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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與訴訟轄區地方法院民事集中審理座談會紀錄

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

地點:本院中棟六樓大禮堂

出席人員:詳簽名單

主席:院長                                            紀錄:張清良

壹、主席報告:

    本院及轄區雲、嘉、南各地院庭長、法官大家好!此次座談會係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九一)院田文速字第一二三二二號函示:高分院應每四個月召集該院民事庭法官與轄區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舉行集中審理座談會,本院為持續加強椎動民事訴訟事件集中審理程序邀請各位座談,請各位庭長、法官踴躍發言,提供卓見。

貳、討論:

一、臺南高分民林庭長輝雄:

    民事集中審理之核心議題在於爭點整理,法官如能抱持誠意為當事人解決問題之心態,事前詳細審閱卷證資料,以其確信之見解,適時公開心證,行使闡明權,確定訴訟標的、法律事實,當事人達成和解之可能性反而會提高,有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二、雲林地院陳庭長宏卿:

    因民事事件性質結構性不同,並非每件均有行集中審理之必要,法官宜依其經驗,按事件性質判斷有無行集中審理之必要,例如:應由法院職權介入事件(分割共有物、確認經界)、一造辯論終結事件(銀行請求返還借款、離婚事件之當事人一造為外國人且不到庭),即無行集中審理之必要,但給付工程款、損害賠償事件性質,就有行集中審理之必要,惟現行法並未採用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致性質上雖有行集中審理必要之事件,因當事人欠缺法律專業,實際操作時發生困難,建請修法時就有行集中審理必要之特殊類型事件,採用律師強制代理,才能發揮集中審理之效果。另在有律師代理之事件,於書狀先行階段,因部分律師遲延交換書狀,使案件不能順暢進行,造成不少困擾,法官亦應事前詳閱卷宗資料,充分掌握訴訟標的及法律、事實爭點,避免當事人以無謂之爭點耗費時間,才能針對有意義、有價值之爭點詳細調查、辯論,並對於確定之法律見解適時公開心證,儘可能達成在一、二次開庭完成爭點整理及調查、辯論。

三、臺南地院王法官金龍:

    爭點整理的精神在於法院就兩造有爭執之點加以歸納整理,所以凡是具有爭訟性之事件,無論有無律師代理,都應行爭點整理,法官調查、審理及判決之重心則在於兩造有爭訟的部分。在有律師代理時,操作上確實較為流暢,且依邱聯恭教授之見解,集中審理非必需先踐行書狀交換程序,法官可於收案後行準備性質之辯論程序,利用該程序使可能呈現之爭點作預備性質之整理;在無律師代理時,法官應發揮更大的耐心作爭點整理,並以該爭點作為判決之基礎。

四、嘉義地院甘法官大空:

    嘉義地院因地域性之故,受理有必要行集中審理事件及律師代理事件偏低,故目前行集中審理件數不多,個人在行集中審理時省略書狀先行程序,直接通知兩造定期到庭行爭點整理並先行提出書狀,兩造律師通常會於期日前提出書狀,法官於期日就爭執及不爭執之點加以整理,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五、嘉義地院林法官福來:

    是否行集中審理除應視事件性質外,還應視訴訟進行之程度決定,以落實集中審理之精神,例如:事實之爭點整理,宜由當事人本人到庭,就其親身經驗到庭陳述,實質上有助事實爭點之整理。

六、臺南高分院游庭長明仁:

    民事訴訟制度已由傳統訴訟標的走向新訴訟標的理論,爭點整理之重點則在於確定訴訟標的,但採用新訴訟標的理論後,經常發生訴訟進行中變更訴訟標的之情形,使已進行之爭點整理徒勞無功,為求訴訟經濟,不宜任意變更訴訟標的。在採用書狀先行時,如法官未適時介入,兩造敵對情勢容易升高,爭點更趨複雜,效果不彰,我個人作法是收案後先閱卷確定訴訟標的、列舉爭點,開庭時詢問兩造意見,可以提高案件進行之速度。

七、臺南高分院林庭長輝雄:

    個人在本於確信之見解公開心證時,會特別向當事人說明依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暫時所得之心證,以避免心證公開後,因新證據資料或法律見解變更而改變心證時,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

八、臺南高分院曾法官平杉:

    經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後,當事人如有不服,在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大致可以探知當事人主張之爭點,所以二審行爭點整理較一審容易,法官只要事先詳閱卷證資料,發揮耐心,不論有無律師代理,爭點整理之效果都不錯,對於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法律適用之心證公開,有助於幫助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

九、臺南高分院周法官素秋: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聲明上訴,但上訴狀常未記載上訴理由,且在二審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應請律師配合儘速提出,以免浪費訴訟程序。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目的在於簡化爭點,而非擴大爭點,律師對於實務上已有既定見解之法律爭點,請其儘可能不要爭執,將訴訟程序重心放在未有定見之法律意見。

參、主席綜合結論:

    請本院及雲、嘉、南各地院就案件類型合於進行爭點整理事件,不論係採取書狀先行或以準備程序方式進行爭點整理,應適度行使闡明權,加強推動辦理,並聯繫各律師公會請律師配合協助減少進行爭點整理所需之時間。最後,並感謝雲、嘉、南地院配合本院辦理集中審理座談會,希望在各位庭長、法官熱心參與下,促使民事訴訟新制順利推行。

肆、散會。

                                                      紀錄:張清良

                                                      主席:沈守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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