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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7期 2012/01/18出刊:
人權保障新見解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法院職權調查證據 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
基於無罪推定理念 對刑訴法第163條「公平正義之維護」作明確決定

【本刊訊】最高法院於1月17日舉行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作成以下重要決議:
一、就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中「公平正義之維護」所指為何,作成「應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之決議,其內容如下:
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二、修正該院下列二決議:
(一)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7:本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所稱「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清,尤其在被告未獲實質辯護時(如無辯護人或辯護人未盡職責),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之謂。但書所指「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者而言。至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然如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之可能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藉由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保障規定,強化檢察官之控訴功能,法院並須確實依據卷內查得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正確判斷。因此,非但未減損被害人權益,亦顧及被告利益,於訴訟照料及澄清義務,兼容並具。
(二)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
法院於依職權調查證據前,經依本法第163條第3項之規定,踐行令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結果,倘遇檢察官或被告對有利之證據,陳述放棄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惟於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法院既得參酌個案,而有決定是否補充介入調查之裁量空間,自不得徒以法院參照檢察官、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查證意見後,不予調查,遽指即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
(決議全文詳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網站)

少家制度新里程

家事法101.1.11公布 高雄少家法院6.1成立

司法院積極研訂相關子法並規劃配套措施

【本刊訊】家事事件法於101年1月11日司法節當天經總統公布,司法院正緊鑼密鼓辦理研訂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等子法、規劃教育訓練、宣導、遴選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等配套措施,預計配合6月1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讓家事事件法同步上路。
司法院已於1月11日訂定「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以利於少家法院成立前,先完成該院家事庭法官之遴派作業。至於該院少年法庭法官部分,因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均經司法院依規定遴派,除無意願留任或取得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已逾期者外,將直接改派為高雄少家法院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不另辦理遴選。
依上開遴選要點規定,擬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之法官,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包括: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家事類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在職研習課程,或有相當事實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驗、熱忱等要件。司法院已於100年下半年,開辦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今年亦將持續辦理,同時配合少家法院成立時程,組成包括外部學者專家參與之遴選委員會,辦理該院家事庭法官遴選作業。有關具辦理家事事件「熱忱」之認定,亦將參考少年法庭法官遴選模式,透過適當方式予以認定。
司法院另積極辦理家事事件法施行及成立少家法院相關事宜,重點如下:
一、研訂家事事件法子法
家事事件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計有審理細則、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劃分、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家事庭與民事庭事務分配、辦理家事事件法官之遴選、程序監理人選任及報酬、遠距訊問、家事調解委員設置、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家事事件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書狀、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兒童心理專家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等十餘種。
二、規劃配套措施
如家事法庭席位布置、新增家事事件或事件類型變更後之分案字別(例如暫時處分;撤銷死亡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從現行之訴訟改為非訟事件,已支付扶養費之請求返還由財產權事件改為家事事件等)、電腦系統調整、研制裁判書類當事人書狀參考例稿、家事調查官及書記官辦案書類例稿、強化家事調解委員素質及進、退場機制等。
三、分區分眾教育訓練及新制宣導
將在今年3、4月間,分別針對法官(含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及法官以外人員(含書記官、家事調解委員、地方政府、社工、民間婦幼團體等),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分區辦理2梯次共6場次,每場80人次之家事事件法研究會;另將印製宣傳資料,利用媒體、廣播、網際網路等方式加強宣導。

消債新法制

因應消債條例修正 司法院完成多項措施

【本刊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1年1月4日公布,自1月6日生效。本次計修正28條、增訂5條,合計33條,修正幅度頗大。司法院為因應此次修法,已完成下列事項:
一、司法院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密集開會,研修消債條例施行細則及辦理消債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即可發布。
二、為使辦理消債事件專庭之庭長、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儘速瞭解本次修法內容及正確適用法條,已於100年12月26日假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100年修正後消債條例內容介紹及法律問題研討會」,由臺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及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擔任講座,介紹新修法內容及精神,並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討。
三、為使未參與上開研討會之其他相關人員瞭解消債條例新修正條文,已函請各地方法院妥速就消債條例之修正施行,對消債事件專庭之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及法院訴訟輔導人員、調解委員辦理教育訓練,並應酌留名額供轄區內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秘書及縣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參加。
四、新修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增設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程序,其調解流程與一般調解事件不同。為利新制施行,已函請各地方法院宜遴派消債事件專庭或專股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前述調解程序,並製作「消債事件調解流程圖」、「消債條例更生流程圖」及「消債條例清算流程圖」供參考。
五、消債條例自97年4月11日施行後,分別於98年5月13日、100年1月26日及101年1月4日修正部分條文,為使辦理消債事件相關人員瞭解歷次修正內容,已著手編印「消債條例歷次修正條文彙編」。
六、增修消債事件相關函稿及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供各地方法院使用。

