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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包括: 1.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2.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 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提出聲請者(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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