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2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2年8月4日
解釋爭點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解釋文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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