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銘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國模重訴字第2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3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6號 備位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4號 書記官 黃心瑋 通 譯 林靜瑤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江佩蓉 檢察官 王凌亞 檢察官 郭智安 被 告 李家銘 選任辯護人 丁昱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慧心律師 告訴人 陳駿雄 證 人 張開平 書記官朗讀案由。 被告到庭身體均未受拘束。 審判長問受訊問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李家銘 (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告訴人答 陳駿雄 (年籍資料詳準備程序筆錄附件所載) 審判長諭知 本件續行審理程序,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起稱 詳如起訴書所載。 一、李家銘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 區金城路3段339號「KK卡拉OK」店內飲酒時,見陳駿南於隔 壁桌飲酒,便起身前往敬酒,然陳駿南不但加以拒絕,更將 李家銘之酒杯撥至一旁,雙方即發生爭執,李家銘不堪受辱 ,認陳駿南有意加以蔑視,遂生殺人之犯意,先前往店內廚 房尋得殺魚刀後,持該把具尖銳刀尖之刀走向陳駿南,乘陳 駿南起身而尚不及反應之機會,立刻以殺魚刀猛刺陳駿南胸 腹部,致刀尖深入體內,傷及橫膈、心包膜囊並造成血胸、 腹血、心包膜填塞、臟器外露。嗣經在場之陳駿南友人徐銳 對李家銘加以壓制後,李家銘始無法續行刺殺陳駿南。嗣陳 駿南雖經送往新北市板橋區亞東醫院救治,仍因上開殺傷過 深,於同日5時30分許,即因出血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起訴罪名為起訴書所載之刑法 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另依被告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可能涉 犯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278條第2項重傷害致死罪,並告知 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審判長問被告 對於你所擁有以上三種權利,是否已經充分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就本案爭點1部分,關於證據清冊書證編號M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及毒物化學檢驗報告進 行出證(應針對本案爭點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江佩蓉起稱 昨天在不爭執事項有稍微講到過,本件有請法醫研究所的法 醫幫忙解剖死者大體,去瞭解本件的刀傷對他的身體到底造 成什麼樣傷勢,如何導致他死亡。接下來要說明的是由法醫 研究所所出的三份報告:解剖報告、鑑定報告及毒物化學檢 驗報告。因這三份報告內容有蠻大部分有重疊,所以接下來 報告方式會用此三份報告的統合並告以要旨方式來跟大家說 明。 首先可以看到被害人陳駿南(下稱死者)當時的身體狀況如 何,死者32歲,在解剖報告書中認定他的身高是169 公分、 胸部寬度34公分、胸部厚度24公分,外觀上體型及營養狀況 都良好。在被害人胃部有發現未消化完的菜飯,就表示可推 定他吃入這些東西後1 小時內就發生死亡結果。在毒物化學 檢驗部分有測出被害人的血液酒精濃度是164mg/dL,這換算 成吐氣酒精濃度是0.82,而他的胃裡面也有一些酒精含量測 出,再提出昨天所提示的相驗照片,是要再提醒大家死者的 傷勢部位。 再說明死者的外傷情況,死者最主要有受到一個銳器傷,位 置是在距離腳底113 到118 公分右邊肋骨,就是如提示圖片 上圈起來部位,在中線往右2.5 公分,該銳器開口是單刃狀 ,開口是5.3 公分,閉口是將傷口合起來為6 公分,亦即這 個傷口是5.3 到6 公分寬,是在1 到7 點鐘方向如圖示。法 醫進行解剖開傷口後發現是穿過橫膈、縱膈腔刺到死者右下 側心包膜,導致他的心包膜和橫膈有6×8 公分開口、刀刃方 向是由下往上、由右往左,所謂穿過橫膈,就是在胸腔和腹 腔中間的膈,如解剖學所提示圖示,有圈起來地方就是橫膈 ,縱膈腔是在左、右胸腔中間這一塊,心包膜就是指心臟的 外圍薄膜。也就是被告刺入這一刀由下往上、由右往左,穿 過死者的橫膈,又刺進縱膈腔而刺入右側心臟,而導致他的 橫膈和心包膜都有穿刺傷是6×8 公分。再來法醫就兇器和傷 口進行比對,剛有講到關於傷口外觀是5.3 至6 公分,然本 案凶器長12.2公分、最寬部分是4.6 到4.8 公分,亦即這把 刀是符合去造成這樣的傷勢狀況。至於為何刀最寬是4.8 公 分刺入後會造成5.3 到6 公分更寬傷口?這可以再請法醫向 大家解釋。 再是講到除外傷部分被害人有出血情況,而光是他體內的出 血有哪些?首先腹腔部分有1000到1300cc的血塊和腹血。被 刺到的心包膜囊有300cc 血塊,右側及左側血胸也有800 和 300cc 積血狀況,所以光是被害人體內有找到的出血情形就 有2700cc,一般寶特瓶是600cc ,所以這樣的出血量約有4 瓶半寶特瓶量。而最後的解剖結果有發現到剛所講傷勢狀況 ,有心包膜囊填塞,這待會兒也會請法醫為大家解釋。橫膈 穿孔就是被刺穿的橫膈為單一銳器傷,還有雙側血胸即被害 人胸部兩邊都有血胸出血狀況,腹部也有出血,最後的死亡 機轉認為是出血性休克,就因為他有血胸、腹血及心包膜填 塞,因為大量出血導致死者休克死亡。死亡方式是他殺。 審判長問 對此部分所提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就本案爭執事項,所提出上開證據或複本及電子 卷證於法院,至於PowerPoint的資料部分本院會分別附卷。 審判長諭知就本案爭點1、2部分,進行鑑定證人張開平之交互詰 問程序,請鑑定證人張開平入證人席。 審判長問鑑定證人張開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等項 鑑定證人答 張開平(年籍資料詳如附件)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有何身分、利害或業務關係?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都沒有。我願意作證。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告知如有刑事訴訟 法第180 條第1 項之身分者得拒絕證言,且依第181 條規定,證 人就被詰問之問題,如據以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與其他有依刑事 訴訟法第180 條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就該問題得 拒絕證言。 審判長並諭知證人張開平因係專業法醫師,就法醫學方面具有特 別知識經驗,具有鑑定人身分,請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並告知虛 偽鑑定之處罰。 請證人朗讀證人、鑑定人結文後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江佩蓉問 請問你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是否擔任法醫師?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的。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擔任法醫師資料有多久?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20多年。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參與解剖鑑定凶殺案的死因有幾件?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大約有400多件。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參與鑑定所認定結論,最後被地檢署或法院採用比例是多 少?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就目前所知道並沒有任何一件未被採用。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件死者的解剖是否由你負責?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的。 檢察官江佩蓉問 可否請你說明死者的傷勢狀況如何?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就死者的身體外觀檢查解剖發現,在他腹部接近胸部地方有 一個銳器傷,距離足底113至118公分處,也就是靠右季肋, 距離中心2.5 公分有一個很明顯銳器傷而且是單刃的,開口 是5.3公分、閉口為6公分,他的左手也有一個抵抗傷。接下 來是比較詳細的傷口部分是由解剖裡面內容可以看到,如卷 內資料。 檢察官江佩蓉問 在解剖鑑定報告中有講到這個傷口是穿過橫膈、縱膈腔右下 側的心包膜囊,導致心包膜和橫膈有至少6×8 公分開口,這 是什麼樣概念?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6x8 公分是長乘寬的意思,其開口形狀可以如同相驗照 片死者身上外觀腸子露出地方,可參卷內110頁。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說6x8 公分是長乘寬,所以這個傷口是長方形?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算是一個長方形。 檢察官江佩蓉問 可是刀子本身算是三角形狀態,要如何形成長方形傷口?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因量測是用長加寬,而形狀部分不能單就6x8 公分就說是一 個長方形,還要比照死者身上的傷痕來推斷凶器可能。 檢察官江佩蓉問 8公分寬是否指深度?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檢察官江佩蓉問 所以意思是表面開口是6公分,而深度是到8公分?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至少。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的刀刃方向如何?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要參照卷內死者腹部內刀傷地方,可看到是由下方往前方, 而銳器部分是朝向右側開口。 檢察官江佩蓉問 能否看出被告是用右手或左手刺?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目前依照相對位置的解剖鑑定,還有當初相驗的檢驗報告書 裡面可以看到,兇嫌應該是右手持刀可能性非常高,是就他 站的位置和拿刀刺的方向由下往上、由右邊往左邊去,會是 站在死者前面靠近右邊地方斜側方向,這樣左手是比較不容 易施力,而右手會比較容易施力。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意思當時被告和死者的相對位置是稍微有點在側前方狀態 ?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的,沒錯。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的刀子有多寬?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依照鑑定報告裡面記載刀寬約4.6到4.8公分。 檢察官江佩蓉問 對於刀寬4.6到4.8公分,是如何可造成本案死者會有5.3到6 公分長切口?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是因為人的表皮是屬於彈性組織,會因為姿勢變化及入刀 方向而改變其長度。 檢察官江佩蓉問 是否被告刺入後有再移動狀況?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檢察官江佩蓉問 可否從傷勢狀況看出被告下刀,或抽刀速度是快或慢?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個部分由解剖表面組織可以看出來是比較平滑的,也就是 入刀時間非常快,而抽刀速度會稍微慢一點,因為由凶器刀 本身來看,刀面上並沒有血槽,從以進到腹腔的時候呈真空 組織,要拔出的時候因為沒有血槽會比較慢,內有臟器所以 在抽刀過程會比較慢,而入刀速度會比較快,也就比較容易 造成其胸腔或腹腔內組織,因為抽刀出來之後造成內組織外 流。 檢察官江佩蓉問 能否說明刀子有血槽是何意?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意思是在刀子的平面地方如果有打一個小孔管道,那就是一 個血槽,這樣血液可以流出就比較容易拔刀,但是我們看到 這把刀面非常平整,也就是並沒有經過特殊血槽處理,所以 在抽刀時是比較不容易。 檢察官江佩蓉問 不容易抽刀是否也表示在抽刀時要花更大力氣?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檢察官江佩蓉問 被告把刀子抽出來此行為對死者死亡結果,是否具有產生影 響?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會有影響,因為在抽刀出來過程會造成大量出血,同時內臟 組織也會受到更大損傷。 檢察官江佩蓉問 所以反而刀子留在體內被害人是比較不會造成死亡結果,是 這意思嗎?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相對比較上。 檢察官江佩蓉問 可否說明對於死者所受這樣的刀傷,是怎樣導致發生他的死 亡結果?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他最主要的刀傷是因為刺入後刺穿其腹膜、橫膈膜,又刺到 縱膈腔,再往上刺一點正好刺到心包膜,造成心包膜囊內血 液大量流出產生填塞,而胸腔和腹腔也大量出血。 檢察官江佩蓉問 意思是否因為大量出血關係?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剛有講到心包膜填塞,可否解釋此何意?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在心臟實質組織外面會有一個雙層膜的心包膜,這會形成一 個囊腔裡面大概有20到30cc的組織液就是潤滑,如果心包膜 囊裡面有其他異物,就會產生心包膜囊填塞亦即心包膜填塞 。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意思是否指心臟外面的兩層膜中間有異物的組織進入,就 會造成心包膜填塞?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的。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是怎樣發生心包膜填塞?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我們把死者解剖組織打開後發現裡面有非常大量血塊,大約 有300cc 左右,在顯微鏡下看並沒有其他異物發現,所以應 該就是血液所造成的心包膜囊填塞。 檢察官江佩蓉問 心包膜囊填塞會對死者造成什麼樣影響?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心包膜囊填塞如果沒有立即急救處置將填塞物取出,死者一 定會死亡。 檢察官江佩蓉問 心包膜填塞會讓死者有何感覺?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整個心臟驟停無法搏動,血液無法輸出所以就會缺氧,然後 心臟就停止。 檢察官江佩蓉問 是否指心臟被血塊?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積壓住。 檢察官江佩蓉問 所以就會無法呼吸?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死者的體內總血量會是多少?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如果一個正常活著的成年人,估算其身材體重約80公斤左右 ,其總血量就是他體重的13分之1 ,估算起來約是6100多cc 左右。 檢察官江佩蓉問 以死者的狀況而言,出血量到多少他就會有生命危險?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一般出血量達到20%其生理機能就受到嚴重影響,這時候若 再沒有急救出血量達到30%時,這個人就一定是出血性休克 死亡。所以大概總出血量是1800cc。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死者的總出血量能否估算是多少?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就解剖當時發現,他在心包膜囊出血量已達到300cc ,左、 右胸腔的個別出血量分別為300跟800cc,腹腔內的出血量是 1000到1300cc,所以全身總共出血量約估為2400到2700cc。 檢察官江佩蓉問 所以最後產生出血休克情形?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檢察官江佩蓉問 這樣的出血是從哪些器官或部位流出?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因為刺到心包膜囊、縱膈腔、橫膈膜上面就會有一些血液, 因有一些血管,當刺到的時候這些血管就會大量出血。 