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秀英等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國模訴字第1 號殺人未遂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11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6號 備位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4號 書記官 李儀靜 通 譯 林佳慧 柯鈞欽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彭聖斐 檢察官 鄭心慈 檢察官 邱稚宸 被 告 洪秀英(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被 告 陳正雄(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張哲誠 證 人 黃建宏 洪秀英 陳正雄 書記官朗讀案由。 被告2 人到庭身體均未受拘束。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洪秀英 (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被告答   陳正雄 (年籍同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告訴人答 黃建宏 (年籍資料詳準備程序筆錄附件所載) 審判長問 為使本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能流暢進行,今日、明日審 理過程,依司法院公佈委外錄音相關辦法,由法院聘請轉譯 人員製作筆錄,以轉譯人員製作經書記官審核後附卷之筆錄 為準,兩造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 本件行審理程序,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起稱 詳如起訴書及調查證據聲請書所載。 審判長對被告二人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起訴罪名為起訴書所載, 共同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另依被告 洪秀英偵查中之答辯狀及被告二人準備狀所載,被告二人可能另 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3 項、第1 項的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或第27 7 條第1 項的傷害罪嫌,並告知被告二人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審判長問被告二人: 對於你所擁有以上三種權利,是否已經充分瞭解? 被告均答 瞭解。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檢、辯雙方之開審陳述,請檢察官、辯護 人依國民法官法第70條規定為之,並避免揭示證據內容及進行辯 論。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檢察官鄭心慈稱 各位法官好,我是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心慈,今天已經 跟各位說明了起訴事實,現在我要向各位說明的是檢察官在 之後的程序中會用什麼證據來證明本案爭點。 一、本案相關人其實很單純,就是被告洪秀英、陳正雄及被害人 黃建宏,共3 人,本案事實可分成有2 部分,一部份是沒有 爭執的,另一部份是有爭執的。有爭執的就是本案的重點, 也就是希望各位法官在瞭解證據後,仔細思考判斷的重點, 這部分證據檢方也會在接下來的程序中一一展現給各位看。 二、首先要跟各位說的是沒有爭執的部分,就是當天洪秀英、陳 正雄拿著事先準備好的球棒來到管理室毆打被害人,並且由 洪秀英在管理室現場拿起水果刀刺被害人,導致被害人的手 臂、肩胛骨骨折、血胸還有他的頭皮及四肢都有多處撕裂傷 ,被告2 人攻擊完被害人離開後,是被害人自己爬出管理室 求救,因為這部分不爭執,因此稍後檢察官會以綜合書證的 方式將證據一併提供給各位看。 三、再來就是本案的重點,也就是被告洪秀英、陳正雄究竟是否 基於殺人意思對被害人動手,但一個人內心的想法,其實旁 人很難知道,因此今天要如何判斷被告2 人究竟是否想要殺 了被害人,最高法院有提供一個判斷標準,一個人在行為時 有無殺人故意,可以從他使用凶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 人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之起因、行為人下手情況、用力的力道 輕重、被害人受傷情形以及行為人的事後態度等因素綜合判 斷,檢察官也會參考這個標準從以下幾點切入: 被告2 人為何要攻擊被害人:有何原因或動機促使被告2 人對被害人行兇?被告2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積怨已久、 有深仇大恨,才會事先預謀,決定要這樣痛下毒手? 關於凶器的危險性:起訴事實已經知道,被告2 人使用的 是2 支棍棒以及1 支水果刀,因此在之後的程序中,檢察 官也會當場提示給各位看,當時被告2 人使用的鋁質、木 質棍棒以及1 支水果刀長什麼樣子?各位法官試想,如果 今天有一個人拿了這樣的凶器去攻擊他人,會造成什麼傷 勢。 關於被告2 人攻擊被害人的過程:其實與被害人所受的傷 勢密不可分,因為我們可以從被害人的傷勢看出被告2 人 當時攻擊的部位以及下手的力道輕重,此部分除了詰問3 名當事人之外,檢方也會提示一些案發現場照片及被害人 的診斷證明書來讓各位法官瞭解。 被告2 人拿著棍棒及水果刀去攻擊被害人的下手力道輕重 如何?以及在被害人的身體、頭部,甚至下體造成什麼傷 勢?另外可從現場的血跡分布情況知道案發經過,透過這 些證據來判斷被告2 人究竟只是想給被害人一個教訓,還 是想致被害人於死地。 關於被告2 人攻擊被害人後的行為:方才起訴事實已經提 到,本案是被害人自己爬出管理室外求救,但被告2 人攻 擊完被害人離開前,有無曾經心生悔意、突然後悔、決定 要幫被害人叫救護車,還是他們看著滿身是血、倒地不起 的被害人,頭也不回的就離開。 四、以上檢方都會透過詰問3 名證人,3 名證人分別為被害人黃 建宏,還有洪秀英就被告陳正雄所犯部分作證,而陳正雄則 是就被告洪秀英所犯部分作證。說這麼多,希望各位法官要 記住的一點就是,本案爭點只有一個,也就是被告2 人究竟 是否基於殺人的意思對被害人動手,因為這個判斷很不容易 ,也希望各位法官可以將方才提到的幾個標準放在心理,仔 細聽聽本案3 位當事人是如何說的,以及凶器、現場照片及 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在這些證據都調查完畢後,檢察官也會 跟各位說明為何檢方會認為被告2 人是基於殺人意思對被害 人行兇。(庭呈開審陳述資料予3 位職業法官及6 位國民法 官) 審判長諭請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姚孟岑稱 各位法官好,我是新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洪秀英 做開審陳述。今天各位法官要審理的其實是個充滿悲傷且無 奈的案件,就如方才檢察官在起訴內容提到的案發經過,在 此再做些簡要說明,也提出幾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首先,本案被告陳正雄跟黃建宏2 人都是美華公園管理員, 2 人其實是同事關係,洪秀英跟陳正雄則是男女朋友關係, 被告洪秀英跟告訴人黃建宏之間頂多就是同事的女友或男友 的同事,其實就是點頭之交的關係,沒有什麼仇怨糾葛,但 在行為過程中卻可以看到洪秀英、陳正雄分別持木棒及鋁棒 攻擊黃建宏全身後,洪秀英又自己拿著水果刀攻擊了黃建宏 的下半部位,這中間是否有什麼行為動機或什麼逼不得已的 原因值得同情、瞭解,這些都希望各位法官之後能在案件進 行的過程中仔細思考。 二、就本案答辯要旨的部分,辯護人要特別強調的是,被告洪秀 英對於她所做的事造成黃建宏受傷,其實洪秀英從頭到尾都 承認,就此部分並不爭執,但洪秀英絕對沒有要殺死黃建宏 的意思,最多只是出於傷害或重傷害的意思,因此本案的重 點其實就在於被告洪秀英在行為當時,到底是基於殺人或重 傷,還是傷害的意思。有無殺人意思,其實就是指洪秀英在 行為當時是否有要讓黃建宏死掉的想法,重傷的意思依照刑 法第10條第4 項規定,與本案最相關的應該就是洪秀英在行 為當時,有無要損害或減損黃建宏生殖機能的想法,又或者 洪秀英當時只是單純的要傷害黃建宏出氣而已,到底洪秀英 在行為當時是何想法?除了洪秀英自己,沒有其他人知道, 因此只能透過洪秀英的客觀行為,來判斷她當時到底是何想 法。本案中,辯護人就會透過一些客觀證據,也就是洪秀英 當時使用的武器、攻擊的部位以及被害人的傷勢程度,去瞭 解洪秀英當時的想法為何,因此,在接下來的審理程序中, 辯護人將透過傳喚同案被告陳正雄來瞭解洪秀英在行為當時 的動機、行為過程、攻擊部位、使用之武器以及武器如何取 得,來證明洪秀英當時確實沒有要殺害黃建宏的意思。 三、最後我們要強調的是,洪秀英其實已經跟黃建宏和解,也已 經付清和解金額,且黃建宏也表示願意原諒洪秀英而撤回本 案傷害告訴,如果認為本案其實只是個傷害案件,請各位法 官為不受理判決,如果認為是重傷害,也請考量洪秀英的行 為動機,以及她的犯後態度,本案是否有重判必要,也請各 位法官再三斟酌。 審判長諭請被告陳正雄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張哲誠稱 各位法官大家好,我是陳正雄的辯護人張哲誠,接下來進行 開審陳述。其實方才檢察官及洪秀英的辯護人都有提到,本 案重點就在於被告2 人動手時,究竟是基於殺人的意思或傷 害的意思,但還有一點想請各位法官注意的是,本件被告2 人一開始是用球棒毆打告訴人,在毆打完告訴人之後,洪秀 英才從冰箱內拿出水果刀刺向告訴人,對陳正雄而言,這件 事是否在他意料之中?是否出乎他的意料?希望各位法官能 特別注意這件事。舉例來說,假如甲、乙二人相約到丙家中 竊盜,甲、乙分別在1 樓及2 樓找尋財物,在2 樓的乙發現 屋主丙熟睡,並頗具姿色,就對丙做了色色的事。在這個案 例中,其實甲並沒有對屋主丙為性侵害行為,且甲、乙2 人 一開始都說好,他們只是要去偷東西而已。在這個案例中, 是否會讓甲對屋主丙遭到性侵害一事負責?我想應該不會。 甲應該只會成立竊盜罪,因為乙去對屋主丙做的事,是出乎 甲的意料之外。本案中其實只有被告洪秀英持刀刺向被害人 ,這是起訴書的事實,也是雙方都不爭執的,陳正雄並沒有 持刀對被害人下手,也就是持刀傷害被害人這部分,對陳正 雄而言,是否在他預料之內?他是否應該就此部分負責?這 是辯護人想特別強調的,也希望能透過接下來的調查釐清。 最後,雖然陳正雄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因洪秀英的部 分被害人已經撤回告訴,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撤回告訴 的效力也會及於被告陳正雄,因此,希望鈞院就陳正雄的部 分也能為不受理判決。 審判長問 關於本案爭點及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 見,是否如準備程序所述?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洪秀英答 請辯護人陳述。 辯護人姚孟岑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正雄答 請辯護人陳述。 辯護人湯明純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哲誠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依序說明:甲、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         乙、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甲、爭點整理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洪秀英與陳正雄為男女朋友關係,黃建宏與陳正雄則都是 新北市板橋區美華公園管理員。洪秀英因與黃建宏曾有性 關係方面的糾紛,且陳正雄與黃建宏亦經常發生工作上的 爭執。 洪秀英與陳正雄2 人為報復黃建宏,因而相約謀劃由洪秀 英先於108 年6 月16日凌晨3 時44分許、同日凌晨4 時許 致電黃建宏,確認黃建宏在美華公園管理室後,即於108 年6 月16日清晨7 時許,由洪秀英持木棒1 支、陳正雄持 鋁棒1 支並均頭戴安全帽,貿然啟門進入美華公園管理室 後,陳正雄、洪秀英隨即各持鋁棒及木棒毆擊黃建宏頭部 、背部及腿部等身體部位,使黃建宏倒地後,再由洪秀英 拿取在管理室內找到的水果刀猛烈刺擊黃建宏臀部、下體 、大腿等身體部位等處多刀。隨後洪秀英與陳正雄立即清 洗木棒、鋁棒、水果刀等兇器並攜帶前開兇器逃離,並將 前開兇器藏匿在陳正雄住處。 黃建宏經洪秀英與陳正雄分別持上開兇器攻擊後,則已失 血甚多即將失去意識,於昏迷前勉力爬出本件管理室外求 救,幸經「119 」人員緊急送醫治療,於108 年6 月16日 上午7 時46分許因多重外傷至亞東醫院急診入院,經診斷 受有頭皮、四肢、背部、下肢有多處撕裂傷合計長度超過 50公分以上,併因鈍傷造成頸部挫傷、兩側血胸、臀部血 腫、顏面挫傷,及陰囊外傷性動靜脈廔管出血,以急診手 術縫合全身多處裂傷,以非手術性療法治療兩側血胸、尺 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以動脈攝影栓塞治療陰囊外傷性動 靜脈廔管,須持續觀察生命現象,有生命危險,並經診斷 受有創傷性血胸、頭皮開放性傷口、尺骨骨折、肩胛骨骨 折、上肢多處開放性傷口伴有併發症、下肢多處部位開放 性傷口伴有併發症等傷勢。 警方透過於108 年6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詢問黃建宏案發 情形,經黃建宏指述是洪秀英與陳正雄分別持上開兇器實 施攻擊行為,並且透過於108 年6 月18日傍晚5 時20分許 至陳正雄住處扣得上開兇器等客觀上之具體根據,發現洪 秀英與陳正雄涉嫌重大,而洪秀英、陳正雄各卻遲至108 年6 月18日晚間8 時38分許、108 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3 分許始首度到案接受調查、訊問。 二、本案爭點: 被告洪秀英、陳正雄分別對被害人黃建宏下手,構成下列 何種罪名?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告訴人黃建宏於偵查中已撤回對被告洪秀英的傷害告訴, 另依被告2 人表示都可能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的傷害 罪名,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的罪名 ,本案是否有告訴不可分之適用,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3 款的規定,對被告2 人為不受理判決?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爭點整理結果,有何意見? 檢察官彭聖斐答 一、就爭點部份,我們是建議是不是可以把被告洪秀英跟 陳正雄分開成為2 個爭點,因為畢竟2 個人就如同剛剛 公設辯護人說的,在理論上會有不同犯意的情況,整理 為2 個爭點之後,是不是因為其實這3 個罪的構成要件 要素相當多,但本案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爭執就是關於犯 意的部分,所以這個可以變成第一是「被告洪秀英對被 害人黃建宏,究係基於殺人犯意、重傷害犯意或傷害犯 意,因而構成下列何種罪名」,用這樣的方式整理可能 會比較清楚、明瞭,也可以區分被告2 人,因被告2 人 離論上不見得一定是共同正犯。 二、關於非爭點的意見,關於幾點打電話的部分,因為公 訴人初步看過卷證,確實有些疑義,誰打電話、幾點打 電話,這也會牽涉到黃建宏到底是幾點才上班的問題, 這部分是不是能用一個比較開放性的方式,就是「因而 相約謀劃,由洪秀英或陳正雄於稍早撥打電話予黃建宏 ,確認黃建宏在美華公園管理室後」,等於6 點16分、 凌晨3 點44分、凌晨4 點,時間不要這麼明確記載,是 誰打電話確認、幾點確認,這部分公訴人事實上是採一 個比較開放的態度。這是公訴人的意見,請庭上參考。 審判長問 對於以上本院整理爭執、爭執事項,以及方才檢察官補充意 見,有何意見? 被告洪秀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姚孟岑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正雄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湯明純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哲誠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依本法第78條規定,請檢察官、辯護人將各自所提出 之證據或複本交付本院。 審判長問 對此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乙、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及方法- A、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黃建宏於警詢、證人即共同被告洪 秀英於警詢、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及辯護人方面有爭執,準備程序業經合議庭評議,待 審判程序詰問三位證人完畢後,再判斷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另經檢、辯雙方於今日開庭前同意出證方式如下: 壹、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由檢察官第一次出證。 貳、由檢察官依序進行證人黃建宏、洪秀英及陳正雄之詰問 程序。 參、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第二次出證】,順序如下:   一、檢察官展示證據 二、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姚孟岑展示證據 三、被告陳正雄辯護人湯明純或辯護人張哲誠展示證據 肆、進行詢問被告二人程序。 B、以下進行檢辯雙方之證據調查程序,依本法第77條規定,本 院將於調查證據完畢之最後階段,始詢問當事人、辯護人對 於證據證明力之意見,而不再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逐一詢 問。倘當事人、辯護人對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欲立即表示 意見,得向本院請求。 