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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依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自96年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

徵收裁判費項目 裁判費金額(單位:新台幣)
起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4,000元
起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2,000元
上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6,000元
上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3,000元
抗告 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聲請重新審理 1,000元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1,000元
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6,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聲請再審 1,000元

法規依據:
訴訟案件之裁判費計算依96年7月4日修訂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4、第98條、第98條之1、第98條之2、第98條之3、第98條之4、第98條之5、第98條之6、第99條、第100條、第104條之規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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