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暨轄區各地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集中審理座談會會議紀錄時 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 點:本院中棟六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座次表
主 持 人:沈 院 長 紀 錄:張 清 良
壹、主持人致詞:
本院及訴訟轄區各地院庭長、審判長、法官大家好!非常歡迎各位在百忙之中撥冗前來參加座談會,民事集中審理實施至今,目前本院及轄區各地院民事行集中審理比例均有顯著提高,已達百分之二十幾之比例,本院則維持在百分之六十幾;又本人於會前彙整分析各地院報表發現:雲林地院行集中審理事件含民事事件及家事事件,均達二成以上,但嘉義地院及台南地院,以今年九月及十月為例,行集中審理之比例僅民事事件達二成以上,家事事件則均未行集中審理,各地院推行適用集中審理之事件性質顯有不同,值得深入研究。今天座談會除研討應如何提高比例外,並請各位就需要二審協助之部分,及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相關問題,以及將來修法及配套等相關措施,提供高見並交換心得,使集中審理制度能更加充實完備,座談會接續進行討論,由本院王庭長惠一主持。
貳、座談討論:
一、本院王庭長惠一發言:
時間過得真快,不久之前才舉行的本院暨轄區地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集中審理座談會,今天又要召開了。本人因係被本院院長指定擔任本院民事集中審理小組的召集人,在這裡首先要感謝院長的厚愛及鼓勵,並感謝本院民事庭全體庭長、審判長及法官的支持與配合,使本院的民事集中審理能夠順利推動,謹藉此機會在這裡深致謝意,謝謝!本院辦理集中審理的成果,在全省二審法院中,雖不能名列第一名,但也能擠進第二名或第三名之內,且與第一名或第二名者,差距不大。希望本院民事庭全體庭長、審判長及法官,今後仍繼續支持與配合集中審理之推動,並隨時給予指教。關於辦理民事集中審理,無論是否以書狀先行,袛要把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記載於筆錄上,應該就視為已經辦理集中審理,於結案時請配置的書記官或自行在卷面上之「本件是否行集中審理程序的『是』之上方的正方形空格內予以勾選即可,這一道手續,請各位庭長、審判長及法官不要忘記,以免影響自己之辦案件數。
二、嘉義地院曾庭長文欣發言:
(一)民事事件進行至何種程度始才算是行集中審理?目前各法院或各法官標準不一,導致統計室於列計統計報表時,發現各股卷面雖有勾選行集中審理,但依案件進行之程度,是否可以列為行集中審理,仍產生諸多疑問。剛才王庭長提及行集中審理事件,不論有無書狀先行,均宜在筆錄記載爭點整理之內容,據此,是否可以依據筆錄上有無記載爭點整理作為判斷是否行集中審理之標準?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準備程序失權效果之規定,在一審因擔心適用後不知二審是否會支持之疑慮,常有不敢適用之情形,請二審學長提供二審法院之見解如何,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適用?
(三)二審法官就承辦之上訴案件,考核一審法官裁判品質時,一審有無行集中審理,是否列入考核標準?
三、本院王庭長惠一:
司法院並未明確指示進行至何種程度才列入統計行集中審理,惟書狀先行、爭點整理均屬集中審理之一部分,各法院有法官行書狀先行,就勾選行集中審理,但個人以為除書狀先行外,至少應於筆錄內記載爭點整理,或於筆錄看出有行爭點整理為宜,至於究竟應進行至何種程度才算是行集中審理,個人有機會時會再向 司法院民事廳請示。至於曾庭長發言的第二點、第三點部分,請本院庭長、審判長或法官表示意見。
四、本院林庭長輝雄發言:
法院有發現真實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會發生之失權效果,影響真實之發現,個人建議多運用行使闡明權,儘量不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五、本院蘇法官清恭發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準備程序之失權效果,在實務上究竟要開幾次的準備程序,才算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此問題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當事人第二審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之規定相似,我個人尚在摸索階段,如何才能顧及當事人之權益,妥為運用,值得深思。
六、本院王庭長惠一: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適用應特別謹慎,為使訴訟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如何運用,請各位就個案自行斟酌。
