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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施行心得研討會紀錄



時  間:94年7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

地  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五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詳另紙簽名單

主 持 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尤院長三謀

紀 錄:鄔敦俊

壹、主持人致詞:

陳理事長、各位庭長、法官、各位律師道長,各位先進,大家好。心得發表會是司法院為了關心各法院民事集中審理施行情形,希望在朝法曹與在野法曹大家一起為民事集中審理實施情形,提出個人心得分享經驗。今天很高興請到屏東地方法院林雅莉法官、高雄地方法院甯馨審判長、高雄律師公會李玲玲律師、本院民事庭林紀元法官四位先進提出他們對民事訴訟實施集中審理心得與我們分享,希望藉由心得交換,使得我們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更能提昇到另一個境界。

貳、心得報告:(依報告人順序)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林法官雅莉 (詳附件一)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甯法官馨 (詳附件二)

三、高雄律師公會 李律師玲玲 (詳附件三)

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林法官紀元(詳附件四)

參、心得交換座談:(與會者與報告人座談)

一、高雄高分院─尤院長:

四位講座將集中審理來由說明的很清楚。集中審理主要是因從農業社會進到工商業社會後,整個步調變得非常快,人類活動非常頻繁,時間上更為寶貴,花在案件上的時間成本也更要講究。工商業時代要相約在一起,時間上配合不容易,見面都要兩三個星期前預約。我們的案件亦如此,兩造當事人與法院三方面要約在一起不容易,所以不能白費時間,變成一場空的約會,站在司法資源角度來講就是浪費,因此有集中審理制度的產生。

根據四位剛才敘述可知,法律上並無對集中審理做明確規定,我們希望運作上形成一個制度,至於如何運作?各有巧妙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信念,就是大家都很不願意輕易去碰觸失權效這個問題。集中審理講究程序正義,誠如大家所知民事訴訟由完全當事人進行主義,到現在採行集中審理,似乎法官介入的角色愈來愈濃,這就是太極的觀念,所謂否極泰來,它有一個循環。大家可以發現,民事訴訟從極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慢慢的有一點法官的介入;而刑事訴訟恰好相反,以前法官職權主義的作風,現在逐漸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這就是太極的作用,我們的制度改革就是朝互相循環運作。民事訴訟因為過去在程序上耗時太多,現在希望法官適度的介入,介入後指揮訴訟就非常重要。訴訟一指揮就會產生相當效果,如無效果,法官的指揮就沒有權威。所謂權威係指案件進行的權威,就是案件進行效果的問題。假如沒有失權效,案件進行怎會有效果呢?這個問題,不知四位講座就這方面看法如何?

我在以前擔任受命法官時,我的庭長在辯論以前一定看最後一次庭期的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假如該筆錄記載兩造爭點沒有整理好,兩造的證據沒有明確釐清,庭長是不會辯論的。因此最後一次準備程序就很重要,我想那時我們就在做爭點整理、集中整理。我在高本院時,我的作風採法官介入主義,態度很明確,聽說有的律師事務所在開庭前晚燈火通明在加班,為什麼呢?就是為了第二天的準備程序庭在做準備。我們那時指揮訴訟是如此,沒有採用失權效,可是當時的指揮會產生一定的效果。四位對失權效將來希望朝什麼方向?

高雄高分院─林法官紀元:

院長所提的這個問題,也是我這次訪視過程中所碰到最大的困擾。本來一個法律條文的制定,是希望藉由這個法律條文的制定來調整之前的審理方式。之前審理方式最大的困擾是在程序上的控管,本來新條文的規範係希望藉著程序的控管使原來程序失控的狀況獲得適當的調整。調整的過程中所謂的失權效或是限制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與武器。但為什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官與律師都不願意碰觸,即使碰觸了也不希望嚴格去執行。就律師角度來說,我們可以瞭解今天如果做這樣的主張,往後在面臨自己需要取得這項利益時,對造律師不一定會給我這利益。就某種程度而言這是雙方彼此互惠問題,雙方不那麼嚴格的去爭議,在這個案件或往後所有案件的進行,大家彼此有這樣的默契與共識,這與條文的規範並沒有大的關連,完全是意識上所產生的結果。

法官的角色是適當的執行法律的規定,在執行法律規定過程中,勢必會碰到一個現實困擾。現在大家就某種程度有將它調整,而認為有釋明,這在程序上處理的方式與條文想要處理的其實不一樣。所有法官都希望當事人的紛爭進到法院來解決,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程序上的控管與限制不是法官想要的,法官要的是一個實體公平結果的呈現,這一點無論是在比較資深的法官,譬如以前本院的王錦村庭長,我們在碰到困擾或是碰到法律條文的解釋有疑慮時,都比較傾向這樣的見解,希望在實質公平正義上獲得實現,當然實質公平每個法官的角度不一樣,但基本上是朝這個方向踐行。所以當現行條文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影響法官這樣的基本心態時,法官是不太願意去執行的。

