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轄區「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實施心得研討會」紀錄
時 間:94年7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
地 點: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
主 席:張院長信雄 紀錄:紀昭秀、王嗣瑩
出席人員:(詳簽到單)
指導長官:司法院翁院長、民事廳楊廳長隆順
報告人:鄭法官傑夫、郭律師宏義
壹、司法院翁院長致詞
高院張院長、各位庭長及法官、桃園律師公會陳理事長、基隆律師公會林理事長、各位律師同道、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本人應邀為臺灣高等法院舉辦之轄區「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實施心得研討會」說幾句話,感到很高興。
民事訴訟自89年採行集中審理制度,至今已有五年多了,此次是司法院舉辦第一屆集中審理回顧與展望計畫,由高院舉辦五場實施心得的研討會其中一場,岳生很榮幸能受邀參加這一個盛會。
我國過去民事的審理程序,一向採併行審理主義,多數的事件同時進行,這在案件不多且案情簡單的年代,尚非難事,但是因為民事事件日漸增加,案情日益複雜,法官同時審理多數案件,對案情的記憶較容易模糊,加上當事人往往在言詞辯論期日才提出書狀,導致當事人無法在審理期日充分辯論,法官也無法就案件深入調查,而須一再改期,不但造成程序浪費,也使當事人枉費許多勞力、時間、費用。所以為了要彌補併行審理主義的缺失,民事訴訟自89年修法採行集中審理制度,一方面促使當事人將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在訴訟程序前階段提出,另一方面也擴大法官闡明義務範圍,使法官和當事人能及早瞭解案情並整理、確定及簡化爭點,俾利於和解或集中調查證據,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有效率,減少開庭次數,促進審理集中化,並發揮各審級應有之功能,健全訴訟制度,進而提昇裁判品質及司法公信力。
所以,施行民事集中審理,簡單的說,就是要讓訴訟程序又快又好,我們施行集中審理的成果,根據統計資料,在速度部分,高等法院93年度民事事件的平均結案日數,如果第一審曾行集中審理的話,為161.41日,如果第一審沒有行集中審理的話,則須要251.28日,所以在第一審施行集中審理,將會使二審的審理時間縮短很多。在判決上訴維持率部分,二審施行集中審理為80.44%,未施行集中審理則為68.06%,所以施行集中審理的結果,亦會使判決的正確率提高許多。
在司法院推動實施集中審理時,曾經於91年間做問卷調查施行集中審理遭遇的困難,諸如律師不能配合、案件量太多、硬體及軟體不足等,經過司法院擬訂策進方針,繼續加強推動的結果,現在各法院施行集中審理的比例,高等法院已從92年的44.99%,至93年提高到57.41%,地方法院92年度為14.24%,至93年提高到24.81%,雖然都有顯著進步,但是我們並不以此為滿足,我們認為各法院仍有努力的空間。
為了進一步落實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並藉由交換實施心得及互相觀摩學習,以提昇及貫徹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專業能力,高院舉辦這個研討會,就是要請各位庭長、法官及律師能夠激盪腦力,就集中審理的實務運作,實施集中審理所遭遇的困難,能提出寶貴的心得及建言,我們會虛心檢討改進,以落實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使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集中而有效率,達到健全訴訟制度、建構現代化的司法,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
在此感謝各位對民事集中審理制實施所做的努力,高院對此之貢獻是有目共睹的,二審實行民事集中審理程序確實也發揮了很好的成果,這點可能是集中審理需要有相當的經驗始能夠整理爭點,各方面才能發揮功能之緣故,同時希望律師公會方面亦能加強各個律師在民事集中審理程序方面的配合,提高各律師的能力,俾使訴訟事件能夠早日確定下來。
至於案件多的問題,經本院研究結果覺得調解的功能還須要發揮,可能是我們沒有請退休的司法人員、律師來參與調解工作;許多案件在別的國家正式進入審判程序的比例都不是很高,但我們卻沒有辦法以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式來解決民事上的紛爭,許多無須進入訴訟程序的事件,卻也以訴訟程序來進行,增加各位的負擔,關於這點我們會繼續努力改進,研究如何提高訴訟外解決民事紛爭的比例。最後在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實施過程中,有其他需要改進的地方,希望大家共同討論,提出解決的方案,俾使我們的人民早日得到公平正義與法律救濟。再次謝謝各位的辛勞,祝福本次研討會圓滿成功,並祝大家身體健康,心想事成。