C、就關於文書之調查方法,諸如被告、證人筆錄等,開庭前徵 詢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檢、辯雙方於今日開庭前均同意 以告以要旨方式進行,另為避免訴訟冗長遲滯,認文書調查 方法以告以要旨應屬適當,請兩造就證人筆錄及書證部分出 證時以告以要旨方式進行,物證、照片、診斷證明書、手寫 紀錄、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等出證時以辨認及告以要旨方式 進行。 --------------------------- 以下就上開出證方式,依序進行:  壹、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由檢察官第一次出證。  貳、由檢察官依序進行證人黃建宏、洪秀英及陳正雄之詰問程 序。 參、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第二次出證】,順序如下:   一、檢察官展示證據 二、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姚孟岑展示證據 三、被告陳正雄辯護人湯明純或辯護人張哲誠展示證據 肆、進行詢問被告二人程序。 -------------------------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第一次出證。 壹、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請檢察官先行出證【第一次出證】 : 一、供述證據: 被告二人供述:   1、被告洪秀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被告陳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供述:   1、證人即告訴人黃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秀英於偵查中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 物證部分: A.木質球棒1支。 B.鋁質球棒1支。 C.水果刀1支。 D.案發現場照片12張。 E.傷勢照片6張。 F.扣押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8張。 書證部分: 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 B.亞東紀念醫院108年6月16日診斷證明書。 C.亞東紀念醫院108年10月8日診斷證明書。 D.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E.洪秀英出具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108年11月23日診 斷證明書。 F.行動電話門號0919266833號申請登記資料及通聯紀錄 。 G.行動電話門號0938637945號申請登記資料。 H.行動電話門號0907113574號申請登記資料及通聯紀錄 。 I.行動電話門號0980269785號申請登記資料及通聯紀錄 。 J.洪秀英出具譚國男婦產科診所108年7月15日診斷證明 書。 K.洪秀英出具手寫紀錄。 L.洪秀英出具門號0971332658號通信費明細。 M.洪秀英出具門號0980269785號通信費明細。 N.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1 月30日北警鑑字第109113 5192號鑑驗書。 O.行動電話門號0986396451號申請登記資料及通聯紀錄      。 P.行動電話門號0936854361號申請登記資料及通聯紀錄      。 Q.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5月30日北警鑑字第 1091876105號鑑驗書。 R.陳正雄出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109年9月19日 診斷證明書。 S.洪秀英與黃建宏110年1月2日和解書。 T.黃建宏110年2月11日刑事撤回告訴狀。 U.黃建宏亞東紀念醫院病歷。 V.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W.被告陳正雄指紋卡片。 檢察官邱稚宸起稱 庭上、各位法官好,我是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稚宸,以 下由我來向各位說明本案檢察官對不爭執事項的出證,以下 所說的事項跟證據都是經過檢、辯雙方確認整理過,沒有爭 議的部分,先跟大家說明。本案發生時間為108年6月16日早 上7 點左右,地點為新北市板橋區美華公園管理室內,案件 人物關係部分,被告洪秀英、陳正雄為男女朋友,也就是情 侶關係,被害人黃建宏與被告陳正雄都在新北市板橋區美華 公園擔任管理員工作,在工作上,被害人黃建宏跟被告陳正 雄常有工作上的糾紛,洪秀英則是跟黃建宏曾經發生過性與 財物糾紛。被告洪秀英、陳正雄為了要報復黃建宏,因此, 在行兇前,也就是案發當天凌晨3 點44分跟4 點時曾經撥打 電話給黃建宏,確認被害人黃建宏當時正在美華公園管理室 。在確認過被害人正在管理室後,洪秀英就拿著木棒,被告 陳正雄則是拿著鋁棒,並且2 人都戴好安全帽,從側門進入 管理室,這2 位被告隨即朝被害人,拿著棍棒不斷毆打頭部 、背部以及腿部,被害人倒地後,洪秀英則繼續拿水果刀猛 烈刺擊被害人黃建宏的臀部、下體以及大腿多刀,這時被害 人已經血流如注。PPT 顯示的是當天蒐證的照片,第5 頁是 公園管理室的樣子,第6 頁是公園管理室沙發區後方,第7 頁是公園管理室辦公桌的特寫,大家可以看到,被害人當時 在辦公椅附近遭毆打後,留下血跡斑斑的照片,第8 頁則是 被害人之後在沙發區後方被攻擊時,在地板留下的血跡照片 。被告洪秀英、陳正雄攻擊完畢後,他們將沾有血跡的棍棒 及水果刀,在管理室做了清洗的動作,隨後帶著洗好的凶器 就揚長而去,離開了現場。PPT 第10頁就是當時2 位被告作 案時用的木棒、鋁棒、水果刀的照片,大家可能會疑惑, PPT 上的照片為何這麼乾淨,原因就如方才所述,2 位被告 在離開現場前已經將這些凶器都洗乾淨了,因此,後續警方 扣到的棍棒以及刀子看起來並沒有血跡。被害人在遭洪秀英 、陳正雄攻擊後,他自己則是在失血過多,快喪失意識以前 ,勉強爬出公園管理室,到室外求救,幸好119 人員即時到 場,將他送往亞東醫院急救,在急診室醫生救治下,才撿回 一命(PPT 第11頁)。PPT 第12頁是被害人當時送醫後的照 片,當時被害人經過醫師診斷,身上受有創傷性血胸、頭皮 開放性傷口、尺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上肢多處開放性傷口 、下肢多處開放性傷口,另外,他的陰囊也受有外傷性動靜 脈廔管出血的傷害,第13頁這張照片就是被害人當時送往醫 院急救後,全身包紮躺在病床上的樣子,第14頁被害人急診 病歷的人體圖,當時有用箭頭畫出對應人體的部分,這部分 就是急診醫生當下繪製受害人受傷的傷勢分布。以上跟大家 報告的這些不爭執事項的證據來源,供述證據都來自被告洪 秀英、陳正雄以及被害人的警詢及偵訊筆錄,本案物證及書 證羅列如PPT 第15頁的表格所示,方才主要有陳述到的部分 就是現場照片、傷勢照片、扣案物品照片以及被害人的病歷 資料,以上是檢方就不爭執事項的出證。(庭呈不爭執事項 書面資料予3 位職業法官及6 位國民法官) 貳、證人黃建宏、洪秀英及陳正雄進行詰問程序,調查方式如下 : 一、證人即告訴人黃建宏:由檢察官行主詰問,再由被告洪 秀英、陳正雄之辯護人依序行反詰問,陳正雄之辯護人 湯明純、張哲誠推出一人行反詰問,最後由本院依職權 補充訊問。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秀英:由檢察官行主詰問,再由被告 陳正雄之辯護人湯明純、張哲誠推出一人行反詰問,最 後由本院依職權補充訊問。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正雄部分,由檢察官行主詰問,再由 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姚孟岑行反詰問,最後由本院依職 權補充訊問。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對證人黃建宏之交互詰問程序,本件行隔離 訊問,請證人黃建宏入證人席,被告洪秀英、陳正雄先於庭外等 候點呼。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2 人有何身分、利害或業務關係? 證人黃建宏答 都沒有。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告知如有刑事訴訟 法第180 條第1 項之身分者得拒絕證言,且依第181 條規定,證 人就被詰問之問題,如據以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與其他有依刑事 訴訟法第180 條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就該問題得 拒絕證言。請證人朗讀證人結文後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否認識本件被告洪秀英? 證人黃建宏答 認識。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如何認識她的? 證人黃建宏答 她是我同事陳正雄的女朋友,我因為這樣認識洪秀英。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大概是什麼時候認識洪秀英?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就是認識陳正雄的時候,因為洪秀英是陳正雄的女朋友 ,所以也一併認識洪秀英。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認識陳正雄是因為他是你的同事而認識他,因為你剛才有 提到,陳正雄是你同事,所以認識陳正雄是因為他是你的同 事,你才認識陳正雄? 證人黃建宏答 是,他是跟我一起分發到公園的管理室,因此才認識陳正雄 。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所謂的公園是指哪個公園?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板橋的美華公園。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他跟你一起分發到美華公園,你跟他大概是在民國幾年 、幾月的時候一起分發到美華公園?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107年初。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美華公園擔任管理員的工作大概到民國幾年、幾月? 證人黃建宏答 實際工作就是大概在這件事情發生的時候。因為本案之後我 就住院,其實因為後來沒有辦法實際工作,雖然單位有給我 病假,但是後來也沒辦法繼續工作,就辭職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發生這件事情之後,你就沒辦法再在美華公園 裡面當管理員,你所謂這件事情就是本件起訴的108 年6 月 16日的這件事?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美華公園擔任管理員,你的工作內容是?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維護管理美華公園的狀況。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你工作的時候不是一直待在管理室內,你必須要出 去在公園裡巡邏的意思?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除了巡邏公園之外,你還有其他工作內容嗎?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我們公園蠻大的,除了有運動場、籃球場、網球場,也 有停車場,就會有相關的業務要處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謂的相關業務你可以稍微說明一下嗎,例如所謂的停車場 ,依照你的意思,好像不是只有巡邏而已,還有相關其他的 業務,大概是什麼業務?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收費、辦理停車證或其他相關的工作。 檢察官彭聖斐問 簡單說,你的工作是以巡邏、維護安全為主,但還是有些負 責的業務,因為美華公園相當大,裡面有停車場、籃球場等 設施?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剛有提到巡邏,你巡邏一次美華公園大概要花多久時間 ? 證人黃建宏答 出去繞一趟大約2、30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時公司有沒有規定你每天,一次上班要巡邏美華公園大概 幾次? 證人黃建宏答 我們大約2個小時巡邏一次,一次大約2、30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一次值班幾小時? 證人黃建宏答 8小時,3班制。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8 小時之內,你總共要巡邏4 次,因為2 個小時要 巡邏一次?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巡邏的時候,你的身上會攜帶什麼裝備? 證人黃建宏答 會有一個巡邏的機器,可以感應巡邏點的位置。 檢察官彭聖斐問 感應巡邏點的位置是指讓公司知道你們的位置,還是感應那 個巡邏點有什麼奇怪的異動?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就有點像在那個點打卡。 檢察官彭聖斐問 等於那個是讓公司確保你們當時人真的有在那邊?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美華公園附近有住家嗎? 證人黃建宏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提到你從107 年初分配到美華公園,你也提到你的工 作時間是8 小時,又提到是3 班制,你的工作時間有沒有固 定幾點到幾點,就是你有沒有固定是哪一班,還是說要輪班 ,不一定? 證人黃建宏答 我那個時候應該是早班,早上6點到下午2點。 檢察官彭聖斐問 依照公司規定,在同一個時段就只有你1 個人值班,還是你 會跟其他同事在同一個時段值班,也就是同一個時段是1 個 人,還是超過1 個人在值班? 證人黃建宏答 可能人力的關係原則上是1 個人,有特別活動大概才會安排 其他人力支援。 檢察官彭聖斐問 108 年6 月16日,也就是案發當天,你的值班時間表定是幾 點到幾點?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6點到2點。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天表定是你一人值班還是有其他陪同你一起在6 點到2 點 這段時間值班?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我一個人。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記得當天因為你6點值班,你大概幾點起床? 證人黃建宏答 平常大概6點的班就是5點左右起床。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住的地方離美華公園大概多遠? 證人黃建宏答 騎摩托車大概10幾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記得你當天大概幾點出門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大概都會在上班時間前10幾分鐘到,所以應該差不多5 點 半。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提到騎摩托車10幾分鐘,換言之,5 點半出門,騎摩 托車出門到那邊大概還不到5 點50分?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還不到5 點50分就到美華公園辦公室,你記得你當天是快到 6 點才進去辦公室,還是那邊之後,弄一弄就進去了? 證人黃建宏答 實際進辦公室的時間應該不到6 點,因為我的習慣就是6 點 就開始出去巡邏,所以不到6 點就到進辦公室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天你還記得你第一次巡邏幾點?也就是你不到6點進辦公 室,你為了第一次巡邏,你是幾點出辦公室為了巡邏?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就是6點整就出去。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記得你當天的穿著嗎,那時6月,上半身是? 證人黃建宏答 那個時候夏天,我大概上面就簡單T-SHIRT或POLO衫。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短袖還是長袖?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短袖。 檢察官彭聖斐問 外面會套一個外套或夾克之類的嗎? 證人黃建宏答 那時候應該蠻熱的,可能就沒有再加外套。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當天下半身的穿著是? 證人黃建宏答 簡單休閒長褲。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所工作的管理室對外有幾個門? 證人黃建宏答 有2個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2 個門有不同的稱呼嗎,例如正門、側門、後門、右後門、 右側門? 證人黃建宏答 一個就叫正門,另外一個可能會叫側門或後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108 年6 月16日當天是由哪個門進入管理室? 證人黃建宏答 正常都是從正門進出。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說你當天應該是從正門進去,你進去正門之前,這個 正門有上鎖嗎?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那你是怎麼進去,是打開門就進去,還是?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前面應該有另外一班的同事,所以沒有上鎖。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進去有看到前面那班的同事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們通常會交接一下。 檢察官彭聖斐問 108年6月16日前面那一班的同事的大名你還記得嗎? 證人黃建宏答 有點忘記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本件的被告陳正雄嗎? 