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銘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國模重訴字第2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20法庭不公開行選任程 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黃心瑋 通 譯 林靜瑤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江佩蓉 檢察官 王凌亞 檢察官 郭智安 被 告 李家銘(年籍同準備程序,限制於刑事第22法庭) 選任辯護人 丁昱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慧心律師 餘詳如報到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記載。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國民法官 之選任程序不公開,今日到場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23位。 審判長問 對於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一般性問題進行全體詢 問情形?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審判長問 對於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要進行個別詢問情形? 檢察官郭智安答 有。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有。 審判長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有關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規則: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23名。預定選任6名國民法 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 二、選任方式採取「先篩後抽」之方式,亦即就到庭之候選國民 法官進行詢問後,再行抽選。 三、詢問方式,因檢辯雙方今日並無一般性問題為全體詢問,故 由法院先依職權全體詢問(21法庭),再由檢辯雙方(20法 庭)交互個別詢問之方式為之。 四、全體詢問時,法院將發給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書面問卷以是 非題作答,個別詢問時,題型可以採取選擇、是非或簡答方 式,以便於候選國民法官回答,但有必要時得讓候選國民法 官為比較完整的陳述。 五、抽選方式: ㈠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電腦隨機抽 籤之方式抽選。 ㈡依抽出之順序,順次定為國民法官(6名)、備位國民法官 (4名)。 ㈢且依前揭抽出順序,順次編定候補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 六、進行詢問時,應依循下列原則: ㈠詢問問題目的應以朝向判斷是否能公平審判為主,宜避免無 意義或目的性不明確之問題。 ㈡不得專以「挑選有利於己方」或「排除不利己方」之候選國 民法官為目的而詢問。 ㈢所提問題不得涉及窺探心證與評議傾向。 ㈣詢問之時間應控制在前揭協商之預計時間範圍內。 ㈤已列入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之問題,請勿重複詢問。 審判長諭知 本次選任程序提供檢閱之國民法官名冊、問卷影本、到庭詢 問事項調查表等皆為秘密事項,雙方請勿對外揭露可識別之 個人資料,違反者依本法第98條規定,可處刑罰。 審判長問 以上事項雙方是否均了解? 檢察官郭智安答 瞭解,之前的調查表有候選國民法官並未全部作答,此部分 是否能請鈞院發問卷時也詢問一下,因為這可能會影響到我 們要問候選國民法官什麼問題。就是今日有到場,但之前書 面問卷沒有回來的部分,我們在個別詢問前,想要先瞭解大 家的問卷答案。 選任辯護人林維信律師答 瞭解,與檢察官相同,因為有一位候選國民法官沒有繳回問 卷,但有到場,就是35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將編號35號候選國民法官到場後所填之問卷交給檢辯 雙方確認。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對於 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密 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請到場候選國民法官開始進行一般詢問之書面作答,本次 詢問題型為是非題,請在作答欄位勾選自己想要的答案即可: (1)當你在做決定時,關於他人的意見是否會成為你重要參考之 依據? (2)你在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前,「有無」與本案法官、檢察官及 辯護人為任何接觸? (3)你覺得何者較為嚴重? 「誤判好人」:因證據誤認定而判有罪 「錯放壞人」:無證據可證明而判無罪 審判長諭知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勾選完畢後,請將此份書面問卷交 給行政人員,並暫休庭,請檢辯雙方一併確認問卷統計結果後, 至第20法庭準備個別詢問。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答 想先詢問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官 詢問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在刑事審判案件中,如果被告沒有認罪,你是否覺得被告還 有可能是有罪之人?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在理論上應該有可能。 檢察官郭智安問 就算檢察官提的事實跟律師提的事實可能未必一樣,被告還 是可能有罪?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有無喝酒經驗?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在問卷中有提到,你認為喝醉酒的人比較難控制自己的情 緒和行為,所以即便他做錯事,也應該被原諒,這一題你勾 選「非常同意」?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為何會這樣認為?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有些朋友,我看他們喝醉酒好像狀態不一樣,有的很 安靜,有的就是在那邊一直講話,就是亂七八糟的事情。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的意思是,你看過很多朋友喝醉酒以後無法控制自己?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郭智安問 如果他在這種醉態下做了錯事,你是否覺得他該被原諒?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至少我會認為有一半的程度是他會因為比如外在刺激可能會 加重他的一些不太一樣的行為,他可能覺得覺得不一樣,他 可能會很亢奮,他可能會什麼都不管,反正我就是這樣,在 我看起來有可能是這樣,這個機會很大。 檢察官郭智安問 如果他這時候做錯事,犯了法,你是否覺得我們該原諒他?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是考量的問題,通常是說如果他有傷害情形的話,因為我 們法律規定還是有基本的,只是基本的之外是不是有比如減 刑或什麼行為。 