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秀英等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國模訴字第1 號殺人未遂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11月1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6號 備位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4號 書記官 李儀靜 通 譯 林佳慧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彭聖斐 檢察官 邱稚宸 檢察官 鄭心慈 被 告 洪秀英 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被 告 陳正雄 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張哲誠 告訴人 黃建宏 書記官朗讀案由。 被告2人到庭身體均未受拘束。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洪秀英 (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被告答   陳正雄 (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告訴人答 黃建宏 (年籍資料詳準備程序筆錄附件所載)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 審判長對被告2 人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起訴罪名均為起訴書所載 之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另依被告洪秀 英偵查中之答辯狀及被告2 人準備狀所載,被告2 人可能另涉犯 刑法第278 條第3 項、第1 項的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或第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嫌,並告知被告2 人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於你所擁有以上訴訟權利,是否已經充分瞭解? 被告均答 瞭解。 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請就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開始辯 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邱稚宸答 庭上、各位法官好,我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邱稚宸,接下來 由我來向各為說明本案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部分,我想,從昨 天上午的調查證據程序,尤其是對被害人黃建宏及2 位被告 的證人詰問及訊問後,各位應該可以發現,其實2 位被告主 觀上是基於殺人犯意對被害人黃建宏為本件攻擊、施暴犯行 ,以下請容許我繼續為大家分段說明: 一、通常殺人犯行有殺人動機,我們繼續來檢視2 位被告的殺人 動機。首先,被告洪秀英聲稱她是因為與黃建宏有性及財物 糾紛,相信洪秀英、黃建宏一定有嫌隙,有些不愉快的事存 在,但這2 人之間的情感與財物糾紛,有到性侵害或恐嚇取 財的程度,且還不只一次的情況,這樣的狀況,洪秀英居然 又說她其實從來沒有報警過,也從來沒有在事發過後跟她的 情人陳正雄講過,反而是選擇在案發前一晚突然跟陳正雄說 是否要找被害人理論、討公道,這樣的疑惑,昨天國民法官 又提出過,因此,這一點是連一般人都會起疑的,但可以確 定的是,洪秀英、黃建宏之間確實認識、有嫌隙,這樣的嫌 隙的確會讓洪秀英想洩憤,想讓黃建宏消失在這個界上她也 不在意。陳正雄與黃建宏是在同一個場合工作,會因為職務 上的不合有衝突跟爭執,再加上前一晚洪秀英在一旁煽動、 蠱惑,這時陳正雄將自己的舊怨,加上自己要替愛人出氣的 心情,因此這對情侶當時都對被害人懷恨在心,最後累積成 一個想殺死被害人來一解自己的不爽、不愉悅的心情,因此 本案並非這3 人突然看電視搶遙控器,搶一搶不小心打起來 打死人的意外,因為他們是一步步要去完成他們的計畫。 二、洪秀英在案發前幾小時有刻意試探性的撥打黃建宏的手機, 確認黃建宏當時在何處,且不只洪秀英有打,連陳正雄早上 也刻意撥打手機到管理室,確認被害人當時正準備工作,因 此,他們2 人都是要確保那天不會白跑一趟,當天就可以順 利將黃建宏滅口。洪秀英打完電話後,就與陳正雄全副裝, 頭戴全罩式安全帽,手持相當份量且堅硬的木棒、鋁棒走進 公園管理室,當時是臺灣夏季6 月,這對情侶難道不知道6 月的悶熱天氣,戴著全罩式安全帽,手拖著這種有重量的棍 棒不會又重、又悶、又累嗎?當然他們都知道,既然如此, 他們為何要讓自己這麼辛苦,就是因為他們知道相較於用自 己的拳頭攻擊被害人,把棍棒當作武器打,可以更快把人打 死,被害人甚至到斷氣前一刻,還會因為安全帽阻擋了自己 臉部的輪廓,到死前還不知道到底是何人向他索命,這些準 備工作可以明顯向大家說明,被告2 人堅決、強烈的殺人犯 意。但昨天洪秀英居然說這些棍棒是她在現場無意間撿到的 ,想請問大家,如果你們走在路邊,看到路邊的草叢裡被丟 著木棒、鋁棒,正常人會把這樣的棍棒隨意拿回家、拿走嗎 ?拿走就算了,他們還剛好一人一把,剛好用來打被害人, 這樣的答案應該跟我的認知一樣,這實在令人難以想像,因 此,洪秀英說這些棍棒剛好只是在公園撿到,並非她事先準 備好的這種說法,實在不合常理。