貳、實務運作心得報告
(一)本院鄭法官傑夫報告如書面資料
(二)台北律師公會郭律師宏義報告如書面資料
參、綜合座談
主席:
陳理事長、林理事長、郭大律師、各位庭長、法官、律師及司法同仁大家好!本院為配合司法院持續加強推動民事集中審理,提高民事審判效率,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因此今天舉辦這個研討會。這幾年民事集中審理制實施的情形並不是很理想,猶如方才翁大院長所提示,二審法院實行的情況比一審法院好一點,一審法院實施的比率則在50%以下,故有必要全面深入評估各法院施行之成效並予以檢討改進。郭律師剛才也提及,德國初期實行民事集中審理制,經過三、四十年成效亦不盡理想,問題就在於這個制度本身必須健全之外,最重要還是要法官、訴訟代理人與訴訟當事人之支持與配合。經由方才鄭法官與郭律師的報告,我們大致上發現一些問題,訴訟中之爭點整理如何能做好,隨著訴訟各方面的進步,爭點整理不能像以往舊訴訟制度那樣只依靠法官,還必須要有訴訟當事人,尤其是訴訟代理人,也就是律師界的配合。今天的研討會非常有意義,請各位庭長、法官、律師踴躍發言,就相關問題詳加討論,謝謝。
桃園律師公會陳律師鄭權:(提案一)
第1點,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進行,並非律師不配合,而是有時當事人委任代理人確實過於倉促,甚或委任後未給付律師費用,或有代理人找不到當事人者,根本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還要繼續委任,因此可能經過2星期後始能確定而提出整理之書狀,倘若能由法官定庭期通知當事人到庭,將有利於書狀之整理與提出。
第2點,希望法院能夠主動協調介入爭點之整理,目前的爭點整理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證據3方面的整理,尤其證據上的爭點整理非常重要,如果法官有介入,爭點為何很快就可以達成,法庭上筆錄裡面立刻就記載下來,這樣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本院張庭長耀彩:
去年「律師與法官座談會」中亦有提到這個問題,當時結論認為這種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法院應使當事人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這時法院介入是應該的,另依同法第296條之1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並集中調查證據,此時如法院未介入,將無法將相關爭點曉諭當事人,且恐有當事人各說各話,無從協議簡化爭點之問題,這時候我們也願意配合介入。
本院鄭法官傑夫:
由法院主動協調雙方當事人簡化爭點確有其必要,但是其前提必須律師、當事人先將事實弄清楚,並依時間順序整理出來,如能確實做到,則雙方之爭點必可顯現及釐清紛爭,否則兩造提出一大堆均未依時間順序整理的東西,只是徒增法官之工作量且亦無法整理出爭點。
本院張庭長耀彩: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規定,法院應介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惟在此之前,當事人應儘量先依同法第265條、第266條、第267條規定踐行先行之程序。
主席:
訴訟兩造應依法將必須先踐行之程序確實完成,並整理釐清事實之後,法院始有條件介入來協議簡化爭點,這點仍待所有律師同道之配合。
本院張庭長耀彩:(提案二)
郭律師方才的報告中建議法院應就「失權效」審慎適用,其實郭律師方才所提的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447條、第268條之2及第444條之1等5個條文已經概括一切。民事訴訟法第196條係有關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間之規定,其重點在於當事人有無延滯訴訟之意圖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第276條係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特別情形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就不得再主張了,這裡已經不是考慮過失的問題,而是更深入地視有無可歸責性。又因為事實審的重心在第一審法院,所以二審法院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其所考慮的也是歸責性的問題。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7條以及第447條目前未能被法院強烈適用,但就如郭律師所言,這是屬於這個制度配套的問題,況且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重點就在於有無妥善適用「失權效」這個法律效果。