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內部與外部景觀圖片動畫
::: | 大法官 | 案件審理 | 大法官解釋 | 不受理決議 | 統計資料 | 聲請程序 | 相關法規 | 雙語詞彙對照表 | 大事記要 | 出版品 | 最新訊息 |
 
多條件查詢頁面按鈕
:::
| 中文版 | english | japan | german

大法官解釋表頭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3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3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2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就僑選及不分區民代不適用罷免規定違憲?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理由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選出者,既係按政黨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由原選舉區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人民之罷免權亦因此而受限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即係本於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設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之規定,旨在使中央民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並使政黨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出才德俱優,聲譽卓著之黨員任中央民意代表,為國家民主憲政建設,貢獻其心力。惟此種民意代表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喪失其資格之規定),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至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由法律定之,以維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回上一頁

::: 回首頁 English 日本語 Deutsch 問卷調查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網站芳鄰  

訪客人數013526050
使用聲明 Copyright©2004 JUSTICES OF THE CONSTITUTIONSL COURT. JUDICIAL YUAN 本網站建議使用解析度為1024*768全彩及Explorer5.5以上瀏覽器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多條件查詢頁面連結點 解釋爭點總覽頁面連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