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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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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2年9月3日

解釋爭點

立委、監委得兼省銀行董事、監察人?

解釋文

        一、省銀行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已見本院釋字  第二十四號解釋。
        二、來文所列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點,事屬統一法令解釋問題,既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  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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