檢察官郭智安問 如果一個人是為了深仇大恨去殺人,跟另一個只是為了一些 雞毛蒜皮的小事去殺人,你覺得該判誰比較重?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異議 這個問題有應該有試探心證的可能,此問題不適合。 審判長諭知:此部分可能與個案有點貼近,請檢察官就這部分的 問題不要如此具體特定,請檢察官修正問題。 檢察官郭智安問 一個會因為雞毛蒜皮而去殺人之人,你覺得他可能是基於什 麼原因?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像這種的話,通常他都私心比較重,這種通常都是這樣,也 就是說他可能什麼事都有,當然我比較傾向於這個,他什麼 事都會發生。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提到「你或你認識的人從來都沒有因為酒醉 清醒後完全不記得酒醉時自己做過什麼事」,你勾選「是」 ,但你方才回答檢察官的問題中有提到,你周遭也有一些朋 友也有喝酒到亂叫亂跳或是比較亢奮的狀態,你的意思是, 你覺得好像有酒醉的這些朋友,他們清醒之後並沒有不記得 他們做的事情嗎?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說他們清醒的時候我並不在場,只是比如我們出去,他 們在喝酒,我就發現有的人喝酒就不講話,就眼光呆滯了, 就這樣結束,有的人就會越講越大聲或是唱歌,他就會越說 越大聲,但是為什麼會說喝酒他才會,是因為平常沒有喝酒 的時候他沒有這種現象,甚至有的人是比較保守的,會有這 種情形,所以我才會說喝酒就是這樣,所以就認為他沒有喝 酒的時候就沒有這種現象。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是,你自己或你認識的人從來沒有酒醒之後 完全不記得自己曾經做過的事情,但就你剛才的回答,事實 上你有跟一些朋友們聚餐或聚會的時候,他們有喝酒,他們 喝酒的狀況跟他平時的狀況不太一樣?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為何你在問卷中會表示酒醒之後完全不記得自己酒醉時做過 什麼事,我們的問題是你或你認識的人從來沒有這樣的經驗 ,為何你這部分你會勾「是」,因為從你剛才說的,似乎你 朋友喝酒的經驗,你是有看到的?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是,我剛才的意思是,比如我們出去,有人喝酒,我剛剛 說過有人是喝了酒也沒反應,這是第一種人,第二種人是喝 酒之後反應很大,甚至可能講話越講越大聲,或越喝越要喝 的這種現象,其實在平常的時候他們沒有,所以我認為他們 喝酒之後會有異常現象,但是什麼異常現象我不曉得,因為 喝完大家就走人了,後來有沒有怎麼樣我不曉得,只是平常 的行為,我們看他並不是越講越大聲那種人,發生問題是在 他喝酒之後,會越講越大聲,對話好像越來越快樂了的這種 亢奮現象,我的意思是這樣,所以不是說我有沒有遇到,是 我這樣看他們,我就覺得喝酒會有不良反應。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這些喝酒的朋友清醒之後都還記得他們曾經做過的事情,你 的經驗是這樣嗎?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說我們隔一天會問他昨天在幹嘛,他會說沒有,就是 喝酒,大家快樂,我不是說他們記不記得,我不太清楚,我 的意思是,隔天我們會問「你昨天很快樂」,我們不會說「 你昨天怎麼樣」,不會這麼講,不會這麼問,就說「你昨天 很快樂」,他就會說「對,喝了酒,大家快樂」,他後段有 沒有記得我們不知道,我只記得他說大家喝酒本來就是要快 樂一點。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答 希望詢問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辯護人 詢問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檢察官詢問。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你還沒退休前有無曾經擔任過刑事偵查職務警員?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我有偵辦過刑事案件。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提到「只要造成別人死亡就應該接受最嚴厲 的刑罰」,你勾選「非常同意」,你指的最嚴厲的刑罰是指 這個人不論任何狀態都應該要接受刑法上刑度最重的處罰?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是,有個人做錯事情了,他當下是因為喝酒 造成他的狀況,可能控制力、情緒或什麼其他因素,他的精 神狀況不好,只要他是喝酒造成的都不應該作為減輕他處罰 的理由,你勾「非常同意」?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同意。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為何你會這樣認為,你的想法為何?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犯罪了就是以證據為主,不管他的心理狀態,就是以證 據來看。 辯護人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之前曾任警察,擔任警察時有進行刑事案件偵查,就你心 中認知的,刑事案件中被告、告訴人或證人在被檢察官或警 察詢問時,他們所述是否為真?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根據他們的犯罪證據來採認審理。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是「你自己曾經是否有酒醉,清醒之後不記 得自己酒醉時做過什麼的經驗」,你勾「是」,可否舉例分 享這次的經驗?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犯罪嫌疑人如果喝醉酒意識不清,就有這種情形。我本人做 事情都很清楚,對錯我自己會審定。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的問題是你自己曾經喝酒清醒後,不記得酒醉時發生什 麼事情,你勾「是」,所以你在自己喝酒清醒之後,確實有 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的經驗嗎?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本人喝酒有一個程度,超過我就不喝了,我沒有清醒後就 不記得的經驗。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方才的回答是你自己沒有這樣的經驗,但在問卷中你勾「 有」,似乎是相反的作答,你表示「是」,確實有過這樣的 經驗,是在做問卷時沒有看清楚,還是現在才確認自己確實 沒有這樣的經驗?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都沒有。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上有個問題是,你自己或你認識的人都沒有酒醉清醒後 完全不記得酒醉時自己做過什麼事,你勾「是」,因此你自 己或別人都沒有過這樣的狀況?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江佩蓉答 希望詢問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官 詢問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江佩蓉問 問卷中有一題「我認為專業人士的認定未必正確,我認為法 官仍然要檢視專業人士的論述過程及證據,而不能照單全收 」,你回答「不同意」,你的意思是,專業人士的認定就一 定正確,必須照單全收,你是這樣的想法嗎?