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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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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2年9月3日

解釋爭點

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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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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