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業務統計結果摘要分析

 
 

1.員工人數

2.各類案件新收及終結件數
   大法官解釋案件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
   公懲會審議案件
   高等法院民事事件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各類案件
   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

3.一、二審法院新收案件分類統計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4.各級法院終結情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5.各級法院未結件數

6.各級法院平均結案日數

7.一、二審法院上訴維持率


 

 

 

 

 

 

 

 

 

 

 

 
 

99年底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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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人數及職務結構比例
依機關類別區分之結構比例

 

99年底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員工人數共計12,443人。

依機關類別區分,以地方法院人數9,047人最多,占全部人數之72.71%,其次則為高等法院之2,036人(16.36%)。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等三個主要審判機關合計員工人數高達11,394人,約占全部員工人數之九成二。

若依工作性質區分,則以行政人員8,373人居多數,占全部人數之67.29%,審判人員則為1,833人,僅占全部人數之14.73%。

在各級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類別中,審判人員約占該機關別員工人數之一成四至二成六左右。

依工作性質區分之結構比例
註1: 審判人員包括各級法院(含行政法院)之院長、庭長、法官;司法院之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長、委員。
註2: 優遇法官因已不辦理實質案件審理工作,改列入行政人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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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各類案件新收及終結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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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解釋案件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95年至99年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件有增加的趨勢,99年新收件數共541件,審理終結案件計561件,分別較98年增加60件及127件。在終結比(註3)部分自96年起低於100%,98年降至90.23%,但99年升至103.70%,較98年增加13.47個百分點。

99年審理終結案件中,538件因聲請不符規定而以「應不受理」終結,占95.90%;解釋公布者14件,占2.50%;其他9件,占1.60%。

註3: 該年度終結比= 該年度終結件數 / 該年度新收件數 * 100%。
   
 
 
2.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
 

司法院人民陳訴案件乃指人民逕向司法院陳訴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違法失職或處理事務不當等情形之案件。

96年起司法院人民陳訴案件新收件數往上攀升,99年首次超過7,000件,為7,485件,99年終結案件計7,399件,分別較98年增加1,312件及1,179件。

在終結比部分,95年至99年均維持在100%左右,顯示司法院對於人民陳訴案件均能迅速辦結。

 
 
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包括高等法院提起之民事上訴抗告事件、地方法院提起之民事飛躍上訴事件,以及再審、聲請及其他事件。

95年至99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新收件數維持在4,500件至5,300件之間,以98年5,298件為最高,99年略減至5,161件。

近5年終結件數均超過5,000件,無明顯變動趨勢;終結比部分,自95年起終結比呈略為下滑趨勢。

99年之新收件數為5,161件,較98年減少137件,終結件數5,167件,終結比為100.12%。

 
 
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包括高等法院提起刑事上訴抗告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非常上訴案件、冤獄賠償覆議案件、聲請案件及其他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新收件數95年起逐年增加,97年增至9,355件為最高,99年則降為8,621件;終結件數除95年及97年低於9,000件外,其餘約在9,300件以上,99年終結10,061件 。

終結比部分,以97年94.28%為近5年最低,餘均超過100.00%,99年為116.70%,較98年提升6.8個百分點。

 
 
5.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行政訴訟法院,主要受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行政處分,於法令所定期間內,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者,經訴願程序後,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之第二審行政訴訟。

95年及96年行政訴訟事件新收件數分別是5,762件及5,909件,為減少濫訴,96年8月實施行政訴訟事件採定額徵收訴訟費用制度,致97年後新收件數驟減,98年減至4,522件,99年新收5,049件。

95年至97年終結件數約在5,200至6,800件左右,98年至99年降至5,200件左右;另近5年終結比除95年外,均在100%以上,97年更達141.77%,99年則降至104.34%。

 
 
6.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監察院彈劾移送,以及各院、部、會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移送之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件,包含懲戒案件、再審議案件及其他案件。

95年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呈遞增趨勢,但99年新收件數654件,審理終結案件計665件,分別較98年略減24件及13件。

近5年在終結比部分,以95年106.90%為最高,96年略降至98.95%,近三年則維持在100%左右。

99年被移送懲戒中經審定應受懲戒處分計258人,占69.17%,其中以記過127人,占49.22%最多;降級61人,占23.64%次之;其餘依序為休職33人,占12.79%;撤職21人,占8.14%;申誡16人,占6.20%。

 
 
7.高等法院民事事件
 

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包含民事及家事通常程序二審訴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民庭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地方法院抗告事件(不含非訟、簡易、小額)、非訟再抗告事件、再審、保全程序及其他事件。

94年8月起實施新修正之非訟事件法,地方法院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改由地院合議庭審理,致新收件數減少,95年14,295件為最低,終結件數亦隨之減少,之後又逐年回升, 99年之新收為15,296件、終結14,788件。

終結比部分,96年至97年維持在100%以上,99年則略降至96.68%。

 

 
 