檢察官江佩蓉問 所以被告當時所刺部位有一些會大量出血的血管在?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沒錯。 檢察官江佩蓉問 以死者受這樣的傷勢,一般而言多久時間內會發生死亡結果 ?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依照這個狀況單就他有心包膜囊出血量達到300cc 就必死, 因為心包膜囊如果填塞異物只要100cc ,心臟就驟停沒有功 能,速度很快。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死者身上有無急救傷?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死者身上可以看到有急救痕跡,但是沒有因為過度急救所造 成的急救傷,也就是死者到院前應該就已經死亡,所以沒有 辦法再做更多積極性處理而造成急救傷。亦即死者在送院前 就已經沒有呼吸心跳。 檢察官江佩蓉問 死者的胸腹部傷口附近除剛所述造成他死亡是心包膜囊心臟 之外,還有無其他要害器官?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目前看起來最重要器官仍然是在心臟。 檢察官江佩蓉問 如果往一個人的胸腹部刺入刀子,造成大量出血機率會有多 少?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若就正常人來講,依照本案兇嫌所刺入方向跟施力角度,應 該每一個人的出血量都幾乎是一樣的,會跟本案死者一樣結 果。 檢察官江佩蓉問 本案死者體內的酒精濃度是多少?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死者的血中酒精濃度是164mg/dL。 檢察官江佩蓉問 酒測值高低一般會受到哪些因素影響?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第一個是受到檢驗儀器跟方式影響、第二是個人因素,包括 他的健康狀況及必使用藥物,或是有無常常酗酒,或是安眠 藥的長期使用影響肝臟代謝,比如肝臟酵素分解酒精的能力 高或低,會受到這些等等因素影響。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意思是一個人喝多少酒,測出多少酒測值是因人而異?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測到的酒測值高低會影響其生理反應,會因為他的個人因素 而有所影響。是因為就施用酒精之人其本身體內是否有很多 代謝酒精的酵素,或是代謝酒精的酵素較低,長期酗酒者飲 用的酒精量會比一般人來的耐受性高,所以他喝酒可以說是 喝比較多,但是比較不會有正常人所產生比如心智喪失,或 是注意力、判斷力會有誤差這種現象。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剛的意思是否說一個人如果有長期飲酒習慣,酒精對他的 影響就比較弱?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檢察官江佩蓉問 受到影響酒精程度,是否可以透過飲酒習慣讓自己去減少狀 況?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檢察官稱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被告 有無問題要詢問鑑定證人?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刀刃寬度是小於傷口寬度,是因為人的 表皮組織有彈性?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的。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檢察官又問被告刺入後刀刃是否有移動,你說是,能否請你 再說明,對於刀刃寬度小於傷口寬度原因究竟為何?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原因可綜合為兩個,一是死者的相對位置其姿勢,二是行兇 者的行兇角度,是這兩個綜合研判出來結果。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從這次解剖出來結果看出傷口的寬度大於刀刃寬度,能否 肯定說就是因為被告刺入後還有再移動刀刃所造成?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個移動分為兩個,是主動異動和被動移動,有可能是死者 有動,另外一個有可能是行兇者也動,或是兩個同時動,這 個沒有辦法直接由傷口來評斷到底哪一個動,所以我們可以 研判是一個在動態情況下所產生的。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如剛檢察官請教你被告將刀子刺入跟拔出速度,你有提到刺 入速度比較快,拔出速度比較慢,因為刀片上沒有血槽或血 溝設計,請你再進一步說明,能否判斷被告刺入有多快速度 ?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沒有辦法由解剖來判定,但刺入跟拔出速度可以由解剖組 織上面是否有一些些微改變來判斷,又綜合凶器可以判斷他 刺入會比較快,相對值是刺入會比較快,拔出就顯得比較慢 不容易。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意思能夠證明的是跟拔出相比較情況,刺入是比較快的速 度?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沒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剛也有提到被告把刀子抽出來導致死者有更多出血,還有 內臟損傷,這是否造成死者今日死亡最主要原因?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應該是說刺入的深度已經深及心包膜囊,即便他沒有抽出的 動作,也會因為心包膜填塞而速度就很快死亡,而他拔刀出 來只是加速死者的死亡時間會更快,這要單就解剖之後綜合 所有的結果來研判,而不能單就他刺入快而拔出慢來單一判 斷是否會造成其死亡。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能否認定死者今日的死亡原因,最主要是因為被告刺入或 拔出動作?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就這個案件來看是兩個因素加起來的綜合結果,也就是一定 是他刺入加拔出來加速而死得更快。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剛從死者的解剖也可以看到,在他血液和胃中都有一定程度 的酒精殘留,死者身體內所殘留的酒精是否也會加速其死亡 結果發生?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但不能用他的酒精含量多寡去評估是否會加速,因為他 本身受到的外傷已經非常嚴重,遠高於他的酒精含量所造成 身體影響,所以這個部分可以說是不予以考量進去。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就你本人專業,單純在解剖之前從身體外部,尤其是傷口所 在位置能否知道內部臟器位置?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在未解剖前從傷口位置大概可以推估有哪些臟器可能有受傷 ,但是必須要解剖去證明刀子進去角度可能傷到哪些地方位 置,這一定要用解剖。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在解剖之前你可以推估傷口相對應可能臟器位置,是否因為 你之前有受過專業法醫訓練,所以有這樣的能力?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一般人有辦法知道嗎?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我想大家都知道接近腹部跟胸腔地方,是很多生命重要臟器 地方,一般人大概都知道這個地方受到刀傷應該結果都會蠻 不樂觀的。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剛才你有提到因為刺入已達心包膜造成心包膜填塞,這是一 個非常快速、直接造成死者死亡的一個結果原因,你也有提 到死者應該是到院前就死亡,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因為這個地方還必須綜合急診醫院裡面的診斷證明書, 上面就已有載記到院前已經死亡。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請求提示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並令鑑定證人辨認)在上面 有寫診斷「腹部穿刺傷,內臟外露並休克」,而在醫囑部分 有一些時間敘述有寫到「患者於109年3月10日4 點10分,於 本院急診急救,於109年3月10日5 點30分宣告急救無效。」 而根據本案兩造都不爭執事實是案發時間即行兇時間約在凌 晨3 點半,亦即該時間軸也許約在此時間刀刺入,送到醫院 是4時10分,死亡是又隔1 小時即5時30分,似乎與你方才所 述可能在送院前就死亡不太相符,能否請你再次確認究竟為 何?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依照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是4時10分到院,5時30分宣 告急救無效,也就是在這段期間內一直在急救,也就表明是 4 時10分送進去應該就已經沒有呼吸心跳,只是醫院一直在 幫死者做急救,所以到急救最後放棄時間是5 時30分,也就 是最後放棄急救,因為已經救這麼久已經沒有辦法再回來。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從這份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能否看出死者的死亡時間點?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就診斷證明書裡面可以看得出來是4 時10分送進去,已經由 醫院處置一段時間但還是無法救回來,表示他所受的傷非常 嚴重,從診斷證明書裡面並沒有辦法很明確判斷出他傷勢的 嚴重性可能死亡時間,所以我們做解剖。 辯護人稱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請問關於傷口入刀速度問題,一開始在檢察官主詰問時法醫 的說法是因為組織平滑,所以可以判斷入刀時有一個速度, 而你判斷上入刀速度是屬於偏快,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檢察官王凌亞問 有無可能入刀速度更慢,會造成傷口狀態會不一樣?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有,可能進去之後角度改變卡到某一些組織臟器,所以入刀 的時候會因為受阻力就比較慢,刀口表面會出現有一些不平 整,這就會造成入刀比較慢,或是出刀比較慢原因。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意思從解剖外觀上可看出傷口的皮膚組織是很平整的,所 以可以看得出來入刀是一刀就進去,並沒有分段或猶豫或遇 到骨頭再往前插入此情況,能否這樣解釋?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可以,沒錯。 檢察官王凌亞問 如果行兇人有任何一點猶豫,慢慢地或插一下再往前推一下 ,或是他速度比較慢,是否還會造成今天這樣的傷口狀況?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如果速度比較慢應該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傷口呈現。 檢察官王凌亞問 (請求提示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並令鑑定證人辨認)在醫囑 內容中有寫到「患者於109年3月10日4 點10分,於本院急診 急救,於109年3月10日5 點30分宣告急救無效。」放棄急救 時間是否等於死者呼吸、心跳停止時間?此意義是代表什麼 ?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不等於。就是醫院窮盡一切方式,應該說還是沒有辦法讓傷 者產生呼吸或心跳。 檢察官王凌亞問 從這個診斷證明書上是否並沒有記載真的失去呼吸、心跳時 間?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檢察官王凌亞問 所以從這診斷證明書上我們無法判斷死者在受刀傷後,他實 際失去呼吸、心跳時間?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所以要解剖。 檢察官稱覆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傷口平整除了如你所說是被告刺入的動作快慢外,是否也與 凶器即這把刀的鋒利度會有關係?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有關係,如果越鋒利刺入表皮的速度會比較容易進去,而前 端若是越尖銳刺入的時間也會比較短。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因此傷口也會比較平整?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銳器一般來講會比較平整。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說有相驗過400 多件這樣的案件,就法醫這邊所認知的死 亡定義是什麼?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就法醫上認定其實跟一般急診醫師的認定不會相去太大,死 亡就是沒有呼吸心跳,然後窮盡一切急救方式還是無法急救 回來,那我們可以知道他就已經是死亡了,但這是因為站在 急診醫師立場我們是希望把他救回來,所以我們會想盡各種 方法讓他可以回來,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沒有呼吸心跳就認 定他死亡,所以我們會急救他。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意思是在急救過程這個死者到底還有無呼吸心跳?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個一定要問急診醫師,但是我相信如果他有呼吸心跳就不 會急救到那麼久了。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若如你所說已經沒有呼吸心跳,所以才急救那麼久,通常在 相驗屍體證明書上面所寫的死亡時間,是否如診斷書上所寫 的放棄急救時間是5時30分?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我們一般會以上面所記載的宣告死亡時間當作他的死亡時間 ,用宣告,就是醫院最後放棄急救時間是5 時30分,會當作 他的死亡時間。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意思是宣告死亡時間是5 時30分,但他實際上沒有呼吸心 跳的時間也許不是5時30分,而是更早時間,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既然不是放棄急救的5 時30分,或是所記載的死亡時間,能 否去證明或認定他實際沒有呼吸心跳到底是幾點幾分?有辦 法知道嗎?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個部分要很精確估算他到底是幾點幾分失去呼吸心跳,在 行兇後刺到這麼多臟器,然後產生血流量這麼高,這還要請 更專業的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就血流速度、血流量及他出血的 面積量來估算可能時間,但這時間一定是早於5 時30分,因 為他的出血量已經這麼大。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如你剛回答檢察官說有承辦過400 多件相驗案件,鑑定結果 後續被法院採用比率,而你回答都有被採用?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我先糾正一下,是解剖鑑定案件不是相驗案件,若相驗案件 已經高達1 萬多件,而且是解剖案件裡的凶殺案案件量,目 前所知道的是並沒有檢察官地檢署或法官這邊給予不採用, 也就是幾乎都採用。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所謂採用是指採用什麼?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認定的解剖鑑定報告結果。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就是解剖鑑定報告內容,比如關於其各個項目,包含是受什 麼樣的傷、經過、死亡研判等內容,是否指這些後來都被法 院所採用?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目前所知是這樣子沒錯。 辯護人稱覆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張開平部分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休庭並釋疑10分鐘。(9:48) 審判長諭知復庭。(9:59)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本院依職權補充訊問鑑定證人張開平。 審判長問 本件既然是由你負責解剖死者,解剖報告上有記載死者身高 169公分,能否推測出他的體重多重?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個部分是以現場照片來看,是符合一般國人的實際年齡跟 身高,有預估出他的體重大概會是多少,裡面有估算一般成 年人以這樣的身高、體型約70到80公斤。 審判長問 關於本件死者最主要關鍵的致命傷是否就在心包膜囊填塞此 部分?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沒錯。 