當然我們也知道,法院有無適用「失權效」這個法效,可能影響當事人至鉅,而且雖然民事訴訟法已於第276條、第447條規定在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時即不能適用,但何謂「依其情形顯失公平」,在個案中如何具體判斷,由於這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更有賴於法院之慎重適用才行。至於第268條之2、第444條之1則係規定法院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書狀,逾期未提出時,得命其以書狀說明理由,當事人如仍未說明理由時,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惟事實上法院在適用前開2個條文,要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去斟酌時,其效果也不是很大,我們還是必須就實際個案審慎處理,因此,各位儘管放心,法院在適用有關「失權效」相關規定時,一定會慎重適用。
台北律師公會郭律師宏義:
實施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後,法院有很謹慎地適用「失權效」,其實律師均可感受到;不過失權效對當事人之實體權利無異是一種挑戰,而且在當事人的感受,彷彿是將訴訟程序做階段分割,在前階段讓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而失權,可是後階段卻拖延很長一段時間遲未判決,這可能使當事人的感受很不好,因為當事人會認為實施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目的應係讓訴訟儘快終結,可是在其失權之後,判決卻拖到1、2年後才出來。「失權效」的適用牽涉到實體法與程序法構造的問題,過去程序法是依附在實體法上面,目的在實現實體法上的私權,惟程序法發展至今,民事訴訟法已有其本身之獨立性,其究竟重在「保護私權」抑或「解決紛爭」,而「失權效」這個法效應如何適用,也就是考慮這2個點,所以這已牽涉到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的問題,亦即「失權效」的法理依據也就是來自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
主席:
除應遵守法律之公平、公正理念外,法院應如何適用「失權效」,一定要更為慎重。
問題3:
台北律師公會陳律師志雄:(提案三)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自民國89年民事訴訟法修法後迄今已實施5年,本人曾多次參加法院與律師間關於這個議題之座談會,聽到許多法官、律師就此之諸多意見,發現這幾年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的運作並不是很理想,往往法官們會抱怨律師不配合,而律師同道則會抱怨法院都不主動介入。關於這個問題,本人認為在一審行集中審理時,待訴訟兩造提出起訴狀、答辯狀,繼而再提出準備書狀、答辯狀(二),經雙方當事人二輪提出後,雙方之爭點應該已經顯現,此時法官即應主動介入整理爭點。貴院鄭傑夫法官之爭點整理方式,我們覺得非常理想,但方才張庭長也表示因為法官案件量太多,非常忙碌,無法均如鄭法官採用之方式行之,但是若法官不主動介入,而全由兩造自己整理,很有可能導致應是爭點的被列為不爭執,而不應屬爭點的卻又列為爭執之點的情形,我們最常見的就是雙方律師將爭點膨脹,讓有些與訴訟事件沒有直接關係的也列入爭點裡面,以致待釐清的事實變得非常龐雜,根本無法有效地整理出訴訟事件事實真正之爭點。因此,我們認為法官應適時直接介入整理爭點,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也讓律師就訴訟事件有依循之方向;退一步言之,若法官真的無法介入,而須由律師自行整理,建議不要由兩造同時為之,應該要分先後。如在第一審程序,由於原告主張的事實大都已經記載在起訴狀中,所以應先由被告整理出爭點,然後再讓原告就被告提出的爭點與不爭執點表示意見,而不要讓兩造同時去做爭點整理,以免各說各話,沒有交集;若在第二審程序,則由上訴人先行整理、提出爭點,繼而被上訴人再配合修正,同樣不要由兩造當事人同時進行整理爭點之程序。本人認為在進行爭點整理時,法官應該要適時公開心證,讓兩造有依循的方向與辯論的機會,以免遭受突襲裁判。
其次,方才郭律師也有提到,1個訴訟常常會有很多個攻擊防禦方法,而有時候只要其中一個攻擊防禦方法就可以決定訴訟勝敗時,建議法院此時應該限制辯論,毋庸再每一項都去調查,以免浪費無謂的訴訟資源。不過,由於現在下級審法官的判決都是上級審法官在考核,經我與一些法官交換意見後,發現有的法官會擔心上級審法官認為下級審調查太草率,以致考績受到影響,所以只好每一項證據都調查。希望今天的研討會能夠有一個共識,決定民事集中審理程序要如何運作,我與郭律師都是台北律師公會民事訴訟法委員會的委員,可以於職訓的時候宣導,我們常常告訴新進受訓的律師要儘量配合法院的運作。
