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7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6年3月22日
解釋爭點
國大代表得兼省縣議員?
解釋文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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