審判長問 是否因為臟器出血量過多而導致心包膜填塞,臟器出血是因 為受到刀傷所導致?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 審判長問 這部分的傷勢深度,如剛你有回答檢察官說是6×8公分,並 說6公分是刀傷長度,而8公分是深度,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至少。 審判長問 就是6×8公分的穿刺傷?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審判長問 由於死者體內有酒精成份,這是否會影響到他的出血狀況?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個部分是不會影響到他的出血狀況。 審判長問 一般如持以本件扣案殺魚刀要造成死者致命傷程度,且導致 臟器外露需要多大力氣,依照你的經驗判斷?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力氣有多大只能用大概推估,但其行兇力氣應該是頗大的, 因為表皮有韌性,要穿刺到這麼深的地方傷及這麼多臟器, 包括橫膈膜、縱膈腔,本身都有一個阻力,要產生這樣的傷 行兇力道應該是蠻大的,但確切是幾公斤或幾磅,是沒有辦 法這樣做估算。 審判長問 導致臟器外露是否跟抽刀有關係,如果抽刀力量大是否才會 導致臟器外露?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一旦抽刀已經呈現一個開口,腹內的壓力就會讓臟器溢流出 來。 審判長問陪席法官 有無問題訊問鑑定證人張開平? 陪席法官均稱沒有問題訊問。 審判長問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 有無問題訊問鑑定證人張開平? 編號5號國民法官稱有。 審判長請編號5號國民法官直接訊問。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請問法醫在你一般的鑑定來看,你的經驗中我們一般刺入的 第一刀刀刃向上的機率有多高?或是刀刃向下這兩個比例差 距大概多少?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一般來講尖端往上的機率比較高。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以這個案子是刀刃向上,我意思是在你的經驗中這種比例高 嗎?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這種比例算高,但是哪一個會最高不一定。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以前是否曾有過經驗為何要將比較銳利那邊向上,或比較不 利的部分向下,是否以前有無這樣的經驗或例子?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利刃會往上大部分就是行兇動機非常強。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這跟動機有關係?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對。 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均稱沒有問題訊問。 審判長問 依照本件死者的傷勢狀況來判斷,刀刃向上的機率比較高是 否相對的? 鑑定證人張開平答 是相對的。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張開平作證完畢請回。(10:06) 審判長問 雙方對於鑑定證人張開平上開證詞,有何意見?(請簡短表 示,此為針對該證據之證明力表示意見,勿為過度論告或辯 護) 檢察官江佩蓉答 從剛剛法醫的證詞可知被告造成的傷因為是平滑的,所以他 下刀速度是很快的,以及需要相當力量,本案的刀子長12公 分,而死者刀傷深度就有8公分,意思是這把刀被刺2/3深, 這樣捅進去深入心臟心包膜囊位置,所以用這樣的方法去下 手,實難以想像被告並沒有想到這樣子會讓被害人死亡。另 是有關剛法醫也有講到酒精耐受度問題,不是測出身體有高 濃度酒精就表示那個人已經醉了,而是要看個人體質及他平 常的飲酒習慣,才能夠去認定這個人對酒精的反應如何,請 各位法官注意這幾點。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從法醫的證述我們釐清了一些事情,其實刀子插入身體裡面 ,一般人不太知道到底會傷到那些內臟或部位,及是否會致 命;第二是從解剖跟相驗位置,可以看到傷口位置其實並不 是真的在心臟,而是在胸部下面一點點地方,插入造成傷口 平整跟深度,也不全然是因為被告的插入力道,也包含刀子 的鋒利度有關,因本件是使用殺魚刀想必非常鋒利,也不見 得跟力道有百分之一百關係。最後有關我們客觀的書證上是 記載,死者是5 時30分死亡,而診斷證明書上也如是記載, 因此法醫之前有提到到院前就死亡,這點我們認為恐怕也是 他的個人臆測,其餘於辯論時再一併表示。 審判長諭知:以下請檢辯雙方最後就本案爭點1、2爭點之「其餘 證據」進行出證(被告供述之證據調查部分,請留待最後,其餘 證據之調查應針對本案爭點提示並告以要旨,或命辨認)。 審判長請檢察官依排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針對本案 爭點1、2部分進行出證。 檢察官王凌亞起稱 此部分會包含人證的供述、物證及書證提示。再次提點有關 本案件爭點: 第一、被告李家銘刺入死者陳駿南身體的行為是基於殺人重 傷害,還是傷害犯意? 第二、被告在為本案行為時,是否有因為飲用酒精,所以有 辨識、控制能力顯著降低情況? 先就被告具有殺人犯意部分,可先就檢察官詢問徐銳對案發 當天發生的事他所說的話,徐銳說案發當時隔壁桌的李家銘 過來敬酒,陳駿南不想跟他喝,李家銘就不高興,「李就馬 上跑到廚房去,出來時陳就站起來,李就一刀捅下去,馬上 拔出來,我就去搶他的刀,陳根本來不及反應跟沒有反抗。 」接下來是徐銳陳述如何去奪刀、又如何把被告壓制在地上 及怎樣把死者送醫等部分有待各位法官再細讀,就此部分大 家可以注意一下時間是如何發生的,就徐銳第一時間的說法 是這時間很快,死者來不及反應,被告一刀下去馬上拔出來 ,沒有人來得及反應,此為重點。 再看張月桂的偵訊證詞,她是本店的經理說案發當時被告「 看到陳、徐就過去打招呼,叫他們跟他喝酒」,這時候她就 去外面聽電話,剛接起電話沒多久他們三個即被告、死者及 徐銳都跑出來,死者抱著肚子倒下去,大家可以注意張月桂 所敘述案發當時的時間序,她說看到最後的時間是被告去敬 酒,這時候張月桂就出去聽電話,剛接起電話事情就發生了 。想請教各位平常在聽電話到接起電話時間是長或短?從這 個敘述就可知本件案發經過是快或慢。 另也請各位注意,徐銳跟張月桂兩位在偵查檢察官面前所述 ,都與昨天審理時敘述並無太大差別,他們並沒有因為外力 影響而更改其證詞。再看許月娥是卡拉OK店會計其證詞,偵 訊時檢察官問她當時用什麼電話報警,她說是用119 打電話 報警,最後她說「我沒有目擊案發經過」,當時她只用這句 話來回應檢察官關於案發經過問題。後來檢察官問她現場是 否有人去擦拭案發血跡,許月娥回答有一個服務生吳天豪有 去擦一點,因為他們想要整理現場。既然她有提到血跡,我 們就提示現場照片來看案發當時現場的血跡狀況,所提示照 片是案發現場所殘留血跡,也可以看到所提示照片毛巾部分 ,這是警察所拍攝的現場照片,並不只是1 、2 條毛巾,從 照片看起來至少有5 、6 條,甚至有到10條也不一定,因如 照片所示在籃內約裝有半桶毛巾,另再提示照片是店門外的 血跡部分,因死者受傷後一路往外走,所以就沿路在地上留 有血跡,他最後倒臥的地方是鐵板前面,左邊有一個污漬部 分就是當時他留下的血。 再看凶器部分,是一把非常尖銳的殺魚刀。一般來說我們所 使用的馬克杯約是300 毫升,如果打翻水在地上一般大家會 用幾條毛巾或抹布去擦拭?若用此概念去想像就可以知道, 當時用這麼多毛巾去擦血量不是只有一點點而已。再請求事 務官提示扣案殺魚刀,讓大家再傳閱看一次這把刀,在詢問 過證人後可能大家再看到這把刀或許又有不同想法,尤其剛 也提示過解剖報告和詢問法醫後,其尖銳程度、長度及手感 如何。其實這把刀並不大,它的體積適合藏放能掩人耳目, 但它也適合在人體身上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刀子非常尖銳, 不管插在人體哪個部位都會造成傷口大量出血,這應該是一 般人都可見識到的事情。 再請提示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上面記載死者有腹部穿刺傷 、內臟外露並且休克此結果。而就相驗報告記載這個傷口位 置,可看提示資料的右側人體圖部分,就在肋骨中間,「9 」圈起來地方即人體中間中心線偏右一點的地方。再請提示 解剖報告剛有講過,所以現在僅就重點部分提示,所提示的 圖代表入刀處開口6 公分,是由下往上、由右往左。大家可 以再仔細思索一下,這把刀進去直指地方是哪裡?就是心臟 。一般人都知道心臟在胸腺即兩個乳頭連線中間偏左一點的 地方,從「9 」這邊上去並不遠,最後他一刀刺穿了死者腹 腔、胸腔及心臟,且在每個地方都造成大量出血,上面所記 載的就是解剖結果。 從以上的書證、供述證據及物證就可知犯案過程其實是短暫 且迅速的,所造成傷口是很長且很深。再就第二個爭點部分 ,可再看一次徐銳在檢察官面前說了什麼?我們用另外一個 角度來分析,徐銳說當時被告過來敬酒但被拒絕了所以不高 興,接著被告馬上跑進廚房去,出來後就一刀捅下去再馬上 拔出來,大家可以注意這個過程並不是很簡單,被告這一連 串行為是符合一般人可能情緒不好就去做出一個報復行為, 這並不是一個毫無章法行為,而且這也不是一個把手舉起來 再放下來的簡單行為,是需要經過很多階段來判斷他要往哪 裡去,及要做什麼事情。 再提示現場圖及照片來具體說明這個過程,被告一開始對死 者敬酒,他站在桌邊,當他不高興後就往廚房走,他從廚房 拿一把刀再走出來,可以看到如照片所示,廚房內有很多東 西,大家可以想像不管是一般家庭或餐廳的廚房應該東西都 蠻多的,還有很多瓶瓶罐罐或剪刀、削皮刀及鍋具等等,被 告在這一片凌亂中找到一把他想使用的殺魚刀,再是他回到 現場後就使用這把刀刺入死者身體裡面。各位可以想像在這 過程中被告腦袋裡是經過多少判斷,他知道要去哪裡、去到 那裡他要做什麼、他為什麼要去、他挑選了什麼東西、他拿 了這東西後要回到哪裡去、而回去後他又要做什麼?這是個 一連串判斷,並不只是一個很簡單的回答而已。基於以上對 於爭點1 部分我們提出這些書證及物證,也綜合了徐銳、張 月桂及許月娥在檢察官面前的陳述,及現場照片、診斷證明 書,以及死者的傷勢照片等,所以我們認為被告確實是以殺 人的犯意來進行本件犯行。 再是控制及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情況也像檢察官剛所強調的, 這件事情並不是單純是一個醉漢就能做得出來的,若如他所 說當時真的喝得很醉,他還能做出這麼複雜的行為嗎?所以 我們認為以這些情況來看,被告並沒有控制及辨識能力顯著 降低情況。 審判長問 對於檢方所提之上開證據,有何意見?(請簡短表示,此為 針對該證據之證明力表示意見,勿為過度論告或辯護)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我們還是認為檢察官所提出來的這些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具 有殺人故意,對細節部分於辯論時再一併做表示及說明。 審判長請檢方就全部爭執事項,提出其餘證據或複本及電子卷證 於法院,至於PowerPoint部分本院會分別附卷。 審判長再請辯護人依排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針對本 案爭點2部分進行出證。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起稱 針對爭點2 部分,我們這邊最主要是對於被告本身在行為時 的精神狀態到底為何?其控制跟辨識能力到底有無顯著減低 ?有無受到酒精影響?或是他有無受到藥物或有精神上疾病 ?等等而導致他的控制及辨識能力減低。刑法第19條關於辨 識能力部分其實算是比較科學,及專業去做認定,因此在偵 查時,檢察官曾經有把這樣一個問題送到臺北榮民總醫院去 做精神狀態鑑定,接下來我們就來看鑑定書的重點部分。 (請求提示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報告並告以要旨)首先 關於鑑定事由,可以看得出來檢察官在偵查當時其實對此就 有所懷疑,比如對於被告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無因為酒醉 而神智不清?被告到榮總去做鑑定的時候自己也有說過,他 父親去世很多年,母親在安養院,他與太太離婚了,有兩個 小孩都已成年,他本身是高職畢業,空軍服役三年,被告之 前有從事百貨銷售及在菜市場賣衣服等工作。重點在於他喝 酒的情形究竟如何?被告說平常只有跟朋友在一起他才會喝 酒,如果只他自己一人是不會喝酒的,而且他也否認有酒精 依賴或濫用情事,這可以請各位也要特別注意,因被告並不 認為自己有依賴酒精或濫用,亦即他並沒有濫用酒精或有酗 酒情形。中間是一些說明我們就告以要旨先略過。 這邊有一重點是當時榮總在做精神鑑定的時候會參考很多客 觀的證據資料做綜合研判,其中有一部分是警察在案發後1 小時對被告做呼吸的酒測值,當時還是高達0.58mg/L,相信 大家都知道酒駕程度大概是多少,這數值已是酒駕的兩倍以 上,顯見案發當時數值應該會更高。再是被告到警察局以後 並無法做筆錄,也是因為他精神不濟,根本無法理解當時警 察說什麼,也無法去正確表達他的意思,所以筆錄是做不出 來的。 檢察官郭智安異議,其實鑑定報告上並沒有這樣顯示,只有說被 告精神不濟,並沒有說他是否有理解,所以可能會造成國民法官 的偏頗。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就鑑定報告內容部分進行修正。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起稱 再修正問題,會盡量以客觀證據來檢視。最後被告在鑑定的 時候也有跟鑑定人說當天他確實有喝酒,但對案情表示其實 當時有發生什麼事情都不太記得了。再是鑑定的精神科醫師 所做的一些判斷,說被告意識是清醒的,情緒是適切穩定沒 有不正常行為,在鑑定當時對於所問問題都能切題回答,所 以他認知功能尚可,而且被告本身沒有妄想及幻覺等現象存 在。接下來鑑定醫師會做一些測驗,在第九項的心理測驗中 第一項是行為觀察,結論是並沒有明顯異常的情緒反應;第 二項是對智能智力測驗部分,被告整體智力測驗大概是平均 值,而語文智商及操作智商也無顯著差距,也就是他跟我們 一般人其實差不多。 在情緒行為方面上面有記載很多指數可看下面結論,說上述 結果顯示整體而言被告有輕度的身心症狀困擾指標;總結是 這些測驗做出來,被告的智力測驗是平均範圍,語文跟操作 智商無顯著差距,情緒行為方面在精神科SCL-90症狀自評量 表中顯示有輕度身心症狀困擾,有這樣的指標現象。最後是 鑑定結果,整個鑑定報告最終還是以鑑定結果來看專業的認 定為何,這跟剛剛的整個鑑定過程某部分是重複的,鑑定人 當時在鑑定報告裡面也記載,被告在鑑定時的精神狀態沒有 明顯精神症狀,他否認有精神疾病、酒精或藥物濫用,被告 案發時有喝酒,案發後1 小時呼吸酒測值為0.58mg/L情形, 根據筆錄被告在案發後到警局因為精神不濟無法直接做筆錄 ,所以應是醫師認定寫到「故被告在案發當時應有處於急性 酒精中毒之可能」等語。所以案發當時被告應是覺得被害人 行為對他是有敵意的,而造成被告情緒不穩,加上當時他飲 酒後衝動控制困難,於是就犯下這樣的行為。 最後結論部分我們再逐一來看,上面記載本次鑑定並沒有顯 示被告有明顯的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被告自己有表示之前 沒有酒精、藥物濫用,所以認為被告在本案行為時,精神狀 態有因為使用酒精後引起急性酒精中毒,就造成他自己衝動 、控制力減低而犯案之可能。因此被告在行為時即刀刺下去 的那個時間點,結論就是應該是有所謂因精神障礙,致因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情形。以上是榮民總醫院對於被 告精神報告鑑定的最後結論,這個我們認為是一個很重要證 據,並請庭上能夠綜合予以參考。 審判長問 對於辯方所提之上開證據,有何意見?(請簡短表示,此為 針對該證據之證明力表示意見,勿為過度論告或辯護) 檢察官郭智安答 (請求提示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剛辯方提示的 是報告,但並沒有把榮總一開始的回函給一併提示,(請求 提示臺北榮民總醫院回函並告以要旨)所以在此也讓各位法 官一併審閱。當時確實是地檢署承囑榮總鑑定被告的精神狀 態,在回函的說明五榮總有講到,有關酒測值推估乃法醫學 專業,非精神鑑定專業,請另行委任其他法醫學機構鑑定。 所以關於如何從酒測值來做推估,這部分其實並不是榮總的 專業範圍,而要以法醫學的專業為準,此部分可以請各位國 民法官先注意。再是剛剛辯護人也有提到鑑定書裡面有許多 依據,這到底是否為醫學依據,或只是依照被告的片面之詞 ,或是已超出精神鑑定專業範圍這部分也請各位法官可以留 意。而其他結論有無過度跳躍這也請各位可以留意,在最後 我們會於論告時跟各位詳細說明。 審判長請辯方就全部爭執事項,提出其餘證據或複本及電子卷證 於法院,至於PowerPoint部分本院會分別附卷。 審判長諭知休庭並釋疑10分鐘。(10:30) 審判長諭知復庭。(10:40) 審判長諭知:請檢方最後就本案爭點1、2爭點之「被告供述證據 」進行出證。 檢察官王凌亞起稱 在此之前想先跟各位法官提醒一下,這兩天各位聽到非常多 證人證述,也看過很多資料,想必也有體會到一點即人是會 說謊的,不只是在這案件中我們所看到的當事人,所以要如 何檢視真假,其實就是要依照證據來判斷,所講的是否符合 客觀上證據,因為這是不會變動的,而證人所述是否與客觀 證據相符,那就會成為一個判斷依據。 接下來進行到被告供述部分,被告在犯案當天就被帶到警察 局去做筆錄,一開始他說當時是朋友找去KK卡拉OK店喝酒, 是他一個人進入店內,警察問他有沒有看到死者,被告說死 者不是跟他一起去的,而是在別桌喝酒的朋友。再問為何會 發生衝突?被告說是因為敬酒原因,後來就發生這件事情。 被告陳述案件經過說當時死者也有喝酒,他用手將桌上的酒 杯掃到旁邊,被告說「我覺得他對我有敵意,而且我看陳駿 南這種行為不是很高興,我很不爽,我想防範自己,所以我 就跑到廚房去拿刀子,然後無意之間就將他殺害」等語,但 最後他有補一句說「我不清楚我為什麼要殺他」。之後警察 又繼續問被告當時是如何殺害死者?他說「我不清楚,因為 我有喝酒」,警察問他有無口角或打架,被告說「我不記得 了。」警察問當時是否有人制止或將你們拉開?被告說「現 場很混亂,我不知道」。而關於死者有無還手或防衛部分, 被告說「我不清楚。」警察再問到殺害之後有無逃離,或是 被告自己的反應如何?被告回答「我沒有逃離,我呆坐在店 外等待警方跟救護車前來處理。」