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暨轄區各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集中審理座談會會議紀錄時 間: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
地 點:本院中棟六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座次表
主 持 人:沈 院 長 紀 錄:張 清 良
壹、主持人致詞:
本院及訴訟轄區各地院庭長、法官大家好!非常感謝各位在百忙之中抽空前來參加座談會,本院全面積極配合推動民事集中審理制度,轄區雲、嘉、南各地院這一年來實施成效也有進步,推動民事集中審理,採用書狀先行及爭點整理,不但可縮短辦案期限,更可減少訟累,今日座談會希望各位踴躍提供高見交換心得。
貳、座談討論:
一、本院王庭長惠一發言:
本院全面推動實施集中審理比例持續提高,民事庭庭長、法官,均努力推動,集中審理之重心在於爭點整理,事實及法律上之爭點在一審已有調查、整理過,本院為上訴審,進行爭點整理更加順暢,感謝一審法官之辛勞。本人在採行集中審理時,雖兩造有提出爭點整理狀,但仍在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筆錄詳細記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兩造爭執事項,並於判決書內分別臚列,以便當事人瞭解本案之爭點。
二、台南地院蔡庭長美美發言:
本院行民事集中審理前幾個月之比例不高,經檢討發現實質上行集中審理之比例很高,但為何與統計數字有相當比例之落差,是因為統計室核計時,係依據各股書記官在卷面有無勾選集中審理,而書記官對於各案件是否行集中審理,常有未依實際情形在卷面翔實勾列,其後已請書記官就有無採行集中審理應確實勾選,近幾個月來行集中審理比例大幅增加。為行集中審理,有助於判決之簡化及架構之條列,使民眾能一目瞭然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本院非常積極配合推動。
三、沈院長:
依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三月份民(家)事庭法官審理民事訴訟終結事件行集中審理程序統計表所載,九十二年三月份本院推動集中審理比例百分之一九點四,雲林地院百之九,嘉義地院百分之零點四,台南地院百分之三點七;九十三年三月份本院百分之五七點零二、雲林地院百分之一九點三五,嘉義地院百分之一二點七,台南地院百分之三二點七九,相互對照,實行一年來,足見本院及轄區各地院都在持續努力推動中,並已獲初步成效。
四、嘉義地院曾庭長文欣發言:
(一)嘉義地院推動集中審理比例略嫌偏低,本人回去會再加強檢討改進,本院為提高推行集中審理,已將 司法院提供例稿完成電腦建制,有助於改進審理進度、開庭筆錄及判決書之製作。
(二)律師配合度已普遍提高,大部分都能在開庭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並送達於對造當事人。
(三)本院院長指示實施集中審理之比例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四)司法院設計之卷面雖有勾選本案是否集中審理欄位,但因字體過小,法官有時疏未在卷面翔實勾列,現在本院的作法是另在卷面加蓋字體較大的橡皮戮記,以提醒法官注意勾選。
(五)臺南高分院有集中審理推動小組,希望能請教學習,並帶回本院加強推動,以提高本院行集中審理之比例。
五、沈院長:
嘉義地院推動集中審理比例之成長的空間應該很大,而例稿之電腦建制非常重要,其次律師之配合也很重要,各位庭長、法官有機會與律師座談時,可加強宣導,並注意與統計室之聯繫,以正確計算行集中審理案件之比例。
六、雲林地院陳庭長宏卿發言:
(一)雲林地院積極推動集中審理時,也遇到瓶頸,由於本院地域特殊,當事人委任律師代理之情形不多,但也有不錯的經驗可以與大家分享。
(二)如律師或當事人充分配合,法院於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程序性質之準備程序前,可請書記官事先繕打兩造爭執之點及不爭執之點,開庭時請當事人確認後,再進行調查,可以節省開庭的時間。如能在最後言詞辯論時,再將之前開庭時整理過之爭點,再一次確認,發現爭點會有減少之情形。
(三)高本院新頒布之簡化民事判決參考範例,分為程序、實體方面、裁判費依據之法條,條列清楚,完全配合集中審理爭點整理,本人認為新的判決格式,簡單明瞭,有助於促進法官行集中審理之意願。
(四)行一造辯論判決或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情形,行爭點整理有其實質上之困難,最常見的是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時,當事人對於每一點均有爭執,如過度運用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六條失權效果,如當事人不甚瞭解法律,恐過於嚴苛,也會喪失人民的訴訟權。
(五)分割共有物、確認通行權等具有形成之訴性質之訴訟,行爭點整理較有困難,但因本院此類型案件很多,如統計數字計算是否行集中審理,亦包括此類案件,對本院似有不公。
(六)本院新進法官多勇於推行集中審理,值得學習。
七、沈院長:
新進法官大多勇於嚐試新制度,積極推動集中審理,應多加鼓勵。雲林地院推行集中審理之經驗,值得參考,至於行集中審理案件之比例應如何妥為計算,請陳庭長將相關之意見匯集後,提供 司法院研究參考。
八、本院吳庭長志誠發言:
(一)爭點整理功夫下得愈深,愈能減輕法官工作之負擔,因此不妨採取主動積極之態度來進行,依個人經驗,僅依書狀交換程序要獲得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並不多見,通常當人尤其是律師對不爭執之事項均不願於書狀內表明,為避免浪費時間及趁早發現應調查之證據,個人以為交換書狀與指定期日二者不妨同時進行,而於期日時儘量積極主動協議整理出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以縮小證據調查之範圍,如遇有當事人或代理人故意就真正之文書爭執時,不妨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定有處罰之規定,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當事人不爭執之事項,如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規定而取得時,務必將該不爭執之事項係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取得之意旨詳加記載於筆錄上,如此當事人就該不爭執之事項始受該協議之拘束,該協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非經兩造同意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時,不得變更,否則該不爭執之事項,僅能認係自認而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原則上當事人只須證明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即得撤銷,二者所受之拘束顯然不同,應注意之。
(三)爭點整理之前,務必將當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闡明清楚,如此才能一方面將審判範圍確定,另一方面亦可縮小爭點整理之範圍,有利於案件之進行。
九、沈院長:
二審行集中審理後,結案速度及折服率均有提高之趨勢,一審部分折服率尚有成長之空間。
十、林庭長輝雄發言:
高本院新頒布之簡化民事判決參考範例格式較適於製作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依案情繁簡不一,不一定全面適用。行集中審理時,經常會發現當事人主張全案並無不爭執之點,而一審法官行集中審理時,因缺乏經驗,經常由現象面切入,但未能洞悉現象面背後之事物之本質,例如對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應類推解釋之情形,需具有法學方法論之訓練基礎,才能妥為審結案件。又集中審理制度可否行爭點協議,闡明權之行使可否推衍出法律見解之討論,尚有疑義,個人以為舊制與集中審理制度雙軌併進,可以截長補短。
十一、台南地院王法官金龍發言:
本人一直積極採行集中審理,但在一審面臨的問題與二審仍有不同,例如未委任律師代理時,在耐心與當事人溝通整理爭執之點與不爭執之點後,筆錄上應予記明。又判決書格式方面,本人較不傾向採用高院新頒之簡化民事判決參考範例格式,而仍選擇傳統判決格式,惟在採用傳統判決格式時,亦應整理出爭執事項及不爭執事項,並就爭執事項表示看法,撰寫判決時較易一氣呵成。
十二、沈院長:
民事廳長日前來院視導時已表示,新頒簡化民事判決參考範例格式供各位庭長、法官參考。
十三、林庭長輝雄發言:
新頒布之簡化民事判決格式與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諸多不符之處,且與法律概念、邏輯推理相背,該格式是有問題的。
十四、本院林庭長金村發言:
(一)關於民事判決書是否要依照高本院函附簡化民事判決參考範例格式製作,要視個案而定,在較簡單案件,以簡化的格式製作判決並無問題,但較複雜案件,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證據繁雜,並不像簡化格式參考範例以三、四頁就可敘述完盡,這時如以傳統判決格式製作判決書,就有段落分明、論述詳盡的好處。
(二)本院各庭均努力推動集中審理,如案件確有行集中審理,承辦人應注意在卷面勾選本件已行集中審理,以便統計室正確統計。
十五、台南地院王學習司法官素珍發言:
本人剛到民事庭學習,實務上之運作不甚瞭解,但如當事人先交換書狀,可使法官在審理前知悉書狀內容,審理期日進行較為順遂。
十六、沈院長:
行集中審理除書狀先行外,更需切實進行爭點整理併行,方可真正落實集中審理制度。
十七、嘉義地院蔡法官廷宜發言:
(一)本人較習慣採用傳統判決書格式,因為新頒布之簡化判決書格式有時無法將事實敘述得很清楚。
(二)行集中審理時,填載空白例稿僅能達到告知律師本件行集中審理之效果,此外並無何實質功用,本人作法是開庭時適度公開法律及部分事實上之心證。
十八、雲林地院趙法官思芸發言:
本人最近一年才辦理民事案件,對於民事集中審理仍在摸索階段,在實際運作時遇到不少阻礙,例如在進行書狀先行、爭點整理時,縱有律師為代理人,也常見律師不太配合之情形,故進行至爭點整理時,大概也是結案之時,因此在本院可以行集中審理之案件,相對比例較少。
十九、本院張法官世展發言:
(一)爭點整理包含事實、法律及證據之整理,其中事實之整理最為重要,如一審判決對於事實整理已經詳盡,通常在適用法律及證據取捨部分較不會有太多的問題。
(二)在準備程序或辯論時,分列兩造爭執之點與不爭執之點,是很好的作法。上次本人至 司法院開會時,民事廳長曾表示,最高法院就二審案件是否行集中審理之統計表,不是以卷面勾選為準,而是以案件實際進行爭點整理情形判斷。
(三)適度行使闡明權之行使,可就兩造爭執之點及不爭執之點加以統合,表示法官之心證。
二十、本院李法官素靖發言:
(一)縱使採用書狀先行及期日併行,通常當事人在期日前才會提出書狀,或於開庭時提出,如僅採用書狀先行,更易使訴訟延滯。
(二)筆錄及判決中應詳細記載及認定何謂爭執之點及不爭執之點,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爭執之重點在於有無故意、過失責任,當然包括對於賠償金額之爭執,但一審判決書或筆錄如記載當事人對於賠償之金額不爭執,此時二審法院如認定當事人應負故意、過失責任時,逕以當事人對於賠償金額不爭執,恐有違當事人之真意。
(三)不論採用新頒簡化判決書格式或傳統判決書格式,各有其優劣,惟有應經過整理,才能避免過於簡略或冗長。
廿一、本院王法官明宏發言:
民事集中審理、刑事交互詰問之推動均與律師有關,當事人如未委任律師代理時,推行起來確有困難,為配合新制推動,可否考慮在修法時採用律師強制代理,並就配套措施予以立法配合。
參、主持人結論:
今日大家在此互相交換心得,肯定民事集中審理制度之必要性,具體運作時,採行書狀先行、期日併進,並落實爭點整理,對於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之點明確記明筆錄,適度行使闡明權,並在卷面確實註記行集中審理,使此制度推動更具成效,本院轄區雲、嘉、南各地院目前集中審理之成績已有明顯進步,請各位繼續努力,充實自己,持續推動民事集中審理制度,謝謝!
肆、散會。
紀 錄:張 清 良
主持人:沈 守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