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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2年8月4日

解釋爭點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解釋文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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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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