針對黃標部分先向各位說 明,一開始在案發後警詢中被告有說「我在左手手掌處有輕 微刀傷」,不過這部分在準備程序時有跟辯護人確認過,辯 護人和被告都並不爭執案發後被告左手沒有受傷這件事情, 所以在此我有特別標出來,以免造成各位有些疑惑。再是到 犯案經過部分,被告當時答稱「我是用一支類似短型的殺魚 刀」,警察問殺魚刀他從何處取得?被告說「我在KK店內廚 房是我自己去拿的」。 再來就主觀部分,對於被告當下心裡正在想什麼?警察問被 告拿刀刺死者,是不是故意要刺傷他?被告說「我不是故意 要刺他的」,警察問被告是否知道這樣持刀傷害別人,有可 能使他人受傷或致命?被告說「我知道」,警察問被告是否 知道殺害他人是不法行為,是違法的?被告說「我知道」。 而關於糾紛和仇恨部分,被告說「我跟陳駿南之間沒有仇恨 、沒有糾紛」,最後警察問他現在對這案件感受如何?被告 說「我很後悔、我很抱歉」。再看案發當天偵查中被告如何 陳述?他說「當時陳駿南把我的酒杯都掃到旁邊,我不高興 ,所以我就去廚房拿刀子」,這過程與他在警詢時所述都一 致。 而關於凶器部分被告說「我印象中好像是拿兩支刀」,經檢 察官提示他看照片後,他說「我是拿小的那一把刀刺死者」 ,所以這把小的殺魚刀也是被告自己有承認的,偵查時最後 檢察官也問被告是否承認犯下殺人罪?被告回答「我承認我 犯下殺人罪」。 審判長問 對於檢方所提之此部分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上開關於被告在警詢及偵訊之說明,第一可能是因為案發當 時做錯事的人總是會有點害怕,關於回想這些細節也不見得 完全非常清楚的情況下所說明,等會我們會有訊問被告程序 ,也許可以藉此讓被告能夠更完整陳述,當時他到底發生什 麼事情。另外是關於被告是否在檢察官面前承認犯殺人罪部 分,承認應該是指承認犯罪事實,就是當天發生什麼事情, 但是關於法律涵設即究竟是構成什麼罪名,這是涉及法律專 業,被告就此可能不見得完全清楚,此部分也請各位參考。 審判長請檢方就上開全部爭執事項,提出被告供述證據或複本及 電子卷證於法院,至於PowerPoint部分本院會分別附卷。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詢問被告程序,並請辯護人開始詢問被告。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請問你和死者是何關係? 被告答 是透過一位叫徐銳的朋友介紹認識的。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們認識多久?平常有無往來? 被告答 我們就是一般朋友,平常就偶爾往來,可能一年2、3次有一 起喝酒。我認識徐銳已經10幾年,但是陳駿南好像是最近2 、3年才認識的。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若依你所述你們已有曾經一起喝過酒應有5至8次,此數字對 嗎? 被告答 對,沒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們都在哪裡喝酒? 被告答 我們有時候在卡拉OK,有時候去徐銳他家。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跟死者之間在本次案發前有無過節? 被告答 從來沒有,我們是一般普通朋友,大概就是因為喝酒才認識 ,大家就聊聊天而已。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案發當天你為何會去KK卡拉OK店? 被告答 因為109年3月9日那天晚上剛好好像是朋友生日聚會有邀我 一起去,朋友那時候已經先到了,我是隨後到,記得那時候 我好像是最後一個到。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當天你去之後跟朋友之間有喝多少酒?是否記得當時你喝什 麼酒多少? 被告答 我好像喝高粱,那時候還喝蠻多,因為大家好像蠻高興地就 一直喝,當時是在慶生有在唱歌和聊天,喝得比平常還要多 很多。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意思是在案發當天所喝的酒,比你平常喝酒還要多很多? 被告答 對。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平常如果你喝酒醉以後情形如何? 被告答 我就直接睡著,其實也沒什麼狀況。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過去你有無曾經因為喝醉和別人起爭執、口角或衝突,有無 此糾紛? 被告答 從來沒有。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之前你和死者曾經一起飲酒時,有無吵過架或有衝突過? 被告答 我印象中都沒有吵過架。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為何當天到後來你會拿一把刀刺入死者身體,當時過程如何 你能否說明? 被告答 其實我對當時印象也不是很清楚,可是記得當時我跟朋友喝 完酒,應該說我一進去KK卡拉OK店的時候有看到徐銳跟陳駿 南坐在那邊,但我想先去找我朋友一群人,因為我想他們在 喝酒就不要過去打聲招呼,後來我們喝酒喝得很愉快,喝完 後我朋友問我要不要一起回去,但我說不要,因為我的朋友 還在那裡,我記得的印象是這樣子,後來他們就說要坐計程 車回去,只記得他們好像有這樣跟我講,後來他們喝完酒就 回去了,然後我就跑去對面桌,當時好像徐銳跟陳駿南好像 是坐我們對面桌,我記得應該也有去跟徐銳敬酒打聲招呼, 因為我們大概是十幾年的朋友,後來我好像也有順便跟陳駿 南敬酒,我有一點是突然他就把我手中的酒杯直接推開,我 心裡那時候就覺得好像不是很開心,那時候我就轉身要離開 ,但後面有聽到有人在罵三字經,因為我也不知道當時情緒 可能不是很好還是怎樣,所以我就很生氣,我邊走好像有人 在罵三字經,那時候我印象中好像很生氣很生氣,我好像有 走到廚房去,不知道從哪裡看到好像有兩把刀子我就隨身拿 起來,然後我好像就走過去沒多久。我從廚房走出來以後, 那時候我印象變得很模糊,我們好像有發生爭吵,因為我有 聽到酒瓶碎掉的聲音,之後的印象我就不記得。後來好像是 徐銳在門口壓住我才知道發生這個事情,那時候我還是很模 糊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剛說從廚房拿兩把刀,是否就如扣案的殺魚刀跟菜刀各一 把? 被告答 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本身的慣用手是左手或右手? 被告答 左手。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記得案發當時左、右手各拿什麼刀? 被告答 當時我就隨身拿一把刀子,我記得左手好像是拿菜刀,右手 拿比較小的,因為有大有小,不是我慣用手拿的是比較小的 那一把。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據證人所述後來你有用右手拿的那阿把殺魚刀,刺進死者胸 口下方位置,對此你有無印象? 被告答 其實我真的沒什麼印象。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是否記得你手上的刀子後來去哪裡? 被告答 我不清楚。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有無印象刀子是被徐銳所奪走? 被告答 我沒有印象。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剛說從KK卡拉OK店出來後到門口外面,徐銳有無拉住或壓 制你? 被告答 我只記得在門口那時候好像是蹲著吧,在外面的騎樓地上, 那時候徐銳好像有跟我講「殺人了、殺人了」,我有聽到他 這樣子叫的聲音,頓時我突然有一點似懂非懂稍微有一點驚 醒的感覺。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當時你有無想要逃跑?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那當時你蹲在地上在做什麼? 被告答 其實那時候我也不清楚,好像有一點恍惚,不知道是因為嚇 到還是怎麼樣我不知道,當時的狀況我已經不大清楚了。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當天案發之前你是否有看到徐銳有無喝酒? 被告答 我一進去KK卡拉OK店的時候他們已經在喝酒了。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是否知道徐銳喝多少酒? 被告答 我不清楚他喝多少酒。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有無印象刺了死者幾刀? 被告答 這個我真的沒有印象。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都不知道? 被告答 我都不知道。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今天死者的哥哥有在現場,你有什麼話想跟他說嗎? 被告答 我想要跟他說聲抱歉。(註記:被告隨即起身向死者的哥哥 一鞠躬,同時說「真的很抱歉」。)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當時你進去廚房拿了兩把刀子的目的為何?為何要拿兩把刀 出去? 被告答 我有印象好像有人在怒罵,我心裡想他是不是有要對我做什 麼事情,我想要嚇嚇他而已。原本我想要去廚房拿刀是想嚇 嚇他。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平常你會拿刀去嚇別人嗎? 被告答 不會。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那為何當時你會以拿刀方式去嚇嚇死者? 被告答 因為我好像有依稀聽到酒瓶摔破聲音,然後我以為被害人要 攻擊我。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除了你剛剛有跟死者的哥哥道歉外,從案發以後到現在你有 無試圖和他們家人和解?你是否有想要和解? 被告答 我想要和解。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的和解方案是什麼? 被告答 因為現在疫情關係在打零工,所以也沒辦法一下拿出那麼多 錢,可能要分期付款方式,我還在繼續跟他們做一些協調。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意思是有意願,但是金額和付款方式還要再跟死者家屬協 商? 被告答 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說現在在打零工,在疫情之前你有無正當工作? 被告答 之前我在市場裡面賣衣服,我是空軍退伍,之後就到市場裡 面,那時候生意比較好,但是最近市場生意不好就沒辦法, 我有做臨時工,目前有1、2000元我就去做。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現在你在家是否需要撫養什麼親屬? 被告答 因為我爸爸已經過世很多年了,我媽媽現在在療養院我要負 擔她的費用。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有小孩嗎? 被告答 有兩個小孩都成年了。 辯護人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詢問被告。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在詢問被告之前想請求再聲請調查兩個證據 ,一是請法官當庭勘驗被告手錶戴在哪一隻手,以證明被告的慣 用手是否真是左手。二是想徵詢被告同意,看他能否當庭使用左 手簽出正確名字或一般書寫。這些我們無法在準備程序提出,因 為這些是現在被告當庭才出現新的答辯。 審判長問辯護人 對此有何意見? 選任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檢察官聲請第一項調查證據,關於手錶的事情我們認為跟慣 用手沒有關聯性,因人的手錶會戴在左手或右手,跟他慣用 手其實沒有必然關聯;第二檢察官聲請書寫文字部分確實可 以證明被告的慣用手為何我們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第一項雖然可以請被告當庭展示他的手錶是戴在哪 一隻手,但至於是否就可推斷為被告的慣用手,兩者並無必然關 聯性,故認就此無勘驗之必要;另外請被告以左手部分書寫文字 ,准予這部分聲請,請被告配合。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請被告用左、右手簽名。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配合當庭用左、右手書寫姓名,寫完後這部 分的書面資料再一併提供給本院,先提示予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 法官及檢、辯雙方閱覽。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剛剛大家也都看到被告在註記「左右手」部 分的時候是用右手書寫。 選任辯護人丁昱仁律師起稱:能否用實物投影機當庭提示。 審判長諭知:當庭用證物提示機秀在螢幕上。左邊是用左手寫姓 名、右邊是用右手寫姓名,大家可以看比對一下。 請檢察官繼續詢問被告。 檢察官王凌亞問 請問你今年幾歲? 被告答 我今年43歲。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人生中第一次喝酒是什麼時候?當時幾歲? 被告答 我已經忘記了。我記得好像是18歲。 檢察官王凌亞問 109年3月10日即本件案發前平常你多常喝酒? 被告答 一個月我差不多喝3到4次。 檢察官王凌亞問 每次你大概會喝多少酒?是喝哪一種酒及多少量﹖ 被告答 有時候在家裡會喝啤酒,有時候也會摻雜一些高粱,但高粱 比較少約2到3小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是否會混酒喝? 被告答 我通常不會喝混酒。 檢察官王凌亞問 所以你是一次喝一種酒?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平常你是否會喝醉? 被告答 喝完累了就睡覺。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平常喝酒會到什麼程度? 被告答 我喝完累了就在旁邊休息睡覺。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意思是否說喝酒喝到自己覺得累了就會去睡覺?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喝酒是否有個經驗是喝醉了,清醒後有人跟你說,剛喝醉 時你有做了什麼事情,但你自己想不起來,在本件案發之前 你有無此經驗? 被告答 案發之前好像從來沒有過。 檢察官王凌亞問 在你朋友之間你的酒量是否算好? 被告答 我的酒量算普通。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喝酒有無節制?或是你開心就會喝很多? 被告答 我一個月3、4次都是固定喝多少。 檢察官王凌亞問 能否說你喝酒很有節制? 被告答 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下,因為通常沒什麼事情的時候我一 般有固定頻率。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方稱喝酒後沒有跟別人起過爭執? 被告答 對,沒有。 檢察官王凌亞問 是否記得案發當時你喝多少酒? 被告答 我記得那時候好像喝比平常多。 檢察官王凌亞問 如果像熱炒店的小玻璃杯,平常你會喝幾杯? 被告答 那時候我喝了幾杯忘記了,但那是高粱酒750ml 的那種,一 般來講我可能是喝約五分之一,但是那天我好像有喝到接近 快要一半。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怎麼知道那天喝了一半? 被告答 我記得那時候我們叫了2、3瓶高梁,其他人好像說有搭配啤 酒喝,而高粱幾乎都是我在喝。 檢察官王凌亞問 所以你記得那天最後酒瓶是剩下二分之一,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是怎麼記得這件事? 被告答 我記得那時候喝的時候,在我朋友要離開之前跟我說他們要 先離開,他好像有說桌上有酒叫我記得要拿回去,所以我稍 微有注意一下酒瓶刻度。 檢察官王凌亞問 當時你是否都是自己喝酒?即是否你自願樂意甘心情願喝酒 ? 被告答 當時很開心,因為朋友慶生就找我一起去,我好像是最後到 ,他跟我說「你最後到,那你要多喝一點」。 檢察官王凌亞問 所以當時是否你自己喝酒,並沒有人強迫你?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是否記得去跟死者和徐銳敬酒時經過? 被告答 我記得有去跟他敬酒。 檢察官王凌亞問 在去敬酒當時你自己感覺醉的程度如何? 被告答 當時我有走過去,一開始我有看到我朋友徐銳就先跟他打招 呼,因為他是我認識比較久的朋友,後來我又看到旁邊好像 有被害人在場,所以我就順便拿酒杯好像有朝向他,我不知 道當時是不是走路有一點搖搖晃晃,他看了就把我的酒杯推 開,好像不是很願意要跟我一起喝酒。 檢察官王凌亞問 是要與你確認當時感受如何,覺得自己喝到多醉?你有無什 麼身體反應,比如覺得臉熱熱的、走路會搖晃、或覺得很疲 勞或如何? 被告答 當時我走過去的時候就有稍微搖搖晃晃,然後我的身體在發 熱。 檢察官王凌亞問 當時你有覺得很累嗎?有無想睡覺? 被告答 有一點精神不是很好。就是有一點疲累,因為平常我喝超過 這樣子的時候就會很想很想睡覺,所以那時候我很想睡覺, 但我還有精神就想過去,因為碰到認識的人還是要打聲招呼 。 檢察官王凌亞問 剛檢察官第一時間問你的生理反應如何,為何你沒有提到想 睡覺? 被告答 我一開始說一般喝完酒的時候,在我自己家裡喝的時候,喝 完酒我就會去睡覺,所以當時我那種狀況沒有那麼明顯,那 時候在外面,如果是在家裡比較舒服,我可能喝完酒就睡著 了。 檢察官王凌亞問 所以不是因為檢察官問你是不是有想睡覺,你才這樣回答?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剛說對於案發經過最後的印象是去廚房,然後你拿刀子出 來有聽到酒瓶碎掉?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之後你就不記得,你最後的印象是否就到這裡? 被告答 對,我好像進去廚房,我剛有說進去廚房好像因為知道他要 來,我有聽到聲音就拿起,我所謂聲音就是他好像在罵我, 後來我就進去廚房想說他接下來是不是可能要對我不利還是 怎樣,我就想嚇嚇他,我記得有去廚房。 