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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資格
◎任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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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命程序 |
現任大法官 司法院現有大法官十五人,乃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而產生。依上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並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歷任大法官 依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目前為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國第一屆大法官〈民國三十七年任命〉至第五屆大法官〈民國七十四年任命〉均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由總統提名,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之。第六屆大法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公布,關於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有相當之改變。其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現任大法官即依此程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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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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