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與轄區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九十二年度集中審理座談會紀錄時間: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時四十五分
地點:本院金門辦公處
出席:金門高分院∣李法官行一
金門地院∣蕭院長廣政 葉法官珊谷 邱法官蓮華
主席:陳代理院長中和 紀錄:張昭光
甲、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蕭院長、李法官、邱法官、葉法官,大家好。感謝大家百忙之中撥冗參加座談會。本次座談會是遵照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二)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九0二六號函指示持續推動民事訴訟事件集中審理,應每四個月召集民事庭法官與轄區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舉行集中審理座談會,並將會議紀錄陳報司法院。
民事訴訟事件集中審理制度,在各法院已經推動一段時間,礙於經驗、案件量負荷、軟體硬體及律師配合度,其成效如何,或許見仁見智,但無可諱言,民事集中審理,已是潮流所趨。就個人所瞭解,善用集中審理,不僅可以減少無益的開庭次數,節省當事人及法院的勞費,更可以經由爭點的釐清,提高審判的效能,這對於金門離島開庭不便來說,更具有重要性。
各位對於民事訴訟事件的處理,都有相當的經驗,很盼望今天的座談會大家能提供自己辦理民事訴訟事件行集中審理的經驗與大家分享,在運作上所遭遇的困難,也希望能提出來,大家共同討論、尋求解決。
乙、座談
一、蕭院長廣政:
陳院長、李法官、葉法官、邱法官,大家好。司法院為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落實集中審理制度,增強第一、二審認定事實之功能,並藉由集中審理程序,改正過去併行審理程序之缺失,減少無益之開庭次數,節省當事人及法院之勞費,提高審判效能,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邀集第一、二審法院庭長及法官召開「研商民事事件集中審理制度實務運作上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案會議」,會中歸納各法院目前遭遇之困難有下列各點: (一)第一審法官經驗不足,對新制不熟,仍沿舊習。(二)人力不足,案件量太大。(三)硬體不足。(四)律師配合度不高。(五)無律師代理及一造辯論之事件行集中審理有困難。經與會人員充份討論後,已提出各種解決方案。本院隨即於同年十一月四日由庭長召開庭務會議,由全體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資訊室及分案室人員參加,並訂定「全面實施民事集中審理程序各單位配合事項」(如附件),敦請全體法官自即日起所有民事訴訟案件,不分案件性質、繁簡或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有無委任律師或代理人,一律行集中審理程序。嗣後在同月十日召開之「與轄區律師座談會」中,亦就此議題與與會律師充份討論、溝通,律師們均表示願意全力配合落實集中審理制度。本院法官及法官助理均盡職負責,對於集中審理新制抱持正面之看法,也有高度意願去學習,並劍及履及地即刻全面推動實施,相信在這股熱忱下,本院集中審理制度運作很快就能達到嫻熟、順暢之境界。至於其他法院所生人力、硬體不足部分,本院應無此方面之困擾。以後本院實施集中審理制度有缺失之處,還請二審學長不吝指教。集中審理制度最大之挑戰在爭點整理、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證據價值之判斷,可以多多參考相關之書籍,謹供大家參考。
二、葉法官珊谷:
金門地院在今年十一月四日召開庭務會議後,第二天就開始全面實施集中審理。但是有當事人很慢才提出書狀,使得效果大打折扣。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交換到某一程度才開庭,易使案件拖延,也可能數個案件集中在同一時間內判決,法官需同時忙於制作多份判決。另「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六點有規定未依規定時間提出書狀時,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使其產生失權效果,如果當事人未委任律師時,很容易忽略此規定。
三、邱法官蓮華:
集中審理處理上之困難,就如剛才葉法官所言。目前金門大的案件大都是有關工程款,一般都有委任律師,都會先提書狀;但是小案件反而書狀未交或沒寫清楚,只好先開庭告知應補足之事項。也有協議簡化爭點後,漏未請律師簽名,結果下次開庭律師就否認了,只好重行協議。我大案件有處理過二、三件,只要有律師,就可節省很多時間。
四、李法官行一:
蕭院長提供了寶貴的意見,使我們受益無窮,葉法官、邱法官盡心盡力實施集中審理,也令人敬佩。集中審理可以減輕法院及當事人之負擔,但是也要有彈性,小案件有時開庭才好解決。期盼大家共同努力。
五、陳代理院長中和:
實施集中審理,要多與律師溝通,本院下個月即將召開之「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中,也會提出討論。有關失權效,在初期運用上,尤其當事人未委任律師時,執行上有困難。本院若有需要使用協商室時,還請金門地院多予協助。至有關集中審理案件之認定,司法院有規定,必須經爭點整理辯論終結者才算,僅有書狀先行程序者不算是。金門地院積極推動集中審理,逐步克服困難,成效指日可待。
丙、結論
主席結論:
謝謝大家提供寶貴的意見,推動集中審理,可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集中審理參考手冊」。依照司法院規定,本座談會下次應在明年三月召開,屆時是否可由本院院長邀請其他法院對集中審理有豐富經驗之法官,來參加並提供意見供參考;或由本院、金門地院庭長、法官提出心得報告。最後希望集中審理在金門順利推動,並祝大家身體健康。
散會:同日下午五時二十分
主席:陳中和 紀錄:張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