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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地    點: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五樓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如另件簽到單

四、主 持 人:王院長增瑜

              朱檢察長朝亮

五、主席致詞:(略)

 

(略)

 

提案二:提案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案由:請律師配合法官實施民事訴訟事件審理集中化制度,依民事訴訟法應進行事項妥適進行,以利法官民事訴訟事件審理集中化之審理。

說明: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實施民事訴訟事件集中化審理,除可節省當事人需多次出庭之勞費外,並便法官迅速就兩造間爭點之整理,及早深入了解案情,俾利案件之審結,且可提升裁判折服率,兼減免當事人訟累。

辦法:

一、請律師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免延滯訴訟程序。

二、     法院認有須書狀先行程序者,請依規定程序處理,以避免兩造間程序之浪費。

三、     提出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及書證務必完備,以利法院決定證據取捨及集中調查,又聲明人證二人以上時,

     亦請一併聲明之,避免分次提出致拖延訴訟。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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