8.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包含高等法院管轄之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等一審訴訟案件、通常程序之第二審訴訟案件、軍事第三審訴訟案件、再審、抗告案件(不含簡易)、附帶民事訴訟及冤獄賠償、延長羈押等其他聲請案件。

95年6月新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致新收件數增加,96年復施行減刑條例,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均大幅成長,自96年以後則呈遞減趨勢,99年新收件數為41,590件,終結件數為41,545件,分別較98年減少2,747件及2,886件。 另近5年終結比均維持在99%以上。

 
 
9.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
 

89年7月新制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除舊制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種類外,增訂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公益訴訟等訴訟類型,並增訂簡易訴訟程序,減少訟累,增加重新審理制度,以資救濟等。

95年及96年行政訴訟事件新收件數分別是9,316件及9,544件,為減少濫訴,96年8月實施行政訴訟事件採定額徵收訴訟費用制度,致97年後新收件數驟減,98年減至6,781件,99年新收6,581件。

95年至97年終結件數約在8,900至11,000件左右,98年至99年降至7,000件左右;另近5年終結比均在100%以上,97年更達119.69%,99年則降至104.98% 。

 

 
 
10.智慧財產法院各類案件
 

為加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品質與效率,協助產業迅速、有效解決紛爭,於97年7月成立智慧財產專責法院,同時處理智慧財產民事第一、二審,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相關案件。

97年至99年智慧財產新收案件逐年遞增,由97年新收694件增至99年達1,866件,終結件數由97年364件增至99年達1,770件,終結比部分亦呈遞增趨勢,99年終結比為94.86%

99年各類案件新收1,866件,其中以民事第一審新收占39.98%為最高,其次依序為行政訴訟24.65%、刑事18.70%及民事第二審16.67%。

 
 
11.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包括民事及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訴訟事件、簡易及小額程序第一、二審訴訟事件、再審事件、簡易、小額及非訟抗告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禁治產、宣告死亡、破產、調解及其他等事件。

95年及96年因消費借貸之簡易、小額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案件量遽增,致新收案件大幅增加,至96年新收件數達近5年新高,97年起在全球經濟大蕭條下,消費緊縮及銀行信貸漸趨保守,民事興訟糾紛事件減少,尤以簡易及小額訴訟事件減幅最大,99年新收件數降為2,221,940件,終結件數為2,246,271件,分別較98年減少64,045件及60,681件。

在終結比部分,近5年均維持在99%以上。

 
 
12.地方法院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包括通常程序第一審訴訟事件、自訴案件、簡易程序之第一二審訴訟案件、再審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社會秩序維謢法及其抗告案件、交通異議案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羈押、搜索、流氓感訓處分、毒品觀察勒戒、冤獄賠償以及其他聲請案件。

96年因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案件激增,新收件數、終結件數均大幅成長,惟自96年以後則無明顯變動,99年新收件數為439,733件,較98年減少20件,終結件數為437,693件,則較98年減少6,799件。另近5年之終結比均維持在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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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新收案件分類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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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高等法院民事新收案件
 

99年高等法院民事新收案件總計15,296件,主要以第二審訴訟案件(包含地方法院上訴至二審案件及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之8,942件,占58.46%為最多,其次為抗告事件(包括再抗告事件)之3,957件,占25.87%,二者合計約占全部新收案件之八成四。

與上年度比較結果,99年高等法院民事新收案件較98年增加169件,其中第二審訴訟案件增加281件,而抗告事件則減少124件。

 
99年高等法院刑事新收案件
 

99年高等法院刑事新收案件總計41,590件,主要以訴訟案件(包含地方法院上訴至二審案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軍事第三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之21,347件,占51.33%為最多,其次為冤獄賠償、假釋付保護管束、延長羈押等聲請之其他案件的11,141件,占26.79%。

與上年度比較結果,99年高等法院刑事新收案件較98年減少2,747件,其中以抗告案件減少1,266件最多,訴訟案件減少857件次之。

 
 
99年地方法院民事新收案件
 

99年地方法院民事新收案件總計2,221,940件,主要以強制執行之1,116,920件,占50.27%為最多,其次為督促程序之446,450件,占20.09%,二者合計約占全部新收案件之七成,訴訟事件(含普通程序一審、簡易及小額程序一、二審)則為158,211件。

與上年度比較結果,99年地方法院民事新收案件較98年減少64,045件,除公示催告、強制執行事件增加外,其餘均為減少,其中訴訟事件減少30,097件,督促事件減少35,652件,保全程序事件減少21,590件,其他事件則減少62,781件。

 
99年地方法院刑事新收案件
 

99年地方法院刑事新收案件總計439,733件,主要以訴訟案件(包含一審通常程序訴訟、一二審簡易程序訴訟以及自訴等訴訟案件)之198,543件占45.15%為最多,其次為冤獄賠償、聲請羈押、搜索、毒品戒治等其他案件之150,075件占34.13%,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則有43,903件,占9.98%。

