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紀錄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點:本院五樓大禮堂
出席人員:詳簽到單。
主持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陳院長義雄 紀錄:黃輝二
壹、主持人陳院長:
本院應司法院要求舉辦一年一度的「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邀請與本院業務相關之台中高分檢派員列席指導。
一年來司法在運作上及改革方面有很多新方案,如民事集中審理、刑事之交互詰問、義務辯護人等各項制度,樣樣都需要律師的配合。新制度在運作上難免有些生疏,也許會有些困難,但既為司法改革之項目,即應排除困難全力以赴,希望藉此時機,彼此來交換意見,共同討論。
本院提出七項、台中律師公會提出五項提案,利用這機會,好好討論,為節省時間,開始討論。
貳、提案討論:
一、關於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之運作。
主持人陳院長:
本項提案是司法院指定各級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的議題,表示這項議題非常重要,利用這機會多發揮點精神來討論,請本院民事庭先說明。
吳庭長火川:
關於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運作,司法院最近來函指示本院民事庭成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推動小組,定期與轄區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舉辦座談會,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最重要的有:
(一)闡明權之適當行使,使紛爭能夠一次解決,相信律師界朋友一定能夠感受到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關於闡明權的行使,比以前更充分的發揮。基本事實相同,因有數種法律關係之情形,律師或當事人都希望充分的把各種法律關係能在一個訴訟程序中提出來審理,若闡明權未適當行使,依現行訴訟法規定,判決違背法令,惟最高法院迄今尚未作成判決。
(二)我們一再推動爭點整理,希望能集中爭點,減少不必要的爭執,使案情早日趨於明瞭、確定,本院有少數法官從事爭點整理工作,部分律師也相當配合。爭點整理可使事實早日明確,爭點早日釐清可以集中爭點,減少浪費不必要的訴訟程序,目前我們正朝著嘗試集中在審判庭調查證據,減少開庭時間。
張浴美法官是司法院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研究小組成員,在這方面有豐富的知識和充分的經驗,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有深入的研究,請張法官就研究心得及實際進行經驗,提供在座法官、律師共同分享,使此制度能運作得更順暢、落實,幫助案件之進行。
張浴美法官:
本人固然是司法院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研究小組成員之一,遺憾的是,在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召開第四次小組會議後,司法院因經費問題而停止,本為小組成員之一,不能等同對集中審理恆有研究,講解若有不盡各位之意,請多包涵。
每次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大都是律師公會提出的提案,這次,會前我只看到台中律師公會的提案,待剛進來參加時始接到本院有幾項提案提出。從台中律師公會提案中有關民事部分彷彿重視訴訟費用提高十分之一,比較在意於裁判費的徵收,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運作和困擾並未見提出,是否律師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推動認無困擾之處,或許是存有其他意義。
司法院曾於今年初通函各法院對所屬民事庭法官進行有關「集中審理」之問卷調查,發現各法院實施集中審理之成果不彰,猶待加強。針對問卷調查,發現目前實施集中審理所遭遇之問題,為持續加強推動民事訴訟事件集中審理程序,解決各該問題,高本院最近函轉司法院指示,臚列各法院應辦理之事項:
(一)有關律師不能配合部分:
本人經驗裡,集中審理若法官不主動採行,律師也不會主動積極的配合,問卷調查是否屬實,有待保留。目前,我們針對複雜案件進行集中審理,我們不能期待當事人有專門的法律知識,當然只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案件才能進行,每當法院要求律師提出書狀,律師界朋友往往不遵限提出,在一再函催下最後才提出,而在進行爭點整理時,當透過闡明權的行使,每位律師原則上都能配合。
(二)各法院民事庭應成立「推動集中審理小組」定期開會,互相切磋辦理集中審理經驗,以落實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三)高本院及高分院應每四個月召集該院民事庭法官與轄區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法官舉行集中審理座談會,並將會議紀錄陳報司法院。
