時,得詢問當事人要否先知道結論,還是要等評議後作正式判決,據文獻記載,如先知道結論的,大部分都有和解。所以和解率很高,因為心證公開的緣故。

2、關於案件延遲結案部分:

剛才林理事長說他多年前,擔任法官時,辦結了1件案子,係拖了20年的舊案,最近司法院在整理破產案件,也有1件民國40幾年的破產案件,因為牽涉到審判獨立,司法院也不敢介入,只能透過法院院長去瞭解一下究竟怎麼一回事。

3、關於失權效部份:

失權效部分,一審擔心二審不支持,二審擔心三審不支持,希望各審級法官能作溝通,這對推動集中審理是很重要的部份。

4、關於律師強制主義部份:

現在三審是律師強制代理,沒有問題。但是在一、二審比較困難,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要是律師,如果非律師,就要經審判長許可。本條文的通過,已經非常辛苦,如果要全部改為律師強制代理,條文就更困難通過。將來在二審改成事後審時,要說服立法院才比較容易。

5、林理事長講到法院資源比較多,律師公會資源比較少,如果司法院給法官的資料儘可能提供給律師公會參考,我們回去研究看看。或者,我們提供資料給公會,請公會自行影印。

6、關於一造辯論要否作集中審理,之前有作過討論,有些法官認為可以作集中審理,有些法官認為不可能作集中審理。如果作個折衷的方式,原則上不放入,如果已經作了集中審理,那就放入。這樣應該大家都可以接受。

7、講到司法院頒訂的要點裡面,談到在整理爭點時只限於『可以處分』的部份,我回去瞭解看看,如果有錯誤,我們會更正。

8、至於裁判書能否更簡化,司法院一直在努力,關於裁判書是否只寫爭執的部分,不爭執的部分不要寫,我們再研究看看。

9、擴大小額與簡易訴訟,這是修法的問題。修法的問題,暫時不能動,因為訴訟法才連修了好多次。

10、鄉鎮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部份,現在我們請台北、板橋、士林地院作試辦法院;但是台南、雲林、嘉義地院雖然沒有作試辦法院,可以試試看,只要兩造同意,就可移付調解。

11、強制執行的部份,能否交給司法事務官來辦理?舊的法院組織法版本,司法事務官可以辦強制執行,但是一定要在法官的監督之下。法案被退回來了,現在新的版本,司法事務官已經可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不用法官來做。 12、關於書記官筆錄的維護,法官事先做好爭點整理,交由書記官維護,然後到法庭當庭確認。這是很好的參考方式。

13、集中審理會使法官花費的勞力較多問題,早上我講到日本法官的辦案日數是減少的,以日本的經驗來看,一審的法官負擔不會增加。以短期現狀來看,雖然一審增加了,但是二審縮短了,三審維持率提高了。整體來說,比較經濟。以上簡單作回應。

沈院長:實際上,以目前編撰的統計資料來看,也是有作區隔,分別列出行集中審理的比例,再列出扣除一造

辯論後的比例。但一造辯論前已實施集中審理,仍宜列入為宜。 王庭長惠一:我曾經看到司法院公文「關於民事訴訟事件,如以判決終結者,應經爭點整理程序,再依爭點整理結果調查證據,最後行言詞辯論程序而

為判決,始符合判決行集中審理之情形。」

請教廳長,如筆錄記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則本件應算有行集中審理,如果只有書狀先行或是交換書狀,應當不算行集中審理,如筆錄只記載詳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提出之爭點整理書狀,是否可以列入行集中審理案件?

楊廳長:我們去視導時,發現有些法院單純只有書狀交換,其他什麼都沒有做,就報集中審理。那個公文是針 對這樣而來。筆錄如何記載,只要讓閱卷的人看得出來有行爭點整理,有針對爭點調查、辯論這才重要。依我的看法,筆錄引用如附件,沒有什麼不可以,不必再超一遍。

林庭長輝雄:第一個問題何謂「集中審理」?就是要探討集中審理的特徵何在?其特徵就是「爭點的整理」及「爭點的減縮」,如果沒有經過法官介入爭點整理、公開心證,進而減縮爭點,最後能夠達成和解,這是在檢驗案件有無進行「集中審理」的驗證標準。

第二個問題,關於「失權效」的問題,這牽涉到是否違憲的問題,失權效制度源於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於契約論的正義概念,而契約論的正義概念,必須落實在武器平等的基礎上,我們都知道武器要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失權效」這個程序的正義,在武器不平等之下,對於真實的發現,變成不可能,實質的正義,永遠會淪亡。

第三個問題,請教楊廳長,施行集中審理案件,其和解率有多高?