檢察官王凌亞問 與你再次確認,你最後的印象是在廚房聽到酒瓶破掉,然後 你拿了刀走出來,是否到這裡?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對於案發經過,辯護人詢問時你說記得是在門口,當時有被 徐銳壓住?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所以你記得的部分,是你拿刀從廚房走出來,然後中間不記 得了,下一刻記得是在門口徐銳壓著你?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說有酒瓶碎掉,你是聽到或看到? 被告答 我有聽到酒瓶碎掉的聲音。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是否知道酒瓶是怎麼碎的? 被告答 當時我有聽到有人在罵,在罵的期間一直在飆罵,那時候好 像酒瓶就碎掉了。 檢察官王凌亞問 當時你聽到誰在飆罵? 被告答 那時候是陳駿南在罵,但是他在罵什麼其實我也不清楚,但 是我記得有人在罵。 檢察官王凌亞問 與你再次確認,你說在廚房的時候聽到好像是死者的聲音在 罵人,而且你也有聽到酒瓶碎掉聲音?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剛辯護人詢問時你有說覺得自己可能會被攻擊,你是如何判 斷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可能被攻擊? 被告答 我當時認為他好像是要挑釁拿酒瓶,因為當時我狀況不知道 ,我印象中那時候好像有一點生氣,認為為什麼還有摔酒瓶 的聲音,他是不是要對我不利,那時候我印象中他應該是要 對我有一些不利狀況,我就在廚房不知道哪裡就拿兩把刀。 檢察官王凌亞問 剛辯護人詢問時你說到廚房拿兩把刀是想要嚇嚇死者? 被告答 對,沒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但為何會變成刺死者? 被告答 我記得好像走出來以後我們是不是有再發生爭執,嘴巴有再 講什麼東西我忘記了,反正我講一講精神也不是很好,也不 知道後面發生什麼事情。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意思是否不知道當時為何會變成要刺死者?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與你再次確認,就你方才所述,你說43歲的成年男人,第一 次喝酒是18歲,在本件案發前1、2年間一個月約會喝酒3、4 次,平常會喝啤酒和高粱,會喝到自己想睡覺累了就去睡, 沒有發生過喝到俗稱斷片,就是醒來不記得之前有做過什麼 事情,這是在案發之前?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但是你說這一輩子到43歲不是第一次喝酒,也不是第一次喝 高粱,就案發當天在KK卡拉OK店喝了酒,就這一天把自己喝 到不記得,然後就發生了殺人這件事情,你意思是否如此? 被告答 我也很後悔,怎麼會造成陳駿南的死亡。 檢察官王凌亞問 是問你剛剛的陳述統整起來回答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剛說去敬酒的時候已經有一點想睡,假設這是你的說法, 若依此當時既然你已經想睡為何還要去敬酒? 被告答 因為我認為自己的意識狀態應該可以走過去跟他敬酒,因為 我想大家都認識,只有我一個人坐在那邊喝酒也怪怪的,我 就想過去跟認識的朋友打聲招呼這樣。 檢察官王凌亞問 那時候你的朋友是否都已經回去了?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說案發之前平常喝酒喝到累就直接在家睡覺?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當天既然你朋友走了,而你又說想睡,依照你平常習慣想睡 就回去休息,為何當時還想要去敬酒? 被告答 因為剛好旁邊是我認識多年的朋友,在我一開始進來的時候 沒有跟他們打招呼,我想要離開之前就去跟他們打個招呼說 一聲。 檢察官王凌亞問 為何你說聽到酒瓶摔破以為自己會被攻擊,又說你有聽到辱 罵聲,這些事情在警察和檢察官詢問你時為何都沒有提過? 被告答 當時警察詢問我的時候,因為當時我突然被帶到警察局去問 做筆錄,我印象突然想不出來,因為就像斷片一樣我突然忘 記發生什麼事情,後來我冷靜仔細去回想,才想說我好像有 跟陳駿南發生一些言語上爭執。 檢察官王凌亞問 我們有調查過你在警察局和檢察官面前陳述,所講的過程及 犯罪經過大概都跟你剛所陳述的差不多,為何在警詢時這些 經過你是記得的可以陳述,但特別是酒瓶敲破這個情節你沒 有講? 被告答 酒瓶摔破那時候我印象是很片段,警察問我的時候印象也是 很片段,我們的確有發生爭執,但問題是我到底聽到什麼, 後來我真的認真一直努力去回想到底發生什麼狀況,事後我 想跟他沒有過節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狀況,後來我好像依稀有 聽到酒瓶摔破的聲音,所以後來我想對應該是因為這樣子的 關係,才會讓我的情緒產生那麼大起伏。 檢察官王凌亞問 對於酒瓶摔破這個說法,並不是因為你想要減輕自己攻擊行 為的惡行,而是事後你慢慢回想才把這件事情想起來,因此 今天才在法庭上說出來,是否此意? 被告答 是。 審判長諭知休庭並釋疑5分鐘。(11:20) 審判長諭知復庭。(11:28) 審判長諭知以下依職權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案發之前你跟死者5 之間互動如何? 被告答 就是一般普通朋友。 審判長問 案發當日你在持刀刺入死者身體之前,你們雙方有無發生任 何糾紛? 被告答 我們沒有發生任何糾紛。 審判長問 當時死者有無對你先做任何挑釁動作?除你剛所說要過去敬 酒,而他把你的酒杯撥至一旁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挑釁動作 ? 被告答 他把酒杯撥開以後我就轉身想離開,但是後面他好像有聽到 他在講一些三字經,還說沒有用或怎樣,有一點看不起人言 語。 審判長問 死者有無拍桌? 被告答 其實我印象不是很清楚,可是我有聽到有聲音是沒有錯,但 我不確定那是哪裡發出來的聲音。就是可能有震怒的聲音或 怎麼樣,因為當時他一直在唸,我依稀只聽到他一直在講話 。 審判長問 你能夠確定的是當時要過去敬酒,死者在你面前把酒杯撥到 一旁之後,你是否就轉身去廚房拿刀? 被告答 當時我原本不是想要去廚房拿刀,我記得當時原本想離開就 算了,因為情緒有點不是很好,但問題是我轉身以後被害人 好像一直在講,就是用一些言語但我忘記是講什麼,就講比 較難聽的話。 審判長問 依照你的意思當時死者把酒杯撥到一旁的時候,你就已經轉 身離開,當時你還沒有打算要到廚房拿刀,但是你有聽到死 者似乎是在罵的聲音,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何時轉念跑到廚房去拿刀? 被告答 原本我們是坐對面桌,好像要走過去的時候我有聽到,他在 罵的時候就好像越講越難聽,後來我好像很生氣就跑到廚房 去,我想說不知道他想要怎樣。 審判長問 你說是轉身的時候聽到死者好像在辱罵的聲音,所以你越聽 越生氣就跑去廚房拿刀,在這之前除聽到他在辱罵你的聲音 之外,你是否還有聽到其他聲音? 被告答 就是有酒瓶摔破的聲音。 審判長問 所以你是否因為聽到酒瓶摔破聲音,再加上似乎聽到死者有 辱罵你的聲音,所以你就跑去廚房拿刀,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當時你前往廚房取刀的目的為何? 被告答 我的意思那時候印象是看他不知道想要怎樣,我只是想拿刀 嚇嚇他。 審判長問 所以當時你拿刀純粹只是想要嚇死者?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說拿刀純粹只是想要嚇死者的時候,於何時你才決定要把 刀刺向他?這個過程當時你有無受到其他刺激? 被告答 我記得好像拿兩把刀出來的時候,記得我們兩個好像有言語 上繼續在爭執,就在吵因為他一直在罵,後來因為我很累很 累,我也不知道被他罵什麼,或有回了什麼話其實我都不清 楚,所以我就莫名其妙,後面發生刀刺向他其實這一段我都 不清楚。 審判長問 你從廚房走出後到刺向死者前,係如何持刀走向他?你是否 放在衣服裡面或有亮刀? 被告答 我應該不是放在衣服裡面,記得我是左手拿菜刀,右手拿小 刀,我記得那個刀子比較小的好像拿著比較輕,我記得好像 是右手。 審判長問 所以當時你是右手持本案扣案之殺魚刀?當時你如何從廚房 拿出刀子後慢慢靠近死者? 被告答 對。我是兩手,一隻手好像是拿一支。對,手就這樣子放。 審判長問 如你剛所比手勢是刀子往下擺,然後走出廚房,所以並沒有 藏放在衣服裡面?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在持刀刺向死者前,他有無口出任何言語或行動表示,或 有無酒瓶想要攻擊你之情形? 被告答 因為我們越吵我精神越不是很穩定,因為當時已經很想睡, 接下來發生什麼事情我其實不清楚,我只記得我們有爭執。 審判長問 當時你的神智和精神狀況沒有很好?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為何當時你會選擇非慣用手的右手拿那把刀刺入死者,而不 是用你的慣用手左手? 被告答 當時我的意思只是想嚇嚇他,我沒有要他受到任何傷害的意 思,當時我心裡的想法是這樣,我想拿刀出來他應該就不會 一直在唸、一直在罵。 審判長問 所以你是否有刻意去選擇用哪一隻手? 被告答 我一直想也沒有要他死的意思,就想拿非慣用手,我慣用手 是左手,但當時我是拿非慣用手意思是想要嚇嚇他,不是真 的想要出力去殺害他。 審判長問 換言之你意思是如果要殺害死者,你會選擇用慣用手? 被告答 應該說我只是嚇嚇他,我應該真的沒有意思要傷害他,因為 我們真的沒有什麼仇恨。 審判長問 當時你持刀刺入死者身體部位,為何是朝向他的胸腹部刺入 ?當時你是否有刻意選擇哪個部位或如何? 被告答 其實這一段狀況我已經忘記了,是後來徐銳跟我說殺到人了 才有印象,我的記憶才稍微回復。 審判長問 當時你將刀子已經刺入死者身體後,是否是你自行拔出? 被告答 其實一段我不清楚。 審判長問 所以這段你也不記得了?當時你有無打算再行刺第二次? 被告答 如果我知道不會這樣子做。 審判長問 所以當下你也沒有什麼印象? 被告答 對,我沒有印象。 審判長問 你係何時遭徐銳制止? 被告答 我印象被壓制是在外面吧,我也不清楚到底什麼時候被他制 止。 審判長問 若依照徐銳昨天說法,他看到以後就先去奪取你手中的刀子 ? 被告答 如果按照他的講法應該是這樣。 審判長問 若以你個人印象不記得? 被告答 我不記得。 審判長問 所以從刺入那一剎那之後你就沒有什麼印象,包含怎麼奪刀 ,到你跑出去被制止這整個過程能否交代? 被告答 我沒有印象。 審判長問 當時你所持以刺向死者刀子是否為本案的扣案殺魚刀?這把 刀是否你的? 被告答 是。(後改稱)應該是。這把刀子不是我的。 審判長問 你身高多高?體重多重? 被告答 171。75。 審判長問 你本身有無酗酒習慣?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有無酒精成癮過?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以前有無喝酒鬧事情形? 被告答 我沒有。 審判長問 你喝酒後會如何控制自己情緒? 被告答 其實我一般喝完酒就去睡覺,因為很累我就去睡覺。 審判長問陪席法官 有無問題訊問被告? 陪席法官均稱沒有問題訊問。 審判長問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 有無其他問題訊問被告? 編號3號國民法官稱有。 審判長請編號3號國民法官直接訊問。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你剛說是幾點到卡拉OK店慶祝生日? 被告答 我記得好像是凌晨12點多的時候。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是誰生日? 被告答 一群朋友說要慶生會,是朋友的朋友我也忘記他什麼名字, 因為他看我無聊就找我一起去。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後來他們都離開了嗎? 被告答 後來都離開了。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你12點多到的時候有無看到死者在那邊,或是他比你晚到? 被告答 我去的時候他跟徐銳已經在那邊,我比較晚到。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因為跟昨天徐銳或辯方律師一開始講的時候有點差異,其實 現在手機通訊都很方便,到時候能否提供給我們你明確的到 場時間? 被告答 可以。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想嚇嚇死者,所以你就拿兩把刀子出來,可是昨天證人 說法是你藏起來,如果是嚇他不應該藏起來,而你剛是說有 拿著很明顯,當時你是握起來,就像剛剛你講的一樣是想嚇 他? 被告答 是,在我印象中是拿兩把刀,我一直認為是拿著兩把刀,記 得是沒有發生這種狀況,我記得雙手都有握刀。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敬酒死者撥開,然後你就轉身要離開,當時你有聽到他 罵人,甚至於有酒瓶聲音,那時候是如何判斷徐銳或死者在 罵你,而且你又說精神不濟? 被告答 因為那時候我已經聽到他就直接推開說「走開」這樣子,他 就是有這樣子把我推開的時候,那個聲音我還是印象很深, 所以我才知道後面罵我的人是誰,就是因為他把我推開的時 候也有說話,就是被害人說的。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死者是否長得比你壯? 被告答 跟我差不多。 編號3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你是否覺得受威脅? 被告答 當時的狀況我認為他可能要威脅我。 審判長問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 有無其他問題訊問被告? 編號5號國民法官稱有。 審判長請編號5號國民法官直接訊問。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你從廚房拿兩把刀回來的時候,你眼睛所看到的死者手上有 無任何器具? 被告答 因為我有聽到玻璃碎掉,我出來以後有看到地上好像不知道 是不是碎玻璃,當時我印象真的很模糊,他手上有什麼東西 其實我也忘了,但是我跟他有保持距離,因為我們兩個在對 罵,到最後實際上發生什麼狀況其實我也不清楚,我只記得 我們兩個有在爭吵。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你意思是從廚房回來後有拿兩把刀,你們兩個保持一個距離 還有在爭吵? 被告答 是。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徐銳當時在哪裡? 被告答 那時候他有在旁邊,他應該有看到這件事情。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他有看到你的刀嗎? 被告答 他應該會看到我的刀。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包括死者也有看到你的刀? 被告答 應該是會有看到我的刀。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在你還沒刺他之前死者有看到你的刀? 被告答 是。 編號5號國民法官問 能否說在你從廚房出來手上有拿兩把刀,徐銳在旁邊,死者 在你對面,當時你們兩個在爭吵,他們兩個都看到你手上有 兩把刀,結果之後死者被你所傷害後,你身上沒有任何傷, 這從資料上看來只有腳部,而徐銳也沒有受任何傷,只有你 持刀刺向死者,我的說法你認為對嗎? 被告答 我不清楚徐銳當時狀況有做什麼,因為我自己其實也不清楚 ,可是我依稀記得有去廚房拿兩把刀這件事情。 審判長問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 有無其他問題訊問被告? 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均稱沒有問題訊問。 審判長問 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陳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王凌亞答 我們認為被告方才之供述並不合理,首先被告說整段經過他 只有攻擊的地方不記得,一個斷片之人會只有特別關鍵攻擊 的時候不記得嗎?而且這時間其實並沒有很長,他前面、後 面都記得,卻只有這個部分不記得?再是可以參考他在攻擊 死者之前並沒有什麼特殊情況會造成他腦部或記憶有受什麼 影響,這都跟常情和我們一般人的經驗不符合,說不記得到 底是不是他想要脫罪的辯稱,這請各位法官再自行斟酌。被 告是有飲酒習慣之人,他很年輕就開始喝酒,而在本件案發 之前一個月都有3、4次,這對我本人來說是算蠻頻繁的,而 且他說是喝啤酒或高粱等烈酒,他自己說平常沒有斷片過, 沒有喝酒後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情況,但他在43年的人生當 中第一次這種不記得,就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這樣子的說 法合理嗎?再是剛檢察官詢問與他確認在敬酒的時候有沒有 什麼生理反應,我跟他重複確認過三次,最後在我問他有沒 有想睡覺,他才說有想睡覺。為何一開始他不回答,而到檢 察官提問的時候才回答他有?這個情況其實就是跟著檢察官 的問題選擇有利回答。這樣情況其供述還全盤都是真實的嗎 ?這也請各位斟酌。 最後有關酒瓶部分也是一個不成立說法,他在廚房時聽到酒 瓶破聲音,但在一開始案發時他並沒有講,這部分如剛檢察 官也有詢問他為何如此?他意思說事後才想起來,但為何他 細節記得這麼多,只有這個忘記了?所以這其實是蠻可疑的 。再是酒瓶破了到底是不是死者造成的,其實被告也不知道 ,他只說有聽到酒瓶破了,而且綜合許月娥的說法,其實死 者是有移動的,而聲音跟酒瓶情狀是怎麼樣其實被告也沒有 陳述得很清楚,就這樣的細節到底是他編造或有實際發生也 都請各位法官斟酌。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第一、我們認為被告所述實在,而且他對於案情發生也是覺 得很遺憾,並且也對被害人的家屬鞠躬道歉。 第二、其實就被告所述,當時他有喝醉情形,因此喝醉時對 於事情的認知能力本來就會比一般人而言要低,加上 到現在陳述跟表達,因此很多小細節部分會有前後不 一致,或是有時候想起哪些片段,其實也都是人之常 情,不能因為這樣子就說被告所述可能有些並不實在 。