(二)一審事件上訴至二審後,除發回更審外,二審法官對承辦一審法官之判決加以考核時,條理說明、法律見解是重要之考核項目,有無行集中審理亦在考核項目內。
七、本院林庭長輝雄發言:
本庭對於一審法官之考核較為嚴謹,個人向來反對對於一審法官打分數之制度,採取各種行政監督,不如全面實施並落實集中審理,注重案件審理之實質內涵。
八、本院王庭長惠一:
一般而言,除非法律見解與實務既定見解明顯相異,否則分數不會太低,也不會因實務上未確定之法律見解不同,而給太低的分數。
九、台南地院王庭長金龍發言:
今日參加座談會,主要是要聆聽二審學長賜教指導,對於二審法官考核一審法官分數之高低問題,個人以為除注意形式上分數之考核外,更應從實質面來考慮如何解決當事人的紛爭,林庭長剛才的見解,個人感到非常欽佩。法官如何取信於兩造,使雙方心悅誠服,消弭紛爭,進而達成和解,才是民事審判最高境界。一審法官因學識經驗較為資淺,透過此次座談會與二審學長溝通、學習,希望二審學長對於一審法官共通性的缺失及應加強之處予以指正。剛才王庭長提示是否行集中審理事件之判斷標準,個人希望鼓勵本院同仁行集中審理時,不以書狀先行為滿足,應確實踐行爭點整理之程序,並且在筆錄上詳細記載整理之爭執及不爭執之點,並且朝此目標努力。
十、本院王庭長惠一:
本院和解率最高者為林庭長輝雄,等一下請林庭長指導並提供辦案心得供大家參考。剛才我提到行集中審理事件,除書狀先行外,宜於筆錄內記載爭執及不爭執之點,起因於 司法院民事廳舉辦集中審理座談會時所提供之 高本院行集中審理卷宗,及台北地院印行之民事集中審理參考手冊之資料裡,均有在筆錄上記載爭點整理,所以我才會提出來在筆錄上記載整理之爭執及不爭執之點。
十一、本院林庭長輝雄發言:
集中審理制度之核心是爭點整理而非書狀先行,透過書狀先行方式,法官行爭點整理後,再公開心證,所以筆錄上記載爭點整理是必要的;另外為鼓勵法官加強和解,如透過集中審理、公開心證之方式成立之和解,可否視為行集中審理事件,建請 司法院研擬其可行性。
十二、本院張審判長世展發言:
集中審理採用新訴訟標的理論,以達訴訟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個人的做法是把爭執及不爭執點先作整理,但因書記官於開庭時,可能無法按開庭進度完整紀錄,所以個人會先依兩造提出之爭點狀,先整理不爭執之點,再就爭執點予以分列,並調查證據,以上謹供各位參考。
十三、本院黃法官三哲發言:
個人辦理民事事件未及一年,尚在學習階段,今天參加座談主要是聆聽各位的高見。個人淺見認為如下:
(一)先請兩造提出書狀,並仔細核閱書狀內容。
(二)針對兩造有爭執之事實加以整理。
(三)有爭執之點對那一造有利就由該造負舉證之責,判決書製作之重點在於兩造有爭執之點。
至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依但書各款規定可知,在一審未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並非在第二審均不得主張之。
十四、本院林庭長金村發言:
法院是定紛止爭的地方,當事人來法院訴訟,就是希望法院給一個正確的裁判,然而古人說訟無不詐,當事人既然已涉訟,情理上,大概是處心積慮來獲得勝訴的裁判,而如何作出正確的裁判,就是法官職責所在。實施集中審理制度便是促使法官儘快作出正確的好判決。其實集中審理的真意,便是集中各爭點來調查證據而為審理判決。至於書狀先行、交換書狀、整理爭點等等,不過是集中審理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做得好,集中審理之審判程序就可以快速而正確,為了達到此目的,法官適時的介入,為兩造整理爭執之點與不爭執之點,便可以加速達到集中審理之目的。因為依本人之經驗,若要等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具狀敘明兩造不爭及爭執之點,常常是曠時廢日。另外裁判書類是法官對外表示其判斷之結果,希望我們製作裁判書類時,能夠事理、法理、文理兼備,事理明確則真,法理清晰則善,文理通暢則美,如此,才是真善美的裁判。
十五、本院王庭長惠一:
請本院蘇法官清恭對於一審法官共通性的缺失及應加強處提供高見。
十六、本院蘇法官清恭發言:
(一)判決書記載有附圖、附件者,應注意製作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無檢附。
(二)書記官製作筆錄有錯誤、疏漏時,應注意督促書記官更正,有些法官僅以鉛筆自行在筆錄上更正,並於製作判決書時援引法官自行更正之筆錄內容,其效力值得研究。
(三)書記官製作之勘驗筆錄應要求翔實記載,以利法官製作判決書時援引筆錄之記載,法官不得就勘驗筆錄未記載之內容,單憑自己之印象記載於判決書上。
(四)整理爭執點及不爭執點,方便開庭之進行及判決書之製作,尤其是在製作判決書時,分列爭執點及不爭執點,在論述爭執點而需提及不爭執點時,加以援用不爭執點之記載,非常方便。
以上淺見,請各位學長指正。
十七、本院林庭長輝雄發言:
司法院定頒之判決書標準格式範本,將攻擊及防禦方法排列在訴之聲明之後,顯然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之理論,希望大家回去研究這個問題。
十八、本院王庭長惠一:
今天大家在此互相交換集中審理心得,希望與會人員均有或多或少的收穫,今天座談會就到此結束,最後謹代表院長在此感謝各位參加,謝謝!
參、散會。
紀 錄:張 清 良
主持人:沈 守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