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每個領域都有他的專業,可能在一些特定,就是不是法 律這個背景的話,其他領域的專業可能會比較可信,就是比 如可能會有一些鑑定報告,比如可能會有一些科學理論,那 些東西會比法律人自己在解讀,他們會有自己比較專業的看 法,我會覺得比較值得相信。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會仔細去看今天這個專業人士做出這樣結論的論據或依據 的證據是否合理,符合你的想法,這部分你是會進一步審視 ,或你覺得專業人士說的結論是什麼就是什麼?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基本上還是要看他符不符合一般的邏輯推演,還有合理性, 只是有些是已經驗證的科學真理,那就比較毋庸置疑,當然 因果關係、邏輯論證還是可以去批判。 檢察官江佩蓉問 如果有可能可以批判的部分,你覺得還是不一定要完全依照 ?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那麼絕對,只是相對上是個有利的證據。 檢察官江佩蓉問 問卷有一題「我認為人喝了酒而做錯事,不論任何情形都不 應該因為喝酒而被原諒」,你勾選「不同意」,你是特別覺 得什麼情況,即使喝醉酒做錯事也應該被原諒?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是要看他這個喝酒然後去做錯這件事情是他故意喝酒導致 這件事情發生,還是他不小心,或他也不知道他有什麼疾病 ,或導致他喝了酒之後會亂性之類的,就是要探討他前面的 一些其他原因,或者他自己主觀上的想法。 檢察官江佩蓉問 就是看他為什麼喝酒,他知不知道自己喝了酒會這樣,或他 是故意藉著酒犯罪?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他知不知道自己酒量不好,還是他知不知道喝了酒會有什麼 後果。 檢察官王凌亞問 之前新聞有看到一些事件比如有關私刑正義部分,像可能有 嫌疑人有虐兒或家暴情形,有些民眾就會覺得很氣憤,就會 去警局圍堵、毆打被告,對這樣的事件你的看法為何?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覺得還是交由法律程序去制裁那個被告。 檢察官江佩蓉問 就是不支持這樣的私刑正義行為?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因為如果這樣,那些人也可能要被判傷害之類的。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在問卷中寫到一個人喝酒之後會因為酒醉程度增加降低對 事情的認知程度,你為何會這樣回答,你有這樣的經驗?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沒有,但我推測喝完酒之後,應該對事情的認知程度會 下降。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就你的理解或推測,喝酒程度也有高低不同,影響的認知程 度是否也會高低不同? 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因人而異。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64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答 請求詢問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辯護人 詢問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檢察官詢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在之前法院給你的問卷填寫你已經年滿70歲了,但你自認 你的體力、智力、能力都足以升任國民法官,你現在的身體 或心智狀況大概的情形為何?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一切正常。 檢察官郭智安異議 認為此問題試探隱私。 審判長諭知:年滿70歲以上候選國民法官可拒絕被選任,因此這 個問題可以讓候選國民法官回答他的狀況。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 因為人有時候會有一些隱疾,可能不方便透露。 審判長諭知:請候選國民法官斟酌回答,無須針對身體細部狀況 回答,僅就這2天審理身體狀況是否允許這個方向回答即可。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健保實施開始就連續7、8沒有看過醫生,到目前為止,也 好幾年沒有發生感冒的情況,所以我認為我的身體狀況一切 非常不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之前在問卷中有提到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被害人保障不足非 常同意,為何你會這麼覺得,你是否曾經成為被害人?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我是經常發現不管電視媒體或一般平面媒體都有報導 殺了2 個人都還沒判死這種情況,我一直發覺為什麼會有這 種判決,跟社會大眾想像的非常不一樣,因為被害人也有被 害人的人權,為什麼都一直在保障兇手,有這種感覺。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問卷中有一題「一個人只要造成別人死亡,就應該接受最嚴 厲的刑罰」,你當時勾選「非常同意」?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有無想過如果今天他不見得是故意的,如果是疏忽,或今 天兇手未成年,或有精神病,或有無想過他有些外在壓力, 如長期受虐,因為其實每種犯罪的事實狀況有非常多種,在 這個情況下,你是否還是認為,只要客觀上造成人死了,他 就要受到最嚴厲的刑罰?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發覺所有犯罪一般來講通常是出自於怨恨,通常都說人之 初,性本善,比如給我們參考的資料裡面,一個人會在卡拉 OK拿刀殺人,想想看,是不是要調查這位兇手。我是覺得調 查清楚以後應該受嚴厲的懲罰。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問卷中有一題「因為喝酒造成狀態不佳,不應該作為他減輕 免除刑罰的理由」,你勾選「非常同意」,另一個問題是「 你認為喝醉酒的人比較難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所以即便 做錯事也應該被原諒」,你也勾選「非常同意」,但這2 個 問題似乎是有矛盾的,你的想法為何?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個問題就是調查的問題,殺人的通常是有殺人的故意,或 被教唆殺人,有這種情況,所以他有殺人的故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在某一題裡面你回答,喝酒造成精神狀態不佳,不能被減輕 免除刑罰,但另一題又說,喝酒的人,即便做錯事,因為他 不能控制情緒跟行為,應該要被原諒,你是否覺得這2 個問 題你的回答有矛盾?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下面那一題我覺得有點矛盾沒有錯。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事實上你的想法為何?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也許會有調查清楚的情況,我是說剛才這個情況,我認為也 許我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個嚴重後果。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一個喝醉酒的人如果做了違反刑法的事情,就你的理解,他 應該被原諒,減輕他的刑法,還是他不應該被原諒,不能被 減輕?