今天,座談會有刑事庭同仁參加,且刑事提案比民事提案多,本院基於司法院之要求,提出這項重大提案,要我解說,雖然我今年的研究報告是有關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的運作,是否適合我耽誤各位很多的時間來講解,我想基於民事訴訟處分權主義原則,議案的提出律師公會應趨於主動,是否由律師界朋友先來表示意見。
主持人陳院長:
陳毓秀法官在地院時也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有相當的經驗,請發表一下意見,然後再聽聽律師們的意見。
陳毓秀法官:
我現在辦理刑事審判業務,沒有實際在承辦民事審判,可惜的沒有機會來推行民事集中審理的運作。
去年十一月份台大法律系在台中全國大飯店舉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研討會,特別開放名額供台中地區律師界的朋友參與,有很多律師界的前輩參加,而且全程參加,認真求學的精神,令人感佩。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運作有很多方面:
(一)法官對這制度的瞭解,相對的這制度要運作必須律師配合。司法院一直在辦理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研討會,加強法官的瞭解,今天的座談會,著重在法官與律師間之互動,很可惜,我發現律師公會主動辦理這項研習並非很熱絡,司法院一直希望全國律師公會都能主動辦理針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律師應該如何來運作之研討會,卻都被以經費短缺為由,對實際案例正式的研討會未見辦理,最近在台北地區舉辦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研習,甚至開放給律師界參加,但必須唸完那些書並提出報告,很可惜只有二位律師參加,從律師學習的角度和參與的不是很熱衷,這制度要落實恐有困難。在野法曹的律師,應該主動舉辦研習,必須有具體的案例,互動式的討論,才能幫助大家的瞭解。
(二)律師若能瞭解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重要性,在節省大家的時間,要知道,不斷的開庭,卻始終未碰觸到問題的徵結,反而浪費大家的時間,主動的推行集中審理對大家都有好處。在被動上法律有許多規定需要律師配合,像要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書狀,否則有失權的可能性,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主觀意圖上的認定非常容易發生失權的效果。未來修法賦於律師賠償責任時,律師的責任更形加重,因此,不論主動或被動,律師研究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或配合該制度的推行,應該具有相當的正當性、必要性。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除法官要瞭解外,律師在法官行使闡明權時要能夠適當的去瞭解法官的真意是很重要的,因此,律師透過研習,才具有共通的語言、共同的知識,來瞭解法官行使闡明權的內容,若沒有先階段的瞭解與學習,也沒有共同的知識、共通的語言,法官行使闡明權時,律師所能接受的訊息,瞭解的程度是有限的。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的運作,在台中全國飯店舉辦的研討會,依個人之感受是非常成功的,是邱教授最完整的一次闡述,而且內容非常的清楚,目前紀錄尚未整理出來,是值得參考。個人認為除參考該會議紀錄外,應該要有具體案例之研討、討論,有焦點後才能感受到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奧妙和優點,請大家參酌。
主持人陳院長: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有三項非常重要的部分:
(一)案件得以接續進行,密集進行在實際調查證據,瞭解案情,而不在為了開庭而開庭,且言之有物,對律師是非常有利,集中審理落實後就不致於發生開庭時訊問幾句就改期之情況發生。
(二)爭點整理後兩造所爭論的事實經過討論後,兩造沒有爭議即可不用調查,節省很多時間。
(三)對當事人而言,案件能一次解決是最好的,一件案件敗訴後,可能其他攻擊方法沒有解決,必須重新提起訴訟,增加不少困擾,就如買賣,可以用瑕疵擔保請求,也可以用債務不履行請求,法官認瑕疵擔保之請求認無勝訴之望,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較長反有勝訴可能,此時,法官得行使闡明權,加以調查,對律師、當事人、法官都有好處,所以律師界應該主動要求法官推行集中審理。
研討會時律師可能因時間因素,出席不很踴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有很多的好處,兩造若有律師代理人時,商請法官採行集中審理,法官亦可主動推行集中審理,每月揀選一、二件實施,長久下來,集中審理之實施自然落實。律師界對實施集中審理有何窒礙難行之處,請提出卓見,法官可以協助、幫忙。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是一項好制度,有好的開始,才能確實落實,大家來共同努力。
蔡得謙律師:
本人獲台中律師公會指派前往監察院接受監察委員諮詢,其中一項就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中有關調查證據之情況如何,與會律師代表一致表示都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監察委員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既規定合議庭調查證據,例外才由受命法官調查,目前調查證據仍與修法前一樣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甚感錯愕,要求參與的律師表示意見,我們都說律師很體諒法官的辛苦,假使全部合議庭法官出庭參與調查證據,會浪費很多時間,都會接受由受
命法官來調查證據。不過為貫徹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之精神,由合議庭調查證據,方符合該制度的精神。這點恐在人力上有困難,監察委員只是暸解,當時並沒有結論。為符合直接審理主義,法院不妨考慮試行。
當然,律師要非常熟悉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若整個訴訟程序由法官主導並貫徹實施該制度,律師一定配合,去熟練這方面的技巧,希望法官能非常明確的表示,採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若不在一定期限內為一些訴訟行為將發生失權的效果,集中審理的運作會比較順利。
主持人陳院長:
蔡律師希望依法律規定由合議庭調查證據,民事庭有何意見。
張浴美法官: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是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中所增修,採行集中審理固然應該由合議庭之審判長、法官全部出庭調查證據較為妥當,但是民事訴訟法第二七O條第二項規定,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四款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也可以調查證據。既然法條有如此規定,以目前法院的案件量,如果全部由審判長來調查證據,花費時間相當浩大,這是立法的問題,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法有明文,蔡律師所說之困擾,應該不會存在。
司法院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研究小組會討論到受命法官不宜在第一次準備程序時徵詢兩造律師是否合意由本受命法官調查證據,高本院擬訂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之書面例稿,開庭時除口頭問明並記明筆錄外,並簽立一份書面同意書,結果引起台北律師公會反彈,認以受命法官都還未作出爭點整埋,爭點整理之結果如何,律師是否信任受命法官之調查證據,有待商確。邱教授認為關於徵求兩造律師是否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最好在爭點整理完畢後
讓兩造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來決定,當然各位大律師可以很勇敢的說不要,甚至說不信任受命法官。
關於失權效果,固然民事訴訟法有多條條文規定,惟發生失權前法官最好充分的行使闡明權,告之兩造有關整個事實、過程後而不為訴訟行為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經過適當的闡明後,才有發生失權效果的適用,各位大律師用不著過於戒心,法官若未行使闡明權,致當事人在適當期間來不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產生失權效果,目前尚無法官這樣辦。
江德千法官: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我只聽聞而己,從未參與過,這制度法官不愛採行,律師配合意願不高,是否主觀因素影響,還是客觀因素有障礙,諸多問題交雜一起,推行似乎很困難,但既然經過多年研究結果後立法,一定有其價值,俗稱萬事起頭難,目前大家對這制度的認知和瞭解,都還在不熟悉階段中摸索,如果有決心去推行,應該會很快的去瞭解它。
如何讓律師願意協助法院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主要在於誘因,大家所談到的只是節省時間,可是集中審理時間不見得少於目前實施的制度能夠節省時間,律師朋友在商言商,並不在乎節省時間,必須要有些利益的考量。
未來司法特考,可能朝三合一方式辦理,優秀的法官、檢察官遴用管道大概是經由律師來遴選,相信有更多律師執業一段時間後有意轉任法官、檢察官,在律師能力的評比上以能否很樂意配合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的推行,列為重要遴選的考量因素,律師能力的展現,高度配合的意願,方有能力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建議司法院,律師在承辦之訴訟案件中,配合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之案件多寡,在申請轉任法官時,作為遴選時之重要考量
因素,如果律師有意轉任法官工作,一定會儘早配合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的推動,相信對司法的體認會更深層去瞭解,這是實際的做法,而且不需要涉及修法問題,實際上的行政運作即可達到目的,短期之內即可產生效果。