接下來,洪秀英、陳正雄 全副武裝、戴著安全帽、拿著棍棒走進管理室後,開始對著 毫無招架、無從預期的被害人一點都不手軟的直接朝著最脆 弱頭部一陣猛打,接著再痛毆他的背部跟腿部,為何會說被 告2 人一點都不手軟?大家要知道,正常人在頭部受到攻擊 時,都會下意識的舉起手來保護頭,昨天黃建宏也跟大家說 ,他當時也選擇跟大家一樣,把手舉起來,趕快保護自己被 痛毆的頭,但當被害人試著這樣保護頭部時,他的身體、手 肘尺骨以及肩胛骨都硬生生被打斷,打到骨折了。從這些傷 勢回推,當時洪秀英、陳正雄下手的力道是多麼猛烈,奪人 性命的想法是多麼強烈,因此,我剛剛才說他們2 人當初拿 著棍棒打人時,是一點都不手軟,而且大家不要忘記,這對 情侶是2 打1 的人數優勢,且2 人的手上都拿著棍棒這樣的 武器的優勢地位,地點還選在一般民眾根本不會走進去的公 園管理室,讓被害人的頭、四肢以及背受有長達50公分的撕 裂傷跟頭部外傷。 三、如果只是要給被害人一點教訓,正常人都覺得到這邊就夠了 ,但這對情侶有罷休嗎?當時黃建宏有試著用剩下的本能想 逃出這如同密室一般的公園管理室,試圖對外界求救,這對 情侶一直辯稱,他們只是要給被害人教訓、要給被害人好看 、只是希望被害還錢而已,但這時這對情呂又做了什麼?很 遺憾的,他們2 人繼續變本加厲,陳正雄對著被害人吆喝著 「給你死」,洪秀英則將管理室的門反鎖,讓外面的人即使 聽到裡面有求救、呼救的聲音,想進去救人也進不去,這時 陳正雄再將沒有反抗能力的被害人,像非洲大草原獅子拖著 到手的羚羊一般的拖回管理室沙發區後方空地,這時被害人 已經喪失他最後一絲求救的機會,此時,洪秀英對著奄奄一 息的被害人,居然又毫不猶豫的不知道從管理室的哪裡找出 了水果刀,拿出來再往被害人的下體、臀部、大腿刺了好多 刀。各位要知道,人的要害不是只有頭,人的下半身,大腿 與臀部連接的地方有很多大血管經過,人的大血管被刀砍到 會大出血而死,砍到男性的陰囊也會有不能生育的重要機能 損害,被害人的身體是肉做的,這大家應該都知道,洪秀英 當然也知道,但即使洪秀英知道,她還是繼續不斷拿刀刺被 害人下半身要害處,直到他的靜脈斷裂,這不管怎麼看,都 不像辯護人說的傷害犯意,因為任何一個有基本常識的人應 該都知道,用刀刺人會刺死人。這時,陳正雄在做什麼?即 使陳正雄昨天有說,他當時有跟洪秀英說「妳要想清楚」這 句話,但洪秀英當下完全不管陳正雄的話,拿刀繼續猛刺被 害人,大家可以看一下,陳正雄的體型跟洪秀英的體型,明 顯陳正雄壯碩許多,在當時他有試著用自己的行動、身體, 努力阻止女友繼續這樣鑄下大錯嗎?很可惜,沒有。不但沒 有,他還眼睜睜的在旁邊繼續冷眼旁觀,看著自己的女朋友 洪秀英發狂似的拿著刀刺了10下,直到洪秀英自己停手。因 此,我們可以透過這樣反應、行為,知道陳正雄其實對洪秀 英繼續拿刀刺砍被害人的暴行完全沒有反對,也沒有一絲覺 得不妥,需要制止,他是在一旁放任洪秀英用更危險的兇器 攻擊被害人。這時,2 位被告心裡想的無非就是他們2 人的 報仇計劃終於成功了,因為眼前,被害人在2 位拿著棍棒瘋 狂毆擊他頭、身體,再緊接著拿著刀子刺下半身之後,被害 人當時的狀態是已經倒在血泊之中了,他正在歷經20分鐘他 人生中如煉獄一般的經歷,他已經漸漸失去一個活人的樣子 ,因為他當時已經奄奄一息的躺在管理室裡,倒在他的血泊 之中。 四、這時,這2 位洩憤完自己不爽的恨意後,他們在做什麼?他 們昨天一直說他們只是要找對方理論清楚,沒有要殺黃建宏 的意思,但我們也可以看到,洪秀英、陳正雄居然在施暴完 後,洪秀英還可以視若無睹的把方才毆打過被害人的棍棒、 水果刀拿去水龍頭清洗上面的血跡,洗完後,還帶著這些刀 子、棍棒揚長而去,離開現場,而陳正雄則是直接離開現場 ,回家睡大頭覺,洪秀英、陳正雄直到現在仍口口聲聲說, 沒有要殺黃建宏的意思,但大家可以好好想想,當他們把一 個好好的人打到、砍到躺在地板上,渾身是血,竟然沒有一 絲如正常人一樣的緊張、擔憂或有點覺得該怎麼辦的心情, 或盡力為方才激動鑄下的大錯設法挽救,他們反而還有縝密 的心思把沾有血跡這樣重要的物證拿去洗乾淨,還記得要把 這些棍棒及刀子帶走,不要留在現場,避免警察循線從上面 的指紋找到真兇就是他們2 人。這樣冷血、毫不在乎、謹慎 的反應,是只有一個具備殺人犯意的人才會有的反應。 五、最後,被害人在接連受到這如此猛烈的棍棒、水果刀攻擊, 看起來是有點快到凌虐程度了,他一人孤伶伶的在公園管理 室裡,在自己的意識快要陷於昏迷,一片黑暗之際,幸運的 是,他沒有向命運低頭,他自己憑著自己命懸一線的求生意 志爬出了公園管理室,向外界求救,也幸虧119 救護人員到 場,他才因為緊急急救而救回一命。因此,檢方認為,不管 從被告2 人在案發當天進入管理室之前的周全準備,或進入 管理室後,開始毫不手軟,猛烈的棍棒攻擊,讓被害人全身 遍體鱗傷,再轉而改用危險性更高、銳利性更高的水果刀去 刺砍被害人,施暴完畢後,被告2 人還不顧被害人可能死亡 的風險,只顧自己的兇器有無清洗乾淨,還記得要把這樣重 要的證物洗乾淨、帶走這樣湮滅的心思,再逃離現場躲避警 方的追查,這是具有殺人犯意的人才會有這樣冷血、欠缺人 性、動用私刑的報復行為,因而被告2 人是基於殺人犯意為 本件殺人犯行,這不是傷害,沒有人會想用這種方式傷害別 人,這是殺人。 檢察官彭聖斐答 無補充論告。 檢察官鄭心慈答 無補充論告。 審判長諭請被告洪秀英進行答辯。 被告洪秀英答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請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姚孟岑為被告利益進行辯護。 辯護人姚孟岑答 各位長官好,我是新北地方法院的公設辯護人,為被告洪秀 英利益辯護: 一、首先要強調,被告洪秀英自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都坦承 犯行,承認有跟同案被告陳正雄一起拿棍棒攻擊告訴人,也 承認有拿水果刀刺傷告訴人,被告洪秀英對這些犯罪行為其 實都沒有爭執,也都願意認錯,甚至案發後也積極與告訴人 和解,並付清和解金,從這些種種其實都可看出,被告洪秀 英確實有悔悟之意。 