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應該被原諒。 辯護人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方才有提到,你似乎對現在法官的判決或社會新聞會有些 覺得不公之處,假設你成為法官,你還是會依照法律審判, 還是你會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判?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應該會按照自己的想法做主觀判斷,因為必須先瞭解情況 才能做主觀判斷。 檢察官郭智安問 如果你自己的想法跟法律規定不太合,你會如何選擇?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種情況我想會再跟一些法官互相研商以後做出一個最好的 判決。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答 想詢問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官 詢問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有一題問「我認為只要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對於事 件經過還有不同的說法,法官就應該判被告無罪」,你勾選 「同意」?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現在不同意了。 檢察官王凌亞問 請你陳述為何不同意?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很多事情大家看的角度都會不一樣,很多東西是,今天 如果做這種事情,他看到一剎那的時點,前後都沒有連接在 一起,我是覺得很多事情要多方衡量,也不能單單誰講的或 是誰看的。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覺得多方考量,你會以何主軸考量,是以被告的說法、告 訴人的說法或證據考量,你會以什麼角度切入?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偏向以證據為主。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有一題詢問「我自己曾經有酒醉清醒之後不記得酒醉 時自己做過什麼事情的經驗」,你勾選「是」,可否舉個例 子分享你這樣的經驗?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種經驗是年少輕狂,很高興的時候,好朋友多喝了,喝多 了有些事情真的會忘記,是我親身的經驗,是真的會忘記。 檢察官王凌亞問 如何知道自己忘記自己做了什麼事,是有人事後跟你轉述, 還是有什麼方法讓你想起來?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其實這種事情自己知道,因為醒來之後,在那一剎那,起來 都是一片空白。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的意思是,醒來之後,你知道昨天可能喝酒之後有發生什 麼事,但你想不起來?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前面喝的時候,還沒有醉的時候還記得,到醉的時候,起 來都不記得了。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但你記得自己那段時間應該有發生什麼事,你的意思是這樣 ?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很醉的時候應該不曉得。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有無從自己的朋友或家人口中聽過自己在喝醉,不記得的 那段,俗稱斷片的時間做了什麼事?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種事情我聽多了,喝很多的確是會忘了,我是覺得他們說 記得都是騙人,愛面子。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另一個問題是「我自己或我認識的人從來都沒有酒醉 後完全不記得自己酒醉時做過什麼事」,你勾選「是」,也 就是你自己或認識的人都沒有清醒後不記得,但這一題的答 案與上一題似乎有點矛盾,可否說明為何會有這樣的情況?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可能我有點老花,有時候字看了,我憑良心講,可能當時看 問卷有草率一點,沒有看得很清楚。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方才回答檢察官,你也有喝醉酒以後就沒有記憶的情形, 但你在問卷中「你認為喝酒做錯事,不論如何,都不應該因 為喝酒而被原諒」,你勾選「非常同意」?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同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如果把這2個問題合在一起,你的理解是否為即便喝醉酒, 喝到斷片,沒有記憶的情況下,所做的事情,做錯就錯了, 就應該被處罰,不能被原諒?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其實這種東西,我的意思是,你做錯事情是喝很醉誤事,自 己做錯事情,傷害到別人是很重大的事情,應該自己負責, 我覺得是應該的,本身自己誤事,也沒有人叫你喝那麼多, 是自己無法控制自己,不能怪任何人。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問卷中有一題是一個人做錯事,當時因為他喝酒,精神狀態 不佳,都不應該作為減輕或免除他刑罰的理由,你也勾「非 常同意」,是否也是基於這樣的想法?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看當事人的很多方面,還是他是常常有這種情形的話, 我還是說,人難免荒唐一下,要看情況,不是絕對一定做錯 事要怎麼樣,有人是忽然間一個無名念頭起了,往往善惡也 是一念之間,我是說看情況,不能設定得很硬,不該怎麼樣 或怎麼樣,我覺得其實做錯事也應該給人機會,我們看的時 候是說以多方面角度,這種是不是一再犯或怎麼樣,我是覺 得應該給他機會,也不要輕放,輕放他都沒有戒心,一直再 犯,我覺得這樣也是不好。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也覺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被害人保障不足,為何有這樣 的想法跟印象?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講一句比較現實的話,人生貪嗔痴,要怎麼講,人的信 念是正的,要做一些事情比較不會犯錯,一個比較沒有信念 的人,他的意志不堅定,比較容易偏向犯錯,我的看法是現 在社會上其實資訊很發達,很多新聞也是,講實話,很多時 候人家講一個東西,根本那種東西是沒有關係的,他把人家 無限上綱,一直在講,一直大肆渲染,我覺得這種東西很不 應該,因為現在社會上資訊太過發達,假使不理性一點很難 分辨,所以現在制度就是會改,這種情形的時候,我才說很 多東西要多角度去看一下,不要人家講什麼,我們就認為是 一定的,那未必是一定的,很多東西親眼看到的時候未必還 是真的,為什麼人家講的話我們也都當真,我是覺得很多東 西還是要細心一點,細心一點還是重要的。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當時回答,只要有發生命案都不應該違反死者家屬的意見 而為判決,你勾選「非常同意」?