張審判長:就「失權效」部分,表示一下我個人的看法,「失權效」跟案件審理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是否 行使闡明權有很大的關係,如已盡到闡明的義務時,當事人仍未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時,這時才來是用「失權效」,在我的心得報告第40頁有寫「必須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這部分是法律的規定,但是我個人的看法,是還要注意到是否適當行使闡明的義務,如果有的話,當事人還是沒有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才考慮用「失權效」的問題。基於集中審理的精神是要「紛爭,一次有效解決」的大原則,二審儘量不要去適用「失權效」。這是我個人的一點小意見。

王庭長金龍:二審的學長、學姐是以很嚴謹的態度來操作「失權效」,可能我們下級審,在程序操作的過程,做得不夠嚴謹,因而妨害或沒有保護到當事人的實體正義,由剛才林庭長及張審判長所提供的想法,可以得到這樣的答案,我個人也支持這樣的看法。純粹從理論上探討,如一審法院或下級審法院已盡闡明義務的前提下,而當事人仍未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在很不得已的情形下,還是會適用到「失權效」這樣的條款。我承認要使用這個條款,要以很嚴謹的態度,像有一次合議庭,原先當事人都沒有提出有證人可以證明已清償的事實,直到最後一次庭期才提出,後來我們經評議後,決定還要再調查那個證據,最重要的理由是受命法官在準

備程序時,沒有針對某一項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的證據方法,只有以概括的詢問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因那樣的筆錄記載方式,沒有辦法讓我們清楚的相信受命法官已經盡到闡明義務,所以才會決定改期再傳訊證人再定期宣判。我也瞭解林庭長與張審判長的苦心,實際上越是終審法院,越要去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終局判決時,越會有審判上的壓力,而下級審法官可能認為判決後,還有上級審,可以再作一次檢正,可能比較沒有審判上的壓力。

另外,我也儘量將庭長與審判長指導上的意見帶回去跟我們地院一審的法官能夠溝通。因為我們也要檢討一下在操作「失權效」的過程當中是否還有不夠嚴謹的地方,難怪不能獲得上級審學長、學姐的支持。

張審判長:剛剛王庭長提出的問題,是否是證據上已經顯現的事實,而當事人未主張的問題?這個部分,究 竟有無調查的必要?最高法院是採否定的看法,我個人的看法,認為應該分兩部分,如這部分是原告的主張,那要看原告要否提出,如果對被告不利的話,這部分應該要依職權來調查最高法院到目前還是認為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是屬於一種「事實」,是上訴最高法院的理由。

林庭長輝雄:不管操作如何細膩、嚴謹,這都是理性的產物,而當事人在法庭上往往都是非理性的,都是感性的。而且法院在行使闡明權時,所用的話語,除非是律師,當事人不一定能夠瞭解。

林理事長國明:個人的見解也是認同「失權效」的基礎,是建立在法官充分行使闡明權的基礎上,剛才林庭長顧慮到的實質上的正義無法凸顯出來的時候,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但書規定「原來協議的爭點對當事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剛才林庭長提到,民事集中審理的精神所在,是法官要參與爭點的簡化,這點我個人也認同。如何簡化爭點,我覺得很重要,法官透過特定訴訟標的的範圍來排除一部分的爭點,接著再排除沒有關連性的事實,最後再透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簡化爭點。至於司法院如何認定案件有無施行集中審理之認定標準,這方面我就不便表示意見。

蔡法官廷宜:依司法院所頒布的集中審理之例稿,其中有一點關於「失權效」的記載,爭點整理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規定,在第一審整理並簡化後,在第二審不能主張其他的爭點,如主張其他爭點,第二審法院得駁回之。依此看來,「失權效」比較適合適用於第一審,如適用於第二審,可能法官壓力會比較大。

