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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與任期表頭

◎任命資格    ◎任命程序

現任大法官合照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更新日期: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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