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種同意有分2 方面,因為憑良心想,做一件事情很簡單, 他畢竟殺都殺了,再怎麼爭論,我覺得於事無補,當然被告 一定要懲戒,他犯了罪,不要輕放,最主要是不要輕放,因 為很多人做錯事情,當然家人、親人被害會很痛,碰到的時 候是一個抉擇,你選擇原諒,你不選擇原諒,一直再弄下去 ,反而也不見得是一個好事情,講實在話,每個人做錯事情 ,因為我們年輕過,看過很多,做錯事情的時候,年紀到了 ,有時候人年輕做的事情,到後來很後悔,可是最主要的是 現在的社會要判死刑很簡單,或是當兵當2 年就知道了,失 去自由,逃兵都會逃了,但是一個人被關了10年、20年,有 人槍決就死掉了,但事情都沒有解決,解決的根本之道不是 做錯事把人家抓起來槍斃就算了,我是覺得那於事無補,那 只會越來越亂,這是我自己的一點意見。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剛剛審判長三個問題的第三個問題,你認為跟誤判好人相比 ,錯放壞人是你認為比較嚴重的事情?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的看法很簡單,當然有時候是被冤枉,講實話,冤枉一下 ,過了之後對他自己本身也是一個考驗。第二點是,錯放一 個壞人,我覺得事情會更大,以後他出去再做壞事會多更多 受害者,假如不小心被冤枉,我的想法比較簡單一點,像以 前我當兵行軍,給我走了3、4天,我覺得那時候真的心裡很 幹,那時候很氣,現在回想,那種感覺反而是一種考驗,我 的想法是錯放壞人我覺得會比較嚴重,如果是一時被冤枉, 到時候反正自己沒做錯,我的看法是覺得還好。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答 請求詢問編號121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21 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辯護 人詢問編號121 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檢察官詢問。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是「你曾經有過酒醉清醒後不記得酒醉時自 己做什麼是的經驗」,妳勾「是」,以及有一個問題是「你 認為喝酒之後,一個人會因為酒醉程度的增加而降低對事情 認知的程度」,妳也勾「非常同意」,是否為妳親身的經驗 ?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喝酒後忘記事情應該有過這個經驗。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有個問題是「你認為一個人在做錯當時,只要是因為喝酒造 成的狀況不佳,都不應該作為減輕他刑事或免除處罰的理由 」,妳勾「非常同意」,妳的意思是他喝酒做錯的事情一樣 不能被原諒嗎?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其實我那時候的想法是覺得喝酒本來就是不好的,就像一個 經驗,如果有一個人有喝酒,別人曾經告訴你,你的酒品可 能不好,或你喝酒後可能會亂說話還是什麼的,我覺得這個 人自己應該會先約束自己在公開場合盡可能不要碰去碰這樣 的東西,這樣就不會有不好的事情發生,我的想法是這樣, 就是比較單純。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如果妳也認同喝酒之後會因為酒醉程度增加而降低對事情認 知的程度,但這種對事情認知程度的降低因而做錯了一些事 ,妳是否認為不可以作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理由?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同意喝酒對事情的認知程度降低,但我的想法還是覺得, 他都知道他喝酒可能會做出不好的事情,他還會去做,不就 是明知故犯,因為我有個主管,正常情況下很斯文,但喝酒 之後會變另外一個人,他還會性騷擾女同事,酒品非常差, 就是會說粗話那種,其實也有同事跟他說他喝酒之後會有這 種行為,可能要注意一下,可是他還是會這樣做,可能是因 為他是主管,所以沒有人去舉發他,如果他真的傷害到一個 女生,他到底有沒有罪,我覺得對我來講,他明明知道他會 有這種酒後失控的行為,他為什麼還不約束自己,控制自己 不要碰酒,他明明知道他喝酒就會出事還去喝酒,我覺得因 為這樣明知故犯,他就是有錯,不可以去接受他這樣喝酒所 以他失去意識,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我不可以接受這樣 的理由,我的角度是這樣。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問 除了妳說的明知故犯仍然繼續喝酒的狀況以外,他如果因為 喝酒,他也許沒有想過會怎麼樣,這樣是否也是一樣的答案 ?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樣就不一樣,我的點是他如果是明知故犯,他知道他不可 控,他有這樣的經驗,他還會去做的話,就像女生去夜店, 我明明知道去喝酒可能就會遇到不好的事情,我應該是要去 注意,而不是還讓自己身陷危險當中,我覺得個人約束很重 要。 辯護人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是「我認為只要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對於 事件的經過還有不同說法,法官就應該要判被告無罪」,妳 勾「非常同意」,妳為何會如此認為?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還有不同的說法就不能確定他有沒有罪,除非有其他證據可 以很有力的證明他有犯罪。 檢察官王凌亞問 如果這個案件中,確實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兩造之間就 是有不同的說法,妳會以何種方式、標準去判斷誰比較可採 ,比如有些人會說依照證據,或有些人會依照自己的想法去 判斷是檢察官說的邏輯比較完整或是辯護人說的邏輯比較完 整而採信哪一方的說法,妳會用哪種方式?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會看證據。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有個問題是「我認為如果一般人沒有特殊原因,比如 身心異常或在深仇大恨的情況下,在通常情況不會想致他人 死亡」,妳回答「同意」?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是否可以解讀為妳認為一般人如果沒有這些身心異常或深仇 大恨,通常情況下不會因為一些小事而想致他人死亡的意思 ? 編號121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有理智的人不會去做這樣的事。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121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答 想詢問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官 詢問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覺得這個社會上是否會有人會因為小事就去殺人? 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機會很少,可是如果他有什麼吸毒、喝酒之類的,可 能就會有這種事情發生。 檢察官郭智安問 一個清醒之人有無可能只因為一些小事就去殺人? 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不太可能。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覺得在這個社會當中,喝酒是否是個問題? 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為何覺得喝酒是個問題? 