二、接著,回到本案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被告洪秀英在行為當 時的主觀犯意究竟為何,我們從以下幾點一一釐清。依照洪 秀英在偵查中的供述,她其實在108 年6 月18日警詢時就有 提到,她當時有約陳正雄去找黃建宏要理論,在偵查中其實 都有提到「我是先跟他理論,問他為何要強暴我,之後因為 他的態度惡劣,所以我在一氣之下才會動手打人」,從這些 種種,再加上昨天洪秀英、陳正雄的證述,他們當天其實都 只是想找告訴人理論,要告訴人還錢,且不要再性侵被告洪 秀英,因此被告2 人一開始確實沒有要傷害告訴人的意思。 但因為被告洪秀英長期受到告訴人的壓迫,非常懼怕告訴人 ,在陳正雄載她前往美華公園路上,洪秀英才會想著應該要 帶著武器防身,再加上洪秀英經常在美華公園活動,有印象 曾經在美華公園草皮上看到有人丟棄的棍棒,她才會利用陳 正雄騎車時去撿拾棍棒,因而撿到本案木棒、鋁棒,洪秀英 當時的目的確實是為了要防身。依照昨日陳正雄、洪秀英, 甚至黃建宏證詞都可知,洪秀英、陳正雄當天進入美華公園 管理室時,手上其實只有拿著木棒及鋁棒,木棒及鋁棒雖然 是質地堅硬,且有相當重量的鈍器,但危險性不如槍砲或刀 械等有比較大的致命危險性,除非是猛力且集中攻擊致命部 位,否則不會有立即生命危險。再者,洪秀英、陳正雄當天 是從家中出發前往美華公園,如果他們有要傷害或殺害告訴 人的意思,又甚至假設如檢察官所稱他們已經計畫縝密,洪 秀英其實可以直接從家中拿取更致命的武器,例如菜刀,或 在前往美華公園路上順路去買菜刀或更鋒利的料理刀等,但 洪秀英、陳正雄都沒有這樣做,他們只是隨手撿了公園內遭 人丟棄的棍棒,足見洪秀英攜帶棍棒進入管理室內的目的確 實是為了要防身。 三、接著再從告訴人的傷勢及攻擊部位說明。告訴人經過送醫救 治後,依照亞東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告訴人受有創傷性 血胸、頭皮開放性傷口、尺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上肢多處 開放性傷口、下肢多處部位開放性傷口,但看了這些診斷書 的醫學用語記載,其實我們還是不知道實際傷勢如何,但可 以從下面的醫囑看出一些端倪,例如手術性縫合的其實就是 上下肢的多處裂傷,至於2 側血胸、尺骨骨折以及肩胛骨骨 折其實是非手術性治療。整理了一下,頭皮開放性傷口沒有 併發症,只需縫合,上、下肢多處開放性傷口其實也只需要 縫合,創傷性血胸也只是開放性傷口,不需要手術性治療, 尺骨及肩胛骨骨折也不需要手術性治療,至於陰囊外傷性動 靜脈廔管出血只要用動脈攝影栓塞治療即可,也就是告訴人 所受的這些傷勢並非人體致命部位,例如尺骨、肩胛骨、上 下肢等這些受傷程度並不嚴重,創傷性血胸或頭皮開放性傷 口這些其實也不會使告訴人有立即生命危險。醫囑上雖然有 提到目前在住院,還需要觀察生命跡象,可能有生命危險, 但這部分其實也只是醫生表示要小心看護照顧,確保生命安 全,並非指告訴人會有立即生命危險。再加上從急診病歷可 看出,告訴人到院時的昏迷指數(GCS )為12,在醫護實施 急診時昏迷指數為E4、M6、V5,這就是格拉斯哥昏迷指數, E 就是眼睛反應,被害人是4 分,就是他可以主動睜開眼睛 ,M 就是運動反應,告訴人可以依照指令做出各種動作,V5 是指告訴人說話還是有條理的,可以跟他人交談。綜合以上 ,告訴人的昏迷指數為15分,其實是蠻高分的,因此他的昏 迷指數並不嚴重,而且從病歷可看出,當時病人本身可以說 出主要疼痛部位,且依照昨日告訴人的證述,他當時是自己 起身撥打辦公室內的電話,且是半走半爬的走出管理室,足 見告訴人當時的意識其實還是非常清楚。甚至可以看到,告 訴人是在108 年6 月16日早上7 點46分進入亞東醫院,但他 在當天下午2 點到4 點就已經可以接受員警詢問,並且製作 筆錄,客觀上沒有因為出血過多而導致休克或昏迷,也足見 告訴人的傷勢並未達到立即危害生命的程度。 四、再者,就被告等人攻擊的部位來觀察,告訴人的傷勢其實遍 及全身,包含頭部、胸部、手部、背部、腿部以及臀部,顯 然不是針對特定致命部位密集攻擊,且從告訴人於案發當天 製作的警詢筆錄也可知,被告2 人就是拿著棍棒一陣亂打, 甚至在告訴人倒地後也都是一陣亂打,而非集中在致命的頭 部攻擊,顯見被告2 人只是要教訓告訴人的意味比較濃厚, 並沒有要殺死告訴人的主觀犯意。就洪秀英以水果刀攻擊的 部分觀察,依照證人黃建宏昨日,甚至他於警詢及偵查中所 述,他在偵查中是說,洪秀英就是拿刀一直戳他屁股,他昨 日也證述水果刀就是刺他的右側後腰、屁股及大腿,當天他 完全沒有反擊,告訴人昨天甚至說他當時的姿勢就是側躺在 地,面朝電視機方向,也就是面朝左側,形成右半身在上、 左半身在下的姿勢,被告洪秀英是朝他的右側後腰、屁股以 及大腿部位攻擊,且他當天沒有任何反擊反應,如果洪秀英 真的有要殺死告訴人的意思,理應可以直接用水果刀攻擊告 訴人心臟、頸部、動脈等致命部位,而非只是刺向屁股、大 腿、背部這些不會有立即生命危險的部位。洪秀英昨天其實 也有說明,她真的沒有要讓黃建宏死亡的想法,也足證被告 洪秀英確實沒有想殺害黃建宏的意思,考量當天狀況,其實 被告2 人在攻擊告訴人時,告訴人其實是隻身一人,當時也 沒有其他人經過或介入,被告有2 人,且都拿著棍棒,如果 他們2 人真有要殺人的意思,其實他們可以很輕易且密集的 用棍棒攻擊告訴人頭部,或用水果刀刺向告訴人的心臟、頸 部、動脈這些致命部位,但被告2 人都沒有這樣做,甚至被 告2 人是自己停止攻擊,洪秀英在獨自清洗棍棒及水果刀時 ,管理室內其實只有洪秀英及告訴人,洪秀英也都沒有再繼 續攻擊告訴人,顯然沒有要殺死告訴人的意思。 五、從洪秀英的動機來看,她是因為長期被黃建宏強暴、勒索, 導致洪秀英患有婦科疾病,精神及情緒狀態不佳,因而前往 診所及醫院就診,洪秀英在向陳正雄訴苦後,2 人才決議跟 黃建宏理論,但因黃建宏堅持不認錯,才會動手傷害黃建宏 ,但絕對沒有殺人的想法。我們昨天有特別說明,洪秀英曾 經因為被強暴,導致她去婦科及精神科看診,也有洪秀英被 勒索的紀錄,甚至在警詢中,洪秀英其實就有講到告訴人對 她毛手毛腳,有不檢點的行為,她於108 年6 月18日警詢時 有提到,是因為她閉上眼睛之後,腦海裡就會浮現黃建宏對 她毛手毛腳,但她沒有要致黃建宏於死的意思,她也不知道 水果刀刺向被害人的身體有可能導致失血過多而死亡。