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日期 |
進行情形 |
備註 |
| 100.1.5 |
經研究後提出「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函送各法院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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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12 |
召開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相關計畫與具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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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25 |
在臺北地院辦理「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北區說明會 |
說明會召開目的,在於讓法官充分瞭解「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並藉以瞭解實務運作上的相關問題。 |
| 100.3.4 |
在臺中地院辦理「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中區說明會 |
| 100.3.18 |
在高雄地院辦理「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南區說明會 |
| 100.4.12 |
召開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北、中、南區說明會所提建議事項之可行性及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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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4.26 |
擬定「司法院100年度觀察法官開庭情形及抽查便民禮民服務暨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業務計畫」,明定各項法庭觀察與業務抽查項目及方式。 |
於100年5月17日將各項觀察及抽查項目函知各法院參考。 |
| 100.5.18 |
召開第3次會議
討論「補充加強開庭準時具體改善措施」,以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獎勵方案」之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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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6.22 |
召開第4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報告「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措施」關於辦案態度執行情形。
二、討論「補充加強開庭準時具體改善措施」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修正意見之可行性。 |
會議決議:
一、開庭準時之管考項目(二)「兩案件當事人不同卻定於同一時間開庭」一項:參照本院所屬各機關之修正意見增列本項管考之排除事由及字別。
二、開庭準時之管考項目(三)「上、下午第一件預定開庭時間逾上午11時或下午4時,因而拖延至下午、晚上才閉庭」一項,修正為:上、下午第一件預定開庭時間逾上午11時或下午4時,因而拖延至下午13時30分、晚上18時30分才閉庭。
三、有關於開庭電腦設立小視窗,以便於法官查詢開庭時間之技術問題,及於「法庭數位錄音管理系統」中增加「維護逾時理由」及「E化陳報」之功能等建議,請資訊管理處研議、協助。 |
| 100.7.27 |
召開第5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有關「調」字相關字別,列入「法庭逾時開庭情形統計表」排除字別之相關問題。
二、討論「補充加強開庭準時具體改善措施」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修正意見之可行性。 |
會議決議:
一、「調」字等相關字別,不列為「法庭逾時開庭情形統計表」之排除字別。
二、就「補充加強開庭準時具體改善措施」本院所屬各機關提供修正意見之可行性進行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開庭準時之管考項目有關「上、下午第一件開庭未準時」:
第一件開庭均應準時,本項不設定任何排除字別或排除情形。
(二)開庭準時之管考項目有關「兩案件當事人不同卻定於同一時間開庭(本項目排除字別:民事事件之除、催、促):
1.同意將「不同案件而有合併審理必要者」,列為本項管考之排除事由。
2.兩案件當事人不同,而有定同一時間開庭必要者,將於司法院網站「庭期查詢」之「開庭進度一覽表」增列「備註」欄位,供法官填寫理由,技術問題請資訊管理處協助處理。
(三)開庭準時之管考項目有關「上、下午第一件預定開庭時間逾上午11時或下午4時,因而拖延至下午13時30分、晚上18時30分才閉庭」:
1.為簡化作業流程,將於研考系統中增列選項,以減省各法院研考人員依據紙本庭期表,逐筆核對案件之勞費,技術問題請資訊管理處協助處理。
2.同意將「聲羈」、「臨」、「毒聲」、「值」、「輪」等字別設為本項管考之排除字別;人犯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亦列為本項管考之排除事由。
(四)有關開庭逾時之列管,宜因地制宜,請各法院參酌臺中地方法院「推行法官開庭準時實施方法」,自行訂定開庭逾時之列管標準,並於100年9月9日前送本院核備。 |
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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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第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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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
一、有關「辦案態度獎勵方案」部分:
(一)配合法官法施行,法官不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獎懲規定,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涉及法官之條文,亦將刪除,「辦案態度獎勵方案」有關法官之獎勵方式,依與會人員意見再行修正。
(二)增訂開庭準時辦理成效良好之法院相關獎勵措施。
二、「加強開庭準時及辦案態度改善之補充措施」配合研議修正,另案簽核後函送各法院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