其餘於辯論時再一併表示意見。 審判長問 關於科刑資料之證據,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檢察官郭智安答 我們告訴人有很多話要講,而他寫成一份陳述狀。(庭呈告 訴人陳述狀) 審判長諭知:請提交一份給辯方。 審判長問 對於告訴人所提交的陳述狀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待閱覽後再於辯論時一併表示意見。 審判長問 關於科刑資料之證據,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對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提示並 告以要旨) 檢察官郭智安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被告 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狀況為何? 被告答 高中畢業,目前打臨工,月收入不固定,平均約2 萬多元, 家中有一個住安養中心的母親,我有兩個小孩都已成年。 審判長問 你有無從事過公職? 被告答 以前有。 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請先就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開始 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郭智安答 這本來該是一件很單純案件,但因為有些證人說的話跟以前 不同,又因被告忽然想起了過往不記得的事情,所以事情變 得有點複雜,不過沒有關係,我們還是按照重點逐項來講。 本件審判大概就只有兩個爭點,大部分的事情其實都已被釐 清,被告確實是有拿一把殺魚刀刺進了死者胸腹部,而且也 確實因此死亡,這部分都已經沒有問題,不管被告跟證人怎 麼翻供都還是一樣,而被告也沒有要爭執。 爭執點有兩點:一、被告到底是基於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或重傷害故意?這個涉及到一個人的內心狀態,所以不容易 判斷,各位看到這個爭點一定會想到一個問題,因為這兩個 人看起來好像無冤無仇,怎麼會因為一點小事情就去殺人, 沒有深仇大恨的人真的不可能殺人嗎?這個問題我希望各位 留在心中,我們多數人或許都這樣認為沒有錯,因為我們一 般人或說大多數人都把別人的生命看得很重,才不會因為一 些雞毛蒜毛的小事而去殺人,可是被告有同樣去尊重別人的 生命嗎?我們一般人可能不會因為雞毛蒜皮的事情去殺人, 因為我們認為那是雞毛蒜皮,可是被告是否會就把敬酒這件 事情當成是他重大的尊嚴被侮辱?所以我們不能夠以多數人 的標準去衡量被告,因為其實我們不懂他的價值觀,也不懂 他在想什麼,更不知道他為什麼會陷入到這樣的盛怒,但我 們能做的就是不要去猜他在想什麼。當然,犯罪動機最高法 院有說過,其中一項該去看的因素,但這個因素很多,我們 是要告訴大家犯罪動機不是一個可靠因素,真正可靠因素該 去看他實際上做了什麼,因為人都是口是心非的,你說什麼 不代表真實在想什麼,就像今天被告一下承認犯罪、一下又 否認犯罪,我看可能連被告也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可是實 際上做了什麼事是最清楚的一件事情。舉例來說假設今天嚷 著要減肥,結果每天都一直在吃東西,這就不是一個真心想 要減肥的人,我們就應該回頭過來看被告實際上做了什麼, 可是現在這事情就變得比較複雜了,因被告實際上做了什麼 本來很單純,但後來變得不太單純,一開始我們就提出徐銳 的證述是最一致的,而且那時候他視野範圍是最好的,他距 離死者最近,也是離案發地點最近的人,而且他也是可以目 擊廚房的人,他目睹了全程,甚至也是最後阻止被告之人, 所以事實上徐銳是最能夠證明本件犯罪事實,而且徐銳同時 是被告也是死者的朋友,他不會去做什麼偏袒,所以徐銳的 版本各位一定要當成最重要證據來考慮。徐銳的版本對於犯 罪事實大概可分三個階段,這在前面我們講過很多在此就不 再重複贅述。第一階段敬酒遭拒憤起殺意,這其實連被告及 其他證人都做一樣陳述,一切的紛爭起源都來自於被告跑去 找被害人敬酒,然後被害人把酒杯推開,這個沒有爭議。第 二階段被告隱忍暫離挑選凶器,這個階段就請各位注意,被 告敬酒遭拒後不是立刻發作而是忍了下來,然後走到平常不 該有人進去的廚房,之後他挑選了一把或兩把,總之他沒有 挑選那些雜物,包括桌上的雜物或廚房裡的剪刀、開瓶器或 鍋子等他通通不選,他選了這把刀子,左邊被告自己圈起來 的那把刀子,我們已經提示給各位法官摸過,也實際上拿過 的那把刀子,當然被告也說有拿另外一把菜刀,但檢方認為 那其實不是很重要,因為重點是在於那把真有刺入的刀子, 所以被告這個挑選動作代表了什麼意思?如果他只是想要嚇 嚇死者,有必要特別進去廚房挑一把這麼鋒銳的刀嗎?再是 被告還很深沉,他是伺機接近一刀斃命,這也是最後一個階 段,被告並不是拿著兩把刀揮舞走近死者,因為如果這樣做 死者一定有警覺,甚至如被告所說手拿兩把刀一般人一定會 嚇到後退,所以被告怎麼做?按照徐銳證述,被告是將那把 殺人用的殺魚刀藏在胸前緩緩接近,死者不知道被告為何接 近,當他站起來的時候那把刀就刺入死者胸腹部,這就像是 被告的一個執行計畫,都如同他所設想的計畫一般順利運行 ,這一切都可以證明被告的殺意非常堅決,請各位記住徐銳 的這個版本,這也是符合其他的卷證版本。 事件為何變得複雜?因為這個案件多了第二個版本,這一開 始出現是許月娥為店內會計,剛開始在偵查中她完全沒有講 到酒瓶碎掉,及兩人發生一些口角,從頭到尾都沒講,直到 昨天忽然間講出來,按照許月娥和被告的版本,其實他們兩 人一開始是有發生爭吵的,因為死者推開被告的酒杯之後, 死者還有去拍桌子叫囂,而且還有去做一件事,就是他跑到 店門口附近的酒櫃拿了兩瓶高粱酒,然後大聲叫囂並且敲擊 破碎,這時候被告才從廚房走出來。按照這個版本也是被告 後來翻供的版本,兩人其實有對峙,這跟徐銳的版本不一樣 ,因為他的版本被告是來暗的,而許月娥加被告的版本被告 是來明的,我知道各位一定有好奇心,我也有,我們都很想 還原事實真相,但是我們先把好奇心撇到一旁,就先不管哪 個版本對,不管是暗殺或明殺都是殺人,就算是當著人家的 面這樣去刺別人,難道就變成只是傷害嗎?不是。當然在這 邊我們還是很想要還原真相,因為我們想給死者一個公道, 所要證明給大家看的死者就是被暗殺的,可是請各位也記得 ,就算你相信了被告的版本,也不要覺得就好像被影響了他 就成立犯罪是什麼?是殺人就是殺人,那一刀就刺在胸口上 不會改變。何況許月娥的版本非常多漏洞,昨天在詰問證人 時就已經凸顯出來,她沒有辦法解釋死者的行徑,他要去嗆 聲為何還特地跑到門口附近,拿了兩瓶酒過來嗆聲,他的桌 上明明就有一些酒瓶和酒杯就可以使用,而且被告當時就離 舞台區比較近的地方,他既然要跟人家嗆聲為何還跑離較遠 地方,這一切都很奇怪,還要多開兩瓶高粱酒錢,這完全不 合理,然而這一切翻供的起源都來自於哪裡?我們很納悶, 因為這種不同說法前面都沒有出現過,直到昨天才出現,因 許月娥在證述時就有講到,是因為中間有一個友人去閱卷, 之後告訴許月娥就讓她改變說法,卷內就有律師一直強調的 兩張照片,照片中有一些散落的酒瓶碎片和一張所謂不知酒 的標籤,這代表什麼意義?被告跟大家講故事說這些就是死 者所敲碎的東西,能否單純從這個照片得出此結論嗎?不可 能。案發現場早就被破壞了,而且是很混亂的,因為徐銳和 被告有爭執過也有搶刀過,所以這些東西就代表是死者敲出 來的嗎?我們要打個「?」,而且翻供的許月娥,當初檢察 官就有問她有沒有人去擦拭案發現場血跡,許月娥說是店內 的服務生叫吳天豪只有擦一點,就在救護車把死者送走後, 因為他們只是想整理現場,要擦第二次的時候因為警察來就 沒擦了。但是昨天許月娥說那是服務生整理的,她真的什麼 都不知道,明顯不是如此,她就是當初整理現場的那個人, 而律師卻說許月娥沒什麼做為那個動機,我告訴各位其實還 是有。許月娥跟被告都是這家KK卡拉OK店的股東這個我們知 道,他們到現在都還是,這會不會影響到她作證改變證詞的 可能性?這來自神祕中間人的影響力正是來自被告,因為閱 卷的人只有誰?一位被告加三位律師,只有他們四位有閱到 卷,而我們完全相信三位律師的品性,不可能把這樣的卷證 資料給洩露出去,而且三位律師也不可能有這樣的神祕友人 ,所以我們經過排除法之後,很明確結論就是被告看到這兩 張照片就跑去找中間人,而中間人又跑去跟許月娥做一些神 秘對談讓她改變說法,而被告今天完全順應許月娥說法,就 形成今天這樣很複雜狀況。 最後是最奇怪一點,假設許月娥和被告翻供版本是真的,奇 怪的是兩人正面對峙,死者手拿兩瓶碎掉酒瓶,被告不知道 是拿兩把或一把刀,結果傷痕卻只有一個是在死者的胸腹部 處,其他人都沒有傷,是否會覺得有一點不合常理?他們兩 人彷彿是什麼武功高手一樣,一刀就可以分生死,但不是這 樣子,所以這個版本完全不可信,唯一可信的就是徐銳從頭 到尾都一致的版本。我們講了這麼多,但有一個人已經不能 講話了,就是本案的死者,告訴人一直坐在這邊到現在也都 還沒講話,不過我們其實更想讓死者講話,坦白講我有一點 慚愧,因為很多被害人的遺體有吐露出訊息,我也是到今天 早上聽完法醫的證詞之後才能夠真正瞭解,死者的遺體其實 有透露出很多資訊,這也是他最後跟我們所說的話,我們要 很認真地去傾聽這位死者所講的話是什麼。法醫早上就說了 ,被告戳了那一刀下手力道大而且很快,抽出來的時候比較 慢,那是因為那把刀沒有溝槽設計,可是就是比較慢這件事 情可以看得出來,要更大力道才能夠把刀抽出來,這就可以 看得出被告下手的這一刀絕對不是只想嚇嚇被害人,而且他 下手的部位看起來是從右上腹刺入好像不是心臟,沒有,因 為這把刀不是直接直直進去,而是往左上勾起來,勾破了橫 膈、心包膜,這些都是人體最重要器官。而辯護人也有問法 醫說一般人是不是都知道那邊是人體的重要器官,法醫也有 講了,這不是他自己法醫的專業才看得出來,而是任何一般 人都可以看出來,當然不是說一般人知道什麼是心包膜填塞 或橫膈等,這些其實我也是到早上才知道。可是一般人一定 知道右上側胸腹部絕對不是戳進去後還能夠活跳跳的跑出來 ,絕對不是,腸子流出來會不會死?一般人一定知道。刀子 插進去會不會讓身軀破掉可能讓內臟流出來?一般人也會知 道。被告就是個一般人,他有相當社會充足經驗,他絕對也 會知道,但是今天他卻說了好多遍,這他一開始都沒有講過 只說「我醉了什麼都忘了」,這是一個很不負責任說法,大 家都問過被告,他好多事情都講得很清楚,從他怎麼去敬酒 ,他拿了什麼刀,到他事後被壓制在地上,這些被告都講得 非常清楚,可是問到關鍵被告刺那一刀那時候,他永遠都說 「我忘了」,這絕對不是一個可信說詞。 昨天辯護人一開始幫被告辯護時也有講到,被告沒有選菜刀 ,從他沒有選一把更大的菜刀來推論被告沒有殺人犯意,可 採嗎?各位不知道有沒有聽過一個成語故事叫「圖窮匕見」 ,有沒有聽過荊軻刺秦王?荊軻是拿青龍偃月刀嗎?不可能 。那荊軻早就被護衛攔下了,為何他要拿一把小匕首,因為 他可以用圖把刀藏起來,才可以緩緩接近秦王,這就是今天 被告在做的事,他將那把小刀放在衣服裡面緩緩接近死者, 可是辯護人今天卻說因為被告沒選菜刀,所以他就不是要殺 人,這完全不合理。被告到今天又冒出一個新的辯解說他是 左撇子,我們當庭暫先不管他是不是左撇子,至少我們可以 從他的筆跡看起來,不管是用右手或左手都可以寫得出正確 字跡,而且就算他用左手比較順,但也不代表他用右手不順 ,所以被告其實是可以左右開弓的人,所以不管他是左撇子 或右撇子其實也都不重要了。再是被告說「我只想嚇嚇他」 ,但這嚇得會不會太過份了?他能去跟死者說「我只是想嚇 你,但不小心嚇死你」,這樣合理嗎?最後被告一個最不負 責任的說法是好像把一切都推給死者,說都是死者先挑釁他 的,但這其實就如我剛所說的,許月娥的證述跟被告的翻供 都不可採,死者其實從頭到尾根本都沒有先挑釁對方,而且 還是要提醒大家,就算死者先挑釁被告,也不代表被告就可 以去殺人。 所以綜合以上,本件被告在第一個爭點是具有殺人故意,我 們檢方是認為他是直接故意,就是知道這樣的行為可能讓人 死,而且也積極地想要讓人死,我們從被告的找刀、藏刀的 做法可以看得出他一定是直接故意,可是我們退一步來說, 即便各位法官認為他不具有直接故意,也要去想他可能具備 間接故意,這意思就是知道可能讓人死卻不在乎,被告就是 如此,他一定知道插這刀可能讓人死,但他有在乎嗎?他又 不是外科手術醫師,可以很精準知道這刀要怎麼插才不會讓 人死,他沒有這個在乎能力,他就是插下去,對方死了也好 不死也罷反正就會血流如注,接著就不甘他的事,所以就算 你們不採用檢方說是直接故意,也要去考慮他有沒有間接的 殺人故意,所以被告的殺意相當堅決,請各位法官在爭點一 務必論以殺人既遂罪。 再看爭點二討論比較少,可是這也是本案很重要關鍵,也就 是被告在殺人的時候他有無進入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顯著降 低狀況,如果有,按照刑法第19條第2 項可以減輕,我們先 來看法條這其實沒有那麼容易,因為有很多要件各位要去檢 視,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 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 刑。前項原因就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這要提醒大家 是行為時,如果是行為後過1 、2 小時才陷入這種狀態就不 算,要行為時也就是在刺入當時,而且要有導致一個狀態有 兩種,一種是辨識能力減低、一種是控制能力減低,不過這 裡講的辨識能力是要去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如果被告只是把 一個人從藍色看成綠色,或他只是走起路來會有點歪歪的, 那其實不是這個法條要規範對象,而是要辨識行為違法,意 思是被告的酒醉程度必須要到他已經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 了,必須要他不知道原來殺人是違法的,這樣子才有可能減 刑,各位這一點很重要,不是一般知道的事情。再是控制能 力,是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這裡所談的同樣也是,叫被 告控制自己不要去做違法行為的事,所以假設今天被告是喝 醉酒以後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這殺人也仍然不能減刑 ,因為不管做任何行為對於他要不要殺人間沒有關聯。辯方 必須要說明的是被告因為酒醉狀態而讓他很難控制自己不去 殺人,這樣的說明才算完成。 再是其能力必須顯著減低,各位不只是減低要顯著減低,因 為我們其實都知道會想喝酒或多或少就是想放輕鬆,可能控 制能力或多或少會有一點下降,但要到顯著減低才可以,不 然這個世界會大亂。最後也要請各位思考顯著的標準是什麼 ?這個問題可以先放在心上。辯方提出一份鑑定報告,坦白 講有很多問題,雖然我們檢察官自己去函詢榮總,只是這份 鑑定報告真的已經逾越了鑑定精神科醫師專業,先看其鑑定 依據是什麼?鑑定醫師其實就是憑三個依據來認定被告當時 的精神狀態,第一個依據是從被告案發後1 小時呼吸酒測值 達到0.58mg/L,這個依據什麼都沒辦法認定,因為這是案發 後1 小時酒測值,但我們要探討的責任能力應該是案發當時 呼吸酒測值,再是辯護人要用回推方式來計算案發當時的酒 測值,數字也不代表什麼,這就是早上法醫告訴大家的,每 個人酒精耐受程度不同喝同樣的酒有人好端端、有人睡著、 有人嘔吐、也有人發酒瘋,重點要看實際情形,我們一直在 問被告和證人,都發現被告至少已經不是第一天喝酒,已喝 過不少次,他的酒精耐受度按照法醫說法,也會比不常喝酒 的人更高一些,所以第一個依據不成立。第二個依據是後來 從被告到警察局的時候精神不濟,這用白話文來翻叫想睡覺 ,案發當時是3 點半,被告到警局時是凌晨4 點多,這時候 大家都在睡覺,所以精神不濟就代表是因為喝酒造成的嗎? 不一定吧!睡覺同時也會造成精神不濟,想睡覺也會。更何 況就算想睡覺,這跟我前面所說辨識行為的違法能力,和控 制行為不違法的能力有關嗎?沒有吧,一個想睡覺的人還是 可以期待他不要去殺人吧,所以這個依據也不成立。第三個 依據被告自稱已經不記得案發經過,在此我們是認為醫師是 完全接受了被告講法,但他的講法本來就是可疑的,當然醫 師基於信任個案的觀點出發我們也尊重,但不能用有可疑的 論據去證明最後論點,更何況不記得這也是事後發生的事, 一個健忘的人還是得負責,縱使不記得自己過去做過什麼事 ,但只要過去做的事情當下就是清醒的,你是有責任能力的 ,該負責還是要負責。所以各位一定要去詳加看這份鑑定報 告的每一字每一句,就會發現雖然鑑定人是一個合格很棒的 醫師,但是在這整個鑑定推論當中充滿著很多問題。所以最 後結論前提,也就是本案行為時被告的精神狀態有因酒精後 引起急性酒精中毒,造成衝動控制力減低而犯案之可能,就 是建立於上述三個錯誤依據而不可採信。還有一個不可採信 的理由是最終結論,推論的邏輯有問題,這個鑑定報告後來 推論就是會構成刑法第19條第2 項法條。可是這個推論有問 題,前面從那三個錯誤依據所得到前提應該是造成衝動控制 力減低而犯案的可能,可能意思就是不是一定,可是所推論 到的結果卻是故李員於本案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這個情形, 所以這個推論邏輯是過於速斷的,是從不一定推導到一定。 第二個推論邏輯太速斷的地方是從顯低推斷到顯著降低,法 條的構成要件是顯著減低,但是明明所得到的結論頂多也應 該只有減低,這中間還欠缺一些依據,所以這份鑑定報告整 個看起來不可採,那怎麼辦?坦白講我也會有點慌張,檢察 官那時候去請求函詢就是因為我們都知道要做這個決定很難 ,所以希望有醫師幫我們背書,但現在醫師沒有辦法幫我們 背書怎麼辦?就要自己重建證據去認定,這也是最高法院講 的,法院的判決也就是各位的判決的認定是不受鑑定意見之 束,這個鑑定只是一個參考,要不要採用全在各位法官心中 。 我們看了這些證據,被告刺死者的時候有醉到難以辨識自己 在做什麼事的程度嗎?我們去回想這些證人證詞,敬酒的時 候好好的,被告沒有跌倒,他走去廚房的時候也好端端地, 還有辦法拿出一把刀子出來,而他走出來的時候認得出人, 也都有辦法做出一些正常社交行為,後來當警察到場的時候 他坐在那邊也還保持清醒,各位可以從這些證據去想,被告 那時候真的有醉到難以辨識自己在做什麼的程度嗎?他可能 頂多走路比較慢,或者有一點搖晃,但是該知道的他一定還 是知道,就像在警察局他也都有講,他知道刺人家的胸腹部 可能致命,也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事情,這些他都知道,所以 酒精顯然沒有影響到這個程度。再是被告刺死者的時候有醉 到難以控制自己去殺人的程度嗎?他或許比較難以控制自己 不去大小聲,或是去走直線,這些可能都是他難以控制的點 ,但他真有難以控制自己到不去殺人嗎?其實昨天店內的人 員作證時也都說,從開業至今也看過有一些人在卡拉OK店裡 面起衝突,可是至今有每次都演變成殺人嗎?沒有吧,而且 被告明明就有按捺住第一時間的怒意,在被告敬酒遭拒時不 是立刻發作,他先忍住了再去找凶器而且還藏起來,並沒有 當場揮舞,顯然他控制得很好,被告已經不是不能控制或難 以控制,他是到最後一刻的時候不想控制,在此時他把殺意 整個宣洩出來,而成為那最後致命的一刀。 