從這 些都可看出,洪秀英因為長期遭到告訴人性侵,才會想去找 告訴人理論,要告訴人不要再性侵她,但因告訴人矢口否認 ,被告洪秀英氣不過才會動手打告訴人,又因為回想起告訴 人性侵她的過程,一時情緒激動,且知道管理室冰箱內有水 果刀,才會從冰箱內拿出水果刀刺向告訴人,但她的目的都 只是在宣洩她受到的委屈,並沒有要殺死告訴人的強烈動機 ,這是我們要特別強調的,不能僅以被告洪秀英有持刀攻擊 告訴人的行為,就認定被告洪秀英有殺人犯意。 五、綜上,當天被告2 人其實就是攜帶棍棒到場,告訴人受傷的 部位遍及頭部、胸部、背部、手部、臀部及腿部,沒有針對 致命部位攻擊,只是因為觸及洪秀英不堪的回憶,才會臨時 起意,取出冰箱內之水果刀刺傷黃建宏,洪秀英其實也只有 在黃建宏的背部攻擊,沒有攻擊心臟、頸部、動脈等致命部 位,可看出她的目的其實就是在宣洩她的委屈,並沒有殺人 的強烈動機。 六、我們要再強調的是,被告洪秀英其實也沒有重傷害的犯意, 此部分可由告訴人所受刀傷的傷勢來觀察,告訴人所受的刀 傷其實主要集中在右腿背面三個部分,分別為接近膝蓋處的 2乘0.5乘0.5公分、靠近大腿外側的3乘1乘4公分以及靠近大 腿與臀部交接處的7乘4公分的傷口,這個傷勢的記載雖然長 達7公分,但沒有深度,足證那只是表皮的傷痕,並非穿刺 性傷口,如果洪秀英確實有要損壞告訴人生殖機能的意思, 當時告訴人側躺在地,無法抵抗的狀況下,傷口應該會集中 在大腿根部內側,而非大腿背面,甚至靠近膝蓋、大腿外側 這些部位,且必然也會傷害到生殖器官或睪丸等重要部位, 而非僅是劃過陰囊表皮而已,加上洪秀英昨日也證稱「我看 到血就停了,陳正雄叫我把刀給他,我就清醒了」,也可證 明被告洪秀英在持水果刀刺向被害人時,當時的情緒及精神 狀況不佳,只是單純的要宣洩她的委屈而已,並沒有要損壞 告訴人生殖機能的意思。 審判長諭請被告陳正雄進行答辯。 被告陳正雄答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請被告陳正雄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張哲誠答 各位法官大家好,我是陳正雄的辯護人張哲誠,接下來就本 案進行辯論,本件重點在於到底被告陳正雄是基於殺人還是 傷害犯意,最高法院認為要綜合判斷,我想各位法官已經很 瞭解了,接下來我們就看一下本件的情形到底為何: 一、首先,被告陳正雄與告訴人在工作上雖然有些小摩擦,但其 實並沒有什麼深仇大恨,正常人不會只是因為工作上的小摩 擦就產生殺人犯意,另外,本件被告2 人最主要的犯罪動機 應該是洪秀英遭到告訴人的欺負,在向陳正雄訴苦後,臨時 決定要去找告訴人理論,他們並非一開始就想傷害告訴人, 他們最主要還是想向告訴人討回公道,要回他們遭到勒索的 錢財,且本件陳正雄並非苦主,他只算是陪著女友洪秀英去 找告訴人討一個公道而已。 二、被告2 人傷害被害人時使用的武器是木製球棒及鋁製球棒, 我們知道被球棒打到會痛,但與刀、槍等武器相比,殺傷力 並不是那麼強大,假如沒有特別朝人體脆弱部位打,不會造 成生命危險。本案水果刀,昨日檢察官也有提示實物,這把 水果刀全長只有20公分,刀傷的部分也只有10公分,這其實 就是各位法官家中切水果用的水果刀而已,想請問各位法官 ,如果家中煮菜要切肉,會拿水果刀來切肉嗎?我想應該不 會。因此,今天如果要去殺一個人,是否會選擇水果刀作為 武器?應該會有很多更好的選擇,如果真的有殺人犯意,被 告他們可以選擇其他更鋒利的武器來遂行他們的犯行,但被 告他們沒有,且這把水果刀也不是他們預先準備的,是洪秀 英臨時從管理室的冰箱內拿出來的。 三、就傷勢部分,從告訴人的診斷證明可知,告訴人的傷勢其實 遍佈全身,傷勢有在頭、胸部、四肢,可以發現被告2 人是 對著告訴人一陣亂打,並沒有針對告訴人身體的哪個部位, 尤其沒有針對人體脆弱部位,如頭部、胸部攻擊,告訴人的 傷勢是遍佈全身的,告訴人雖然有血胸、骨折,但這些都不 需要手術治療,這方才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也有提到,被告頭 部的傷勢,醫囑上其實有寫,告訴人只有頭皮受傷而已,傷 勢只傷及頭皮而已,因此,可以發現告訴人的傷勢其實並不 算很嚴重,被告2 人應該沒有要對告訴人往死裡打的意思。 昏迷指數的部分,方才公設辯護人姚孟岑已經有提到,在此 另外說明檢傷分類的部分,檢傷分類是急診時醫生會判斷急 診病患的狀況到底是否需要緊急處置,急診病歷上記載,告 訴人的檢傷分級為2 級,1 級為最嚴重的狀況,2 級代表的 被害人的病況還沒危急到急診醫生必須馬上處置的地步,可 見被害人的傷勢其實並不算非常嚴重。告訴人昨日也證稱, 在被告2 人離開後,他是自己打電話求救的,且他還是半走 半爬的離開現場,並非用爬行的方式離開現場,從檢察官提 供的現場照片來看,從飲水機到門口這段,假如告訴人真的 傷勢非常嚴重到必須爬行的程度,應該會有爬行造成的拖在 地上的血跡,但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從飲水機到門口並沒有 拖行的血跡,只有血液而已,由此可見,告訴人確實傷勢沒 有嚴重到只能在地上爬的情況,應該還是能自行想辦法求救 ,且假如告訴人真的只能用爬的方式到門口,最後倒臥的方 向應該腳朝著門,頭應該離門比較遠,但從被害人倒臥的照 片來看,呈現的狀態是頭朝著門,可以想見,被害人應該真 的不是慘到必須用爬的才能爬出管理室。 四、現場的狀況,被告有2 人,被害人只有1 人,其實被告2 人 占有優勢並持有武器,但從昨日3 位證人的證述可知,其實 被告2 人是主動停止的,且在被告2 人停止傷害行為後到被 告離去之前還有一小段時間,假如被告2 人真的有要殺害被 害人的意思,他們有充裕的時間,且有足夠的優勢,可以造 成比前開診斷證明更嚴重的傷勢,但他們並沒有這麼做,可 見他們其實並沒有要殺害被害人的意思。 五、最後,對於陳正雄而言,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本案犯罪 過程其實應該可以分成2 個階段,也就是被告2 人一開始先 持球棒毆打告訴人,以及最後告訴人被拖回飲水機後,遭水 果刀刺傷的這2 個階段。