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1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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