最後請各位在做判斷的時候,顯著這兩個字沒有一個公式, 沒有任何的最高法院判決告訴你顯著要怎麼樣去定義或給標 準,請各位想,如果你把顯著這標準拉得太寬鬆,什麼樣的 人在酒後殺人都可以說他的責任能力已經顯著減低了,那這 個社會會不會有點太可怕了一點。這邊檢方沒有要給大家答 案,只是希望我們去思考,各位在解釋法律的時候要把正當 的感情給帶進來,這也是我們為什麼需要國民法官的原因, 當然不是說可以去超越法律的文義做解釋,因為那就不是正 當的法感情了,所以我們不去叫大家說要把殺人的人範圍擴 充到一般動物,沒有要做這種超乎文義解釋,只是希望各位 在做顯著這個很不確定、很模糊、很抽象的法律概念的時候 ,可以讓自己的法感情,對法的期待給加進來。最後如果各 位接受了這個鑑定報告,當然我們是不希望各位去接受,假 設各位採納了榮總的鑑定報告,也請能注意刑法第19條第3 項有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 用之。翻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假設被告陷入這樣的醉態是他 自找的,他明知道或有可能知道自己會陷入這樣的醉態卻還 這樣喝酒,那前面的減刑規定都不能用。酒醉的我還是我, 就因為是清醒的我造成現在酒醉的我,那這個清醒的我即被 告有無此自覺呢?我們從被告的飲酒經驗,他已經不是一天 兩天喝酒,而且那天是他自己想喝,沒人逼他喝、也沒有人 灌他酒,他顯然是自行招致,所以就算各位採用了那份鑑定 報告,你們接受了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第2 項,也請各位再 適用刑法第19條第3 項,而依不適用第2 項,以上就是檢方 論告。結論就是被告在爭點一他要成立殺人罪,而爭點二他 不能減刑。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進行答辯。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被告利益進行辯護。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謝謝檢察官為我們所敘述這麼一個精采故事,但這是否有充 分證據能夠做支持,及在法律的適用上是否完全如檢察官所 說這樣,我想還是要聽聽看我們這邊想法。本件最主要我們 還是把條文部分跟各位再次說明,殺人重傷致死、傷害致死 的最主要差別還是在於行為人其主觀上行為當下,即他那把 刀刺入當下腦袋中到底在想什麼?那叫犯意,事前及事後都 不算,行為人即被告當時刺下去那一刀他腦袋想什麼?我要 說我們都不是神,怎麼會知道當時發生何事?那怎麼辦?那 就用證據來證明、去推估。而被告如果今天不是一個有特殊 身分、資格、有特別能力或思想的人,其實他就跟我們大家 都一模一樣就是一般人,一般人在當時怎麼想?其實就是被 告怎麼想,這也是為何要用國民法官來參與審判的一個很重 要原因,如果是殺人,就像剛檢座也跟大家說明得很清楚, 殺人就是要有殺人故意,那是我知道這是一個人,但我想要 讓他死亡,或說我一刀刺下去知道他可能會死,但是他死了 我也無所謂,剛剛好而已就是如此而已這叫殺人。什麼叫重 傷致死?就是我沒有想要他死,但是我想要使他受重傷,但 刺入後世事難料誰曉得會發生何事,結果不小心人死掉了, 但死掉並不是我原本想要的目的,也不是我能夠認識範圍。 而傷害致死也是類似概念,我只是想要讓他受普通傷害而已 ,但是沒想到刺入後他怎麼就死掉了,也不是我一開始想這 樣,而是始料未及的事情。對於被告在行兇的時候腦袋到底 在想什麼?我們要由證據來瞭解。 那什麼叫故意呢?如剛所講要有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這所 謂犯意是一樣意思,所以各位法官一定要記得一件事情,被 告的手在刺入時,他大腦裡面到底在想什麼?實務上面這其 實也就是一開始審判長有給各位國民法官所謂審前說明裡面 的資料,我們再提出來提醒,我想大家應該也都已經很瞭解 。如果今天這是所謂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在刑法上面所給 的名詞叫結果加重犯或加重結果犯都無所謂,但是其概念就 是在於我知道,譬如今天傷害致死時我知道在傷害他,但是 就死亡結果而言不在我的認知範圍內。這跟殺人差在哪裡? 一定要特別注意,就是要以事後第三人的客觀立場,觀察行 為前後客觀存在的一般情形用證據來看,用事後第三人各位 都是,也都是我們社會一般人,在行為人當時所處的環境底 下去看其傷勢被害人有無特別行為,他的身體狀況有無其他 人介入,及當時的環境,還有一切事情來綜合判斷,這也是 最高法院告訴我們的,是不是殺人?有無殺人故意?你腦袋 裡面有無想要致人於死?要看受傷部位、程度、凶器種類、 凶器如何使用,以及他們之間有無恩怨,攻擊結束後又發生 何事?行為人有無去做其他事情來綜合判斷,而不能單純就 是否為致命部位,就來認定是有殺人故意。如果今天並無殺 人故意,那就不能以殺人罪去處罰他。然本件案發經過這兩 天下來各位法官應該都非常瞭解,而且剛才檢座也有說明了 ,所以這部分我們就先略過。 接下來看證據問題,什麼叫做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而犯 罪事實就必須按照證據來認定,沒有證據是不能認定犯罪事 實的。但犯罪事實要如何認定?證據要怎麼取得?是檢察官 負有實質舉證責任,亦即如果今天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不 足以做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時,並無法說服各位達到一個 有罪心證,這也是審判長一開始有說的,是不是達到沒有合 理懷疑的一個確信程度,要達到這樣子的舉證確信程度,我 們才能認定有構成這個犯罪,而不以被告提出積極證明自己 無罪為必要,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舉證方式或是規定,刑事訴 訟法的原則就是如此。 再看本案有何過程,對於一些簡要證據我們會作說明,第一 有關證人徐銳,如剛檢察官對於徐銳的證詞是深信不疑非常 相信,認為他一個人的證詞就可以推翻其他人證詞,但是好 像又忘記了一件事情,徐銳當時為何會在現場?他在喝酒, 而且是跟死者一起喝了很久,如前面詰問時也有提示過照片 ,當時他自己說用所示酒杯喝了2 、3 杯高粱,雖然我們不 知道徐銳對酒精的耐受程度如何,沒有錯,每個人對酒精的 耐受程度並不相同,但如果喝高粱是用這樣的酒杯喝了2 、 3 杯以後,我想多少會醉吧,一個喝醉酒的人所說出的話, 當然他在現場的認知、理解及看到,可能都不見得是完整、 清晰,因此徐銳所說的話真的那麼毫無破綻,都能夠陳述一 致,而就能代表當時的事實嗎?我想恐怕也不一定。更何況 他在當證人的時候對於很多細節也都不清楚,譬如他說被告 是把刀子藏在衣服裡,但他也無法正確說明刀子怎麼藏,其 實這是一個很特別情形,徐銳並且說被告一言不發就把刀捅 進死者的身體裡面,這是否合乎常情?尤其可以看到被告和 死者之間其實是認識多年好友,他們會去喝酒,一年有好幾 次也有好幾年了,之前也無任何仇恨,這樣會想要殺人嗎? 我們說天底下有三大不能容忍的事情:殺人父母、淫人子女 和擋人財路。他有嗎?沒有。但當日被告為何會一言不發, 突然因為有人罵他幾句話,拍桌子說你在這邊大聲什麼,然 後就一把刀捅入,有可能嗎?更何況有出鑑定報告是說被告 沒有精神障礙,我們會看到有一些犯罪是沒有原因的,就像 現在有一些隨機殺人的事情發生,往往鑑定是因為有精神分 裂症或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沒有,他智力跟一般人一樣,可 能只有一點點情緒障礙,他又為何會一言不發就拿刀殺人? 所以徐銳所述是否真的那麼可採?從此處就可以看得出來。 如剛檢方也有提到「荊軻刺秦王」,為何如此?圖窮匕見。 問題是因荊軻跟秦王有深仇大恨,國破家亡,因秦王要把荊 軻的國家給滅了,所以派他去把秦王幹掉。但問題是今天死 者是否要將被告的家人給滅了?並沒有,就如我剛所說的天 底下有三大不能容忍的事情,這些都沒有。所以這樣子的比 喻恐怕是引喻失義。 再看證人許月娥,檢方一直說她後來翻供,但我不是很理解 為何會這樣講,我覺得人本來就會有很多次陳述,而所為陳 述有時會互相一致或不一致,也可能互相補充或有更正。但 從許月娥的陳述我們可以瞭解幾件事情,她在警察局做筆錄 時很緊張,如果一個人從未到過警局做過筆錄,而且又是一 個凶殺案且有人死亡,相信任何人都會緊張,而且許月娥也 有講當時她很緊張,警察沒有問她不知道要講這一些等語。 為何後來許月娥到法庭上會這樣說?說是因為有人跟她說閱 到卷內資料,為何她沒有把當天事實一五一十講出來,她才 發現原來還要講這麼多,這些應該要講,但我不知道她當時 在警察局是故意還是疏忽沒有講這些,但是不代表他在審理 時所述就不可信,因為她跟在警察局所講的沒有矛盾,充其 量只是補充她在警察局沒有講這些內容,她講得更詳細更豐 富而已,而其所講的內容確實跟卷內事實是相符的。尤其許 月娥是檢方所傳喚證人,如果今天是被告想要傳喚對他有利 證人,其實剛檢方可能一直想要去塑造一個情形,就是我們 跟許月娥串通好了,把資料給她看,讓她看圖說故事後,然 後被告就跟著許月娥的話一樣再看圖說故事,但問題如果是 這樣子辯方就傳許月娥來作證就好。 檢察官郭智安異議,這與事實狀況不合,因為是檢辯雙方都有傳 喚證人許月娥。對此辯方有偏見,希望審判長能解釋。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起稱:這是我們的辯論內容。 審判長諭知:關於辯方有無聲請傳喚證人許月娥部分,請辯方依 本案實際狀況一併修正,但因目前是辯護人在進行言詞辯論,所 以也沒有所謂異議問題,並請雙方斟酌。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所以我認為許月娥不是翻供而是補充偵查中的一些說法,而 且她的說法也可以代表幾件事情,第一是被告和死者之間當 時是有爭執的、第二爭執以後死者有到櫃檯拿了兩瓶高粱酒 並打碎,所以櫃檯有放高粱酒,因許月娥的位置就在櫃檯, 所以當然她會看這件事情比較清楚印象就比較深,她就在旁 邊,我們也有詢問過許月娥和張月桂,她們也說一般人不見 得會到櫃檯去拿酒喝,所以今天死者會到櫃檯去拿酒,而且 一次拿兩瓶高粱,我想他的目的不是為了要拿回去喝酒,更 何況現場後來就在1桌地方,從櫃檯拿酒到旁邊1桌就敲破了 ,但原因是什麼我們不知道,許月娥沒有講因為她跑到外面 去,可能是她害怕之後會有一些衝突發生,所以到底敲破酒 瓶是為了什麼事情,然後敲破酒瓶後直到最後被告把刀捅入 死者身體,這期間是許月娥沒有看到的。至於現場整理了一 半,沒有錯,我想很多人不會知道經營小吃店的店家不太知 道刑法上有所謂的湮滅證據罪,即湮滅他人對於犯罪的重要 證據不太瞭解。尤其是一般路邊小吃店對碎玻璃、碎酒瓶或 髒汙品去清理,這是很合理且正常事情。更何況當時清理到 一半是警察來告知他們不能再清,才發現這個原來是不能清 理的,所以他們也就沒有再清了,也就因為如此,所以當警 察去拍照時還能拍到在1 桌旁邊剛好有金門高粱碎掉的酒瓶 跟酒標,就代表許月娥講的應該不是假話,不然警察怎麼能 拍出這個照片,所以這應該就是事實。 再來就張月桂部分,在本件案發過程她大部分時間都在外面 講電話,所以她可能沒有聽到店內到底發生何事,但從張月 桂的證詞可以讓我們瞭解幾件事情,不只張月桂,許月娥也 是一樣,她們兩個都認識被告和死者,也都說被告其實沒有 鬧場過,喝醉酒沒有去鬧事過,也沒有跟人家發生衝突,這 麼多年來都是如此,而今天被告為何會發生這麼激烈反應, 可以看出來應該有兩種可能,一是當天他喝太多酒了,他自 己也說之前可能沒有喝過這麼多酒,因為當日有朋友要慶生 ,而他又遲到要罰三杯也是社會常情,在喝這麼多酒之後超 過他的身體負荷,恐怕也不是他自己知道的事情,在這種情 況下因此第二個原因是跟死者發生口角爭執有不愉快,我們 從來都沒有說過要把責任推給死者,因被告也承認他這樣是 不對的,只是我們要考量被告當時為何會有這樣的動作,就 是因為有叫囂和辱罵,或有一些怎樣爭執,因被告自己也不 是記憶非常清楚。其實我一直覺得從整個案情發生真的無法 切到那麼細,譬如敬酒、撥開、生氣、轉身、去拿酒瓶、敲 碎、去廚房拿刀、繼續罵、捅進去、奪刀等對於剛所說這些 話的時間加給來總共可能不超過20秒,是我猜的,在現場整 個環境裡面,要說被告有怎麼樣處心積慮去計劃這樣一個犯 罪,說他早有殺意,就是要致他於死,我想是有一點言過其 實,就在那電光火石的幾秒鐘時間內爭執、不爽、謾罵,他 已經很生氣了,卻又聽到有人繼續罵他,然後他就跑到廚房 裡面,那時候他精神已經不是很理解了,他去廚房裡面一手 拿殺魚刀、一手是拿菜刀,而且剛看被告寫字確實左手字寫 得比較漂亮,若按照一般常識來理解他應該就是所謂的左撇 子,他左手拿菜刀是更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更嚴重的凶器, 但他是右手拿殺魚刀刺入,在這瞬間刀被奪走,然後他就走 去門外,所以要說被告主觀上真有殺人意思嗎?可以反過來 講,被告如果當天是慣用手左手手上拿菜刀,右手非慣用手 拿殺魚刀,在卷內證據裡面可以看到這兩刀最後是同時放在 該卡拉OK店的某一個角落的紙箱上面被發現,如果當天被告 只拿一把刀,那把菜刀理論上應該是在廚房內而不會在照片 中,不會跟殺魚刀放在一起,因從提示照片中可看到這那兩 把刀是同時放在紙箱旁邊,甚至是卡在縫隙旁邊,就代表被 告說他同時拿兩把刀出來這件事情應該是真的,然後因為最 後被奪走,後來就被放在那個紙箱附近,若真是如此,我們 反過來想,如果今天被告真要殺人,而在座各位是被告的角 色身分,如果拿菜刀往人頭上砍下去好像更快,但若是刺入 殺魚刀死不了,真的死得了嗎?不見得。 人在犯罪都要考量犯罪成本,如果今天一刀就可以把人砍死 ,幹麼要砍第二刀?就像去偷東西一樣,我會考量這次要偷 多少,如果現場有10萬跟1 萬元,我要偷一次當然就拿10萬 元走,怎麼只會拿1 萬元?我還要考量會不會被抓到,這其 實就是一種人性,如果今天真要砍人我就拿菜刀去砍就好, 若要拿殺魚刀去戳那我就會戳他三次,為何只戳一刀?這也 是一個很奇怪的事情,但這是否就證明被告主觀上其實並沒 有致人於死這樣的目的。再看法醫今日到庭作證時所述,第 一、對於傷口大小大於刀刃大小,有可能在戳刺的時候是動 態的,但不代表被告戳了以後再動,而是相對而言兩人在動 態過程中導致傷口比較大,第二是說當戳入身體後,其實一 般人是知道裡面有內臟,這連幼稚園的小孩也知道人的身體 裡面有內臟,但是我們不會知道戳在哪裡,尖刀是戳在胸口 下方不是上面,也不是左邊靠近心臟,而且要注意一事,當 被告在刺入這把刀的時候他已經喝很醉了,尤其在案發後1 小時他的呼氣酒測值還高達0.58mg/L,行為時喝酒應該是更 多,因為我們不可能想像在行為後到警察局還有喝酒,所以 酒測值一定是比行為時更高。 如果今天我是被告,當時我很生氣拿一把刀想要嚇唬他,也 許他有傷害犯意,但是尤其要注意,當我刺入時,能否有辦 法很精準去判斷今天就是要刺哪個部位?但因為那個刀子蠻 長的,所以刀戳入後由下往上、由斜角到心臟,這恐怕也是 被告始料未及的事情,當這把刀戳入時我怎麼知道會戳到心 臟?各位是否知道自己的心臟確切位置在哪裡?我不知道, 只知道大概位置,這樣我能戳到嗎?我也不知道。所以法醫 有說因為戳到心臟導致心包膜填塞,因此這是直接的死因, 某程度這是個事實我們都不否認,但被告是否真的知道他這 樣一刀刺進去會造成此結果嗎?恐怕不一定。法醫還說在死 亡證明書上面記載死者死亡時間是5 時30分,而整個案發時 間點可能約從3 點半開始發生,而到4 時10分送到醫院去, 到5 點半最後死亡,但法醫也說急救無效放棄急救而死亡, 但很顯然不是馬上就死掉,這也可以證明一事,就是被告下 手恐怕也沒有那麼重,到一下手馬上就不治而沒有呼吸心跳 。所以綜合來講,被告在案發當時拿一把比較小的刀子所刺 傷的部位和傷勢,就如我剛所說,再加上死者生前曾經有跟 被告拍桌三次挑釁而發生爭執等事情,可以證明被告其實主 觀上沒有殺人故意。 對於爭點一部份我們做個總結,被告當時確實有跟死者發生 口角,被告當時精神狀況不濟是因為受到酒精影響,這也有 精神鑑定報告可以證明,因為他在很生氣情況底下到廚房拿 刀子,為了要嚇唬死者,或是有傷害他的意思而不小心刺入 太深,但是否有刺得太用力?也不一定,因為殺魚刀是很鋒 利的,這也可以很快速地造成很平滑的傷口刺入,刺太深到 達心包膜產生死亡結果,這其實並不是被告在行兇之際主觀 上能預見得到,或能夠想像得到會發生死亡的事情,也就是 死亡不是他所情願的事情,也不是他樂見的事情。因此我們 認為被告頂多可能所構成的應該是傷害致死罪。最後有關被 告行為時的辨識及控制能力是否有顯著減低?因被告1 小時 後酒精濃度還是很高,在案發時他確實有飲酒,我們有鑑定 報告,而檢方對此報告的證明程度有提出非常多質疑,但我 想還是要回歸一句話,我不是精神科醫師,我想在座各位可 能也不見得是,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這樣的專業能力,但是 如果我沒有這樣的專業能力,但會信任一個有專業能力的人 所做出的專業判斷,尤其這不是一個路邊的身心科診所醫生 所做出來的分析報告書,而是臺北榮民總醫院官方所出具的 精神鑑定,此鑑定的最後結論是認為確實沒有錯跟檢方所述 相同,被告在行為時要去判斷他到底認知有什麼辨識能力? 他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第二何謂控制能力?他能否依照 自己的認知去控制他的手?達到顯著減低,因此按照19條第 2 項規定,我們認為應該是要被減輕,因其責任能力是降低 情況,所以應該要被減輕其刑。以上是我們的辯論。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 檢方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進行異議,這就是剛剛中間 有打斷律師的辯論也是因為此原因。因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6 條立法理由,在辯方於辯論程序當中,這時候檢方應該也可 以進行行使異議權。所要異議部分是針對辯護人剛剛有講到 許月娥是檢方所聲請傳喚證人這點,來推論這好像都是有利 於我們檢方的證人,此部分我們認為與事實不符,請求提示 準備程序筆錄,用以說明其實當初是辯護人丁昱人仁律師也 有希望聲請傳喚許月娥,所以證人許月娥事實上是檢、辯雙 方都有要聲請傳喚。 審判長問 檢方是否希望辯方能夠釐清證人許月娥是當時雙方都要聲請 傳喚的意思? 檢察官郭智安答 對,應該是針對法院的訴訟指揮。 審判長諭知:剛剛已經有跟辯方律師說過這部份是要做澄清的, ,我瞭解檢方意思是為了不想讓國民法官有偏頗之虞。所以在此 要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在準備程序時以及昨天審理程序我也有 提醒檢察官在就第一位證人行主詰問時由於後面三位證人雙方都 有聲請傳喚,所以針對律師在行使反詰問的時候,也希望檢方能 夠注意異議權的行使,這部分就是在一併向國民法官說明當時辯 方有這三位證人確實是有聲請傳喚,也包含許月娥部分,希望國 民法官能夠瞭解。