從起訴書所載事實以及昨日的調查 可以確定,只有洪秀英1 人持水果刀刺向告訴人,且被告2 人一開始只是為了要跟告訴人理論才攜帶球棒去找告訴人, 他們也希望能跟告訴人好好談,從前面種種調查內容判斷, 被告2 人拿著球棒毆打告訴人時,應該只有基於傷害犯意, 這應該沒有問題。後來洪秀英雖然拿刀刺向被害人,但我們 都知道,這把水果刀是從管理室的冰箱內取出,並非被告2 人一開始就攜帶過去的,這把刀不在被告2 人的計畫內,也 不在陳正雄的預料之內。洪秀英在審理及之前偵查時曾說, 她會拿刀刺被害人是因為她想到之前被被害人欺負的種種, 也就是洪秀英持刀刺向告訴人的動機是基於她自身的原因, 這也與陳正雄沒有什麼太大關係,除了持刀是基於洪秀英個 人的原因之外,通過昨日證人的調查也可知道,在洪秀英拿 出水果刀刺向被害人之前,陳正雄其實曾經告誡洪秀英要想 清楚,陳正雄更曾要洪秀英將刀交給他,因此,陳正雄是想 阻止洪秀英再繼續刺向告訴人。由此可見,對於陳正雄而言 ,洪秀英拿刀刺向告訴人,是出乎陳正雄的意料,陳正雄並 沒有想要洪秀英拿水果刀刺向被害人,也就是被告2 人就此 部分並沒有犯意聯絡,因此,對於洪秀英持水果刀刺向被害 人的行為,應該不能要陳正雄一起負責。本件陳正雄為了替 洪秀英出氣去找被害人理論,他雖然用球棒毆打了告訴人, 這個行為固然不對,但他們只是因為當下氣不過才去教訓被 害人,並沒有要殺害對方的意思,陳正雄應該只有成立傷害 罪,因為告訴人已經對洪秀英的部分撤回告訴,依照告訴不 可分原則,撤回告訴的效力會及於陳正雄,因此,懇請各位 法官審酌以上說明,給予被告陳正雄不受理判決。 辯護人湯明純答 各位法官好,我是陳正雄的辯護人,新北地院公設辯護人湯 明純,就陳正雄的部分再補充幾點說明: 一、本件中,事實上被告2 人僅有傷害犯意,完全沒有要殺害被 害人的意思,方才檢察官的論告中告訴我們,本件洪秀英、 黃建宏確實有性侵、勒索錢財的糾紛,但為了這樣的糾紛, 洪秀英、陳正雄2 人是否有需要讓黃建宏死,在洪秀英與黃 建宏的糾紛裡,最讓洪秀英困擾的,其實是黃建宏持續不斷 的向洪秀英勒索金錢,她為了支付黃建宏的勒索,必須一直 去跟別人借錢,造成她自己經濟上的困難,因此,當天被告 2 人去找黃建宏理論,主要的目的除了希望黃建宏道歉,討 個公道以外,其實最主要是希望黃建宏能把他勒索洪秀英的 錢還給洪秀英,可以解決洪秀英經濟上的困難,基於這樣的 原因,洪秀英、陳正雄就絕對不會想殺死黃建宏,因為殺死 了黃建宏,洪秀英的經濟狀況就無法解決,她的經濟困難還 在,基於這樣的原因,他們2 人就不可能有要殺死黃建宏的 意思。 二、方才公訴人的論告中提到,本件被告2 人是戴了全罩式安全 帽去找黃建宏,但要考慮的是被告2 人是如何到美華公園管 理室,他們2 人是騎乘機車去的,騎乘機車勢必要戴安全帽 ,這是一般規則,因此頭戴安全帽一事並不足以認定他們2 人事先就商量好、預謀要做什麼遮掩,就是要遂行他們殺人 的犯意,這是要請各位法官們仔細考慮的部分。另外,公訴 人方才提到,被告2 人選擇的場所是公園的管理室,平常不 會有人去,但一般人都知道,一般的公園其實早上會有很多 人去公園做操、運動,因此,在早上7 點這個時段,公園其 實並非都沒有人煙出沒,其實會有很多人在公園活動,如果 被告2 人想殺害黃建宏,為何要選擇在這個公園會有很多人 活動的時段來做這樣的事,由此部分看來,被告2 人確實沒 有要殺死黃建宏的意思,純粹只是要找黃建宏理論而已。 三、檢察官告訴我們,被告2 人持棍棒打人,他們2 打1 ,有人 數上的優勢,還將門鎖起,讓被害人不能逃走,在裡面這樣 打,因此有殺死被害人的意思,但我們看到的是,即便被告 2 人在管理室做了一些攻擊行為,但告訴人有發生死亡結果 嗎?沒有。告訴人當時還是可以自己打電話報警、還可以自 己走出管理室,顯然在這樣環境之下並沒有造成死亡結果的 發生,由此部分可見被告2 人確實沒有要殺害黃建宏的意思 。 四、公訴人也提到,洪秀英持刀攻擊時,為何陳正雄沒有阻止, 就認為被告陳正雄也容許洪秀英對黃建宏做這些事,檢察官 告訴我們的是洪秀英持了這把刀刺了黃建宏10幾下,但事實 上,洪秀英持刀對黃建宏攻擊了是否有到10幾下,其實本件 中並沒有確切事證來認定、證明此事,我們可以看到的是, 洪秀英說她當時只是持刀刺了3 、4 下,並沒有公訴人說的 10幾下,在沒有積極事證可以證明洪秀英持刀刺了黃建宏10 幾下,甚至可能持續了一段時間的狀況下,就無法做這樣的 認定。依照洪秀英的說法,她當時就是因為情緒激動刺了3 、4 下,陳正雄在洪秀英情緒激動的狀況下,可能根本還來 不及反應,他在看到血時,就立刻跟洪秀英說「刀給我」, 因此,被告陳正雄對於洪秀英拿刀刺被害人的部分,根本沒 有同意,也沒有認同洪秀英的行為,這部分完全是洪秀英的 個人行為,被告陳正雄在看到刀時,有請洪秀英要考慮,洪 秀英刺下去的時候,他來不及阻止,但他看到血之後,他就 請洪秀英將刀子交給他,由此事證可清楚看到,被告陳正雄 就拿刀刺黃建宏的部分並沒有參與的意思,甚至是不贊同這 樣的行為。因此,就洪秀英持刀造成黃建宏所受這部分的傷 勢,不應該要陳正雄負擔,因為他沒有參與,而且也來不及 阻止,他也沒有意思要造成這樣的結果。 五、本件被告陳正雄確實在本案中只有在一開始時為了理論,為 了討公道而跟洪秀英持棍棒找黃建宏,雙方在理論的過程中 起了衝突而有持棍棒毆打黃建宏的傷害行為,但事實上被告 陳正雄根本沒有要致黃建宏於死的意思,請各位法官審酌, 就被告陳正雄部分,請認定他只是觸犯普通傷害罪。 審判長問 對於本案及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告訴人答 我跟他們2個都已經和解,要撤回對他們的告訴,希望 法官判他們無罪,其餘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陪席法官有無問題詢問告訴人? 陪席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詢問告訴人? 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諭知告訴人可繼續在庭聽審,得先請回。