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院沿革
  • 籌設緣起
  • 籌設歷程
  • 日治時期
    明治 28 年

    臺灣現代司法制度與各級法院之起源肇始於日治時代。明治 28年(西元1895 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除在總督府所在地設置總督法院外,另在宜蘭、新竹、苗栗、彰化、雲林、埔里社、嘉義、台南、鳳山、恆春、澎湖島等地設置法院支部(分院),性質上屬於軍事法庭,採一審終審制,為現代臺灣法院組織奠定根基。

    明治 29 年

    明治29年(西元 1896 年)5月,總督府廢除軍政推行民政,公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將原來的一審終審制改為三級三審制,設立總督府法院,係專職行使國家司法審判權的一般法院,自1896 年7月15日開始運作。其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高等法院,分掌第一審民刑事裁判、作為第二審的「覆審」、以及依第三審上訴所為的最終審。高等及覆審法院位於台灣總督府所在地台北,地方法院起初有13所,即由上述11個支部改制而來,加上台北、台中兩地方法院。後來又修正為二級二審及二級三審制。

    大正元年

    日治初期,臺南地方法院原借用原「安平縣」文廟作為院址,後因院務需要,於市區南部原「馬兵營」遺址籌建新院舍,此處是明鄭時的軍營,也是名史家連雅堂先生故居。至大正元年(西元 1912年)落成啟用,相對於其他法院時期較晚,但結構宏偉,具巴洛克式繁複豪華的風格,並採非對稱手法的空間處理,氣象萬千,具豐富多樣的建築美學。與「總統府」、「國立台灣博物館」(前省立博物館)並列為日治時期臺灣三大經典建築。

    光復以後

    民國 34年(西元1945年)臺灣光復後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法院處務規程改組,其行政監督直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嗣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 36年成立(轄區含雲林,先設雲林庭,於民國53年成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自臺灣高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成立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因而縮小為臺南市及臺南縣。嗣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制定及民、刑訴訟法修正等國家重大政策之施行,於民國 80年成立臺南、新營、新市三處簡易庭,並同時受理簡易訴訟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舊址自落成後雖歷數次修繕,然而年代久遠,且過於狹窄,不敷公務使用,原擬拆除重建,嗣於民國 80年4月2日經內政部列為國家 2 級古蹟,乃覓得臺南市 5 期重劃區土地興建法院大樓,民國 90 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正式搬遷至新舍。自民國98年起開始執行修復工程,修復工程設計書圖於99年12月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之規定,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審核。相關修復原則於100年2月24日經該處邀集學者、專家審議後,均強調須依原貌保存之原則予以修復,亦即:外觀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大型刻字必須保存,內部法庭、拘留室等法院專有相關空間、設備等亦須妥適保留。因此,本件國家古蹟宜由法院妥為保存並善加再利用。又鑑於90年間之臺南地院遷建當時員工僅400餘人,惟目前已近700人,原設計之辦公室、法庭數已不敷使用。又少年法庭及少年觀護業務專業化,須輔導保護之少年,其部分家庭經濟資源為弱勢,本古蹟因地處臺南市中心,交通方便,故本古蹟之再利用,部分將規劃少年法庭及少年觀護業務之用,部分則作為司法文物展示,家長可就近陪同少年進行輔導,於閒暇之際順並接受文化薰陶。是以,除賦予古蹟建築新生命外,於文化資產的保存、司法薪火之傳承,更具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