曾聽聞過,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之推行,彷彿需要百年始竟其功,並非立竿見影,一蹴可及,實施既是那樣困難,長遠著想,是否透過修法程序,配合集中審理制度,比照和解撤回後裁判費可以減半退費,採行集中審理之案件給予一定比例的退費,經過當事人與律師間的協商,相信從短期、長期及行政手腕來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的推行,也許能較為順利。
陳毓秀法官
民事訴訟在於迅速、正確兩個要求的平衡,民事訴訟法第二七O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當然是在於正確,讓當事人選擇,要正確的裁判,就由合議庭調查證據,如果正確的裁判所得代價會比較緩慢,由當事人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比較迅速,在民事訴訟法上是自由的選擇,並沒有太大的問題,監察委員不瞭解。誠如張法官所言,有些法官如果強制律師或製造一些情境,律師不得不同意,那是可非難的,如果基於選擇的自由下選擇,基本上在訴訟理論上並沒有任何問題,因為到底探求大家都認為最重要的真實比較重要,還是迅速裁判較為重要,當事人是有選擇權的,個人認為這並非集中審理之重要問題,而是運作上所產生的畸型問題,所有法官只要不強迫,問題就不致發生。
也許大家比較難以瞭解的,其實民事集中審理縱使未予立法,在訴訟法理論上應該這樣運作,立法之目的僅在提醒大家,之所以會讓大家覺得非常困擾的原因是在大學法律系向來法學教育沒有要件事實的訓練,現在傳統的,不管律師或法官對案件掌握的方向都著重在描述性,缺少要件式結構的掌握,去達到集中爭點整理的效用,問題出在於法官、律師對於什麼叫要件事實的整理有相當大的差距,而且在認知上、學習知識上與現行理論有非常的落伍
、脫節,在職律師、法官都必須很謙虛的去瞭解這套理論,加強去學習,制度的運作,才有可能達到更完備,從學習中慢慢的去運作,之所以施行要一百年,是因我國的法學教育向來不足,如果我國法學教育有改變,不見得要一百年,否則,一輩子也無法達成。
主持人陳院長:
合議庭的本質本來就要全體庭員參與,案件全部由合議庭來調查證據,當然很好,由於案件量多,最大的困難在人力的不足,現在本院民事庭每一股新收案件每月將近一、二十件,若全部推行集中審理恐有困難。實施民事集中審理案件接續進行,自然排擠沒有採行集中審理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七O條規定得由受命法官先調查證據,當中的要點在辯論庭前向合議庭全體庭員說明,受命法官將要件事實即訴訟爭點整理好,然後由合議庭調查證據,如此,可節省時間。法院若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七O條規定辦理,請律師能儘量同意,每月選擇一、二件先行推行。
蔡得謙律師:
假定律師要求由合議庭調查證據,有無逾越行為,法律上當事人有選擇權,可是,當法官徵詢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深怕寒蟬效應,大部分律師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都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由於人力問題,強求合議庭全體庭員參與調查證據,事實上是很困難,不過從直接審理主義著眼,本人期待,可能時由法院來推行,或許會帶動整個制度走上比較正常的途徑。
謝文田律師: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在台中律師公會立場一定盡全力配合並樂觀其成,絕對沒有排斥之意和動作。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對法院、對律師界可說兩蒙其利,經濟訴訟,只是茲事體大,真正要推行,誠如院長剛才說明要慢慢推動,短時問討論,難獲結果,建議鈞院成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推動小組,請院長為召集人,轄區地院民事庭法官及律師公會(包括台中、彰化、南投、苗栗)派員參加,擬定推行辦法,較為具體,台中地院曾制定辦法,因司法院定出通則而沒有實施,該院實際已有法官試行民事集中審理,而且開闢協商室,請參考。
主持人陳院長:
謝律師提議本院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推動小組邀請律師參與,立意甚佳,嗣後召開會議時,邀請律師參加,把心得傳達給沒有參與的律師瞭解,希望本人也能參加。
羅理事長豐胤:
我非常贊同陳毓秀法官的看法,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的運作,法律上的規定應該沒有多大的困難,困難之點在法官、律師的素質是否因法律之修改而相對提昇,剛才陳法官指教得很對,律師同道學習與參與事實上是不足。台中律師公會設有在職進修委員會,專門辦理各項研討會,由於時間關係,最多一個月辦一次,大部分只是上課,真正研討的並不多,目前還沒有聽過律師反對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推行。可能有些律師素質欠佳,未清楚瞭解案情
,弄清法律關係,訴狀隨便寫寫並發生延誤的狀況,然而,法官整理爭點也不見得能夠切中要害。法官就訴訟關係之要件事實闡明,令兩造整理,律師願全力配合,在法官指示後很快的提出訴狀,明確的闡明。
誠如謝律師所說,法院與律師間可以成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推動小組,律師公會可以配合經費,共同來運作,定期開會,開會結論分送所有律師同道,大家可以明瞭該制度的重要性,共同遵守,最好還是加強法官與律師間的互動,相互有組織來運作,形成共識,大家共同的朝這目標努力,比較實際。