在美國訴訟上會認為無法找到好律師在程序上爭取到最大的權益,那是當事人的問題,不是法院的問題,法院毋需考量到當事人在程序上所可能受到的損害,那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問題,或是律師應幫忙主張的問題,不是法院的問題。可是在我們國家可能會覺得這是法院的問題,而不是律師的問題。我認為解決問題才重要,所以程序上我可以稍微不趨於嚴格。謹提出個人想法給各位參考。

二、高雄律師公會─宋明政律師:

請教林法官,集中審理整理摘要之後,為何在高院辯論程序中不針對爭點整理部分直接辯論,譬如爭點一:兩造律師陳述,爭點二:兩造律師陳述。目前開庭情況是,一造律師陳述上訴聲明,之後他造陳述答辯聲明,然後上訴理由,經過五分鐘、十分鐘陳述過程,兩造律師都講得不耐煩。包括庭上的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可能都有這樣的心情。所以如果已有協議爭點,經由這樣的爭點整理程序來陳述主張,並非不可行,目前行政法院在辯論程序就是採行這樣方式進行,高雄高分院民事庭在程序進行上是否也有改進的空間。

高雄高分院─林紀元法官:

基本上個人贊成你所提意見,這一點我們在訪視高本院時就這問題與高本院法官共同討論。其中的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法官在爭點整理過程中都能將爭點明確說出,在辯論時就各項爭點給兩造表示意見,這種方式的確「應該」在辯論程序中踐行,所謂應該,是指這樣才能夠讓雙方真正達到充分辯論的功能。特別是在合議庭,陪席法官對案件的瞭解不是很深的狀況下,透過這機制的確有它的功能。但我們在爭點整理過程中,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將爭點在辯論前筆錄或其他資訊裡明確呈現,甚至法官在寫判決書時才有本件爭點的產生,如此情況下,在辯論庭時就沒有所謂的爭點可以提出辯論。關於這一點,法官、律師在參與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可以共同促成的,我們可以讓法官與律師經由共同的努力,不管是在之前、之中或最後一次準備程序,整理出這個案件在辯論時所要呈現的辯論爭點。然後在言詞辯論時,藉由審判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兩造律師的合作,除了上訴聲明,上訴理由引用書狀陳述外,審判長可以就爭點部分請兩造陳述,這是實際操作手法的問題。整理爭點絕對沒有問題,比較困擾的是在準備程序時沒有將爭點明確表示出來,讓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在辯論時就會產生多個爭點出來的困擾。我覺得這一部分需要我們與律師同道共同努力,宋律師提的方法也是大家共同的期望與看法。

高雄律師公會─李玲玲律師:

對於剛才尤院長提到失權效的問題,表示一點意見。為何希望不要太嚴格執行失權效,因目前法條雖規定法官有闡明義務,但當事人提出的一些原因事實,法官如發現有法律爭點是兩造沒有發現者,可以請兩造就這部分作一個引導,如果沒有引導導致雙方沒有充分討論,就很容易在結案或甚至在辯論時跑出一個無效的主張。所以如果認為一審法官在行使闡明權時不是那麼嫻熟,我們是否在失權的部分就應該酌予放寬,因為他沒有機會討論到這樣的議題。另外一個原因,我們認為縱使法官在看全卷的時候也都有可能沒有注意到。在早期我們認為契約無效事由應由法官依職權審理的時候,法官也未必主動注意這個問題。律師有時也會發生類似的事情,他在看全卷時難免會有疏忽,可能案件進行到中途的時候才發現有新的爭點,這個爭點足以動搖到主張的事實時,不管是基於體恤對方的立場或是自己有可能發生同樣的事情,我們比較傾向不要適用失權效。

三、主持人徵詢與會者有無其他意見:均無。

肆、主持人結語:

今天的會議感謝四位講座提出豐富的心得資料,使我們獲益良多。感謝各位的參與,希望下次有更多人參加,尤其是律師道長能夠多多參與。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能否成功,律師起訴的準備是很重要的,我們希望律師界這方面多著一點力,將來律師界也要從以前舊時代的經營產生新時代的經營,也就是要有律師團隊。因為將來律師無法單打獨鬥,一定要有一個團隊,以一個團隊的力量一起集中火力來辦案,如此,將來的案件品質就會提高,審判方面透由律師在攻擊防禦的充分配合,民事訴訟會有一個新的境界。今天感謝四位講座,我們以最熱烈的掌聲謝謝他們。會議到此圓滿結束,謝謝大家。

伍、散 會。





紀  錄:鄔 敦 俊



主 席:尤 三 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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