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司法院內部與外部景觀圖片動畫
::: | 大法官 | 案件審理 | 大法官解釋 | 不受理決議 | 統計資料 | 聲請程序 | 相關法規 | 雙語詞彙對照表 | 大事記要 | 出版品 | 最新訊息 |
全文檢索
 GO

:::|任命與任期|職權|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裝飾用圖片
:::
| 中文版 | english | japan | german

任命與任期表頭

◎任命資格    ◎任命程序

現任大法官合照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更新日期:2008/11/6

::: 回首頁 English 日本語 Deutsch 問卷調查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網站芳鄰  

計數器表頭008441563計數器表尾
使用聲明     本網站通過第一、第二及第三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