證人黃建宏答 他是接我班的,他當天是在我後面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當天不到6 點進去管理室,你說有跟人交接,當交接的 人離開後,你有把你進入的正門上鎖嗎?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沒有,因為平常大概就是這樣放著。 檢察官彭聖斐問 依照你剛才所說,你隨後就出去巡邏了? 證人黃建宏答 那我出去巡邏的時候,應該就把門鎖起來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個管理室內有沒有有線電話? 證人黃建宏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電話幾號你還記得嗎? 證人黃建宏答 很久了,有點忘記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管理室內有沒有緊急按鈕,讓你或其他管理員遇到緊急事故 時,可以通報公司、警察或消防單位?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剛有提到你大概6 點就出去巡邏,依照你剛才所說,巡 邏一次大概要20分鐘,換言之,你大概6 點20分左右回到管 理室是嗎? 證人黃建宏答 差不多。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當天預定上班的時間是到下午2 點,你當天有確實工作 到下午2 點才離開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後來就被送去醫院了,我沒有工作到下午2點。 檢察官彭聖斐問 發生什麼事情導致你被送醫院?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發生剛剛這些事情。 檢察官彭聖斐問 大致上的經過可以稍微先說明一下嗎?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我那天巡邏完回到辦公室,過一陣子就有2 個人跑進辦 公室,就持球棒對我攻擊,後來我不支倒地以後又被刀刺, 大概是這樣。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是導致你那天沒辦法上班到下午2點的原因?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進了辦公室之後,過不多久有2 個人進來辦公室,在他 們2 人進去管理室之前,你有接到什麼電話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沒有接到電話。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有發現辦公室有未接來電嗎? 證人黃建宏答 是,我是回辦公室看辦公室電話,發現有一通未接來電,我 就回撥過去,結果對方好像是陳正雄的樣子,他就說沒什麼 事情就掛掉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所謂的未接來電,是指打到辦公室電話?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我們那個電話會顯示,我就直接按回撥。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不是你手機的未接來電,是辦公室市內電話,02開頭的 那個有未接來電?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跟陳正雄的這個通話,是發生在有2個人跑進去攻擊你? 證人黃建宏答 之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跟陳正雄通完這通電話之後,你是繼續留在管理室還是你 就留在管理室?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我就是剛回去先處理這個電話,想說是不是有什麼緊急 事件,結果沒有,我就開始進行工作,所以我就留在管理室 。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通完電話之後沒多久就有2 個人闖進來,所謂「沒多久 」大概是多久? 證人黃建宏答 10幾分鐘,有一段時間。 檢察官彭聖斐問 闖進來的時候超過7點了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不太確定,因為那時候沒特別確認時間。 檢察官彭聖斐問 回來管理室大概6 點20分,看到未接來電回撥之後,掛完電 話,然後10幾分鐘之後有人闖進來?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2個闖進來的人是誰,你知道誰嗎? 證人黃建宏答 剛闖進來的當下,他們2個就戴著安全帽,其實一開始我沒 有認出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所謂戴著安全帽,是哪種安全帽,全罩、半罩? 證人黃建宏答 全罩的,整個有罩起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2 個全罩安全帽會導致他們臉上會只剩下哪些地方被你看 到? 證人黃建宏答 就身體,因為他整個頭就這樣蓋起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連鼻子都看不到嗎? 證人黃建宏答 全罩那個蓋起來的話,整個都看不到東西。 檢察官彭聖斐問 一般全罩安全帽,應該戴的人騎摩托車還是得看到前面,所 以不可能連他自己的眼睛都看不到外面,所以,就我的理解 全罩安全帽照理講? 證人黃建宏答 他那個看起來黑黑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因為這樣黑黑的導致剛開始2個人的五官你完全看不到? 證人黃建宏答 罩著的時候看不到,但是陳正雄後來他的那個有打開,就被 我發現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2個人的身分,你是先發現男生的身分是陳正雄?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們2個人是從哪個門進去管理室?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我們所謂的側門或後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跟你當天進入管理室的門是不一樣,因為你是從正門?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們2 個是怎麼進入側門的管理室,是側門沒鎖還是怎麼樣 ? 證人黃建宏答 側門應該平常沒用都是鎖著的,所以好像是他們開鎖進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所謂他們,你能確認是男生還是女生開鎖進來嗎?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他們進來得很突然,所以我沒有注意,我是一回頭才發 現怎麼有人跑進來,我嚇一跳,我一開始以為是強盜。 檢察官彭聖斐問 哪些人會有開側門鎖的鑰匙? 證人黃建宏答 我們同事應該都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陳正雄有?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們2 個進入管理室,一男、一女,你說剛進來的時候還不 知道是誰,這一男、一女進入管理室時,他們手上有沒有帶 什麼東西? 證人黃建宏答 他們一人拿一支球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男生手上所帶球棒的材質你還記得嗎?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鋁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此之前你有曾經看到過那個男生帶的那支鋁棒嗎?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一個人帶一支球棒,女生也是帶球棒,女生帶的球棒的 材質是?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木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謂木棒是那種一般我們在工地可能會撿到的那種四角的, 有稜有角的木棒,還是說打棒球?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就是棒球的那種顏色,就像這個(證人手指證人席桌 子)樣子的顏色的那種。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說打棒球專用的木棒? 證人黃建宏答 就棒球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剛剛提到的鋁棒也是棒球?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邱稚宸問 女生帶的棒球木棒,在她帶進來之前,你有曾經看過那支木 製的棒球棒嗎?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們2 人都進來管理室之後,你剛才有提到你被攻擊,你還 記得是誰先攻擊你嗎?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應該是陳正雄先進來,所以應該他離我比較近,就先攻 擊我。 檢察官彭聖斐問 等於你的身體第一下被攻擊的時候,那一下是陳正雄攻擊的 ?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第一下是攻擊你哪裡? 證人黃建宏答 他就直接拿起來就這樣揮,我就手就舉起來這樣擋。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身體實際上被他的第一下碰到哪裡? 證人黃建宏答 其實也沒有擋得很好,所以手跟頭都有被打到。 檢察官彭聖斐問 頭是哪個部位呢,因為照你這樣講,好像是前面? 證人黃建宏答 對,他就這樣過來,我就這樣擋(證人以雙手交叉在額頭前 護住頭部)。 檢察官彭聖斐問 因為這樣你的頭跟你的臉部這邊都有被打到?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黃建宏偵訊筆錄)108 年10月31日檢察官偵 訊時,你以證人身分說「當天我正在值班,陳拿鋁棒,洪手 各拿球棒、水果刀,陳及洪一進門就朝我後腦狂敲」,從這 樣的回答,感覺好像你第一次被打到的是後腦,而不是你剛 才說的,因為你擋起來,所以是你的頭前面跟你的手,這部 分你可否透過這樣的偵訊筆錄再回憶一下? 證人黃建宏答 這個應該也有,但這好像是比較後段發生的事。因為像我剛 剛說,他們一進來,我本來以為他們是強盜,要那個,所以 我還有跟他們講一下,我還有把皮包拿出來,但是後來講一 講,他們就開始拿球棒對我攻擊。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照你所說,你第一次被攻擊的還是如你剛才所說的? 證人黃建宏答 是,因為被打的很痛,後來我就蹲下,接下來大概就是這樣 。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後腦確實有被攻擊到,但不是第一次?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男生、女生都進入管理室之後大概多久,你的身體實際上被 第一次攻擊,因為你剛才有提到好像有跟他們先對話? 證人黃建宏答 幾分鐘而已,因為其實沒有溝通成功。 檢察官彭聖斐問 等於他們2 個人進來,幾分鐘之後你才第一次被攻擊,當時 你就是手伸出來要擋你的頭部?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幾分鐘你的溝通內容大概是? 證人黃建宏答 我本來以為他們是強盜,結果其實我也不太聽得懂他們2 個 在講什麼,他們兩個口齒不太清楚。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說聽不懂他們2 個人互相在講什麼,還是他們2 個人跟 你在講什麼你聽不懂? 證人黃建宏答 他們2 個好像有點喝醉了,然後口齒不太清楚,然後接下來 他就開始有攻擊的動作。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他們2 位都有跟你講話,但是因為喝醉了,所 以你不清楚他們在講什麼?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是這樣。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不清楚他們在跟你講什麼,在他們做這第一次攻擊之前, 在這幾分鐘內,你跟他們講什麼?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我本來以為他們是強盜,所以我跟他們說有話好好說, 要錢的話我就直接給他們或幹嘛的,然後他們2 個人就不知 道講了什麼,我其實聽不太懂他們到底講了什麼,接下來陳 正雄就攻擊我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陳正雄對你為這樣的第一次攻擊時,你已經認出來他是陳 正雄了嗎? 證人黃建宏答 看他的身形跟他的聲音,我那個時候就覺得是他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他當時還沒有把頭罩拿下來? 證人黃建宏答 對,但是後來不知道為什麼他那個罩子有打開,看到他的臉 我就更確定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有提到攻擊第一下是陳正雄往你前面打,他們攻擊你 的方式是怎麼樣,在開始攻擊之後,2 個人是分別各攻擊你 哪些地方,你還記得嗎?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我被打第一下以後,手跟頭就覺得很痛,他們2 個就開 始一直揮棒打我,我就蹲下,然後抱頭,我想說保護頭部不 要被那個,後來因為頭被打到很多下,有一點意識不太清楚 ,我好像就倒地了,然後就感覺身體跟頭還是一直被他們用 球棒攻擊。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倒地前或倒地後,你有曾經試圖移動你的位置,想逃出 管理室嗎?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就是被打第一下,我覺得不太對的時候,我本來有想出 去,但是來不及逃出去。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身體實際上還是有移動位置,往管理室門口的方向移動 ,只是到最後沒有成功逃出去?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我往門過去的路線就是被陳正雄的身體擋住。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記得你第一次被陳正雄打,他打你第一下時,你大概在 管理室的哪個位置?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剛剛那個座位的地方。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案發現場照片)編號4 照片是美華公園管理 室內的照片嗎?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照片看得出來你第一次被打那第一下的位置嗎?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案發現場照片)編號5 的照片是美華公園管 理室的照片嗎?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裡面有哪個位置是你當初第一次被陳正雄攻擊的位置?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就是在椅子後面那個地方(照片上有黑色圓圈處)。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個門是所謂的側門還是正門? 證人黃建宏答 那個就是側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也就是這對男生、女生進來的門?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這裡被第一次攻擊?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說你後來有倒地,你倒地的地點大概是在哪裡,你還 記得嗎?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就在黑色圓圈處,我就是在那邊被他們攻擊。 檢察官彭聖斐問 過程中你沒有試圖往側門或正門想出去嗎?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陳正雄擋住我的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當時腦海想的逃生路線是往側門還是往正門出去? 證人黃建宏答 往正門的方向出去。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陳正雄在正門面前擋你的路?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他擋在那條路的路線上。 檢察官彭聖斐問 過程中除了陳正雄在你面前擋住你往正門的路之外,有任何 人把正門鎖起來讓你出不去嗎? 證人黃建宏答 他們好像有這樣講。 檢察官彭聖斐問 誰跟誰講?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陳正雄跟另外一個人(洪秀英)講。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陳正雄跟洪秀英說把門鎖起來?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所指的門就是你要逃出去的正門?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案發現場照片編號 6)你剛才說你往正門方 向想逃,但前面有陳正雄擋住,你實際上大概逃到哪個位置 被他擋住,因為照你剛才所講,你剛開始被打是在椅子後方 ,那你大概是逃到哪? 證人黃建宏答 編號6就是正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照片編號5沒有照到正門?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正門大概在編號5 照片的什麼位置,因為你剛剛說這是側門 ?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就是在編號5 那個「編號」的上面一點點,就是照片右 下角的位置。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那邊被陳正雄擋住之後,你接下來的物理上的,身體的 移動位置,你有移動到哪裡去嗎? 