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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與轄區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舉行集中審理座談會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

地  點:本院會議室

出席人員:詳如座談會參加人員簽名單

主  席:本院民事第一庭黃庭長金石             紀  錄:張寶花

壹、主席報告:

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各位庭長、法官,本院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地院同仁於百忙中抽空到本院來參加這次的座談會。這次的座談會是根據司法院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一0八四號函示,希望二審的法院每四個月能跟轄區辦理民事事件的法官就集中審理的問題舉行坐談。上次是在去年(九十二年)的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上個月就已經滿四個月,本來這個會是訂在上個月月底,剛好上個月底司法人員研習所有一個民事研習課程,而高雄地院同步作研習視訊,本院有很多庭長、法官參與視訊上課,所以改在本日舉行。因為沒有收到提案,所以只能就各位進行集中審理過程之心得作意見交流,請各位踴躍的發言。

貳、問題討論:

 提案一:(本院簡庭長色嬌提出)

(一)於上次座談時,本院張庭長國彬有提出於上訴狀上有發現未載明上訴之聲明等依法應記載之事項之情形,並決議由地方法院法官先命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地方法院法官也同意如此辦。但我們發現有很多送上訴來的案件,上訴聲明等有未載明之情形,地方法院法官仍是沒有先命補正,希望地院的庭長、法官於此次座談會結束後回去能告知同仁,依照決議辦理,先命補正上訴聲明後再送上訴。只要地院法官命他們補正,他們一定會補正,不會有人不補正,還是由地院法官先幫我們作這補正程序,如果上訴人不補正就裁定駁回上訴。

(二)書狀先行問題,於上次座談會時我們有決議書狀要先行,這次高本院到本院視察後有指摘我們行集中審理的案件沒有做書狀先行,因為邱聯恭老師好像有提到並不見得一定要作書狀先行,但高本院法官說我們這邊沒有作書狀先行,上次結論是說我們要作書狀先行,但我自己並沒有如此作,我是看案子,看案情決定,我不知道這樣觀念上是否正確,或許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本院黃法官科瑜):

上訴人沒有寫上訴聲明的話,上訴裁判費的徵收無法核定,所以至少在一審的時候就要要求上訴人聲明一定要明確的寫出來,這樣核定裁判費才有依據。

 (高雄地院吳庭長進寶):

據我看應該是這種情形比較少,因為一般上訴人他都會寫上訴聲明,因為牽涉到上訴範圍、還有繳納裁判費計算的問題,我是比較少看到沒有寫上訴聲明的情形,如果真的沒有寫的話地院的法官應該要命補正,因為這牽涉到上訴範圍的確定,所以說這應該是地院法官要補的。我回去會向庭長報告並向同仁說明。

 討論結果:上訴訴狀上訴聲明欠缺的話,地院應該作命補正的程序,以確定上訴不服的範圍在那裡?不服的標的價額到底是多少?才能確定二審審理的範圍,希望以後這種情形能確實遵行。

(主席黃庭長金石):

第二個問題關於書狀先行,不知各位的看法如何?因為書狀先行都有例稿,如果只是形式上要做很簡單,是否每一件都要作書狀先行的動作?沒有訴訟代理人的情形,只是多發一個公函而已,有些案子很簡單,爭點也沒有很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不是每一件都要作書狀先行?本院法官有人也持否定的態度,並非非要書狀先行不可。就此點請地院庭長、法官提出意見討論。

 (高雄地院吳庭長進寶):

我們地院的作法並不是每件案件都有書狀先行。有些法官會照著程序進行,有些法官則持不同看法,而且並非每件案件都適合行集中審理,而是視案情是否必要,因為有些案件案情簡單,並無行集中審理之實益,但是只要是能行集中審理的案件,法官們都願意盡量去做,對集中審理之制度大都樂於配合,也努力在實行中。

 (高雄地院朱庭長玲瑤):

我於高雄地院家事法庭,所承辦的家事案件不少是大陸新娘的離婚案件,常須一造辯論判決,因為案情的法律爭點並不複雜,所以行集中審理的情形不多,即使有行集中審理,除非是有些牽涉到分割共有物或是有遺產爭執問題等,我們就會書狀先行,並整理爭點,但是離婚案件有很多都是沒有請律師,故而行集中審理的比例不多。

  (澎湖地院管庭長安露):

書狀先行問題,於澎湖地院我們都有確實遵行,並有作爭點整理,我們都有發函給當事人要他們書狀先行,但是當事人都不理會,於是我們就開庭,開庭時,我們仍舊會作爭點整理,除了少數幾件一造辯論的案件外,在澎湖地院做爭點整理真的是很辛苦,因為都是法官在幫當事人作爭點整理。縱使當事人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是由我們代他們作爭點整理,雖然作了爭點整理,但是到了下次開庭,他們又都不認帳,他們說這些爭點不是我心中認為的爭點,因為當事人大都不懂法律,你為他做的爭點整理,他們聽不懂就說不爭執,但到了下次開庭他又有意見,認為那不是他所同意的爭點,我們雖然有遇到上述的困難,但仍然有在作爭點整理。澎湖地院集中審理的案件比例偏低,那是因為我們案件本來就不多,只要其中一、二件未作集中審理,整個比例就會被拉下來。雖然我們有作爭點整理,但沒有書狀先行,所以司法院在計算的時候,就不列入有作集中審理,不知他們計算的標準是如何?我們都一直努力在作爭點整理,但是距離邱教授的理想還相去甚遠。

