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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表頭
◎職權    ◎大法官職權之沿革
徽章照片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更新日期:20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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