證人黃建宏答 其實沒有移動多少,後來我就倒地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自己倒地,還是有人把你拖倒地? 證人黃建宏答 我應該是自己倒地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倒地之後,有誰把你拖到管理室的其他位置嗎?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陳正雄把我拖到飲水機前面。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案發現場照片)飲水機就是編號4 所看到的 這台飲水機? 證人黃建宏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你從靠近正門的地方被陳正雄擋住之後,他把你 拖到飲水機前面?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被拖的時候,你的身體的姿勢是站著的,還是倒在地上被 這樣拖行過去?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側躺著,然後被他直接拖到那邊去,就是一路側躺被 拖到飲水機前面。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實際上倒在飲水機前面的哪個位置,你有辦法透過編號4 的這張照片跟我們說明嗎? 證人黃建宏答 幾乎就是飲水機前面的地上。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你當時是側躺,你是頭靠飲水機、腳靠飲水機,還是哪 裡靠飲水機?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頭靠飲水機。 檢察官彭聖斐問 側躺是側向哪個方向,是電視機這個方向,還是側到後面好 像類似沙發的方向?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頭對著電視機的方向。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被陳正雄拖到這裡後,有發生什麼事情?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那個時候我的頭很痛,有點快暈過去的感覺,結果好像 他們還繼續打,打一打後來停手了,我本來想說是不是沒事 了,後來就感覺到被刀刺的感覺。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說他們還繼續打,你的意思是被拖到這個飲水機前面 的時候,他們2位還繼續打? 證人黃建宏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有不一樣的工具,還是跟剛剛一樣是木棒、鋁棒繼續打你?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還是球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那個時間點,也就是已經到了飲水機前面的地上了,你又 被2 根棒子打,但還沒有刀刺的那個時間點,你認得出來那 個女生是洪秀英了嗎? 證人黃建宏答 還是認不出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已經被拖到飲水機前面地上,也被繼續用木棒跟鋁棒打 的這個時間點,陳正雄已經把頭罩拿下來了嗎? 證人黃建宏答 在我倒地之前,他那個頭罩就有掀起來了,我才看得到,我 倒地後幾乎就沒看到什麼東西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你說你被刀刺,是誰拿刀刺你? 證人黃建宏答 其實我沒有看到。 檢察官彭聖斐問 那時候你側躺,眼睛看到的方向是看到什麼? 證人黃建宏答 地板。 檢察官彭聖斐問 1個人刺你,還是2個人刺你,你知道嗎? 證人黃建宏答 說實話,我就是沒有看到他們的動作,因為我是後面的感覺 ,後腰、屁股這邊被刺到。 檢察官彭聖斐問 刺你所使用的刀總共有幾把你分得出來嗎?是有1 把刀在刺 你,還是有2 把刀在刺你,感覺得出來嗎?還是只是感覺有 被刀刺了幾下? 證人黃建宏答 好像沒有同時被刺2下的感覺,那大概是1把刀。 檢察官彭聖斐問 總共被刺幾下你記得嗎?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被刀刺了有10幾下。 檢察官彭聖斐問 刺的部位都是你剛才說的? 證人黃建宏答 右後腰部跟屁股的部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這刺10幾刀的過程中,他們2位彼此之間有說什麼話嗎? 證人黃建宏答 可能有一些咒罵的話的感覺。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記得他們咒罵的話的內容嗎? 證人黃建宏答 大概就髒話幹嘛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被刺10幾刀的過程中,你有跟他們說話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只有一開始有跟他們求饒,後來發現沒什麼用,我也就沒 有再特別說什麼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一開始求饒是指你在試圖往正門逃出去之前就求饒嗎? 證人黃建宏答 跟他們說有話好好說,不要這樣,但是他們也沒管我,就一 直打。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被刺10幾刀的過程中,你的身體的位置有明顯的移動嗎 ,例如你因為怕被刺,所以你有用爬或怎麼樣,逃到其他地 方去,還是一直都停留在你剛才說的飲水機前面地上的位置 ? 證人黃建宏答 其實我那個時候全身都很痛,而且意識有點模糊,所以我也 沒有太多掙扎,原則上我所在的位置沒有變化。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被刺10幾刀的過程中,同時也有受到棍棒的攻擊嗎? 證人黃建宏答 刀刺以後好像就沒有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被拖到飲水機前面之後,先遭到2 支棍棒的攻擊,然後 變成只剩下水果刀的攻擊?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有提到被刀刺的地方是臀部,就是下半身?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可不可以更具體的說明到底是哪個位置? 審判長諭請被害人起身離開發言台指出部位。 證人黃建宏答 (證人起立手指右腰、右臀、右大腿)大概就是右腰、右大 腿、右臀這些地方,10幾刀大概都在這些位置。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證人110年2月22日偵訊筆錄)你提到「他們 一人拿鋁棒,一人拿木棒,分別敲我的頭及我背部、臉部, 數10下,我有用手去擋,手臂骨被打到骨折,頭部血流很多 。之後我倒地,已經成半暈眩狀態,但還有知覺,有人把我 拖到沙發後面,就開始拿到捅我大腿、屁股、陰囊」,有一 刀特別深」,你剛才比的地方有大腿,也有屁股,但你沒有 比到陰囊,你的陰囊到底有沒有被刀刺到? 證人黃建宏答 有,因為其實那個部位都在附近。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你的意思是,她從你的屁股後面刺到你的陰囊,還是她 還是從你的前方刺陰囊? 證人黃建宏答 後方,因為我那時候是這樣躺在地上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你每一刀被刺,都是她從後方刺你的,就是有些刺 到陰囊?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有提到沙發後方,跟你剛才提到的飲水機前面不太一 樣,你所謂的沙發就是照片編號4中左側沙發嗎?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沙發後方也就是飲水機前方? 證人黃建宏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被刺了10幾刀之後發生什麼事? 證人黃建宏答 後來沒有攻擊以後,他們不知道怎麼樣,後來就走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等於他們停止攻擊了?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停止攻擊之後馬上就走,還是停止攻擊之後停留在現場一段 時間才走? 證人黃建宏答 他們好像有互相講些什麼,我其實也已經聽不太清楚了,那 時候我也快暈過去,我一直撐著,因為很痛,但我看電視說 ,如果昏迷以後會休克,所以我只是保持,但他們在我也不 敢起來,我怕我如果站起來,他們會繼續攻擊我。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他們停止攻擊之後,隔了一段時間才走,但那 段時間他們2個在講什麼你不太清楚?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們攻擊你的水果刀,在他們離開時有帶走嗎? 證人黃建宏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怎麼知道有帶走? 證人黃建宏答 我後來好像沒有看到。 檢察官彭聖斐問 那2隻棍棒有留在現場,還是被帶走?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也是帶走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怎麼知道這2支棍棒有被帶走? 證人黃建宏答 我後來起身有去打電話,好像都沒有看到這些東西。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水果刀或棍棒在被帶走之前,有任何人對水果刀或棍棒做 清洗或擦拭的動作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好像有聽到他們有說要去洗。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有聽到洗的時候發出的一些洗東西的聲音嗎? 證人黃建宏答 不太確定,好像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管理室內有地方可以洗東西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們那邊公園外面有水龍頭。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管理室內沒有地方可以洗? 證人黃建宏答 純整個那個室內應該是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管理室外有水龍頭? 證人黃建宏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說管理室那個牆壁外面有接水龍頭? 證人黃建宏答 對,就是我們一般如果可能要澆花、澆樹木或幹嘛的那個。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當時還在管理室內,聽到好像類似有洗的聲音? 證人黃建宏答 是,好像有,其實我不太確定。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時你在管理室內,所以你也只能用聽的,你沒有辦法看? 證人黃建宏答 我也不敢起身。 檢察官彭聖斐問 照理講,管理室內看不到管理室外面那個水龍頭的狀況?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聽得出來是2個人一起洗,還是1個人洗? 證人黃建宏答 聽不出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有任何人打119或110求救嗎? 證人黃建宏答 等我確定他們走的時候,我勉強去辦公桌那邊打119。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說你用市內電話打119? 證人黃建宏答 是,因為我想說有那個電話,如果我說不出話的話,可能還 有定位可以抓到那個辦公室的位置。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打119 的那個時間點,你認出來那個女生是洪秀英了嗎 ? 證人黃建宏答 其實當時我還不是很確定。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辦公室內,用辦公室的電話打119 之後,發生什麼事? 你是繼續留在屋內,還是?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我後來想說到戶外求救,所以我到戶外去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怎麼移動的?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走出去。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有辦法用走的?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都還有辦法起身打電話,我那時候還有辦法起身,還有 辦法用走的,但是走出去以後,體力不支就倒地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倒地的位置大概在哪裡? 證人黃建宏答 就是門口的斜坡那裡。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整個攻擊的過程中,你身上有骨折嗎? 證人黃建宏答 那個時候很痛,其實我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骨折。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證人110 年2月22日偵訊筆錄第3頁)你當時 說「他們一人拿鋁棒,一人拿木棒,分別敲我的頭及我背部 、臉部,數10下,我有用手去擋,手臂骨被打到骨折」,你 有辦法透過這樣回憶,確認你當時有沒有骨折嗎? 證人黃建宏答 但是我那個時候,那個骨頭沒有開放性的斷出來,應該是後 來看所有的傷勢以後,醫生才有跟我說我哪些地方有骨折。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證人109 年1 月3 日偵訊筆錄)關於你巡視 回辦公室的時間,當時你跟檢察官說你當天6 點上班,跟你 今天的說法一樣,巡視公園回來辦公室大約是6 點40幾分, 可是剛剛我請教你的時候,你說大概20幾分鐘巡邏? 證人黃建宏答 我剛剛是說2、30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有辦法透過這樣回憶來判斷到底你當天回到辦公室是6 點 40幾分還是?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巡邏有時候耽擱的話,有可能會慢一點點,也有可能會 快一點點,所以我覺得是差不多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剛才有請教你辦公室的電話,你說你忘記了,你當時跟檢察 官有提到是29553011?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就是這支電話。 檢察官彭聖斐問 剛才關於到底是2 個人洗凶器,還是1 個人洗凶器的部分你 好像回答得不是很清楚,但當時你跟檢察官說「但聽得出來 是2個人一起洗」,你有辦法透過當時你的證述來回想當時 你究竟是怎麼判斷是2個人一起洗的? 證人黃建宏答 我猜是他們在那邊洗的時候有講,聽起來像2 個人有在講話 ,所以感覺是2個人都在那邊。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有提到你就起身打119 ,然後用走的走到屋外,但你 當時跟檢察官說「之後我就打119 ,並爬出屋外」,你當時 到底是用走的,走到屋外才不支倒地,還是你用爬的,爬到 屋外? 證人黃建宏答 我那時候可能腳步有點不穩,也有可能邊走邊跌倒,所以有 點像半爬半走的走出去。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證人108 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你剛才有提 到,你被拖到飲水機前面之後,開始被2 支棍棒攻擊,之後 才是有單獨拿刀刺的攻擊行為,在被拿刀刺的時候,並沒有 同時接受棍棒攻擊。但偵訊時你說「陳把我拖到沙發後面, 及飲水機前面的地點,我當時側躺,雙手抱住頭」,這跟你 剛剛說的是一樣的,「就有感覺有人拿刀刺我的下體、大腿 、臀部,還拿木棒捅,打我下體、大腿等處」,因為你這樣 的敘述方式,我會有一個疑問,就是你這個「還拿」是指拿 刀被刺的時候,還有人拿木棒攻擊你,還是你並沒有一個時 間順序的意思? 證人黃建宏答 他這個順序好像比較亂,我的印象是,我被拖到那邊以後, 其實就是有被棍棒打跟捅,但是結束了以後才換被刀刺的部 分,刀刺完就都就沒有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一直到現在,你瞭解那把刀到底是怎麼來的嗎? 證人黃建宏答 那支好像是我們冰箱的水果刀。 檢察官彭聖斐問 照你剛剛所說,在被攻擊的時候,其實你是沒有看到那把刀 的,被攻擊之後,你是什麼時候第一次看到那把刀? 證人黃建宏答 後來忘記是警察還是檢察官拿給我看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你是透過這樣檢視,然後發現那好像是冰箱的水果刀? 證人黃建宏答 是。 檢察官彭聖斐問 冰箱的水果刀在你當天6 點去上班時就已經放在冰箱內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沒有去檢查,但是大概在裡面。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整個被攻擊的過程中,你有聽到有人開冰箱拿東西的聲音 嗎? 證人黃建宏答 好像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聽到那個聲音的時候,你的位置大概在哪裡,你已經被 拖到飲水機前面了嗎,還是還沒? 證人黃建宏答 我已經在飲水機前面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2 位歹徒後來離開了,換言之,你在打119 的時候,他 們已經離開了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等他們沒有聲音的時候,我才敢起身去打119。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這樣有點好像半爬半走的到屋外的時候,你有看到他們 2 位嗎?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有聽到他們離開的時候有什麼交通工具的聲音嗎,比如說 摩托車?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印象。