陳毓秀法官:
案件要合議庭來調查證據,好像是法院因人力不足而行不通,必須提醒各位,其實律師要去同意,要堅持由合議庭調查證據是有相當的風險。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只能作訴訟關係之闡明及有無攻擊防禦的主張,以及有何聲請之調查證據,準備程序即行終結,準備程序終結是有失權的效果,在言詞辯論期間是不允許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律師是否準備好,所有的訴訟關係在準備程序中已有相當的闡明,調查的證據事項已非常清楚,不再有新的攻
擊方法產生,律師表示同意前必須要有相當能力的瞭解,才能做決定,這是非常重要的,大家應該去瞭解,一個制度運作下應該會有的面貌,並不完全是法院能力不足的問題。
黃英傑律師:
如果一種制度必須經過百年實施才能落實,我認為這制度有問題,否則即為執行者的心態問題,現在壁壘分明,好像是法院要推行,律師卻不配合,其實在具體個案上法院並沒有去推行,並非律師不配合,剛修法時,我只遇到過一次法官對有關爭點部分命兩造律師整理,一年多來,從未曾再有過,訴訟程序應該由法院主導,律師都希望案件進行越快越好,而且迅速又正確,因此律師一定都很樂意配合,法院下定決心推行,律師那怕被動學習,甚至被迫學習,只要我們還要在律師界執業,我們勢必會全力配合。至於是否由合議庭或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基於人力上的考量,我覺得無需爭論,只是心態的問題。我曾與對造律師談過,兩造是否自行先來協商爭點,對造律師均表示俟法官通知再說,結果法官沒有通知,案件終究一直因循下去後結案,所以,法官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並加主導,律師界應該會積極配合。
林庭長照明:
從剛才各位的發言裡面,我感覺到理論上的問題很難瞭解,但是實務上的問題,好比是把解決一個問題當成競賽,雙方選手,捲起高袖,什麼時候發動不曉得,如果我們瞭解到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否因集中審理制度的推行而改變,假如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未改變,解決之道,應該是由律師發動,當事人方面先提出爭點,雙方比較容易開始進行。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可能要面臨一個比較嚴肅的挑戰。爭點要一次解決,當事人心理上總多少會有一些顧忌,萬一遺漏應該爭執的爭點,該如何解決,個人沒有什麼看法,在法院,個人有一想法,本人從旁瞭解,本院民事庭一直有一個泡茶時間,值得把它正式化,真正在實施集中審理時正式列出泡茶時間,有問題時法官通通拿到泡茶時間中大家交換意見,相互討論,這樣對於問題的深入可能會有所幫助,法院若能支持,民事庭的泡茶時間值得推行鼓勵,甚至可考慮提供茶葉,讓他們有更寬廣的空間來解決問題。
主持人陳院長:
依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程序的進行應該由律師來推動,如果案件兩造都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官不妨積極的請教兩造律師來實施集中審理。現在的問題是律師與律師間交換訴狀之效果不彰,事實上訴狀也可以在法庭上交換,兩造同意實施集中審理,交換訴狀後找個地方先討論,審前會議是非常重要的。
據我所瞭解,訴訟關係之要件事實很明確,律師深怕違背當事人的意思,遭受責難而不敢承認,律師既然是在野法曹,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為其天職,希望發揮道德勇氣,勇於承認,集中精力針對爭點來調查,節省時間,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民事庭組成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研討會,邀請各律師公會派一位代表參與,主動徵求律師的意見,看如何來推行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解決困難。
黃英傑律師:
研討會確實讓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之運作更順暢,但目前應該在民事庭大概每一庭每月選擇幾件案件採行集中審理,開始推行,發現問題,再來研討。
主持人陳院長:
希望民事庭每庭每月能有一件先推行,有其必要。
吳庭長火川:
我建議本議題做成決議如下:
(一)由本院組成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推動小組,邀請各律師公會派一位代表參加。如果法院同意,可以函請各律師公會派員參加本院組成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推動小組,共同討論。
(二)本院民事庭每庭每月選擇一個案件直接密集的推行集中審理,因為剛才有律師反應,目前本院僅有闡明權的行使和爭點整理,並未真正的推行直接密集的集中審理。
主持人陳院長:
吳庭長的建議很好,若沒有異議就作成決議,其他問題留待推動小組研討時討論。
決議:
(一) 由台中高分院組成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推動小組,邀請各律師公會派一位代表參加。
(二)本院民事庭每庭每月選擇一件案件推行集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