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被告之科刑範圍開始辯論 。 檢察官彭聖斐答 本件被起訴的2 位被告分別為洪秀英、陳正雄,偵查檢察官 認為2 位被告觸犯殺人未遂罪,就此部分方才檢方論告時也 有詳細說明被告2 人雖然沒有用槍,但仍構成殺人未遂罪, 而非重傷未遂,更非普通傷害罪的理由,因此公訴人本於2 位被告殺人未遂罪的前提進行以下求刑。在求刑之前,公訴 人先就殺人未遂的法定刑來向庭上及各位法官報告,依照刑 法第271 條第1 項,配合刑法第33條第3 款規定,殺人既遂 罪的法定刑有3 個可能區間,分別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 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2 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1 條 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可以依照既遂罪的刑度減輕, 減輕的結果,依照刑法刑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死刑就變成 無期徒刑,刑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就變成20 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輕,依照刑法第 67條規定,最高、最低都要減,也就是最高的15年、最低的 10年都要依照刑法第66條規定減輕2 分之1 ,最高法院70年 度台上字第6277號判決意旨表示,所謂減輕2 分之1 是最多 可以減到2 分之1 ,而非一定要減到2 分之1 。簡單說,最 少減1 個月就可以,最多可以減到一半,10年最多可以減到 一半變成5 年,15年最少減1 個月就變成14年11個月,所以 本件殺人既遂法定刑的第一個區間死刑,在殺人未遂的情況 下,如果減輕就變無期徒刑,殺人既遂罪的第二個區間無期 徒刑,在殺人未遂的情況下,如果減輕就變成20年以上、15 年以下,所以第三個區間,10年以上、15年以下,殺人未遂 減輕的情況,就變成14年11月以下、5 年以上,結論就是殺 人未遂罪的法定刑相當寬廣,變成無期徒刑以及5 年以上、 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面對一個這麼寬的法定刑區間,公訴 人希望庭上及所有的法官可以考量以下量刑事由: 一、首先,公訴人懇請庭上以及各位法官試著回到案發當天,也 就是108 年6 月16日早上7 點左右,距離今天110 年11月12 日已經是2 年多前的事,在108 年6 月16日早上7 點被害人 黃建宏在板橋區美華公園管理室,就是他的工作,他是那裡 的管理員,當天他不是早上7 點才到管理室上班,被害人昨 天上午作證時說他早上6 點就上班,所以當天他早上5 點就 要起床,大概5 點半出門,騎車去管理室,到達管理室還不 到6 點,早上5 點是個大部分人都還在睡覺的時間,但被害 人為了工作早上5 點就起床,這個工作可以讓被害人一個月 賺多少錢我們不知道,至於被害人的薪水是否足以養家活口 ,我們更是一無所知,但我們知道,這麼早起床、這麼早出 門,這恐怕不是個人人稱羨的工作,但被害人還是因為工作 早上5 點就起床了,5 點半就出門了,不到6 點就到達管理 室。但到達管理室後,到2 位被告闖進管理室之前,被害人 黃建宏並非躺在管理室的沙發上,翹著二郎腿,看電視,混 水摸魚,混到下午2 點值班結束,他出去管理室外,巡邏美 華公園的每個地方、每個角落,依照他昨天說的,每2 個小 時要巡邏一次,他透過這樣的方式維護美華公園的治安,也 間接維護了美華公園附近住家的治安,被害人或許沒有受過 多少專業訓練,他不是個專業的警察,但他早上將近6 點就 到達管理室,認真看待自己的工作、認真巡邏、認真對待公 園內的安全、公園附近住家的安全,這不就是公園附近的住 戶之所以可以不用害怕一早起來發現家中已經有歹徒的原因 嗎?這不就是早起的民眾之所以敢一大早就去美華公園散步 、運動的原因嗎?當警察在其他地方巡邏,在幫我們打擊犯 罪時,離這些住家最近的美華公園,有一位管理員黃建宏, 一大早起床、一大早出門,忍著睡意在維護公園內的治安, 維護公園附近住家環境的治安,對附近住戶來說,對一大早 去公園散步、運動的民眾來說,只要遇到問題,他們可以找 黃建宏,黃建宏是他們可以依賴,可以求助的對象。 二、但可惜的,在108 年6 月16日早上7 點,黃建宏反而變成需 要被救的人,被保護的對象,對2 位被告來說,黃建宏這樣 盡忠職守,到管理室之後就認真工作、認真巡邏的工作態度 ,並沒有讓2 位被告因而對黃建宏心生敬佩,覺得黃建宏是 位值得學習的對象,是個縱使彼此關係不好、彼此有糾紛, 也值得坐下來好好談,好好理性溝通的對象。相反的,在2 位被告眼裡,謹守崗位、盡忠職守的黃建宏是一位百分之百 完美的被害人,因為黃建宏容易被發現,他就在管理室裡, 容易被攻擊,因為管理室的空間狹小,在被攻擊的過程中也 不容易出去管理室,因為管理室的門已經被被告鎖住。請庭 上及各位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可以考量被害人是基於什麼心情 、什麼態度面對自己的工作,2 位被告又是基於什麼想法利 用、糟蹋被害人那樣認真工作的態度。 三、我們再把時將拉遠一點,拉到108 年6 月16日當天更早之前 ,也就是2 位被告因為要殺死被害人,所以一起離開被告陳 正雄家時,依據2 位被告昨天的說法,離開家的時候當時早 上6 點多,天已經亮了,從被告陳正雄位於中和的家騎車到 管理室大約要10分鐘,每分鐘60秒,10分鐘也就是600秒, 一般人不需要1 秒鐘的判斷就可以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但如 果我們放寬標準,認為對2 位被告來說,連判斷殺人對不對 這件事也要花上1 秒鐘的時間,那麼600 秒也足夠讓2 位被 告判斷600 次。