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你也不知道他們是怎麼離開的? 證人黃建宏答 對,我是聽到沒有聲音以後,確定他們走了才敢起身。 檢察官稱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洪秀英辯護人姚孟岑行反詰問。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與被告洪秀英有何關係?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辯護人姚孟岑問 依照方才檢察官說的,請再說明一下你當時被刺的是哪些部 分? 證人黃建宏答 因為我是這樣側躺在地上,大概就是我的右半身的上面,她 大概就是這樣刺我整個屁股、腰、大腿。 辯護人姚孟岑問 他們都是從你的背部攻擊? 證人黃建宏答 右側的下半身。 辯護人姚孟岑問 他們攻擊你時,是在你的什麼地方? 證人黃建宏答 其實我沒看到,但大概就是在那個相對位置,應該算是我身 後,就是從我身後用水果刀刺我。 辯護人姚孟岑問 依你所述,應該是只有刺你的下半部位? 證人黃建宏答 是。 辯護人姚孟岑問 沒有刺到你的上半部位? 證人黃建宏答 好像幾乎沒有,大概頂多到腰,攻擊都集中在下半部位。 辯護人姚孟岑問 被告洪秀英有曾經表示你對她曾經有些不禮貌的行為,所以 她才會跟陳正雄一起跟你理論,並且動手,有無此事? 證人黃建宏答 通通都沒有,都是她在胡說八道。 辯護人姚孟岑問 警察後來有無提示扣案水果刀給你看? 證人黃建宏答 好像有。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對這個水果刀有印象? 證人黃建宏答 有,但是我不常用,我不喜歡吃水果。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有無印象這個水果刀怎麼來的?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就是我們辦公室,也很久了,忘記是誰放在那邊了,是 放在辦公室裡面的水果刀。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與洪秀英是否已經和解? 證人黃建宏答 有。 辯護人姚孟岑問 洪秀英有無給付賠償金額? 證人黃建宏答 有,當天和解她就給我了,也已經付清了。 辯護人稱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陳正雄辯護人湯明純或張哲誠行反詰問。 辯護人湯明純問 你方才提到有被刀刺,你在被刀刺之前有無聽到有人說「要 考慮清楚,要想清楚」這樣的話語? 證人黃建宏答 好像有。 辯護人湯明純問 是男生的聲音還是女生的聲音?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陳正雄講的。 辯護人湯明純問 你後來被刀刺之後,有無聽到有人說「給我」? 證人黃建宏答 好像也有。 辯護人湯明純問 這樣的話是出自男生的聲音還是女生的聲音?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還是陳正雄講的。 辯護人湯明純問 就你的感覺,你被刀刺,是否從頭到尾就是一個人拿刀刺你 ?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一個人拿刀刺我。 辯護人湯明純問 你有提到當時攻擊結束後,還有聽到被告2 人在管理室內有 些談話,之後他們2人才離開? 證人黃建宏答 是,但我不知道他們到底在說些什麼,他們2 個口齒蠻不清 的。 辯護人湯明純問 你遭攻擊結束到這2 人離開管理室,之間隔了多久? 證人黃建宏答 那時候意識不太清楚,那個時間感可能不太清楚,大概也就 是幾分鐘。 辯護人湯明純問 在被告2 人停止攻擊時,當時是否有人要進管理室,或有無 其他事情,導致他們不再繼續對你攻擊?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沒有,整個事情到後來好像都沒有其他人。 辯護人湯明純問 因此,本件攻擊你之人是自行停手沒有再繼續攻擊你?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 辯護人湯明純問 你方才有提到你被攻擊後,你還起身去打電話,因此在攻擊 你的這2 人離開管理室時,你當時仍然是有意識的狀態,只 是你不敢起身而已? 檢察官異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2 第2 項規定,行反詰 問時,也必須必要時才可以為誘導,剛剛辯護人所為是不必要的 誘導。 審判長諭異議有理由,請辯護人更換其他方式發問。 辯護人稱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彭聖斐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剛剛辯護人反詰問的時候你有提到,在你被刀刺的過程中 ,你有聽到有人講「想清楚」,你並且說應該是陳正雄講的 ,陳正雄講「想清楚」,講了幾次? 證人黃建宏答 就1、2句,他好像在跟另外一個人講。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怎麼判斷他是跟另外一個女生講,而不是跟你講? 證人黃建宏答 他們從攻擊之後,除了咒罵以外就沒有對我說什麼話,所以 應該都是他們在交談。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就只有講「想清楚」3個字,講了1、2次?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有講一串不知道什麼東西,但大概有這幾個字。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就聽到「想清楚」這3個字? 證人黃建宏答 他好像有強調1 次,所以有再重複1 次還是2 次這樣。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但你只聽到「想清楚」這3 個字,所以你不知道他想清楚之 後的那些字是哪些字? 證人黃建宏答 他好像是說「妳要想清楚」、「想清楚」這樣。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指要想清楚要不要拿刀刺你,還是要想清楚要不要乾脆刺 脖子、刺頭? 辯護人湯明純異議:這部分是要求證人猜測講這個話之人的意思 。 檢察官起稱:我們沒有要求猜測,我們只是問有沒有聽到說「想 清楚不要刺」,還是說「想清楚改刺頭」,我們並沒有要證人猜 測,我們要證人說他聽到的想清楚的後面那幾個字。 審判長諭異議駁回,檢察官問的問題是本案的關鍵重點,請證人 針對問題回答。 證人黃建宏請求將問題再問一次。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說他是講一段話,只是你聽到「想清楚」,想請教你,想 清楚後面的那些話,你有聽到說「想清楚,不要刺黃先生」 ,還是說「想清楚,不要刺黃先生的屁股,改刺他的頭」, 你有聽到想清楚後面這些字嗎? 證人黃建宏答 這個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 你剛才又提到陳正雄說「給我」,「給我」之後有受詞嗎?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講了給我之後,你有具體看到洪秀英給了陳正雄什麼 東西嗎? 證人黃建宏答 我只有看到地板。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陳正雄講「給我」這2 個字時,是在你聽到有清洗凶器聲 音之前還是之後發生的事情? 證人黃建宏答 這他們在室內,他們清洗的時候在戶外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是在你聽到疑似清洗聲之前,他們在室內,你聽到男生 跟女生說「給我」? 證人黃建宏答 應該是他們在刺我的時候,是在我聽到清洗聲之前。 檢察官稱覆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洪秀英辯護人姚孟岑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姚孟岑稱無詰問事項。 審判長請被告陳正雄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湯明純稱無詰問事項。 審判長諭知證人黃建宏部分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本件暫休庭,國民法官可於休庭時請求審判長釋疑。( 11:21) 審判長諭復庭,繼續審理。(11:35)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本院依職權補充訊問證人黃建宏。 審判長問 在場國民法官有無要詢問證人黃建宏? 1號國民法官請求補充詢問證人黃建宏。 審判長請1號國民法官開始詢問證人。 1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你跟被告洪秀英沒有關係,可是我看到你說她是用行動 電話撥打被害人黃建宏的行動電話,那她的電話是從哪裡來 的?還有,你表述你是去公園上班,巡視回來後,看到有電 話號碼才回撥,這與你給的意見好像不太一樣,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你說被告陳正雄是接你的班,既然他都是接你的 班,為什麼還要凌晨3 、4 點的時候打電話來跟你確認你上 班? 證人黃建宏答 我跟法官報告,我凌晨3 、4 點好像接到2 通還是1 通手機 打來的電話,可是他好像說他不知道是誰,不知道是「奇奇 (音譯)」還是誰,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實際上到底是誰,所 以我就掛掉了。 1號國民法官問 你跟洪秀英都沒有任何關係? 證人黃建宏答 沒有,他是陳正雄的女朋友。 1號國民法官問 你有提到對方說話你聽不清楚,好像有喝了酒,就一個正常 喝了酒的行為人,他的的動作應該會比較遲鈍,為什麼你遭 到打擊沒有反擊的行為,這個似乎也沒有聽到你說? 證人黃建宏答 我不知道法官有沒有被人家打過,他們現在2 個人突然戴著 安全帽、手上拿球棒,而且陳正雄體型又比我大,我覺得要 反抗他們2 個人,好像有點困難。 1號國民法官稱補充詢問完畢。 審判長問 有無問題訊問證人? 其餘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尚有無問題補充詢問? 檢察官均答 沒有。 被告均答 沒有。 辯護人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本院依職權訊問完畢,證人黃建宏作證完畢,回復告訴 人身分,請回座。 審判長諭以下進行對證人洪秀英之交互詰問程序。 點呼證人洪秀英入庭作證。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陳正雄有何身分、利害或業務關係? 證人洪秀英答 陳正雄之前是我男朋友。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告知如有刑事訴訟 法第180 條第1 項之身分者得拒絕證言,且依第181 條規定,證 人就被詰問之問題,如據以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與其他有依刑事 訴訟法第180 條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就該問題得 拒絕證言。請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彭聖斐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彭聖斐問 108 年6 月16日妳跟陳正雄有進去管理室攻擊被害人,這個 攻擊計畫,當初起意,有這個意思要攻擊被害人的是誰? 證人洪秀英答 一開始我沒有要攻擊他,一開始本來是想要找他理論,討公 道。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的意思是,妳確實有想要去管理室,但是只是想要找他理 論、討公道,不是去管理室攻擊他? 證人洪秀英答 是,一開始本來沒有想要攻擊,不是攻擊。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說要討公道,是討妳的公道,還是要討陳正雄的公道,你 們是誰認為被害人有對不起妳還是陳正雄?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前一天我們吃飯的時候就有喝酒,那天我心情很不好, 陳正雄就問我怎麼了,我本來不想講,後來我就有跟他說我 被欺負,他就問我為什麼被欺負、是誰,我就說是他的同事 黃建宏,因為我就是有被他恐嚇,他又性侵我,所以我心情 很不好,而且我被他恐嚇,我就去借很多錢,我還要還那些 錢,然後陳正雄就說我們去找他講清楚,叫他還錢,想找他 問清楚為什麼要這樣,然後把錢還回來,一開始是這樣。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實際上在到達管理室後,有發生妳拿水果刀攻擊被害人 的事情嗎? 證人洪秀英答 那天我們喝完酒之後,陳正雄去睡覺,我是有先打電話給黃 建宏,我就很想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希望他把錢還給 我,因為其實我欠很多人錢,結果他就說不知道我是誰,罵 我是瘋女人,就掛我電話,陳正雄後來醒了我就跟他講這件 事,陳正雄說我們去管理室找黃建宏,當面跟他講清楚,我 們到了之後就有問他,但他又不承認,又說我瘋女人,又說 我酒店女,就說沒有這件事,我是很氣,後來我就有打他, 因為真的很氣,他又不承認,後來我才拿冰箱的水果刀刺他 。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說妳很氣,所以去冰箱拿水果刀攻擊被害人,妳這個決定 是妳自己的決定還是經過陳正雄提議? 證人洪秀英答 是我自己臨時想到冰箱有個水果刀,我去拿,是我自己想到 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在開冰箱拿水果刀的時候,陳正雄有沒有問妳為什麼要拿 水果刀?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後來實際上拿水果刀攻擊被害人時,陳正雄有口頭上阻止 妳這樣的行為嗎? 證人洪秀英答 他有說「妳要想清楚」。 檢察官彭聖斐問 想清楚什麼? 證人洪秀英答 應該是想清楚要不要拿刀刺,我也不知道,但我沒有在聽他 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只說「妳要想清楚」,但並沒有說想清楚什麼? 證人洪秀英答 我不知道,應該是這個意思。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妳拿刀攻擊被害人的過程中,陳正雄有試圖把妳手上的刀 搶下來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個案子妳是不是也有拿棍棒攻擊被害人? 證人洪秀英答 有,我那時候進管理室的時候就有拿棒子,我拿一個木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是在哪裡拿到這個木棒的? 證人洪秀英答 就在管理室外面,就是那個公園那邊,看到民眾丟在旁邊的 。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在公園那邊拿到一個木棒,然後帶進管理室?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有帶什麼棍棒進去管理室? 證人洪秀英答 我有給他一個鋁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在哪裡給他一個鋁棒? 證人洪秀英答 就是我們那時候騎摩托車到,我就在管理室那邊附近,就是 公園那邊找到了2 根民眾不要的,就是那個放在旁邊的2 根 棒子,1 個是鋁棒、1 個是木棒,我就給他鋁棒,我自己拿 木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看到妳給他鋁棒,他有問妳什麼問題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也沒有問妳給他鋁棒做什麼?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除了給他鋁棒之外,有跟他說什麼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妳跟他就一個人帶木棒,一個人帶鋁棒進去管理室?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具體來說,這個木棒跟鋁棒,妳說是在管理室外面的公園找 到的,大概是在公園的什麼地方,因為這個公園好像有點大 ,可不可以具體說明一下是在什麼地方找到木棒跟鋁棒? 證人洪秀英答 停摩托車之後,就在路邊而已。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草叢內還是路邊? 證人洪秀英答 公園有植栽的地方,旁邊就是人行道,就是在有草皮的地方 找到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拿到2 根棒子,妳跟陳正雄進去管理室之前,你們2 人之 間有就等下要怎麼使用木棒、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木棒,做 成一個初步的討論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們帶木棒跟鋁棒進去的目的是什麼,不是就是要討個公道 ,為什麼要帶這2根棒子進去?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之前黃建宏就說,叫我不可以跟別人講,他說如果我跟 別人講,他就會跟我男朋友說我是做酒店的,他還說他認識 黑白兩道,他會讓陳正雄沒有工作,我之前就被他恐嚇很多 錢,我很怕他,所以我就想說如果可以拿一個什麼東西可以 給自己算是有點增加一點士氣,剛好找到木棒跟鋁棒,就一 起帶進去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剛才有提到你們是騎摩托車前往管理室?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大概從哪裡出發? 證人洪秀英答 從家裡,我跟陳正雄住在一起,我們從家裡。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在哪個行政區? 證人洪秀英答 在中和那邊,中和區的家裡。 檢察官彭聖斐問 大概是幾點出發還記得嗎? 證人洪秀英答 大概6點半、6點多。 檢察官彭聖斐問 騎摩托車到達管理室大概要多久時間? 證人洪秀英答 蠻快,騎10分鐘就可以到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誰載誰? 證人洪秀英答 陳正雄載我。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們還在中和區家裡,還沒出發的時候,妳或陳正雄有打 電話來確認那時候黃建宏人在哪裡嗎? 證人洪秀英答 他那時候就有打電話去管理室,因為那天他知道是黃建宏值 班,所以他有打電話去管理室,可是一開始好像沒有接。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打電話是在什麼階段,是你們還在家裡,還是已經出發在 路上,還是已經到達管理室外面了? 