在筆錄的記載方面,應將在第二審不能主張的其他爭點明白列出來。

陳庭長宏卿:站在一審的立場,關於爭點整理方面,法官已經花費很大的心力,因本於兩造的爭議而作的 證據的調查,在此情形下,當然不希望「失權效」的效果未被呈現出來。「失權效」的制度,在假設兩造都是理性而且訴訟技巧方面都沒有問題,兩造所能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在一審時就都能夠提出來,不要想成訴訟決戰的主戰場是在二審,如無法扭轉這種傳統的訴訟文化的話,反而讓當事人枉費力氣去打一審的官司,事實上也增加二審的負擔。在「失權效」的操作上,如果兩造都是專業律師來代理的話,應該不會有問題,即使沒有特別強調失權的效果,也應該發生失權的效果。如怕當事人不瞭解程序上的用意,是不是在筆錄上加以記載

這次簡化爭點不再爭執的事項,兩造協議以後的程序不再爭執。這類似法官命當事人補正,如不補正就駁回。如果一審法官關於「失權效」有作到這種程度的話,希望二審的法官能儘量支持。

楊廳長:我簡單回應一下,關於集中審理制度,司法院剛在推動,不要讓大家以為集中審理是非常懸奧的,非 常困難的,所以頒布的辦法中規定,如果只有書狀交換就不能算集中審理,一定要有爭點整理、針對爭點調查然後辯論判決。這樣就可以算集中審理。如果一定要做到簡化爭執點才能算集中審理,這樣很困難,如果有律師不配合的話,這樣對法官打擊很大。所以我們是抓住集中審理的精神,如果精神抓到,我們就算集中審理,這是初步在鼓勵的階段。

第二點講到和解率,效果沒有很明顯,我們統計將撤回與和解放在一起,我報告數據:一審,92年經過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18%,沒有經過集中審理的有23%;93年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19 %,沒有集中審理的是24%,94年5月份行集中審理撤回和解的有19%,沒有行集中審理的有26%。由以上的數據看出,沒有行集中審理的,和解撤回反而比較高,很奇怪的事情,這個我們要慢慢觀察。二審,92年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16%,沒有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22%,93年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18%,沒有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25%,94年5月份,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16%,沒有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有24%。從以上數據,不管一審或二審,行集中審理的撤回和解的都20%以下,反而沒有行集中審理的都超過20%,這與我剛才所說的德國專家參與的結果數據是不一樣的,是何原因,我們來長期觀察一下。

第三點講到「失權效」,這方面建議一、二審法官充分溝通一下,一、二審法官見解有一點差距,我認為差距的如何彌合很重要。

沈院長:林庭長是基於當事人的保護、武器對等方面來考慮,但是「失權效」也是法律上的規定,本院集中審 理推動小組也會跟地院集中審理的推動小組保持連繫,蒐集相關案例,在庭務會議討論以獲得共識。

李法官素靖:攻擊、防禦方法相對的會隱藏在訴之變更、追加裡頭,我曾經有一個案件,一審行集中審理,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經我告知一審已提出,下次庭期馬上辯稱是訴之變更、追加。既然攻擊防禦方法要適時提出,那訴之變更、追加後門卻開得很大,這兩者如何配合運用?請教廳長。

楊廳長:當時民事訴訟法修法時,二、三審的條文修得非常倉促,相關的細節沒有考慮到。這方面我們現在重

新檢討相關條文未配合的地方再提出修法。

沈院長:關於今天大家關心的「失權效」問題,因時間關係,無法再作充分討論,將透過庭務會議加以研討。

如果大家有任何資料提供,隨時可以交給集中審理小組。請廳長最後為我們講幾句話。

楊廳長:現在在這裡,我突然想到一首歌,我將它歌詞改為「府城故事多,充滿喜和樂,歡迎到府城來作客, 收穫特別多。」感謝沈院長領導的台南高分院同仁,我給今天的盛會打一百分。非常感謝台南高分院沈院長以及他領導的團隊給我們這麼豐富的饗宴,也非常感謝各位報告的講座,給我們這麼精彩、豐富的內容,我都記下來,記在腦筋裡,記在心裡面,記在我的紙上面,如果我能做的,回去一定去做,馬上來推動,也非常感謝各位庭長、法官、律師同道的參加,沒有你們的參加,今天的盛會再如何準備豐富也是枉然,所以請各位給自己掌聲。

非常感謝!謝謝!

沈院長:再一次感謝廳長!希望以後廳長能常來府城。

感謝各位講座、各位同仁及各位道長的參加。

伍、散會

紀 錄 謝淑玉



主持人 沈守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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