所以有關剛剛辯護人在進行答辯的時候似乎尚 未就此部分事實再為清楚呈現,若是針對此部分異議,本院在此 就做一適當闡明跟釐清。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起稱:這個部分抱歉,因為剛剛講話可能有一 點太快或太激動,所以我們做更正。確實證人許月娥是檢、辯雙 方都有傳喚,但因我一直認知昨天主詰問是由檢方,所以剛剛我 講太快就以為通常主詰問是聲請人那一方,我這邊更正是雙方都 有傳喚。 檢察官均答 對此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告訴人 你與死者是何關係? 告訴人答 我是死者的哥哥陳駿雄。 審判長問 對於本案被告如果成立犯罪,關於刑度有何意見? 告訴人答 因為一個人死了就回不來了,目前我還無法接受我弟弟死去 的狀況,我希望要給被告一個嚴懲就這樣。 審判長問 本案案發後到目前為止,被告有無與你們談過和解? 告訴人答 他沒有跟我們和解,但是我也不希望跟他和解,因為我覺得 一條生命就這樣沒了,如果以和解方式拿到和解金,其實會 讓我覺得我弟弟的命大概只有這樣子的價格,這我無法接受 ,因為我覺得生命是無價的。 審判長問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 有無其他問題訊問告訴人?(原則上僅限於釐清其陳述意旨 之範圍內) 國民法官(含備位國民法官)均稱沒有問題訊問。 審判長諭知請就被告之科刑範圍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江佩蓉答 現在已到量刑辯論階段,會由檢、辯雙方分別來說明被告要 判處什麼刑度,我希望各位國民法官不要再用自己的腦袋去 思考,反而是用你的心去感受這個案件,當我們在家裡如果 看到新聞有發生這樣一個情形,有一個人喝了酒因為發生一 點糾紛就拿刀捅死人,當看到這樣的案件會覺得應該要給這 個人什麼樣刑度,才是符合社會的合理期待,而能還死者和 其家屬一個公道呢?在做出這個決定前我先給各位國民法官 一個概念,我們刑法上的殺人罪處罰的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 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到15年,若再重就是要判到無期 徒刑,最重可處死刑。而重傷害致死和傷害致死兩個罪刑度 ,可從所提示的比較圖就可以看得出來,無論殺人或重傷害 致死或傷害致死,其實刑度範圍有很大部分是重疊的,可以 得出什麼結論?意思是說無論用哪一種犯意殺人導致死亡, 只要是故意去攻擊別人導致死亡,都應該要受到這樣嚴厲的 刑事處罰。再是因為本案檢察官主張被告是成立殺人罪,而 且不存在減輕刑罰事由,所以在這樣刑度範圍內,檢察官主 張應該要判處被告最少有期徒刑15年處罰,才是符合我們社 會的合理期待。大家可能會想為何是15年,檢察官是否沒有 去同情被告身分,也沒有去仔細思考這個案件的發生經過? 再就刑法57條所規定的量刑考量因素來一一回顧本案件,有 哪些是量刑考量因素?首先被告和死者是何關係、被告下手 動機、他犯罪使用怎樣的手段、造成什麼損害、他犯罪後的 態度又如何、以及被告的品性,他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一、被告與死者關係: 這應該所有證人都有講到過,他們會偶爾在店內遇到, 兩人私底下並不是好朋友,也不是很熟的關係。 二、犯罪動機部分: 被告說有被激怒,但檢方是相信徐銳說的版本,死者只 是不願意跟他敬酒而已。然各位法官也許會覺得為何這 樣就會引起被告這麼大殺意,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回頭去 看被告的背景,在警詢中他有講到那時候是失業狀況, 對一個失業者他所有的東西就是這間卡拉OK店,因為他 是股東,他覺得這間店是自己人生唯一的自尊最存在地 方,在這裡他可以是店長、是老大,可是在這樣一個環 境下死者是何角色居然不喝被告的敬酒,在這樣的優越 感差距下導致死者單純不是敬酒行為徹底被激怒,再加 上他覺得死者是一個什麼角色,光是這樣的想法就回應 到了剛郭檢有講到的,他其實並沒有把死者的人命看作 一回事,他不在乎他人生死,之後他去廚房,在場就有 那麼多東西可以拿,但為何他要特別去廚房,如昨天證 人也有講到,被告在案發前應該沒有去過廚房,是因為 廚房才有刀,現場有很多東西,可是他要拿的是刀,為 何如此?因為他要殺人,他選了最鋒利的那把刀一刀斃 命。剛辯護人有說這樣插下去怎麼會知道插到心臟。當 然知道,因為刀右上是往心臟方向刺是當事人在控制的 ,所以被告用這樣的手段造成死者死亡結果。我們回顧 整個犯罪發生經過,死者有做錯什麼事情嗎?他沒有做 錯事情,他跟所有平常人都一樣,我們辛苦工作一個禮 拜,在周末夜晚想要放鬆一下,想跟自己喜歡的朋友喝 一點酒、聊聊天、唱唱歌,原本是一個很開心地晚上, 但是被告出現了,死者可能覺得那一天已經喝很多,就 不想要再喝,也有可能他有聽聞一些事情,或許他不是 很欣賞被告,所以他把酒杯撥到一邊,就只是這樣的單 純行為惹怒被告,導致遭到被告報復猛刺,我們有一定 要去順從一個喝酒的人敬酒要求嗎?沒有這樣的義務。 被告把髒水潑向死者,說他有打破並辱罵他,因為死者 已死他無法去辯駁這件事情,他沒有辦法回應潑向他的 髒水,但是檢察官要說,潑髒水的人是會滴到你自己的 鞋子上,所以各位法官可以想想,這樣去串證及辯解的 被告是否值得同情?我們想要的是什麼生活,可否不要 再讓這樣的案件再次發生,但要怎麼做?就是要透過各 位法官的力量做出一個判決,讓社會知道這樣做是不對 的,因為這會受到嚴厲處罰。我們都有經驗在餐廳用餐 時旁邊的人在喝酒,是否就一定要像被告要求的一樣, 我們要順從喝酒的人要求,而不能勇敢去做自己,表示 出自己的意見。如果今天各位法官覺得被告喝酒情有可 原,可以減刑或從輕量刑,那是不是等於我們有義務要 去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而必須去承擔有人用喝醉酒名 義去攻擊或傷害他人,但他不用負完全責任,這是我們 想要的社會嗎? 三、犯罪造成的損害: 可以很簡單地說是人命,但這背後是什麼樣的沉重意義 ,所代表是一個年輕希望的殞落及一個破碎家庭。死者 才32歲人生還過不到一半,他喜歡音樂,他的工作是康 樂隊的樂師,所以平常工作就是談音樂讓大家帶來快樂 ,他是一個很貼心的人,因為像告訴人的告訴狀中有講 到他都會拿錢回家,所以他是一個很體貼會照顧家庭的 人,這樣一個本質的老實年輕人,他未來希望就葬送在 被告的一刀命下。我們一般人辛苦忙碌地活著,就是希 望可以活得有尊嚴,也可以死得有尊嚴,但是被告讓死 者在人生的最後一條路是摀著腸子倒在任何人都不想要 躺的路邊,被告這樣踐踏了死者的尊嚴,而我們的告訴 人默默地坐在旁邊聽著被告辯解這一切,聽著被告如何 去講他弟弟的壞話他不吭一聲,因為死者是他唯一的家 人,他們的父母已經過世了,所以他們兩兄弟住一起互 相扶持對方,告訴人當天還送他弟弟出門,結果沒想到 等到是他弟弟已經冰冷的遺體,以及之後空空蕩蕩的家 永遠少了一個人。被告這樣去踐踏死者及告訴人,而他 的犯罪態度是說只記得犯罪發生之後,反而偏偏忘記了 在案發當時最重要的那一刀的發生經過,他選擇性失憶 ,還說他喝醉酒不是故意的,他要用喝酒這件事情去合 理化行為,去逃脫其罪責減輕他的行為,且至今也未賠 償告訴人,這樣的被告是否值得同情? 我要請各位法官去注意,被告和辯護人他們會去淡化本案事 實,為何如此?因為他們只從被告的角度去看這個案件,可 是各位法官不是,而是要從被告和告訴人的角度,還要從社 會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被告和辯護人可能會說這個只是一 個敬酒意外,他們沒有深仇大恨,但我反而想要問:有深仇 大恨殺死人可惡?還是沒有深仇大恨,因為這樣的糾紛就殺 死人還要可惡?甚至是可怕!再是辯護人說只是刺一刀而已 ,但是這個刀尖是直指心臟,讓死者是一刀斃命,而且只是 一刀是結果,是因為徐銳上去搶刀關係,如果當時他不上去 搶刀,之後會造成什麼樣結果我們不知道。再是辯護人可能 會說被告很愛自己的家庭,是愛家的好人,但我想要問的是 ,以他這樣的酒品和控制情緒的EQ方式,他會是個什麼樣愛 家的人。你相信哪一個才是被告?我們常說酒後見真性情, 死者因為喝了酒,比較耿直老實那一面顯露出來,他不想喝 就不應酬了,所以就把酒杯推開,而被告是否也因為喝了酒 展現真性情我們不得而知,我們就跟各位法官一樣,看到的 都是今天他在法庭上包裝過後的形象及言行,他私底下是什 麼樣的人我們都不知道,但是我們知道一件事,被告已經43 歲了有喝酒經驗,所以他知道自己的酒量在哪裡,也知道他 喝酒後會變成什麼樣子,可是他自己去選擇喝酒這件事情, 甚至跟朋友喝完酒還不夠,當時他喝得很快樂還想要去追酒 ,所以就跑到徐若和死者那一桌想要再喝更多。喝酒既然是 被告自己的選擇,那他就不應該把喝酒這件事情當作可以減 輕或從輕量刑的一個藉口。 因此從上述這些理由檢察官認為被告並沒有特別可以從輕量 刑情形,所以我們認為社會合理期待的刑度是有期徒刑15年 ,也希望各位可以做出符合當時坐在電視前看新聞的你心中 期待的那個刑度,可以幫忙修補本案在場的告訴人已經破碎 的心。最後再提醒各位國民法官,我們國家有一個假釋制度 ,假設你判了被告15年,不等於被告就要在監獄關完15年, 他有一個假釋機會,我們的規定是如果判他無期徒刑要關25 年以上就可以申請假釋出獄,若判他有期徒刑只要關超過一 半刑期,所以如果判15年,那他7.5 年就可以聲請假釋,意 思是如果被告真的很悔悟,請各位法官不要因為看他在台上 鞠個躬,講一句「我錯了」,你們就輕易放過他,要他用自 己真實的言行舉止去爭取可以假釋出獄機會。以上是檢察官 的量刑論告。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答辯。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答 為被告利益進行量刑辯護。首先剛為各位法官說明關於本件 案發經過,在之前對犯罪事實的辯論檢、辯雙方都有做過詳 細陳述,並且都有出具相關證物,所以在此就不贅言,但在 此我要稍微提醒一下,因之前可能一直都沒有被提到一件事 ,在出證講到酒測值的那一張證據上是有兩個酒測值,一是 行為後1 小時的酒測值,被告當時是0.58mg/L,還有另外一 張是行為後7 小時的酒測值,當時他還有0.12mg/L,這個部 分好像過去一直都沒有被提到,但這是已經存在在檢方已經 開釋的證據中,在此我們特別提醒各位法官稍微注意一下這 部分。關於有無刑法19條第2、3項部分,事實上這在之前我 們辯護人的定義是已有做過一部份陳述,我再此稍作補充, 我們主張這個部分還是有19條情況,當然剛檢方有稍微攻擊 榮總的鑑定報告,說這個鑑定報告我們講白話一點就是不專 業,因為有用了一些證據是行為後1 小時的酒精濃度,不能 夠證明行為時,再是說被告自己說他忘記不記得,就輕易地 相信被告。還有被告到了警察局因精神狀況不好不能做筆錄 ,可是檢方在此一直遺漏一件事,他刻意去忽略鑑定報告有 採用另外一個證據,就是徐銳的證詞,檢方一直推崇徐銳是 一個非常公正、客觀、合理,並且近距離觀察本件遺憾事情 發生的證人,這個證人的證詞榮總的鑑定報告也有採用,有 同時參考徐銳的證詞,並且為本件精神醫學專業的鑑定結論 ,那為何不採?這不會就是有利某方就採,不利某方就當作 沒看到?這樣對於證據的評價上似乎有一些不恰當狀況,所 以我們要跟各位法官報告,榮總是公立醫院,榮總醫師都是 拿國家薪水,他有需要特別去維護本件被告嗎?不需要,因 為跟他沒關係。所以本件榮總精神醫學的醫師當然是本於他 精神醫學的專業去做鑑定,那為何會說不可採呢?辯方這邊 要再次請各位法官可以斟酌榮總的鑑定報告。當然鑑定報告 有提到一個可能,但被檢方說可能就是不確定,既然不確定 那又如何推論本件有刑法19條第2 項之適用?我不確定各位 國民法官有無相關醫學背景,但就醫學角度來說,可能就是 一個合理存在意思,有這個可能就是有合理存在,其存在是 合理,所以我們辯方是認為榮總的鑑定報告書並沒有不可信 狀況。無論是其採證或鑑定所憑據之證據,以及其論理推論 過程並無不可信情況。尤其這個鑑定報告是誰請榮總做的? 是被告嗎?不是,是檢方請一個公立的醫學醫院來做本件有 無刑法19條第2 項情形之鑑定,鑑定結果發現有利被告就不 用,這樣可能有賴各位法官可以再斟酌本件鑑定報告之適用 。 在此跟各位法官做一簡單數學題,被告行為後1 小時的呼氣 酒精濃度是0.58mg/L,過7 小時他還有0.12mg/L,換言之經 過6 小時,我們說酒醒或說退酒是0.46mg/L,所以以被告的 退酒情況來看每小時平均是0.0767mg/L,但因為每個人的酒 醒速度會因為他的體質和各種狀況而有不同,因此若回推被 告行為時其退酒情況應該是平均每小時0.6567mg/L,而其行 為時的酒精濃度應是131 毫克情形,如果以血液酒精濃度來 看大概是0.131%,這究竟有何意義?被告是本件包含死者、 證人徐銳是最晚到場,也是最慢才喝酒,結果回推他行為時 的酒精濃度和本件死者,根據檢方前面所開釋的毒物鑑定報 告,證明被告和死者的血液酒精濃度事實上相差不遠,比較 晚到的人其血液酒精濃度卻和比較早到的人沒有相差太多, 這情況就代表被告是短期內喝了大量的酒,這和榮總鑑定報 告說本件被告有急性酒精中毒情況事實上相符,交通部有提 供對於急性酒精中毒的解釋是短期內飲酒過量所產生狀況, 包含說話含糊不清、自我克制能力喪失等情況,本件被告有 說話含糊不清情形,證人許月娥在審理中有說過被告在胡言 亂語,不知道他在講什麼,也就是被告當時確實有急性酒精 中毒特徵,所以榮總鑑定結論認為被告有使用酒精引起的急 性酒精中毒應該是與實情相符的。檢方雖然有辯稱被告之前 都沒有斷片,為什麼43歲的男子會突然斷片,因為殺人就突 然斷片?這因為飲酒而產生的斷片行為,就是所謂的喪失失 憶沒有印象跟酒齡沒有關係,有人喝了大半輩子的酒,可能 到6 、70歲或7 、80歲突然一時興起就喝多了,發生了他人 生首次的斷片,以及一個年輕小夥子剛開始喝酒喝了很多就 發生斷片都有可能,我們怎麼可以說被告已經43歲了,所以 他不應該發生斷片,他發生斷片就是在騙人、就是在脫罪, 這個好像有點太過於入被告於罪。被告另外有說是被壓制才 清醒中間他忘記了,這事實上也與發生斷片的人士,因為他 喝了酒造成這一段不記憶也很合理,因為他被壓制有發生一 個比較重大狀況,因而稍微有點回復一些記憶,這也沒有不 合理,如果有曾經喝酒發生斷片,但中間就是忘了因為沒有 特殊的外力刺激,後來有人去壓制或打讓他清醒這也合理, 並不能說這樣被告就是在狡辯。所以檢方剛剛有陳述一些被 告並沒有發生斷片的指責,我們是認為這容有一些誤會,再 請各位法官予以斟酌。因此我們認為榮總鑑定結論,說被告 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2 項之情形應該可採。 另再補充陳述,是否有19條第3 項不可採不能適用之狀況, 此項規定是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 用之。所謂故意當然就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過失是要有 所預見,但是覺得不會發生,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或不注 意,這是我們法條對故意或過失認知,但是對於喝酒雖然喝 很多年,只是從來沒有因為一時興起喝了那麼多,或根本不 認為自己會發生有記憶斷片這種行為人,就是本件被告似乎 與19條第3 項,不適用第2 項情況之情形好像有所差異。他 不是故意的,不是說他要去殺本件死者所以就一直灌酒,或 說我覺得喝酒可能會亂殺人,所以就多喝一點,本件被告並 不是這樣,所以本件似乎並沒有19條第3 項因故意或過失所 致。因為被告雖然有喝酒很久經驗,但他從來沒有喝到這麼 醉過,他不知道自己喝到這種程度會突然犯本件犯行,所以 本件應無19條第3 項排除情形。 而刑法對於如何量刑,刑法57條有詳細規定,要向各位報告 本件被告行為時的狀況如何?他的動機是因為跟死者發生爭 執而氣不過,當然我們再次強調並不是說被告就可以做這件 事,或說死者是自招的,我們只是說被告並沒有這麼惡劣到 就是想要給他死,他就是一時的氣不過,是因為有些爭議。 他受了什麼刺激?如被告剛自己也有提到是要去敬酒這本身 是善意,而且被告也有說他剛進來KK卡拉OK店就有看到死者 和徐銳,是因為他之前就認識就一直想要過去打招呼,但因 為他是來跟朋友慶生,所以不好意思把朋友丟旁邊跑過去跟 徐銳和他朋友打招呼,就先去參加他朋友的生日派對,大家 喝完酒開心之後等朋友都走了,他才留下來去跟徐銳和死者 打招呼,換言之被告當時心裡是想什麼?他一直念茲在茲看 到有熟人要去打招呼,他有很壞、很惡劣嗎?他並不是惡劣 ,反而是一直心存「我重視這個人、我重視這組人」,因為 當時是徐銳跟死者都在,結果他不但被拒絕,而且還是被一 種挑釁式的拒絕,因按照徐銳的說法是就被撥開。然根據證 人許月娥於審理中之證述說衝突是更激烈的,所以被告行為 時他是受到刺激的,並不是像幾年前很轟動知名的捷運殺人 案是隨機的,搭捷運突然間就有殺人犯意,並非如此,被告 是真的有受到一些刺激。被告所使用手段是兩把刀他有選擇 ,他並不是一定要做最嚴厲、最強而嚴重結果,當然酒醉的 人可能覺得拿小刀傷害比較小,大刀可能會傷害比較大,所 以當下他直接想得比較單純,而對於所刺部位他也不是拿大 刀往喉嚨或頭砍,就從肚子伸過去,當然不是說這樣是對, 這我要再度強調這是錯的、不對的,只是他沒有想要採取比 較強烈方式,被告犯後留在現場沒有離去,這從檢方所提示 的照片可以看到,被告當時就蹲在旁邊沒有想要逃跑或躲避 。所以本件被告犯後態度並不是有想要躲避情形他就留在現 場,剛檢方對被告陳述這個部分並沒有爭議,他是一個離婚 並且失業,被告從來都沒有飲酒到這麼嚴重情況,被告之前 也無任何暴力犯罪前科,我們可以說被告本身並不是一個所 謂有暴力傾向的人,但發生這件遺憾的事情真的不是被告願 意的,但無法和解是因為他沒有工作,沒有穩定收入所以無 法支付賠償,並不是代表被告就對本件死者沒有感到歉意, 並不是這種情況,辯方是主張本件應該是構成傷害致死,請 各位法官可以斟酌。 並且辯方也主張是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並且沒有第3 項排 除情況,所以應該是屬於可以減輕其刑,當然傷害致死罪是 無期徒刑或7 年有期徒刑,減刑後的量刑範圍就比較廣,根 據法條就是3 年半以上到20年以下,當然我們希望各位法官 可以在3 年半以上20年以下的範圍去考量。我們也要再次跟 各位法官報告,本案雙方是有認識,只是酒後產生爭議,這 並不是隨機殺人,也不是蓄意或是執意要砍幾刀情況,跟那 種會造成社會恐慌的重大刑案是有些不同,雖然都是刑案、 殺人案,我們去喝酒如果不會跟人家發生這種,他並不會去 傷害不認識的人,如果本件就要科以極重的刑,若日後有其 他更重大的刑事案件又要怎麼判?最後要跟各位法官說,事 實上與其讓被告關很久,還不如讓他早點出來工作賠償死者 家屬比較實際,以上是辯方的量刑辯論。 審判長問被告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答 我要說的是他是我朋友,我並沒有要讓他死。 審判長諭知本件辯論終結,休庭30分鐘吃飯、休息,於下午2 時 整進行評議,並預計於下午3 時3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