證人洪秀英答 是還在家的時候,陳正雄打了一通電話。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通對方沒接的電話大概是幾點? 證人洪秀英答 也是6點多,就是我們出發前10幾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出發前10幾分鐘打了這通電話沒人接,然後出發,大概騎車 10分鐘到達管理室外面? 證人洪秀英答 不是,是陳正雄先打電話去,後來黃建宏有打回來,我們有 確定他今天有到,我們去找他講這個事情,就是會碰到他, 我們才出門的。是黃建宏回撥了,我們才出門,騎車10分鐘 到管理室那邊。 檢察官彭聖斐問 那天早上去找他,陳正雄是怎麼進入管理室的?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他也是管理員,所以他也有鑰匙,那時候我們就去管理 室那邊,他就拿鑰匙開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是跟在陳正雄後面進去?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進去管理室之後,照妳剛才說的,是先跟被害人談,後來為 什麼會演變到打起來,就是你們用棍棒攻擊?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我想叫他還我錢,而且他之前就這樣對我,所以我覺得 他也欠我一個道歉,可是他就不承認,他就覺得不要亂講, 還笑我是瘋女人,又說我本來就是做酒店的,我就很氣。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跟陳正雄是誰先持棍棒攻擊被害人? 證人洪秀英答 是我先打他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是用妳撿到的木棒打的?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呢,他有攻擊被害人嗎? 證人洪秀英答 我先打他以後我還是很生氣,我就叫陳正雄打他,所以陳正 雄也有打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怎麼打,用工具還是徒手? 證人洪秀英答 他就用鋁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用鋁棒打被害人哪裡,妳還記得嗎? 證人洪秀英答 打頭跟背,因為他從上面往下打。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的意思是,妳先打,後來因為妳很生氣,也叫陳正雄打, 所以後來就變成你們兩個一起拿棒子打?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攻擊的過程中,被害人有試圖要逃出管理室嗎? 證人洪秀英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有成功的逃出去嗎?理由?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他那時候想要跑,他就被陳正雄擋住,有拉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大概在哪個位置擋住被害人的行徑? 證人洪秀英答 陳正雄剛好在黃建宏的旁邊,因為那時候有點亂、有點久, 可是我記得黃建宏想跑的時候,陳正雄就是剛好用身體擋住 他,然後趕快又拖著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除了用身體擋住要逃跑的被害人之外,陳正雄有指示 妳做什麼事情來協助他阻擋被害人逃跑嗎? 證人洪秀英答 他叫我把門關起來,不要給黃建宏跑。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關起來,還是鎖起來? 證人洪秀英答 是鎖起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鎖哪一個門,是你們進來的那個門,還是另外有其他的門 ? 證人洪秀英答 是另外一個門,不是我們進來的那個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的意思是,當時被害人試圖要從另外一個門要逃跑,不是 要從你們當初進來的那個門逃跑,然後陳正雄就一方面阻擋 被害人的身體,一方面叫妳把被害人要逃跑的那個門鎖起來 ?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剛剛有提到陳正雄在阻擋被害人的時候,有拖他還是拉他 ,是拖或拉到什麼位置? 證人洪秀英答 他那時候是把黃建宏拖到有一個比較小的沙發後面有一個飲 水機前面,一個小小的位置。 檢察官彭聖斐問 拖到那邊的時候,被害人呈現的姿勢是站著、坐著、跪著還 是躺著? 證人洪秀英答 他是躺著,就是側躺。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的背後是什麼? 證人洪秀英答 黃建宏那時候背後對沙發。 檢察官彭聖斐問 具體來說,因為拖跟拉有點不一樣,是指整個過程中,被害 人都在地上被他拖,還是剛開始是拉,拉到最後到飲水機前 面,被害人最後才呈現側躺的姿勢?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黃建宏那時候就想要跑,陳正雄就叫我去把門關起來, 然後我就去,那時候黃建宏本來還是站著的,我去關門回來 之後,一下子黃建宏已經被打到有點半躺在地上了,陳正雄 是拖著黃建宏的手,因為我不想黃建宏跑,我就有打黃建宏 的腳,所以黃建宏就整個這樣躺下來被拖著。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是說他邊被陳正雄拖往飲水機的過程中,妳一邊打被害人 的腳? 證人洪秀英答 我回來的時候黃建宏本來還是一半站著,就是有站著,我就 想說我不想讓黃建宏跑,我就有打黃建宏的腳,所以黃建宏 就變成整個躺下來,被陳正雄拖過去,等於到一半的時候黃 建宏就變成側躺姿勢,一直側躺到被拖到飲水機前面的地上 。 檢察官彭聖斐問 被拖到飲水機前面的地上,妳剛剛有提到後來妳好像有用水 果刀攻擊被害人,拖到飲水機前面之後,妳用水果刀攻擊之 前的這段時間陳正雄在做什麼? 證人洪秀英答 陳正雄有問黃建宏為什麼要這樣欺負人,為什麼這麼壞,為 什麼要這樣欺負人,把錢還回來,吐出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除了問他之外,陳正雄有繼續拿鋁棒或妳使用過的木棒攻擊 被害人嗎? 證人洪秀英答 好像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拿鋁棒,還是跟妳交換木棒,用妳使用的木棒打? 證人洪秀英答 陳正雄是拿鋁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被害人側躺在飲水機前面的時候,陳正雄先用鋁棒 攻擊被害人,之後才出現妳用水果刀刺被害人的情形?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在用水果刀刺被害人的時候,陳正雄有再攻擊被害人嗎? 證人洪秀英答 刺的時候應該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在做什麼? 證人洪秀英答 他就在旁邊,他叫我想清楚。 檢察官彭聖斐問 被害人側躺在飲水機前面之後,照妳剛才所說,就是陳正雄 先用棍子,之後妳再用水果刀攻擊,在飲水機前的攻擊行為 大概歷時多久? 證人洪秀英答 我也不知道,因為我那時候精神有點錯亂,我很生氣,又很 氣憤,我也不知道多久。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妳跟陳正雄是一起離開管理室的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我叫他先走。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走的時候有帶什麼凶器或其他東西走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他走的時候,2根棍子還有水果刀都還在管理室內?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走了之後,管理室就只剩下妳跟被害人?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之後發生什麼事? 證人洪秀英答 就趕快收拾,我怕被人家發現,我就把水果刀跟鋁棒拿去洗 ,木棒也拿去洗。 檢察官彭聖斐問 去哪裡洗? 證人洪秀英答 就是管理室後面有一個水龍頭可以洗東西,就拿去那邊洗。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單純用清水洗,還是有用香皂、肥皂或其他? 證人洪秀英答 用清水洗。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妳洗的時候,等於被害人還在管理室內?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拿著這3 樣凶器離開管理室門口時,就妳所瞭解,當時被 害人在管理室內,他的姿勢是躺著、坐著、跪著,還是怎麼 樣? 證人洪秀英答 那時候應該是躺著。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位置還是在飲水機前面嗎,還是有移動到其他地方? 證人洪秀英答 還在飲水機前面。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洗完之後妳又有進去管理室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我就走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從這樣妳有辦法回憶,陳正雄走之後,妳隔多久才帶著這3 樣東西走,2 個人的時間差大概多久? 證人洪秀英答 應該很快,因為我那時候就很緊張,就趕快洗一洗,我就走 了,我也不知道多久,應該很快。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洗這3 樣東西是自己的意思,還是有誰建議請妳洗這3 樣 東西? 證人洪秀英答 我那時候很怕被發現,是我自己想趕快把它洗一洗。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還在管理室,妳叫陳正雄先走,還記得陳正雄走之前,最 後跟妳說的話是什麼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他沒有說什麼。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有建議妳打119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有建議妳打110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有建議妳察看被害人傷勢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被害人到飲水機前面側躺,然後你們2 個開始,他用棍棒, 妳之後用水果刀攻擊他,最後為什麼攻擊停止?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後來就是刺到黃建宏褲子破掉、流血,我看到好多血, 所以我就停了,然後陳正雄就說「把刀給我」,我就醒了, 突然間就覺得,好像就是自己也有點,就是醒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的意思是,陳正雄跟妳說「把刀給我」的時候,是妳已經 停止刺被害人之後,而不是在刺被害人過程中,陳正雄說「 把刀給我」?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妳也離開管理室,妳後來有跟陳正雄聯絡嗎? 證人洪秀英答 我離開管理室之後,我就回家了,我有碰到陳正雄,他就在 家。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洗完的2 支棍棒跟水果刀,妳有帶回家還是沒有帶回家? 證人洪秀英答 我有帶回家。 檢察官彭聖斐問 帶回家之後妳怎麼處理那3樣東西? 證人洪秀英答 就藏起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藏在哪裡? 證人洪秀英答 棍棒我是放在陽台,水果刀我就放在廚房廚具那邊。 檢察官彭聖斐問 關於要把這3 樣東西分別放在哪裡,這部分妳有請教過陳正 雄嗎?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他那時候好像在睡覺,在房間就對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等於妳帶了那3 樣東西回到家之後,他在睡覺,妳依照自己 的決定放在哪裡? 證人洪秀英答 對。 檢察官稱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陳正雄辯護人湯明純或張哲誠行反詰問。 辯護人湯明純稱無詰問事項。 審判長諭知證人洪秀英部分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本院依職權補充訊問證人洪秀英。 審判長問 方才妳提到進入現場前,妳有在管理室外撿到鋁棒及木棒, 那支鋁棒、木棒是否是妳跟陳正雄的? 證人洪秀英答 不是我們2個的。 審判長問 妳撿到鋁棒及木棒有無拿來自己要用、據為所有的意思? 證人洪秀英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妳方才說鋁棒、木棒放在公園外,那是他人不要的? 證人洪秀英答 看起來就像不要的,因為就丟在那邊,就像無主物,像人家 棄之不要的東西。 審判長問 請說明妳在現場拿到的水果刀是從何處拿到的? 證人洪秀英答 在冰箱裡。 審判長問 冰箱裡的水果刀不是妳的? 證人洪秀英答 不是。 審判長問 是否為陳正雄的水果刀? 證人洪秀英答 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的,因為我之前去管理室都會切水果,就 知道冰箱有一支水果刀,應該不是陳正雄的,是不是陳正雄 的應該還是要問他比較清楚。 審判長問 有無問題訊問證人? 陪席法官均答 沒有。 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尚有無問題補充詢問? 檢察官彭聖斐請求補充詢問證人。 審判長諭檢察官彭聖斐開始詢問證人。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本案扣案木棒)妳剛才回答審判長說看起來 就像別人不要的東西,但我看起來,這個木棒蠻新的,妳可 不可以說一下妳是怎麼判斷這個木棒看起來像別人不要,丟 在地上的東西? 證人洪秀英答 那時候就丟在路邊,就是髒髒的,這可能是我洗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本案扣案鋁棒)妳剛剛回答審判長,這個鋁 棒看起來像是不要的,但我看起來蠻新的,好像連外面的膠 膜都沒有撕,妳當時是怎麼判斷這感覺是人家不要的? 證人洪秀英答 因為就丟在路邊。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時妳說因為妳蠻怕被害人的,所以妳帶這2 個撿到的棍棒 進去壯聲勢,妳當時不會害怕被害人看到之後反而生氣嗎? 證人洪秀英答 但是我欠人家的錢真的已經很多了,如果我這次不跟他講清 楚,他如果又一直這樣恐嚇我,我真的不知道去哪裡借錢了 ,所以我也沒有辦法,那時候我就覺得一定要跟他講清楚, 而且我已經沒有辦法再忍受他之前對我這樣毛手毛腳,又性 侵我的事情,所以我還是一定要跟他講清楚。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被告陳正雄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詢問事項。 審判長諭本院依職權訊問完畢,證人洪秀英作證完畢,回復被告 身分,請回座。 審判長諭以下進行對證人陳正雄之交互詰問程序。 點呼證人陳正雄入庭作證。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洪秀英有何身分、利害或業務關係?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之前是我女朋友。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告知如有刑事訴訟 法第180 條第1 項之身分者得拒絕證言,且依第181 條規定,證 人就被詰問之問題,如據以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與其他有依刑事 訴訟法第180 條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就該問題得 拒絕證言。請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彭聖斐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彭聖斐問 108 年6月16日上午7點左右,在美華公園管理室有發生你跟 洪秀英攻擊被害人的情形,請問為什麼會發生你們攻擊被害 人的情形? 證人陳正雄答 就是黃建宏欺人太甚,他欺負我女朋友。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你當初跟洪秀英就計畫要過去攻擊他,還是本來 沒有這個計畫?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我們想去找黃建宏理論,重點是要他以後不要再欺負 洪秀英,洪秀英說她之前也被黃建宏勒索很多錢,我們想要 叫黃建宏把錢吐出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剛開始過去的時候是要理論,並沒有打算要攻擊他的意思? 證人陳正雄答 對,就是要跟黃建宏講清楚,叫他不要再對我女朋友做這種 事。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天大概是7 點左右發生這樣的事,你跟洪秀英是從哪裡出 發前往管理室? 證人陳正雄答 從中和自強路我們一起住的地方。 檢察官彭聖斐問 為了前往管理室,你跟洪秀英是幾點離開家? 證人陳正雄答 應該6點多。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們離開家後,前往管理室是徒步還是有用什麼交通工具? 證人陳正雄答 騎摩托車,我載洪秀英。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從你們家那邊騎多久到達管理室? 證人陳正雄答 大概10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跟洪秀英離開中和的家之前,你或洪秀英有沒有打電話 ,或者用其他方式確認被害人在管理室? 證人陳正雄答 我有先打電話去管理室看黃建宏在不在,可是他沒有接,後 來他就有回撥。 檢察官彭聖斐問 回撥的時候,電話中他有告訴你他在哪裡嗎?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我就問他在幹嘛,黃建宏就說他剛去巡邏。