最後一點,方才鄭法官提到,有時候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明瞭,關於這點原則上我們受任為原告律師時,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前提必要的構成要件事實一定會先弄清楚,包含必要的證據在內均會寫在起訴狀內,惟與此無關一些枝微末節的年、月、日、地點等應毋庸再一一寫出來。
上述幾點淺見提出供大家參考,很希望就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之運作,大家能夠儘快有共識,以早日圓滑運用該程序,俾讓訴訟均能順利進行,謝謝。
桃園地方法院郭庭長琇玲:
希望在訴訟實際進行時,律師同道就法院已闡明心證之事實不要再執意爭執,以達簡化爭點之目的,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我曾經辦過一個訴訟事件,法院的心證認為尚未罹於時效,但是有1造當事人卻是堅持其所主張之時間點而為時效抗辯,這樣就會使該訴訟事件無法順利進行爭點之簡化。
板橋地方法院李庭長行一:
在訴訟事件單純,只有一個請求權時,如果只要判斷已經罹於時效就可以確定終結訴訟的話,當然得僅以罹於時效為理由來終結訴訟;反之,如果請求權有好幾個的時候,而非單一認定已罹於時效就可以終結訴訟時,即不宜單以罹於時效作為終局判決的理由。
基隆律師公會林理事長月雪(提案四):
當事人及律師整理、提出爭點與不爭點時,在經兩造列為不爭執事項者,始視為真正的不爭執,若未經列為爭點、不爭點者,法院請不要逕認為是不爭執事項,而若法官認為應屬爭點時,亦請法官能夠行使闡明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規定,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讓兩造均有說明之機會,以免造成突襲性裁判。
主席:
關於此點,請法官表示意見。
(在場法官均無反對意見)
本院張庭長耀彩:
方才林理事長提到有關闡明權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已有規定,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實施的過程中,如能像本院鄭法官採取直接介入的方式當然非常好,惟因為目前法院的案量很多,如果每位法官都須將訴訟兩造未完全提出所有事實前,即自己先介入來做整理,主動一一去釐清,可能會耗費法官過多的時間。陳律師剛才建議法院在介入的時候,先命一造來整理爭點,然後下次再由另一造提出修正,這樣是否符合這個制度本身是為了促進訴訟、縮短訴訟時間的目的,會不會更加拉長訴訟的時間?訴訟事件爭點、不爭點如果還不明顯的時候,法院會命雙方繼續做書狀交換,待爭點、不爭點漸漸浮現出來時,法官再請兩造當事人同時來法院,如此會比較好溝通,這也是法律適用協商制度的作用所在,倘若只有一造到場,還是極有可能表示對他造有意見,反而無法進行溝通。
其次,所謂「集中調查證據」,係指在案情複雜,有好幾個法律關係的時候,就某一法律關係先集中調查完畢,再調查其他的法律關係,倘若在調查的過程中,有一個法律關係調查完畢即已可達到下判決的程度時,其他部分也就可以毋庸再調查了。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與以往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同之處,就在於會先就一個爭點集中調查完畢後,再就另一個爭點做集中調查,而非同時進行。
最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實施迄今,法院案件量的確有減少,而且有行集中審理的事件,維持率會比較高,我們也發現律師同道也漸漸熟悉這個制度的運作,配合度亦愈來愈高。
台北律師公會郭律師宏義:
法官如果適時介入整理爭點,將有助爭點之簡化,會比兩造律師自己去整理效果來得好,法院與兩造也都會比較輕鬆。
建議法官行限制辯論時要很謹慎,其前提必須對事實、爭點掌握的很明確,因為有些爭點會決定訴訟的勝敗,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很大。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的精神在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避免訴訟的延滯,在很簡單的訴訟事件,行集中審理程序彷彿沒有實益,法官應該可以自己選擇一個比較快的方式去終結訴訟,而非每一個訴訟事件都必須行集中審理程序。
本院鄭法官傑夫:
若欲民事訴訟集中
審理程序進行順暢,仍賴訴訟兩造配合整理事實、爭點,有時候原告的起訴狀並未如方才陳志雄律師所言都寫得非常清楚,反而常有將事實寫得很凌亂,也未按照時間發生順序陳述,不僅讓法官看得很辛苦,被告也不容易就其表示意見,因此建議訴訟兩造仍應依時間先後順序將事實、爭點清楚地整理出來,這樣才有助於訴訟的進行。
主席結語: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的實行,仍須法官與律師間互相配合,希望經過不斷的討論、改進,可以漸漸達到完善的境界。
肆、散會
主 席:張 信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