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很多事情的發生,原因都是喝酒了,喝醉以後才跟別人起 衝突,甚至是喝酒以後開車才造成有事情發生。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是否會原諒因為喝酒,他說他已經醉醺醺,已經意識模糊 ,你是否會想原諒這個人? 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我有沒有原諒是另外一回事,主要還是看被害者那邊 。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詢問。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45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均答 已無要個別詢問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江佩蓉答 想詢問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官 詢問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江佩蓉問 問卷中有一題是「我認為只要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對事件 經過有不同說法,法官就應該判被告無罪」,妳回答「同意 」,妳的意思是,只要被告的講法跟檢察官不同,就應該判 被告無罪,就是認同被告的說法?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說檢察官判定跟被告的說法不一樣,因為只要法官還 沒審判之前,我們應該都是視同他無罪的狀態,就是無罪推 定,所以我會認為檢察官的判定需要證據支持,被告應該也 有這個權利可以提出,檢察官雖然對他有這樣的認定,但他 應該也要有權利可以提出是不是有證據可以支持,所以並不 能因為檢察官認定他有罪,就直接證明他就是有罪。 檢察官江佩蓉問 妳的意思就是還是要看證據說話,依照妳的解讀,證據是支 持檢察官的論點還是被告的論點來決定這個案件是否有罪?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因為我覺得有時候也許證據沒有辦法在當時他可以陳述 出來,或並沒有顯示出來,但是檢察官可能會有自己的判定 方向,可是被告可能無法把他的證據敘明清楚的時候,不能 就因為檢察官認定他有罪,他就有罪,我的意思是要明確的 證據,還是要看證據。 檢察官江佩蓉問 問卷中還有一題「我認為人喝了酒而做錯事,不論任何情形 都不應該因為喝酒而被原諒」,妳回答「不同意」,妳覺得 喝醉酒做錯事在什麼情況下是可以被原諒的?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說他在喝酒這件事情,我們不能認為他喝酒執行後面 的這些行為,因為有可會造成其他的傷害,但是他喝酒之後 的心智狀態是否明確,就是有一點類似我們說他是不是有精 神上的狀況,或他因為酒精而造成了他自己本身的行為判斷 ,或他沒辦法判定他是不是意識上去執行這件事,應該說喝 酒變成是一個加助的催化劑,但不代表他喝酒之前有這樣的 意識要做這件事,喝酒之後有沒有可能變成是強化或可能導 致他去執行這件事,或做這樣的行為。 檢察官江佩蓉問 你覺得這個社會上因為喝酒而犯罪都應該要體諒他們是因為 喝酒才犯罪,而應該?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當然不是,我的意思是,因為每個人在喝酒之後的行為表現 會不一樣,因為人不是機器人,不是你一定喝了酒,然後執 行這件事,又或者是不是因為喝酒而執行這件事,我覺得要 依當時的狀態,比如他喝完酒之後,可能周邊有一些什麼情 緒上的騷動,或可能有鼓譟,或他之前可能因為某件事去影 響到他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喝完酒之後可能又有其他的一些 行為,就是我覺得酒之前跟酒之後的行為跟他意識上面的完 成,可能需要我們理解或針對這件事情再抽絲剝繭的瞭解。 檢察官江佩蓉問 問卷還有一題,問題是「我認為一個人在做錯事當時的精神 狀態,只要是喝酒造成都不應作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理由」 ,妳的回答也是「不同意」,但因為有些犯罪,比如酒後駕 車,可能撞死人或撞傷人,這樣的行為妳都認為喝酒應該當 作減輕或免除刑罰的理由?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如果針對酒駕這件事,原則上當然是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 酒,但他既然已經有喝酒,又進行酒駕,就代表他這個犯意 ,就是知道這件事,但他還去執行了,所以會讓我認定,我 覺得那是個情境的問題,就是他因為喝酒而去執行這件事情 ,可能就會對於後續我們要去判定他的這個行為的RANGE 上 ,應該說要看過程判定。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問卷有一題「一個人對於他人即便沒有深仇大恨,也有可能 殺害對方」,妳勾選「非常同意」,就妳的理解,沒有深仇 大恨,為何會去殺害對方,可能會有什麼情況?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比如我們之前不是看影集,什麼死亡筆記本之類的,他可能 對於他沒有深仇大恨,但他可能就是隨手寫下,比如可能前 幾天,我可能跟他有些過結,我在看完了這個影片之後,我 就覺得,也許我可以用這個方式寫一下他,他就死了或什麼 ,所以我會覺得,也許你跟他也不是什麼深仇大恨,但可能 是隨意下面的一個心情上的抒發,但後續你又去執行了這件 事,所以我是覺得有可能在他的生活周遭裡,是不是有些其 他因素,當他跟他雖然不是直接對他有這樣的行為,但有沒 有可能受到其他生活的影響。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評價時,要不要判他有沒有罪,除了要 客觀證據,有沒有客觀行為之外,妳也非常同意,除了這些 客觀事證之外,還要去考量兇手當時的想法,妳非常同意的 意思是,要考量行為人當時的哪些想法?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說事件發生前跟他當時在執行這個事件的時候,應該 是說,我覺得有些人的行為跟他的思考上有點,我不知道, 可能是我自己本身有點精神分裂的感覺,就是當下他做的這 個行為,跟他做完之後才意識到自己剛剛怎麼了,所以我會 覺得是不是他當時的行為,他做了,等到他意識到了他的這 個行為的時候,可能又跟他原本的認知不一樣。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就一個人只要造成別人發生死亡,就應該接受嚴厲的刑罰, 妳勾選「同意」,妳的理解,這邊文字上最嚴厲的刑罰,妳 的想像為何,是死刑?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有點是一命還一命的概念,因為他已經致人於死了,如 果他能陳述完相關的事實,證據什麼的都證明了就是有故意 行為或執意於完成這件事,那就應該為他的行為負起責任, 就是一命抵一命,或是負起最嚴厲的刑責。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如妳所述,他可能是故意的,然後執行到最後,就是把這個 人給殺了,你有無想過會不會是因為他之前受虐,無法反抗 ,忍無可忍,或也許這個被告其實有精神障礙,他不瞭解, 或他本身是不是未成年,不到18歲,還是有各式各樣其他的 原因,或妳認為不管這些原因,其實只要把人殺了,發生死 亡結果,就是要接受最嚴厲的刑罰?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我覺得就是像你剛剛講這些情形,我才會覺得,剛剛 有題目是問到,我們沒辦法只是單純的就事實結果判定,應 該是要瞭解這個過程當中發生的任何狀況,或提出相關能夠 說明他的思緒狀態的空間,而不是直接很嚴厲的一就是一、 二就是二,我覺得中間的這個空間還是需要給予的。