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接到這個回撥電話的時候,你還在中和家裡,還是已經出 發了? 證人陳正雄答 在家裡。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跟洪秀英從中和家裡離開時,你或洪秀英手上有攜帶什麼 棍棒、水果刀或其他東西嗎?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我們就是要去找黃建宏理論而已。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跟洪秀英進去管理室的那一剎那,你們手上有帶什麼東西 嗎? 證人陳正雄答 有,洪秀英有給我一個鋁棒,所以進去的時候我們手上有拿 鋁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是在哪裡給你這個鋁棒? 證人陳正雄答 在管理室外面,就是我停完摩托車,她就叫我等一下,後來 她回來的時候,手上就有拿鋁棒跟木棒,她給我鋁棒。 檢察官彭聖斐問 她叫你等一下,那她去哪裡?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知道洪秀英去哪裡。 檢察官彭聖斐問 她叫你等一下,你大概等了多久她才回來? 證人陳正雄答 2、3分鐘。 檢察官彭聖斐問 等於她叫你等一下的時候,她的手上沒有2 根棒子,2 、3 分鐘之後她回來,手上就多了1 根木棒跟鋁棒,並且把鋁棒 交給你?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她有沒有告訴你為什麼要給你這個鋁棒?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沒有說得很清楚,好像沒跟我講。 檢察官彭聖斐問 她有沒有告訴你,她為什麼要拿木棒?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她拿鋁棒跟木棒給你的時候,她手上、身上、袋子裡或包 包裡有水果刀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只有看到木棒而已,我沒有看到刀子。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你跟她就一人帶著一根棒子,然後就進去管理室?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你先進去還是洪秀英先進去? 證人陳正雄答 是我。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怎麼進去的? 證人陳正雄答 開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門沒有鎖,還是你有鑰匙? 證人陳正雄答 門好像沒有鎖。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個管理室有幾個門? 證人陳正雄答 整個管理室有2個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從哪個門進去? 證人陳正雄答 側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進去之後發生什麼事? 證人陳正雄答 進去之後就看到黃建宏在那邊,我們就問他為什麼要欺負洪 秀英,然後就有叫他還錢,可是他不承認,一直說我們誣賴 他,我就覺得這個人怎麼那麼過份,勒索人家,又欺負我女 朋友,還不承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有發生洪秀英有拿棍棒攻擊被害人的情形嗎? 證人陳正雄答 有,就是講得很不高興,洪秀英就拿木棒揍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有拿鋁棒攻擊被害人嗎? 證人陳正雄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你先拿鋁棒攻擊被害人,還是洪秀英先拿木棒攻擊被害人 ? 證人陳正雄答 是洪秀英先動手,我看到洪秀英揍黃建宏的時候,才換我攻 擊黃建宏。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攻擊黃建宏的時候,洪秀英在做什麼,也在攻擊嗎,還 是沒有在攻擊?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先動手,然後我跟著動手,我看到洪秀英揍黃建宏, 我就想說我要幫她,因為黃建宏那麼大隻。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主動建議或要求你也動手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看到洪秀英動手的時候,她有看我一下,然後我就跟著揍 黃建宏,洪秀英好像沒有講什麼。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還記得洪秀英大概用那個木棒攻擊了被害人的哪些身體部 位? 證人陳正雄答 應該是背跟腿。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用木棒攻擊被害人的頭部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確定。 檢察官彭聖斐問 整個被攻擊的過程中,被害人有試圖逃出管理室嗎? 證人陳正雄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他有成功逃出去嗎?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你們有對他做什麼阻擋還是怎麼樣,導致他沒有成功逃出 去? 證人陳正雄答 我有叫洪秀英去鎖門,然後我有擋在黃建宏前面,不讓他出 去。 檢察官彭聖斐問 是鎖哪一個門,你剛才提到好像有2個門? 證人陳正雄答 因為黃建宏要往正門去,我就叫洪秀英去鎖那個正門。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照你的意思把正門鎖起來嗎? 證人陳正雄答 她有去,但我不知道她到底有沒有鎖。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樣擋住被害人之後,後來被害人的位置有再移動嗎?他被 擋住之後就一直在那邊,還是他有自己或被你們其中一位拉 或拖或怎麼樣移動到其他地方? 證人陳正雄答 黃建宏就一直要往外衝,然後我就揍他腿,想不要讓他走, 他被我打倒之後,我就把他拖到管理室比較隱密的角落,就 是沙發後面。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案發現場照片)編號4 這張照片裡面,看得 出來你把他最後拖到的位置嗎,因為這邊好像有沙發? 證人陳正雄答 對,就是沙發後面、飲水機前面。 檢察官彭聖斐問 就是飲水機緊鄰沙發的地方嗎? 證人陳正雄答 對,這邊比較隱密,是管理室的角落。 檢察官彭聖斐問 拖到這邊之後發生什麼事,有誰繼續攻擊被害人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繼續揍黃建宏。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是用手揍還是拿什麼? 證人陳正雄答 拿鋁棒打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拿水果刀刺被害人嗎? 證人陳正雄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被害人已經在這個位置的時候,是你先用鋁棒打被害人, 還是洪秀英先用水果刀刺被害人,有誰先誰後嗎? 證人陳正雄答 應該是我拿鋁棒揍他,後來我不知道洪秀英從哪裡拿出一把 刀子,揍完黃建宏之後,洪秀英才拿刀捅黃建宏。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在拿鋁棒打被害人的時候,洪秀英有口頭阻止你,叫你不 要再拿鋁棒打被害人?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其實那個現場有點混亂,而且黃建宏就一直在那邊叫 ,然後我就還是揍他,所以我沒有聽到洪秀英跟我講什麼。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黃建宏已經在飲水機前面的地上,你拿鋁棒揍他的時候, 你剛才說洪秀英沒有口頭阻止你,那她有沒有用手試圖搶你 手上的鋁棒?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說你用鋁棒揍被害人,之後洪秀英又拿刀刺被害人, 之後呢? 證人陳正雄答 之後我看到她突然拿出刀子,我想怎麼會有刀子,我有跟洪 秀英說「妳考慮清楚」,洪秀英還是捅下去了,其實我有點 傻到,我想說奇怪,這個刀子哪裡出現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你當時不清楚這個刀子本來是在哪裡的? 證人陳正雄答 我根本沒看到刀子。 檢察官彭聖斐問 案發後你有發現原來這把刀子你曾經在哪裡見過嗎? 證人陳正雄答 案發後是警察跟我講的,警察有提示那個刀子給我看,我才 知道那是我們平常在管理室跟其他管理員拿來在管理室裡面 削水果用的水果刀。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刺了之後,後來發生什麼事? 證人陳正雄答 就看到很多血,而且被害人褲子破了、衣服也破了,然後我 想說怎麼變這麼嚴重。 檢察官彭聖斐問 具體來說洪秀英刺被害人的哪些位置你還記得嗎? 證人陳正雄答 好像是下體跟大腿。 檢察官彭聖斐問 大概總共刺了幾下你記得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有印象應該3、4下。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被刺3、4下的過程中,被害人有說什麼話,或喊叫什麼聲 音出來,你有聽到嗎? 證人陳正雄答 他就一直在那邊鬼叫,然後叫我們不要這樣,我還是沒在鳥 他,我還是就看洪秀英捅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也就是你就是在那邊看著洪秀英捅他?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被害人說不要這樣,那洪秀英有回應嗎?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沒理他,就繼續捅。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刺完你剛才說的這3、4下之後發生什麼事? 證人陳正雄答 刺完3、4下之後,我看好像事情不太對,我就叫洪秀英把刀 子給我,我心裡就想,再刺下去,黃建宏好像會沒命的樣子 。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意思是,洪秀英還有要繼續刺的意思,但你跟她說刀子 給你?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知道洪秀英還有沒有要繼續刺,但是我就覺得好像事情 不太對了,所以我就叫洪秀英把刀子給我。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叫洪秀英把刀子給你的目的是你想阻止繼續刺,還是你要 來處理這個凶器,你當時的想法是什麼?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阻止繼續刺,再刺下去會死人好不好。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聽你的話,就把刀子給你嗎? 證人陳正雄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拿到刀子之後,對刀子做什麼處理? 證人陳正雄答 我拿到刀子之後我也慌了,然後洪秀英就叫我先走,然後洪 秀英就把刀子接過去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她接過去的地點是在管理室內嗎? 證人陳正雄答 沒錯。 檢察官彭聖斐問 換言之,你就先走了,你走之後,被害人跟洪秀英都在管理 室內?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走之後有把2 支棍棒的其中1 支或2 支也一起帶走嗎,還 是都沒有帶?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我好像是空手出來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走去哪裡? 證人陳正雄答 回家。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的交通工具是? 證人陳正雄答 我騎車來的摩托車。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你一個人騎摩托車回家?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後來有回家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回家的時候,我身上都是血,我就去洗澡,洗完澡之後, 因為昨天都沒有睡,我就先去睡覺,但我起來的時候有看到 洪秀英有回來。 檢察官彭聖斐問 既然你們是騎同一台摩托車過去,但你離開的時候你把摩托 車騎走,那洪秀英從管理室回到家,她的交通工具是什麼?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知道,計程車吧。 檢察官彭聖斐問 這是你猜測的,還是洪秀英告訴你的? 證人陳正雄答 我猜的。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你把刀又交給洪秀英,然後你自己離開之前,洪秀英有沒 有告訴你,請你去打119或110?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沒有告訴你,她自己等下會打119或110?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 檢察官稱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洪秀英辯護人姚孟岑行反詰問。 辯護人姚孟岑問 從107年6月開始,你有無發現洪秀英有何異狀? 證人陳正雄答 她那陣子都有一直跟我說她睡不著,然後就有說情緒起伏很 激動,有時候很HIGH,有時候很DOWN,我就覺得這個人好像 怪怪的。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有無追問是什麼原因? 證人陳正雄答 我有問她到底怎麼了,她也不太跟我講,我有叫她去看醫生 。 辯護人姚孟岑問 從107 年6 月到案發前,洪秀英有無曾經跟你說過黃建宏對 她有不禮貌的行為? 證人陳正雄答 案發前一天洪秀英才跟我講。 辯護人姚孟岑問 洪秀英如何跟你說? 證人陳正雄答 前一天她心情不好,我就想說到底怎麼了,我也想問清楚, 所以前一天吃完晚餐我們就有喝酒,我就問她到底怎麼了, 也關心她一下最近的身體狀況,到底有沒有睡比較好。 辯護人姚孟岑問 洪秀英有無跟你講到為何她的情緒起伏如此大? 證人陳正雄答 有,後來她在前一天就跟我說黃建宏欺負她,還性侵她,並 且勒索她。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聽完後有何反應? 證人陳正雄答 我就跟洪秀英說她怎麼那麼傻,為什麼不跟我講,然後洪秀 英就說,黃建宏跟她說,如果洪秀英跟我講的話,就要公布 她在酒家上班,我想說這也沒什麼,為什麼不跟我講,所以 我後來就一直罵洪秀英怎麼那麼傻,被欺負這麼久,現在才 講,我當下也是聽得很生氣,所以才說這個不行,這個一定 要處理。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所謂的「處理」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正雄答 就去找黃建宏理論,就想說一個男人欺負女人,怎麼可以這 樣,而且重點是黃建宏還跟洪秀英勒索那麼多錢,洪秀英上 班一個月才多少錢而已,那都是辛苦錢,怎麼就被他拿走。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們說要找黃建宏理論,你們進入管理室之後有無先跟黃建 宏說話? 證人陳正雄答 有,就跟黃建宏說是不是他欺負洪秀英,但黃建宏又不承認 。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所謂的「欺負」是什麼? 證人陳正雄答 就是有沒有性侵洪秀英或恐嚇她。 辯護人姚孟岑問 黃建宏都不承認? 證人陳正雄答 黃建宏就說洪秀英胡說八道,然後黃建宏就跟我說這種女人 講的話我怎麼會相信。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有無看到洪秀英從何處拿出本案水果刀?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看到。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看到洪秀英拿出水果刀之後做了什麼事? 證人陳正雄答 我看到洪秀英手上有水果刀的時候,因為我也很害怕,我想 這個刀子捅下去會不會怎麼樣,所以我有跟洪秀英說「妳確 定嗎」,洪秀英也沒有什麼反應,她就直接捅下去了。 辯護人姚孟岑問 還有無印象刺了什麼部位? 證人陳正雄答 我有看到下體,就是生殖器那邊,然後還有大腿附近。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們在打黃建宏或洪秀英在刺他時,有無發生什麼事,讓你 們無法繼續攻擊?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我只有聽到黃建宏一直在鬼叫而已。 辯護人姚孟岑問 沒有其他人進入,或其他事情停止你們繼續這樣做?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 辯護人稱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彭聖斐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稱已無詰問事項。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正雄部分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陳正雄。 審判長問 你方才提到那把水果刀是你們平常在管理室,大家削水果在 用的,那把水果刀為何人所有,是誰放在那邊的?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知道,我去上班的時候那個水果刀平常就放在冰箱裡。 審判長問 是你花錢買的? 證人陳正雄答 不是。 審判長問 是洪秀英花錢買了放在管理室裡的? 證人陳正雄答 也不是。 審判長問陪席法官 有無問題訊問證人? 陪席法官均答 沒有。 4號國民法官請求詢問證人。 審判長請4號國民法官開始詢問證人。 4號國民法官問 我們剛才一開始有聽到黃建宏跟洪秀英是不認識的,是因為 透過你們2 個工作的關係才認識,你們2 個會一起是因為黃 建宏有勒索洪秀英,所以洪秀英在前一天才會跟你訴苦,你 們才去找黃建宏,洪秀英告訴你,當下你都沒有請教洪秀英 ,她為什麼會跟黃建宏有這麼多糾葛,為什麼會欠他這麼多 錢,你都沒有,只憑一面之詞,你們就要去興師問罪了嗎? 