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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審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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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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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迄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主管機關尚無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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