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內部與外部景觀圖片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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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資格
◎任命程序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更新日期: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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