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答 想詢問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08 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 官詢問編號108 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有一題詢問「我曾經有過酒醉清醒後不記得自己酒醉 時做過什麼事情的經驗」,你勾選「是」,可否分享一個你 這樣的經驗? 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那天應該是今年的過年回娘家,跟我大姊夫,家裡面的人, 是第一次,喝了一瓶高梁酒以後,喝完了,不夠他又去全聯 買日本的那種,他說比較好喝,那天我也不曉得,那個喝起 來還蠻順的,基本上我的酒量還好,還可以,所以後來他去 買,其實他去買,快回來的時候,我姪兒就跟他說一定要去 哪裡買才會好喝,其實那時候我已經開始有點醉了,但意識 還是很清楚,這句話結束之後,後面我都不知道了,我講的 那個是中午,我們中午回娘家吃飯,一直到我清醒的時候已 經是晚上可能5點還是6點,在這段期間真的不知道,後來我 姪兒、姪女就過來,我就跟他們講一些事情,跟他們講一些 經驗,那天我醒來的時候是我老婆在我旁邊,還有我丈母娘 在照顧我,我老婆就跟我說我剛才怎麼樣,我說我真的不知 道,這是我喝酒以來第一次真的完全不知道,我可以這樣講 ,她跟我陳述的那段期間,我還不知道,我到現在還記不起 來,而且這個時間還蠻長的,後來我就覺得,以前我認為喝 酒說不知道,我其實不是很相信,因為我的腦袋瓜都很清醒 ,不管是都沒辦法動或什麼的,都很清醒,但只有這一次真 的完全不知道。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還有個問題是「我認為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只要是因 為喝酒而造成狀態不佳,都不應該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理 由」,你勾選「同意」,也就是你認為喝酒誤事,然後造成 了一些情況,都不應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 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基於有這樣,就是喝酒喝到俗稱斷片,不記得自己當下做 什麼事,如果有個人在這個情況下做了犯法的事,你認為喝 酒這個原因是否也不應該作為減輕的理由? 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正常來講不應該,因為我的經驗裡面我碰過2、3個,他曾經 喝醉酒以後做了不好的事情,那是我知道他為什麼每次都不 喝酒,一杯啤酒也不喝,後來我問了一下他周遭的同事也好 、朋友也好,一般來講我們出差在外,有時候大家會喝個酒 ,喝啤酒,簡單這樣喝,可是他滴酒不沾。我一直很納悶, 後來我問了以後才知道他們曾經因為喝酒做了某些事情,那 回來問一下,就像我剛才講我會斷片,我還敢這樣喝嗎?如 果我敢,跟你們所謂的故意、不故意的差別是什麼,何謂故 意、何謂不故意?你都已經有過了,除非這個人第一次喝酒 ,或蠻年輕的,我可能會認同,就像我剛才說,在我這次沒 有醉之前,我真的不認同喝酒以後什麼亂七八糟,我其實都 不認同,因為我曾經喝過,也曾經四肢無力或什麼之類的, 我不是喜歡喝酒,是因為特別情況我才喝的,所以我不認同 ,可是這次過年的回娘家那一次,你說我下次再去敢不敢這 樣喝?我不敢,我絕對不會再這樣喝。但我會不會喝?當然 也會喝,但絕對不會到這樣。如果再這樣下去,我還發生像 剛剛講的那個事情,其實我很大的問號是,你們所謂的故意 、不故意是怎麼判定,定義是什麼。 檢察官王凌亞問 即使這個人酒醒之後,他不記得酒醉的時候發生什麼事,想 不起來,他就是不記得了,他是否也應該為這段期間的行為 負責? 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應該要去問一下醫生或心理學家,喝醉酒完全無意識 ,就像我剛剛講的斷片,我們的斷片的行為是什麼,比如我 剛才講的,我老婆跟我說我要去上廁所,這是生理自然的。 但是回來問一句話,我的斷片我是去幹嘛?難道我會去找刀 子?難道我會去找什麼東西?難道我會去打這個人?不會吧 。你會打這個人是因為可能他把你架著,你讓他閃開這樣而 已,你還會去找刀子,你跟我說斷片,坦白講我不是很認同 ,我的先決條件是在這裡。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你覺得證人在法庭上有無可能說假話? 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可能。 辯護人丁昱仁律師問 為何你會這樣覺得,因為證人其實法律規定都要具結,擔保 所述屬實,你為何還會覺得他開庭還會講假話? 編號10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他又不是聖人,他為什麼會說假話,他為什麼會講這個講話 ,用意是什麼,我覺得重點在這裡,我們不是要強調他不能 說假話,如果不能說假話,那法官也不能判錯案子,我們判 錯案子一定很多,或不能說一定很多,而是一定會有判錯的 情形,那怎麼會要求證人一定不能說假話,當然先決條件是 盡量不要說假話,就算他說了假話,可能就是真話,似是而 非。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108 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答 想詢問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41 號候選國民法官進入第20法庭,先請檢察 官詢問編號141 號候選國民法官後,再請辯護人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之前法院應該有發問卷請妳作答,問卷中有些題目妳沒有回 答到?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郭智安問 妳是基於什麼理由沒有回答?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首先不好意思,因為我的問卷回答的不是很完整造成你們沒 辦法判斷,因為我認為每個案件都有個獨立性,所以我們都 會單獨審理,因為問卷上沒有詳加其他敘述跟情況,所以我 比較沒辦法單獨直接同意、不同意,或是與否來勾選。 檢察官郭智安問 因為那些問題都太廣泛,妳覺得都要看個案而定?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郭智安問 問卷第4 題「我認為喝醉酒的人比較難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 為,所以即便做錯了事,也應該被原諒」,這題妳的想法為 何?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要看他當時的情況,當然真的喝醉酒,很多人的狀況 一定會沒有辦法完全自我控制或理智,可是在他做錯什麼事 ,跟他做錯事情是什麼狀況,我覺得就是比較不一定說可以 原諒或不能原諒。 檢察官郭智安問 所以其實要看他做錯事情的類別?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還有就是喝酒的狀態,因為有的人其實,應該說除非你是被 強迫、被灌醉或被下藥,其實喝酒大部分是出自於自願,除 非也沒有經驗,大部分的人喝酒經驗,自己會知道自己喝了 酒可能會產生什麼狀態,比如對疼痛的耐受度,或音量會變 大聲,或失憶的時候其實力氣比較難掌控,甚至像我們在打 小孩,喝酒的時候打小孩可能會更容易失手,會更大力之類 的,你就不要在那個時候處罰小孩。 檢察官郭智安問 問卷中有一題「我認為只要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對於事件 的經過還有不同的說法,法官就應該判被告無罪」,妳的想 法為何?