公訴人想問的是,2 位被告在判斷600 次的 過程中,有哪一次突然大徹大悟、丟下手中的棍棒、哭著騎 車回家,對自己曾經產生想要殺死人的念頭感到羞愧、無地 自容?沒有,一次也沒有。在經過600 秒、600 次的後悔機 會之後,2 位被告仍然沒有產生後悔的心情,他們進入管理 室,然後開始就像殺豬一樣,一人拿著一支棍棒,攻擊被害 人的身體,一次、一次、又一次,過程中被害人想逃離管理 室,2 位被告怎麼做呢?他們有放下手中的棍棒,查看被害 人的傷勢,看看他們2 人是不是打被害人打得太猛了?完全 沒有。被告洪秀英把門鎖住,不讓被害人逃出去,被告陳正 雄則像拖一隻已經傷痕累累的羚羊一樣,拖到離管理室門比 較遠的飲水機前地上,然後被告陳正雄先繼續對被害人棍棒 伺候,被告洪秀英則拿著水果刀刺被害人的下體、刺被害人 的陰囊、刺被害人的大腿、刺被害人的臀部,我們無法精確 的說出究竟在管理室的攻擊過程經歷了幾分又幾秒,但依照 被害人以及2 位被告的說法,顯然不是幾秒鐘就結束,在這 段攻擊被害人的時間,2 位被告每舉起一次棍棒,決定要往 被害人的身體再狠狠打下去之前都有後悔的機會,但他們從 來沒有後悔過,被告洪秀英在每次把刀舉起狠狠刺入被害人 的身體之前,不管是刺入下體、陰囊、大腿、臀部也好,也 都有後悔的機會,但被告洪秀英也從來沒有後悔過。 四、攻擊的過程中,被害人不是沒有流血、不是沒有哀嚎,2 位 被告都聽到了,也都看到,依照昨天被告陳正雄的說法,他 說他有聽到被害人鬼叫,他把被害人身為一個人,一個有血 、有肉的人,因為被棍棒打、被水果刀刺,痛到叫出來的聲 音,認為像鬼一樣在叫,也就是在被告陳正雄所謂鬼叫的過 程中,2 位被告還是不後悔,一次又一次的拿棍棒攻擊被害 人已經傷痕累累的身體,不但如此,被告洪秀英覺得這樣還 不夠,她又拿水果刀一次又一次的刺入被害人已經全身是傷 ,到處都在流血的身體。公訴人想問的是,天底下到底還有 哪一種犯罪的手段,還有哪一種犯罪的心態,比邊看到被害 人流血,邊聽到被害人哀嚎,卻仍然不後悔,一方面嫌被害 人的哀嚎聲太難聽,一方面又一棍接一棍、一刀接一刀的刺 入被害人的身體更值得高度非難的?沒有,完全沒有。 五、當然後來2 位被告停手了,依照2 位被告昨天的說法,被告 陳正雄先走,被告洪秀英則是留下來清洗棍棒、水果刀,當 時客觀來說,被害人確實還沒有死,或許有人會說那就表示 2 位被告沒有殺人犯意,如果有殺人犯意,應該一直殺,一 直殺到被害人斷氣,眼睛睜得大大的為止才對,但剛好相反 ,2 位被告之所以停止攻擊,是因為他們認為被害人死定了 ,被害人經過這樣殘忍的攻擊,遲早要斷氣,這才是2 位被 告之所以停止對被害人攻擊,其中一位先離開現場,另一位 開始清洗棍棒,清洗水果刀的原因,當時2 位被告認為被害 人遲早會死,只是1 分鐘後斷氣跟5 分鐘後斷氣的差別而已 ,對2 位被告來說,被害人幾分鐘後斷氣也不重要,斷氣之 前還往前爬了幾步不重要,斷氣時臉上的表情到底是痛苦還 是哀怨也不重要,斷氣時內心的感受疑惑還是整個不甘心也 不重要,至於斷氣之前,被害人有什麼話想跟自己心愛的家 人說,還有什麼願望沒有達成,當然對2 位被告來說也不重 要,重要的是他們認為被害人會斷氣,他們不想再為一個已 經注定幾分鐘後要斷氣的人,再花力氣去揮棍棒、去刺水果 刀。對2 位被告來說,當下的重點只有2 件事,第一,離開 現場,被害人遲早要斷氣,離開現場,越快越好,免得警察 趕來,當場逮捕他們,第二,把兇器洗乾淨,洗得越乾淨越 好,然後把洗得乾乾淨淨的兇器帶離現場,免得事後警察透 過兇器追查出人是他們殺死的,在被害人一步步走向死亡的 過程中,2 位被告在乎的卻是會不會被警察抓到、兇器有沒 有洗乾淨,這樣的心態、這樣的行為,還不值得高度非難嗎 ? 六、PPT 第18頁照片是被害人,也就是辯護人剛剛說的,不會有 利及生命危險的被害人,這是被害人最後躺在管理室外面的 地上等待救援的樣子,被害人本來是美華公園的管理員,他 的工作是確保美華公園的安全,但在108 年6 月16日上午, 遭到2 位被告無情、兇狠、持續的攻擊後,被害人變成這樣 躺在管理室外、眼睛朝上,救護人員已經趕到了,被害人沒 有辦法自主呼吸,所以救護人員在被害人的頭部套上給氧器 材,這個叫做甦醒球,他的褲子被救護人員剪爛了,左下方 為止血帶,我們可以看到頭部是血,左側上臂旁有血跡,褲 子是血,右手也是血,到處都是血,但被害人已經傷重到沒 辦法起身察看自己身上到底哪裡還在流血,旁邊已經有救護 人員趕到,被害人或許想要起身謝謝他們,但也沒有辦法。 因為已經7 點多了,可能有早上上學、上班的人經過,他們 也看到被害人就這樣躺在管理室外的地上,長褲被剪掉,連 大腿、甚至好像連內褲都被看到了,通常在這樣的公眾場所 ,就這樣衣衫不整的躺在地上,倒臥在眾人面前,對一般人 來說會是一件多麼害羞、多麼不好意思的事,對被害人來說 ,他當時也不願意,因為被害人就像我們大家一樣,是愛面 子的人,是不希望慘兮兮的樣子、身上的衣服被剪到破破爛 爛的樣子被陌生人看光光,但被害人沒有選擇的餘地,在經 歷2 位被告兇猛、無情的持續攻擊之後,被害人只能以毫無 尊嚴的方式爬到管理室外,躺在連陌生人、路人都看得到的 地方,躺在地上、眼睛朝上,無助的等待救護人員將他送往 醫院。 七、另外公訴人想說明的是,如同剛剛跟各位報告的,本件是殺 人未遂罪,所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最輕刑度變成有期徒刑 5 年,但公訴人想問的是,沒有錯,被害人沒有死,但這是 誰的功勞?是電信公司、救護人員也是醫療人員的功勞,因 為電信公司設備發達,在管理室內設置有線電話輕而易舉, 所以被害人有辦法用市內電話打電話求救。是救護人員的功 勞,因為到達現場的救護人員很努力的在管理室外,對被害 人做了很專業的緊急救護,給氧器材、止血帶、一片又一片 的止血紗布全部都用上了,也是醫療人員的功勞,因為在醫 院裡,醫生、護理師靠著他們的專業,以及他們珍惜每個生 命,無論如何都要把被害人救活的心,最後終於救活被害人 ,寶貴的一條生命終於撿回來。