與上年度比較結果,99年地方法院刑事新收案件較98年減少20件,除附帶民事訴訟、其他事件增加外,其餘均為減少,其中以道路交通違規異議事件減少4,990件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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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終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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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上訴事件終結情形
 
近5年最高法院民事上訴事件終結情形,以駁回上訴比率最高,占六成以上,其次為發回更審,約占二成至三成左右,其餘為自為判決、撤回及其他

99年駁回上訴占71.29%,發回更審占23.49%,自為判決占0.33%,撤回占0.96%,其他終結占3.93%

 
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終結情形 
 
近5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終結情形,皆以駁回上訴最多,95年至96年所占比率介於55%至57%之間,97年起逐年提高,至99年更高達73.75%;其次為發回更審,95年至96年約占四成多,99年降至新低,為24.76%,其餘終結情形所占比率僅1%至2%左右

 

 
 
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審事件終結情形
 
近5年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審事件終結情形,以駁回上訴比率最高,約占45%至48%左右,其次為廢棄原判,約占28%至31%左右,而撤回上訴及和解兩項終結情形互有高低,均約占一成左右。
 
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審案件終結情形 
 
近5年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審案件終結情形,於95年至96年間,以撤銷原判所占比率最高,96年撤銷原判比率高於駁回上訴11.5個百分點,然96年7月因刑事訴訟法增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所敘理由非具體,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致97年駁回上訴比率大幅上升,99年達53.85%,撤銷原判及撤回上訴比率則分別為38.09%、7.90%。
 
 
地院法院民事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
 
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近5年來主要以判決終結為主,所占比率約在七成至八成左右,99年判決終結者占68.91%,撤回占13.69%,和解、裁定駁回、移送管轄及調解等終結者均在5%以下。
 
地院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
終結情形
 
99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被告人數為198,159人,以科處有期徒刑比率最高,占57.02%,其次為拘役19.59%,罰金11.06%,不受理7.05%,其餘終結情形所占比率低於6%。
 
地院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終結罪名情形
 
99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被告人數為198,159人,依罪名別排序以公共危險罪所占比率21.93%居首位,其次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58%,竊盜罪10.91%及傷害罪9.24%則分列第三及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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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未結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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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法院部分,未結件數以民事事件為多數,95年起民、刑事案件未結件數逐年增加,至97年達高點,99年民事事件降為124,728件,刑事則略升為39,568件。

高等法院民事事件未結件數約在5,000件至6,000件間,99年5,949件,為5年來最高,刑事案件未結件數自97年起低於6,000件,98年更降至5,192件,為5年來最低。

最高法院未結件數則以刑事案件為多數,民事案件自96年起低於1,000件,99年民事事件未結件數為907件。刑事案件未結件數95年至98年介於4,500件至5300件間,99年刑事案件未結件數則降為2,996件 ,為5年來最低。

 

 

 

地方法院未結件數

 
高等法院未結件數
最高法院未結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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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平均結案日數 回頁首
 
平均結案日數為各類終結案件之經過總日數除以該類案之終結總件數所得日數,即平均審結一件案件所需的日數。
 
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
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
 
近5年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由95年之56.1日逐年下降至99年之41.8日。

在高等法院民事事件部分, 因94年8月非訟事件法修正實施,原由高等法院管轄且較快審結之非訟抗告事件,改由地方法院管轄,使得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大幅上升,由94年之140.7日上升至95年之161.9日,96年以後則趨於穩定,約在150日左右。

在最高法院民事事件部分,則由95年之35.3日逐年降至99年之24.0日。

近5年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由95年之66.9日逐年下降至99年之57.9日。

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部分,由95年之83.9日逐年下降至98年之62.5日,但99年又略升至68.1日。

在最高法院刑事案件部分,則由95年之34.7日逐年降至99年之25.2日。

92年9月刑事訴訟新制實施後,由於新增簡式審判(92年9月)及認罪協商程序(93年4月),大幅加快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審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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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上訴維持率 回頁首
 
某一審級之訴訟案件上訴維持率係指:該年度內經其上級審判決確定為駁回上訴件數,占判決確定為駁回上訴(即維持原判)件數及判決確定為廢棄(撤銷)原判件數之和的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件、廢棄(撤銷)0.5件計。
 
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維持率
刑事訴訟案件上訴維持率
 
近5年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維持率由95年之79.2%逐年上升,近4年皆維持在八成以上,顯示裁判品質明顯提升,至99年之維持率為85.2%。

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事件部分,近5年民事上訴維持率由95年之68.2%呈逐年遞增趨勢,99年更提升至86.4%顯示裁判品質明顯提升。

近5年地方法院刑事訴訟案件上訴維持率除96年微幅下降外,整體而言仍呈遞增趨勢,98年73.2%為近5年之新高,99年略降為70.8%。

在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案件部分,呈遞增趨勢,且97年首度超過七成,99年更達79.6%,接近八成,顯示裁判品質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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