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
何謂司法預算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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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另預算法第 93 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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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司法院主管下有幾個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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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9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院主管之單位預算計有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人員研習所、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 37 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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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存入國庫存款戶之保管款以何種方式發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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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1. | 保管款於發還當事人時,係由各機關在國庫保管款專戶之留存數額內支付。 | |||||||
| 2. | 當事人請求發還保管款時,得提供本人名義之匯款帳戶,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由機關開立「付款憑單」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送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將款項撥入當事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 ||||||||
| 3. | 未陳報提供匯款帳戶者,如發還當事人之金額較鉅,非留存之週轉金所能支應,則可單獨簽具以當事人為受款人之憑單,由支付處直接簽開支票付予當事人。 | ||||||||
| 4. | 發還之當事人係多人,或須由法院直接發還,似此情形特殊者,得由機關領回轉發給受款人。 | ||||||||
Q : |
何謂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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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所稱為處理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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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可分為那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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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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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會計報告可分為那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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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靜態之會計報告、動態之會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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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何謂靜態之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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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例如 94 年 10 月 31 日 ,一定日期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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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何謂靜態之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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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經過情形,例如 94 年 1 月 1 日 至 94 年 3 月 31 日 ,一定期間內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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