少家制度新里程

林秘書長視導少家法院籌設 勉展現柔性特色

期許法院新硬體設施空間規劃 呈現溫暖而人性風貌

【本刊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101年6月1日成立,為瞭解該院籌設進度,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於1月16日率少年及家事廳黃梅月廳長、謝靜慧法官、秘書處邱成煃處長等人,專程抵高雄少年法院視導規劃情形,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黃金石院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張瓊文院長、高雄地方法院高金枝院長、高雄少年法院王光照院長、陳美燕庭長、李進雄保護處長及張得水官長等陪同。
林秘書長期許新的專業法院在硬體設施方面要有不同於一般法院的風貌,例如家事法庭席位布置、法院色調;針對特殊需求當事人,提供不同等候開庭區域;二至三線之安全出入通道;規劃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家暴服務處、托幼或兒童遊戲處所、婦幼保護室、會談室、被害人休息室兼庇護室、會面交往觀察室、鑑定室、律師及程序監理人休息室、遠距視訊法庭等。家事服務中心與家暴服務處應可直接通往被害人保護室,並銜接隱密性安全通道,確保被害人之安全。家事服務中心應同時聯結就業服務站、醫療及戶政等資源,適時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並就依法需登記之家事事件迅速完成登記程序,以契合「親民的司法」、「友善司法環境」特質,並呼應家事事件法溫暖而人性的柔性司法特色。

林秘書長亦指示,改善工程應從業務所需部分優先進行,對於其他應改進設施也應訂出短、中、長期期程計畫逐步實施。希望高雄少家法院成立時,能一新各界耳目,展現服務便民的司法新風貌。
增進家事調解能力

彰化地院調解能力及家事法律知識講習

【本刊彰化訊】彰化地院為增進家事調解委員專業調解能力及家事法律知識,日前舉辦講習,並開放臺中、南投、雲林地院家事調解委員報名。
簡燕子庭長首先感謝家事調委對家事調解業務之協助及支持,也請調委就調解業務之推行,隨時予以指教。隨後簡庭長就家事調解業務提出心得與調委分享,包含:
一、調解時若受任律師拒絕進行調解,或家事調委認以由當事人單獨協談為適當時,宜先徵詢當事人及律師意見,再請律師退出調解室;若當事人及律師堅持律師應在場,則調委應尊重彼等意願,以符合調解程序係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解決爭端之本旨。二、家事調解雖不以績效為重,但法院立場仍鼓勵當事人以自主、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不僅免去訴訟之勞費,亦可避免雙方感情於訴訟對立中撕裂得更加嚴重,所以調委遇有當事人或律師對調解表示抗拒之情形時,仍可再瞭解當事人拒絕調解之原因,若係出於對調解制度之不瞭解或誤解,請調委能予以詳細解說,使其充分瞭解調解制度之特色及好處,而願意接受調解。三、家事調委雖非法院同仁,但於外界觀感,實屬司法形象之延伸,請調委能遵守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之規定,為創造乾淨、透明、效能、便民禮民的司法而共同盡一份心力。
隨後,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林明傑副教授,以「家庭暴力與家事調解」為題演講,內容包含:一、說明家庭暴力危險評估、分級、危機管理會議、團隊合作及高危機家暴案件網絡會議,家庭暴力者之分類、其心理特質及危險評估,並提出相關之外國研究報告,以及國內實際作法及案件統計資料。二、介紹現實療法,以同理心看待家暴者的困難,並鼓勵其改用合法的方法來滿足自己需求,也使家庭能盡量朝向理想家庭生活。三、採取優點觀點模式,強調找出家暴者的優點並擴大優點,包括個案管理簡介、核心信念與策略、關係建立。四、加強調解技巧,設定策略、架構,建立信任關係,探究爭議原委與調解需求,協助當事人宣洩情緒,維持公平正義,促進理解及溝通,縮小需求差異,穩固親職角色,確立協議結果。