 討論結果:就集中審理結案比例來看地院大約百分之十,二審百分之三十九點多,可見很多案件到二審之後大部份比較可以行集中審理。依照最高法院的統計,有行集中審理的案件,於結案速度與維持率方面均有一定的績效,集中審理之制度仍應努力配合施行。是否書狀先行,則應由承辦法官依個案決定,並非行集中審理即必須書狀先行。

提案二:(主席黃庭長金石):

於上次座談會時,本院徐法官文祥提出建議『請一審法官於承辦案件有調閱其他卷宗時,是否可將該調卷之卷宗資料於裁判有引用部分影印附卷,便於二審法官審理時查閱,無需再調卷。』,不知施行情形如何?請各位庭長、法官表示意見。

討論結果:一審均有依照建議配合辦理,施行上沒有問題。

提案三:(主席黃庭長金石):

上次座談會本院陳法官真真提出建議『關於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若當事人提起抗告時,是否可請原審一併將本案之卷宗送抗告,以免二審受理時,經常花費許多時間調卷。』經過討論結果決議:『因確定訟費用之裁定,一審書記官通常是向檔案室調卷,故於結案後書記官若將調卷一併送抗告,則此調卷責任仍由原書記官負責,故一審書記官不願將調卷一併送抗告。日後有此類抗告事件,在一審責由文書科將本案之卷宗調出,交由書記官送抗告。』不知施行情形如何?是否有改善?請各位庭長、法官表示意見。

 討論結果:因為現在向地院調卷,地院檢送卷證的速度都很快,效率很高,而且送抗告之案件大都有先影印隨卷送過來,如果沒有影印,有可能是卷宗數較多,不方便影印。但一經調卷都能快速檢卷,故而不需再責由一審文書科調卷,回歸一般調卷程序即可。

提案四:(屏東地院孫庭長國禎):

本院法官因經驗不足,行集中審理的情形並不普遍,可否請 鈞院提供有行集中審理案件卷宗,供本院法官參考,從卷宗案件的進行程序來學習如何行集中審理。

 討論結果:由本院之庭長、法官討論後再處理。

 提案五:(高雄地院陳法官業鑫):

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但無法確定承租範圍,因為他將地出租予很多人,其上蓋有鐵皮屋,其中有一人搬走,因鐵皮屋非蓋一直線,聲明無法確定,此時如果被告一直不出面,該如何確定承租之範圍?

 討論結果:拆屋還地的案件,於判決主文主要在能顯示出交還土地之範圍,並拆除該範圍上之地上物即可,不必詳列各該地上物之種類、數量,面積等等,否則待判決確定後,執行時,地上物有異動,徒增執行之困難。至於被告未出面確定承租範圍,有賴法官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實施測量時,臨機應變解決之。

 

 提案六:(本院陳法官真真):

最近審理一件損害賠償事件,是有關商品造成買受者傷害之事件。在審理過程中,地院法官有傳訊證人訊問事件發生的經過。但是就是沒有訊問被害人本人。然後法官就直接送鑑定,並根據鑑定報告結果取得可能性,而認定商品製造人應該要負責任。但是商品製造人提出抗議,認為法官所認定的傷害過程跟當事人本人及證人所陳述的過程是不一樣的。經本院再傳訊被害人本人及證人,結果發現鑑定確實是錯誤的,所以一審法官的認定也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整理爭點、了解案情、確定審判範圍的,大家也比較好提出問題及意見。譬如說設立和解問題的專題研討,和解非常重要,和解如果成效好的話,可以減輕法官不少的負擔,且能提昇法官的生活品質。如果說下次的主題是談和解,那麼我們就可以請專長和解,辦理和解成效比例高的法官來教導大家談和解的技巧。下次開會時有主題,並且有明確的方向,針對主題有興趣的同仁就可以來參加座談並提出意見,如此才不會枉費大家老遠的趕來開這個座談會。

 討論結果:請本院及地院各位庭長、法官於本次會後一個月內提供下次開會主題,俾能於下次座談會時針對主題研討,並建議嗣後每半年開會一次。

提案八:(本院簡庭長色嬌):

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抗告案件,因為案情並不複雜,抗告理由也很清楚,當事人對於一審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出抗告時,請一審法官先自行審核該抗告是否有理由,若明顯有理由者,請自行更正原裁定,不須再將此類抗告事件送交二審裁定廢棄,以免浪費訴訟資源。(參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

 討論結果:一審法院將依簡庭長色嬌之建議辦理。於收到抗告狀時詳閱抗告理由,如果有理由就自行變更原裁定。

 提案九:(本院沈法官建興):

希望一審法官於案件若有行集中審理之情形,應將行集中審理的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等重點落實在判決書上,而非長篇累牘,但抓不著重點。

 討論結果:請一審法官製作判決時能載明兩造不爭事項及爭執事項,彰顯集中審理之效果。

 提案十:(高雄地院吳庭長進寶):

我現在服務於高雄簡易庭,有一些給付票款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案件,雖然是簡易案件,但是金額非常龐大,大都是上億元。這些案件於我接手後,後來改為重訴案件,當事人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所以就改成重訴案件,上訴後就會到高雄分院來,不知是否會造成二審法官的困擾?

 討論結果:並未發現有浮濫改列情形,不會造成二審的困擾,若有必要,仍請改分為重訴字無妨。

參、主席結論:

今天的座談會就到此結束,為了開這次座談會,在總統選舉訴訟驗票繁忙的過程中,管庭長安露特地從澎湖地院趕過來,非常感謝。希望各位參與此次座談會的地院庭長、法官及本院同仁,如果有想到比較好的討論主題,能傳真或直接寄到高分院給我,下一次就能有一個比較具體的主題好讓大家來共同研究,今天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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