被害人沒有死,不是這2 位 被告的功勞,管理室的室內電話不是2 位被告跟中華電信申 辦的、救護人員不是2 位被告訓練出來的、救護車不是2 位 被告捐贈的、醫師與護理師的專業,以及對工作強烈的使命 感,更不是2 位被告培養出來的,那麼2 位被告實在沒有資 格,因為被害人沒有死,導致本件是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 遂,就獲得刑度減半,減到只剩下5 年的優惠。 八、最後公訴人要說的是,之前被告洪秀英已經跟被害人和解、 賠償,剛剛依照被害人的說法,被告陳正雄也跟他和解了, 或許等一下被告陳正雄會把錢拿出來也不一定,但這能代表 什麼?只能代表2 位被告很有錢,不代表被告有悔意。昨天 2 位被告,不管是在證人席、在被告席上顯現出來的,最新 的,剛出爐的犯後態度,他們2 位在作證的過程中有沒有表 達過一絲悔意?沒有。他們只一再強調被害人勒索、被害人 性侵,作為他們攻擊行為的正當藉口,陳正雄還說被害人在 過程中在鬼叫。另外,2 位被告就相當多的細節也一直避重 就輕,其中棍棒就是個例子,2 位被告就如何取得棍棒這部 分,直到昨天還是說是他們騎車到管理室外,女生就跟男生 說等她一下,然後女生就不見了,不一會兒的功夫,女生就 出來了,然後手上就多了2 個棍棒,1 支是木棒,1 支是鋁 棒。距離案發108 年6 月16日已經2 年多的昨天110 年11月 11日,2 位被告就棍棒的來源,還編出這種好像安徒生童話 裡面的故事一樣的情節,這才是2 位被告真正的、最新的犯 後態度,不管給被害人多少錢,都沒辦法改變、都沒辦法抹 滅的,真正的、最新的犯後態度,毫無悔意的犯後態度,基 於以上的說明,公訴人建議,對2 位被告都量處有期徒刑14 年。 檢察官邱稚宸答 無補充說明。 檢察官鄭心慈答 無補充說明。 被告洪秀英答 發生這件事情我真的非常、非常的後悔,對於黃建宏受到的 傷害,我真的覺得很後悔,我從來沒有想過要殺人,這件事 情真的是我一時衝動才會做出傷害他的事情,對於他受到的 傷害,我有跟親戚借錢,請我舅媽出面幫我和解,我現在也 很努力的賺錢就是要還這個和解金額,請庭上看在我覺得很 後悔,也很努力有賠償告訴人的情形下,能給我一次機會。 辯護人姚孟岑答 本案中,被害人不是只有黃建宏一人,在昨天洪秀英的證述 以及一些手寫紀錄可以知道,其實洪秀英也是一位被害人, 她一次一次遭到告訴人性侵、勒索錢財,在告訴人長期壓迫 下,她的委屈日益高漲,才會導致本案發生,難道被告洪秀 英就沒有值得我們理解同情的苦處?綜合前面辯論時所述, 如果各位法官認為被告洪秀英沒有殺人犯意,只有傷害犯意 ,依照刑法第277 及第287 條前段規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之罪,也就是被害人要提出告訴才能追訴犯罪,如果被害人 沒有提出告訴,就不能加以處罰,本案告訴人其實已經撤回 傷害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告訴人已 經撤回,就應為不受理判決,各位法官如果認為本案洪秀英 確實主觀上只有傷害犯意,請為不受理判決。如果認為洪秀 英可能有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重傷害的刑度其實重達5 年 以上有期徒刑,對一個人的人生來說其實很長,如果平均是 80歲的壽命來說,5 年就佔了一個人16分之1 的人生,因此 ,請各位法官在量刑時再三斟酌。本案中因為沒有實際造成 告訴人生殖機能損壞,其實屬於未遂犯,依照刑法第25條第 2 項規定可以減輕其刑,再考量刑法第51條的量刑因子,也 就是洪秀英在行為時的動機及所受到的刺激,這在先前辯論 時其實都有提到,再者,她的犯罪手段其實也只有用水果刀 劃傷大腿,她的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的部分,考量洪 秀英的教育程度其實是高職畢業,每個月的薪水大約2 到3 萬元,經濟狀況免持,前案也只有毒品以及妨害風化的紀錄 ,並沒有傷害紀錄,且本案造成的損害及危害其實也只有告 訴人的身體及醫療費用支出,這些部分其實都已經有賠償告 訴人,也得到告訴人的諒解,所生的危害及損害其實輕微。 再者,洪秀英從警詢、偵訊及本案審理時都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良好,請斟酌這些部分給予從輕量刑,也請審酌被告洪 秀英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付清和解金額,告訴人也願 意原諒被告洪秀英,若以重傷未遂最輕刑度2 年半的刑度來 科處被告洪秀英有期徒刑,似乎仍然太重,請考量被告洪秀 英的行為動機情有可原,以及她所犯情節尚屬輕微,但法律 規定的刑度還是太重,可能有輕重失衡的狀況,請審酌再依 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審酌被告5 年內沒有受有其他有期徒 刑以上宣告,請給予緩刑機會。 被告陳正雄答 首先我要跟黃建宏道歉,真的很不好意思,那天情緒比較失 控,發生這樣的事,真的很抱歉,事後我有叫洪秀英不要去 酒店上班,因為酒店的環境不太好,我有跟她說,叫她不要 去上班,我來養她,所以我現在也想把日常工作恢復正常, 所以我白天有去工地做板模,下班後還去當FOODPANDA ,希 望我們的生活都能恢復正常,真的跟黃建宏說聲很抱歉,對 不起。 辯護人張哲誠答 我們堅決認為被告陳正雄只有犯普通傷害罪,因為告訴人也 對陳正雄撤回告訴,鈞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因此沒有量刑問 題,所以我們沒有量刑辯論。 審判長問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洪秀英答 對不起,我對不起黃建宏,真的是對不起。 被告陳正雄答 黃建宏真的很抱歉,請你再給我一次改過向善的機會。 審判長諭知本件辯論終結,稍後國民法官與本院法官進行評議程 序,並訂今日下午3時於第21法庭進行宣判,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