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38年1月6日
解釋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解釋文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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