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也是要看每個案子的狀況不同,我可能會有是或否的選擇。 檢察官郭智安問 什麼狀況下妳會覺得法官應該判被告無罪?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看什麼案子,我現在沒辦法舉很多例子出來。 檢察官王凌亞問 如果這個案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確實存有不同的說法, 妳會依照什麼標準判斷,如有人會覺得被告很可憐,他講話 很可憐,或他看起來是個好人就覺得他講的應該是真的,我 們相信被告的說法,或者覺得檢察官這邊講的很有邏輯,很 完整,能夠說服妳相信檢察官這邊的說法,也有人會看證據 ,用證據排除哪邊是符合真實的,去決定他最後下什麼判斷 ,妳會用什麼角度去決定這些不同的說法妳要怎麼採擇? 編號14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基本上檢辯雙方的說法應該比較不會一致,所以我應該也會 以證據判斷。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詢問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141 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要針對何一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均答 已無要個別詢問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讓檢辯雙方各自討論,且辯護人可以與 在另外第22法庭之被告討論。(11:15) 合議庭復入庭,審判長諭知續行選任程序(11:30)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候選國民法官附理由及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程序。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辯護人依本法第27條提出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請檢辯雙方一次提出附理由拒卻名單)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 沒有。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起稱 一、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理由為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曾任 刑事偵查職務警員,雖他非屬本法第14條事由,但根據第14 條的立法理由,主要希望可以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之社會法 律感情,為避免國民法官法庭組成過偏重於法律專業,以致 於有害立法目的達成,編號74候選國民法官既然有擔任刑事 偵辦警察職務,他在此部分可能與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聲 請拒卻。 二、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理由為事實上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 官在陳述時有說到他認為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是在保障兇手, 認為這有些偏激的情況,可能有無法公正行使國民法官職務 之虞,故聲請拒卻。 審判長諭知: 就辯護人聲請編號第74、99號候選國民法官拒卻,經合議庭 評議結果,關於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部分,合議庭認為, 依照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的身分,既然不屬於國民法官法 第14條列舉之消極資格情形,不能因為他曾經擔任警員,就 認為他對於本案進行審判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此部分 聲請駁回。關於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部分,雖然編號99號 國民法官曾經有表露,關於這部分他可能會有些主觀的想法 判斷,但他方才有提到,如果他當法官,就個案部分,他仍 會與其他法官研商後判斷,合議庭覺得,雖然方才候選國民 法官有透露出一些他個人的想法、理念,但針對個案的審理 上,他也還是會基於尊重,跟其他人討論後再判斷,因此合 議庭也認為此部分不足以認定他在執行本案審理中勢必會難 以期公正行使職權之情形,故聲請駁回。 審判長諭知:就選任程序之裁定,依本法第32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辯護人依本法第28條提出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之 候選國民法官名單,由檢察官先。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 編號66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起稱 編號29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起稱 編號74號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智安起稱 無。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起稱 編號99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維信律師起稱 編號1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 經合議庭評議結果,依照檢辯雙方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候選 國民法官為編號1、29、66、67、74及99號等6位候選國民法 官均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 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經詢問及附理由、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之程序後,計有上述候選國民法官裁定不選任爰就其餘到庭 且未被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電腦抽籤,以選任國 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進行電腦抽籤。 審判長宣示: 經電腦進行抽籤後,依電腦抽籤結果,選任編號44、113 、 88、141 、108 、45、等6 位之候選國民法官為國民法官, 並依抽出之順序,順次編為編號1 號至6 號國民法官;選任 編號64、138 、125 、22等4 位為備位國民法官,並依抽出 之順序,順次編為編號1 號至4 號備位國民法官及順次編定 為其等遞補之序號。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一、本案選任程序終結。 二、預計於11時50分在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 民法官之宣誓及審前說明,亦請檢察官及辯護人屆時在庭見 聞,退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