證人陳正雄答 前一天洪秀英才跟我說她被被害人欺負,我有問她為什麼黃 建宏欺負她這麼多次,她現在才跟我講,我有問洪秀英,可 是洪秀英就說她覺得有點不好意思,因為她在酒店上班。 4號國民法官問 除了這個原因之外黃建宏為什麼有辦法跟洪秀英拿到這麼多 錢,因為一般在酒店上班,說實在在這個社會並沒有什麼, 是不是有其他的因素,黃建宏可以用更多的勒索,用更多的 金額來勒索洪秀英,不斷一直索取,假設洪秀英只是因為在 酒店上班,只是怕你知道而已,那洪秀英背後的動機,除了 怕你知道之外,他們2 人之間還有什麼更深層的,洪秀英沒 有講出來,是假借你這人要去教訓黃建宏?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有跟我說黃建宏欺負她的時候,他有拍下來,黃建宏 說洪秀英敢跟我講或去報警,他就要把拍下來的內容放在網 路上,好像洪秀英有提到這件事。 審判長問 有無問題訊問證人? 其餘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尚有無問題補充詢問? 檢察官彭聖斐請求補充詢問證人。 審判長請檢察官彭聖斐開始詢問證人。 檢察官彭聖斐問 照你所說,好像是在6 月16日凌晨或6 月15日晚上你才從洪 秀英那邊知道原來她被被害人性侵的事情?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依照洪秀英當晚或隔天凌晨跟你說的,她是多久之前開始被 被害人欺負? 證人陳正雄答 她只是跟我說很多次,她沒有跟我說第一次是什麼時候、第 二次是什麼時候。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才有提到欺負的方式,你好像提到包括性侵害,然後有 勒索?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沒有具體告訴你,被害人跟她勒索,被害人是說如 果洪秀英不給他多少錢,被害人就要對她做什麼不利的事情 ,具體勒索的手段、希望洪秀英配合的方式,洪秀英有告訴 你嗎?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就跟我說她被黃建宏強姦的時候,黃建宏有把整個過 程拍下來,黃建宏說如果洪秀英敢講出去,他就要上網,讓 洪秀英沒有辦法做人。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但勒索好像是指勒索金錢,你的意思沒有勒索金錢還是? 證人陳正雄答 有,黃建宏以要散布上網的手段去恐嚇洪秀英,並且跟她要 錢。 檢察官彭聖斐問 就是用這個上網的手段,一方面叫洪秀英不要講出去性行為 的事情,一方面也叫洪秀英給他錢? 證人陳正雄答 對。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沒有告訴你,她因此總共給了被害人多少錢?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只跟我說很多次,問她到底是幾次,她說應該有10幾 、20次。 檢察官彭聖斐問 所以你知道給了10幾、20次,但你不知道每次給多少錢?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知道。 檢察官彭聖斐問 也不知道加總起來多少錢? 證人陳正雄答 好幾10萬元。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剛又好像有提到洪秀英做這個工作,薪水也不是很多錢 ,洪秀英在那個階段每個月的薪水大概多少?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沒有跟我講。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從哪裡籌出這好幾10萬元,這樣分次應付被害人的勒 索? 證人陳正雄答 我不知道,洪秀英也沒有跟我拿錢。 檢察官彭聖斐問 洪秀英有沒有告訴你,自從她被被害人欺負之後,她有沒有 採取什麼法律手段阻止被害人繼續欺負她,或讓被害人之前 欺負她的行為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她沒有跟我講這個。 檢察官彭聖斐問 你剛剛又提到洪秀英又告訴你,她在被迫和被害人發生性行 為時,有被被害人拍下來,被害人是用什麼儀器拍,你記得 嗎,手機,還是什麼,洪秀英有告訴你嗎? 證人陳正雄答 洪秀英沒有跟我講被害人是用什麼拍整個發生性行為的過程 ,她只是說她被拍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後來在6 月16日,你跟洪秀英進去管理室後,在整個過程中 ,你有問被害人有沒有拍他跟洪秀英發生性行為的過程嗎? 證人陳正雄答 對,我就質問他「你怎麼這樣欺負我們家秀英」。 檢察官彭聖斐問 就拍攝性愛畫面這一點,你有問被害人嗎? 證人陳正雄答 我忘記我有沒有問他,但我們提出的質疑,黃建宏都一直說 我們在鬼扯。 檢察官彭聖斐問 在整個過程中,除了洪秀英口頭這樣提之外,洪秀英有當場 提出任何書證、物證來駁斥黃建宏,來跟黃建宏說「我沒有 鬼扯,你看,這些就是證據」,洪秀英有提出什麼書證、物 證,讓被害人當場啞口無言嗎? 證人陳正雄答 沒有,我們就是想說從嘴巴去理論,希望黃建宏可以認錯, 最主要是叫他認錯,叫他不要繼續欺負洪秀英。 檢察官彭聖斐問 當時你們前往管理室就是希望他認錯,至於法律的制裁你們 覺得不用? 證人陳正雄答 還沒有討論到這部分。 審判長問 尚有無問題補充詢問? 被告均答 沒有。 辯護人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證人陳正雄作證完畢,回復被告身分,請回座。 審判長諭知休庭15分鐘休息,國民法官可以請求審判長釋疑。( 12:43) 合議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復行入庭,審判長諭知復庭續 行審理。(12:54) 參、進行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第二次出證】,順序如下:   一、檢察官展示證據。 二、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姚孟岑展示證據。 三、被告陳正雄之辯護人湯明純或辯護人張哲誠展示證據。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展示證據。 檢察官鄭心慈起稱 各位法官好,大家辛苦了,現在由我來向各位說明,就本案 爭點,檢察官要提出的證據,也就是被告2 人究竟是否基於 殺人犯意對被害人動手。 一、首先,我們已經知道被告2 人在進入管理室前已經帶了凶器 ,並且在出發前打電話到管理室確認被害人是否在現場,顯 然是個事先預謀的犯罪,但被告2 人的動機為何?有何原因 讓他們決定要做出這麼兇殘的事情?被告洪秀英108 年6 月 18日於警局做的筆錄提到被害人在半年前曾經在管理室對洪 秀英毛手毛腳,甚至有些不減點的行為,她因此懷恨在心。 至於被害人跟陳正雄之間有無仇恨?黃建宏以證人身分於10 9 年1 月3 日偵訊時提到,因為他們2 人是同事,陳正雄之 前上班常遲到,黃建宏看不過去,他有去跟主管報告這個情 況,陳正雄也因此對黃建宏懷恨在心,再加上自己的女友洪 秀英曾經被黃建宏性騷擾。種種原因之下,導致被告2 人對 被害人的憤恨越來越深、越來越強烈,甚至讓被告2 人產生 了想殺害被害人的念頭,決定動用私刑。 二、接下來要給各位法官看看被告2 人當天使用的凶器(檢察官 展示木質球棒),被害人當天帶著的木質球棒,長度約65公 分,(檢察官展示鋁棒)鋁質球棒長度約90公分。大家可看 到,這個材質是相當堅硬、具有份量的,各位法官也知道人 的頭部是身體最重要也最脆弱的器官,如果頭部遭到外力重 擊,很有可能造成昏迷、腦出血這些死亡的結果,被告2 人 拿著如此具有份量的球棒猛力朝被害人頭部打,如果被害人 手無寸鐵,他除了本能的用手阻擋攻擊之外,他其實根本就 只能任由被告2 人猛力毆打,假如被告2 人,如他們所述, 只是想給被害人一個教訓,只是要找被害人理論而已,他們 其實可以打到這裡就停手,被害人的身體早就受有多處傷害 。但這樣對被告2 人來說還不夠,再由洪秀英從管理室拿出 這把長達21公分的刀(檢察官展示本案水果刀),各位可以 看到這個刀非常尖,刀刃部分為鋸齒狀,一般人也都知道男 性下體有許多神經及血管,而洪秀英拿著如此尖銳的刀猛力 朝被害人下體、臀部及大腿部位刺,勢必會造成大量出血, 甚至有可能失血過多死亡。這樣看來,被告2 人已經不是單 單想給被害人一個教訓而已,而是想殺害被害人。 三、關於被告二人的行兇過程,我們可到PPT 第7 頁物證D 左邊 照片有個白色的門,這個星星處的門就是被告2 人進來的門 ,他們進入管理室後,就在黑色圓圈處,拿著棍棒猛力毆打 被害人,陳正雄甚至一邊毆打被害人,一邊說著「給你死」 ,被害人雖然已經被打得倒地不起,他仍然試圖逃跑,但這 時被告2 人並不願意罷手,陳正雄叫洪秀英把門反鎖,然後 把黃建宏拖到更深處的沙發,離門口更遠的地方,洪秀並英 拿起水果刀刺擊被害人,從PPT 第8 頁右邊照片就可以看到 ,被害人當時其實已經血流如注,無力的躺在血泊中了。被 告2 人攻擊完後,他們很理智的想到要先把凶器都先洗乾淨 ,然後帶著凶器離開,但卻絲毫沒有理會躺在地上已經奄奄 一息的被害人,被告2 人當時離開時大約是早上7 點多,其 實如果不是員工,很少人會在這個時間來到公園的管理室, 也就是被告2 人明知此時被害人已經身受重傷、失血過多的 倒在地板,如果被告2 人就這樣直接離開,根本就不會有人 發現被害人,但被告2 人還是就這樣走了。因此本案是被害 人自己憑著強烈的求生意志,以及他僅存的一絲力氣這樣爬 到管理室外求救後就昏迷了,就如PPT 第10頁照片所示。 四、至於被害人的傷勢有多嚴重,可以看PPT 第11頁的亞東醫院 診斷證明書,被害人當時因為一直被猛力毆打,他只能用手 臂阻擋攻擊,導致他的手臂尺骨骨折,身體也被打到肩胛骨 骨折,還有胸腔出血造成血胸、頭皮及四肢有多處撕裂傷。 PPT 第12頁的醫囑,被害人全身上下撕裂傷合計長度已長達 50公分以上,被害人因為被水果刀刺擊下體,導致他的陰囊 外傷性動靜脈廔管出血,也就是所謂的睪丸出血,整體而言 是有生命危險的,在距離事發約3 個月後,被害人也被診斷 出憂鬱症,他因為這件事情發生後,生活上常有恐懼感、工 作早就辭掉不敢再回去上班,可見這件事,被告2 人的行為 ,已經不僅是造成被害人身體上巨大的痛楚了,更在他心中 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從PPT 第14頁到第15頁被害人傷勢照 片,可以看到他的頭部、脖子及四肢都有多處撕裂傷與挫傷 ,手臂及肩胛骨也都骨折。 五、綜合上述,從方才提到的,從被告2 人使用的凶器、攻擊之 部位、下手力道輕重、被害人的傷勢,以及被害人已經被打 得倒地不起後,被告2 人竟然還拿水果刀猛力刺殺他,甚至 在案發後看著滿身是血、倒在地板的被害人,他們棄之不顧 ,一心只想滅證逃跑。在這些種種因素下,顯然被告2 人是 基於殺人意思對被害人行兇,因此,就算被害人死了,對他 們來說也無所謂,但被告2 人卻辯稱,他們不是想殺了被害 人,這樣的說法是否真能採信?還請各位法官綜合以上因素 做出一個適合的判斷。 審判長請被告洪秀英之辯護人姚孟岑展示證據。 辯護人姚孟岑起稱 今天主要是要針對洪秀英的行為動機及犯後態度來提示相關 證據。首先是洪秀英於108 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向檢察官說 的話,洪秀英有提到,她會攻擊告訴人主要是因為告訴人強 暴她還勒索她,第一次強暴的時間發生在107 年6月1日早上 ,且還曾經發生過告訴人和朋友輪流強暴她之後,隨手拿起 地上的鐵條插入被告洪秀英的下體,導致被告洪秀英下體發 炎,到婦產科看診,從診斷證明書可以看得出來,時間點確 實是在107 年6 月18日,且依照今日同案被告陳正雄的證詞 ,被告洪秀英於案發前一天確實有跟陳正雄說告訴人強暴她 的這件事,2 人才會去找告訴人理論,也足以證明告訴人確 實有強暴被告洪秀英的事實。再者,於107 年6 月中旬,黃 建宏因故發現被告洪秀英在酒店工作,就與朋友「ㄚ強」到 被告洪秀英工作的酒店指明要找被告洪秀英,還一直譏笑被 告洪秀英是酒店小姐,被告洪秀英因而憤怒離席,導致黃建 宏在朋友面前沒面子,就翻桌挑釁,要求被告洪秀英一定要 出面,之後黃建宏跟「ㄚ強」常常藉由因為被告洪秀英離席 導致他們情緒失控翻桌,遭到酒店要求賠償損失,認為這些 都是被告洪秀英的錯,要求被告洪秀英負責,甚至還拍下被 告洪秀英被性侵的過程,威脅要散布出去,利用這些原因持 續向被告洪秀英勒索錢財,因為被告洪秀英有寫日記的習慣 ,在本案發生後,就有依照日記記載的,把交付對象、地點 及金額都抄寫在信紙上,只是被告洪秀英在觀看日記時,因 為有勾起一些不好的回憶,越看越傷心,就將日記燒毀,但 還是保留了這個信紙,仔細看這個信紙記載的內容,其實就 交付對象、金額及地點都有詳細記載,不可能是被告洪秀英 憑空捏造,也足以證明告訴人確實有勒索被告洪秀英的行為 。被告洪秀英因為多次遭到告訴人及朋友「ㄚ強」的強暴, 她的精神跟情緒狀況其實並不穩定,被告洪秀英因為害怕, 不敢跟任何人說,都自己默默承受,直到本案發生後,被告 洪秀英才鼓起勇氣到雙和醫院精神科就診,並診斷出患有精 神官能症以及心因性生理功能障礙,必須服用藥物來緩和被 告洪秀英的焦慮症狀,也足以證明被告洪秀英長期遭告訴人 強暴及恐嚇取財的事實。最後要說明的是,被告洪秀英於今 年1 月已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也已經給付了和解金,告訴 人也願意原諒被告,同意撤回本件傷害告訴,也都足以證明 被告洪秀英確實都有積極尋求告訴人的諒解,也努力承擔起 責任,希望各位法官能審酌這些部分。 審判長請被告陳正雄之辯護人湯明純或辯護人張哲誠展示證據。 辯護人張哲誠起稱 援引洪秀英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其餘沒有證據提出。 肆、進行詢問被告二人程序: 審判長諭知以下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二人,本院就被訴事實無問 題詢問被告2人。 審判長問 陪席法官、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訊問被告? 陪席法官均答 沒有。 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雙方就關於科刑資料之證據,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檢察官彭聖斐請求就被訴事實及科刑部分詢問被告洪秀英。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被告洪秀英。 檢察官彭聖斐問 108 年6 月16日當天妳拿來攻擊被害人的,除了木棒、水果刀 之外,有包括也被陳正雄拿來攻擊被害人的鋁棒嗎? 被告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請求准予提示洪秀英108 年6月18日警詢筆錄第3頁)當時 是案發後大概2 天,警察問「你當時持何種凶器攻擊被害人 黃建宏何部位」,妳回答「我先用為警所查扣之木棒重擊黃 建宏背部及大腿,之後我就叫陳正雄拿為警所查扣之鋁棒重 擊黃建宏的頭部及背部,黃建宏就倒臥在該管理室之飲水機 旁,隨後我就去該管理室冰箱內,拿出為警所查扣之該把水 果刀,往黃建宏的臀部猛刺3 、4 刀,之後我就從陳正雄的 手上拿起鋁棒再次重擊黃建宏頭部」,如果照妳當時跟警察 所說的,似乎妳在用水果刀刺被害人黃建宏之後,還有用本 來是陳正雄在用的鋁棒重擊黃建宏的頭部,跟妳剛剛說的好 像不太一樣? 被告洪秀英答 我現在回想當時的過程,我只有記得我用木棒打他、用水果 刀刺他,可是我不記得我當時有拿鋁棒去打他的頭。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記得過程中在管理室內有曾經一度持有鋁棒嗎? 被告洪秀英答 洗鋁棒的時候有,打他的時候我不記得我有拿鋁棒了。 檢察官彭聖斐問 陳正雄之所以拿鋁棒攻擊黃建宏是妳指使的嗎? 被告洪秀英答 一開始是我先打他,打他之後我就看陳正雄,我就叫陳正雄 打他。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確實有叫陳正雄拿鋁棒打黃建宏? 被告洪秀英答 有。 檢察官彭聖斐問 妳有跟陳正雄指定,要陳正雄打黃建宏身體的什麼部位嗎? 被告洪秀英答 沒有。 檢察官稱詢問完畢。 辯護人姚孟岑請求詢問被告洪秀英。 辯護人姚孟岑問 當時告訴人已經被你們用棍棒打到倒地不起了,為何妳當時 還會想到再拿水果刀要刺他? 被告洪秀英答 因為我當時閉上眼睛就會想到他對我毛手毛腳,還有那些做 得很惡劣的事情,我覺得沒有教訓夠,所以我就再拿冰箱裡 面的水果刀刺他。 辯護人姚孟岑問 妳當時刺告訴人時,有無想要讓他死的想法? 被告洪秀英答 沒有。 辯護人姚孟岑問 妳當時是刺告訴人哪些部位? 被告洪秀英答 我那時候刺他大腿、屁股。 辯護人姚孟岑問 妳為何要針對這些部位? 被告洪秀英答 因為那時候他躺著,剛好我拿刀蹲下來就可以往那個地方刺 ,而且那個地方刺了也不會死。 辯護人姚孟岑問 黃建宏當時已經倒地,妳當時有無拿本案水果刀攻擊他上半 部的重要部位? 被告洪秀英答 沒有。 辯護人姚孟岑問 你是否知道這樣刺告訴人,有可能導致他失血過多而死? 被告洪秀英答 我當時沒有想這麼多。 辯護人姚孟岑問 妳說黃建宏強暴、勒索妳,有無證據? 被告洪秀英答 我沒有證據,但是我講了人家也不會信,我就在酒店上班了 。 辯護人姚孟岑問 黃建宏對妳做這些事,妳有無報警? 被告洪秀英答 之前沒有。 辯護人姚孟岑問 妳有無跟其他人講? 被告洪秀英答 後來才有跟我男朋友陳正雄講。 辯護人姚孟岑問 發生這樣的事,妳為何一開始都沒有先跟陳正雄說? 被告洪秀英答 我不想讓他知道我做酒店的,我也不想他看輕我。 辯護人稱詢問完畢。 審判長問 就被告陳正雄部分,尚有無問題詢問? 檢察官均答 沒有問題。 辯護人均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對被告各自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過程中所言 ,有何意見? 被告洪秀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姚孟岑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正雄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湯明純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哲誠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彭聖斐答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鄭心慈答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邱稚宸答 論告時表示。 審判長問 對本院調取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依本法第78條規定,檢辯雙方就上開調查證據資料, 請各自將所提出之證據或複本交付本院。 審判長問 對此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日進行之程序結束,訂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 續行審判程序,進行事實及法律、被告科刑部分辯論,最後進行 被告最後陳述程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