研討會在彰院家事調解委員劉速分享其處理案例之心得後,圓滿結束,與會者均表獲益良多。
提升書記官行政效能

北高行舉辦書記官專業學能在職研習

【本刊臺北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增進同仁專業學能,日前舉辦兩梯次書記官等同仁在職研習,邀請東吳大學林三欽教授、世新大學莊文忠副教授及大優國際董事長兼台北市政府顧問鍾惠玲等學者專家,分別講授「行政程序法之實務重要課題」、「廉能政府與公務倫理」、「便民、禮民、電話禮儀」等課程,並由北高行徐瑞晃審判長講授新修正行政訴訟法。
林教授介紹行政程序法各章節立法結構,另再選取行政程序法較為重要的法學概念,分別就條文意涵與功能、法理基礎、行政法上之作用、新觀念的發展及相關問題作說明,並引述相關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決議、主管機關函釋等實務見解作對照印證。
莊副教授以其擔任世界透明組織台灣分會副會長,長期關注「廉能政府」相關議題之經驗,特別就近年來世界透明組織對會員國政府廉能程度調查結果,以及我國政府機關各部門在人民心中廉能程度調查結果,作精闢之分析闡述,強調廉能政府之觀念及其重要性。
鍾講座則以其豐富授課及訓練經驗,為同仁講授第一線服務技巧與應對能力,以及EQ情緒管理等,內容幽默風趣,穿插實務經驗及親身經歷,使便民禮民課程活潑生動。
又為因應行政訴訟法重大修正,特敦請徐審判長講授新修正行政訴訟法,介紹99年1月13日及100年11月1日之修正內容、制度變革及審判實務上之影響等,並提示同仁辦理審判行政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課程另安排書記官長主持業務檢討,針對審判行政業務、一般行政事務及各科室相關業務,聽取同仁意見並提示應注意之事項。

陳綢阿嬤赴高少 勉勵少年奮勇向上

【本刊高雄訊】甫榮獲總統府頒贈建國一百年「景星勳章」的陳綢阿嬤,日前風塵僕僕地至高雄,帶著罹癌和化療百次的身軀,前來高雄少年法院關懷、鼓勵少年,並以「活出有意義的人生」為題演講,博得全場約70位少年及家長的滿堂喝采,高少法院王光照院長、陳美燕庭長及李進雄處長全程陪同。
阿嬤以自己苦難卻愈挫愈勇的人生經歷,勉勵少年失敗是成功的開始,不必害怕一時的犯錯,只要知過願改,立下目標,每個人都能成功。最重要的是,做人要常懷一顆感恩與快樂的心,願意無私地付出去幫助別人,自然能夠感動人。阿嬤謙虛地表示,自己能夠成立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陳綢青少年教育園地、陳綢兒童及少年服務中心等社福機構,都完全憑藉賢達人士的出錢出力。希望少年每天要保持笑容,克服身體的病痛、生活的苦難。
演講過程中,阿嬤走入聽眾席,熱情地擁抱少年,肯定少年是國家的重要資產和未來棟樑,亦散播溫暖能量,讓少年從害羞、被動,逐漸受到阿嬤的感染,熱烈地用笑容回應阿嬤。

臨別的氣氛裡,少年紛紛寫下收獲滿滿的感動心情,並企盼未來能與阿嬤再度相逢。

嘉義地院迎新春 名家揮毫頌廉潔

【本刊嘉義訊】嘉義地院為迎接壬辰年農曆春節,一展司法廉潔新氣象,日前結合廉政及文康藝文,辦理「維護司法風紀、推動全民反貪」活動,邀請嘉義地區書畫名家到院揮毫,透過即席字畫作品向民眾及員工宣揚廉潔理念,並致贈春聯,參與踴躍,在歡樂中圓滿落幕。
活動於嘉院1樓大廳熱鬧展開,林國正博士率領嘉義市書畫協會成員張素佾、左耘田等11位老師親臨會場,民眾與同仁靜心地欣賞著老師揮毫,現場中式古樂繚繞,充滿文藝氣息;同仁別出心裁的將姓名、心願,納入春聯詞句中,創意十足。嘉義地檢同仁、志工及洽公民眾亦加入索取春聯的行列。 此外現場所懸掛之老師所作書畫,亦引人注目,隨後以廉政法令有獎徵答之方式,致贈給參與者。
活動在蘇清水庭長、政風室周谷鋒主任與老師歡喜合照後,向大家預賀新春愉快下圓滿結束。

投院結合社會資源提供少年心理諮商服務

【本刊南投訊】南投地院結合社團法人南投縣少年觀護協會及教育部學產基金會,聘請4位心理諮商師,每週1次至彰化少年輔育院對投院12位受感化教育學生進行心理諮商服務。
投院為使受感化教育之學生能有健全的心理狀態,除了少年保護官及輔導志工定期訪視慰輔外,並聘請心理師到院提供諮商服務,俾能活化學生心靈而順利解決其自己當下所遇之問題,進而完成對未來生活之規劃及增強適應能力。

學生於成效評估時向少年保護官反映,心理諮商對其情緒及人際相處具有安定功能;輔育院輔導人員之回饋評估亦表示,學生之自我察覺及檢討反省能力均有明顯進步,心理諮商後學生會感到安全,也學會嘗試自我轉化創傷去關懷自己與他人,均對心理諮商服務持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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