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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94年度邀請法學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94.11.29)

編號 建議事項 建議人 承辦單位 辦理情形

1

法官遴選方面,建議律師、檢察官考試,採行分組考試之方式,例如分為一般組、財稅組、智慧財產組、金融證券組等,組別可進一步研議確定,依國家需要漸次設組。

陳教授猷龍

人事處

近年來社會變遷快速,法官面對的爭訟案件將更加複雜且多樣性,相對的法官專業化分工亦將日趨精細,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的設置有其必要。如於法官考選過程分設不同組別,可因應專業化需求,遴選具不同專業之法官。本項建議涉及分組考試科目不同,其計分公平性及實際執行之可行性等相關事宜,係屬考選部權責,將送請考選部參考。

2

建議律師、學者轉任法官前之年資,宜訂定採認制度,並可直接擔任高等、最高法院法官,或司法系統各級行政主管,以增加轉任之誘因。

陳教授猷龍

人事處

  1. 有關學者得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規定,現行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7條已有明文。另本院已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業於94年12月8日函請行政院、考試院會銜,俾送請立法院審議)第11條,增列律師執業12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亦得轉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之規定。
  2.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6條規定:「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上開人員之轉任,目前係參照考試院訂定之「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規定辦理。

3

學者轉任法官,建議直接以其職級提敘,不必再取得公務人員資格,使公私立大學學者有平等之轉任機會。

陳教授猷龍

人事處、司法行政廳

  1.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資格之一。在現行法制下,如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為法官,將可能造成銓敘部因進用之法官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不符而不予審定之情形。另依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不予核銷。
  2. 為延攬優秀學者轉任法官,本院已另案草擬法官法,並與考試院協商,擬於法官法草案中,對於學者轉任法官取得任用資格之規定,研擬妥適方式,以解決學者轉任法官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限制。

4

建議由司法院辦理法官的考選,考選律師應由律師公會為之,考選檢察官應由法務部為之。在法官改為遴選之前,應維持現制,分開考試,由各聘用機關委請專業人士出題,才能真正滿足各機關之需求。
姚院長思遠
人事處
目前法官及檢察官係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取才,律師則透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羅致,考選之法律依據有所不同,但因應考人之背景、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為避免重複報考、重複錄取,考試院已朝將三者合而為一考試方向規劃,並已草擬「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本建議與考試院研議方向不同,而考選制度變革事宜,應屬考試院權責,將送請考選部參考。

5

目前律師轉任法官遴選均由有意願者自行申請。建議司法院有主動遴選的制度,可以公布具遴選資格者之律師名單,這是比較積極的方式。
姚院長思遠
人事處
為主動延攬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業已研修「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擬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小組」,予以主動遴選。

6

建議統計每年法官轉任律師人數及律師轉任法官人數,以計算將來完全採取法官遴選時,是否能夠正常新陳代謝。
陳教授春生
人事處
法官退休人數及律師轉任法官人數,均已按時統計。以最近10年為例(民國84年至93年),辭職或辦理資遣之法官共134位,而律師轉任法官且經派任者共28位(以派職日為準);為使將來停止法官考試,律師轉任人數得補充離職人數,本院業研修「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將現行律師轉任方式,由申請制增列甄試及主動遴選等,以拓展律師轉任管道,吸引更多律師轉任。

7

建議在法官法草案中增加大學教師參與遴選的誘因,使大學教師樂於參與遴選,將實際所學的專業知識貢獻給司法。
陳教授春生
司法行政廳

學者轉任法官部分,因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轉任公務人員之學者,本身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申請轉任法官之學者,並須具薦任職任用資格,方得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申請轉任,加以素孚眾望之學者,自有一定之學術地位,且學術研究環境之自由風氣亦較公務體系為優,故尚難吸引學者轉任法官。但為增加大學教師參與遴選轉任法官之誘因,法官法草案第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4款、第3項第5款已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學者,列為具有法官之任用資格。具體規定如下:
法官法草案第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及格。
二、曾任實任法官。
三、曾任實任檢察官。
四、曾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
五、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曾任法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職務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三、曾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五、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六、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十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

司法院之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任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三、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二年以上。
四、曾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
五、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8

建議法官可以留在國內進修,希望有資深的法官能夠到學校來和教授一起上課,可以知道學界最新的動向,而且沒有語言障礙,學術界也可以知道實務界的走向,可以促進國內學術和實務的交流。
黃教授銘傑
人事處
建議事項留供業務參考。

9

建議法官與學界、律師界的交流可以採取任期制的方式,如果法官的遴選辦法採行這樣的方案,學者如需要實務經驗,並不需要永久在法院任職,也不須具備公務員任用資格,同樣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
周教授志宏、姜教授炳俊
人事處
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其身分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且其判決攸關爭訟雙方權益至鉅;為昭公信,法官如採取任期制,與憲法之規定恐有扞格之處。

10

建議司法院提供讓法官到學校專任的機會,讓教授與法官、檢察官、律師聯合教授一門課程,也提供學生到法院實習的機會。
姜教授炳俊
人事處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應予辦理留職停薪。次查參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各機關借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應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五)依建教合作契約,至合作機關(構)擔任有關工作者。(六)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者。因此現制下,擬以法官身分任大學法律系所專任教師,尚須符合上開規定;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各法院法官經服務機關許可,仍得於一定時數範圍內至大學法律系所兼任教學工作。

11

法庭布置的規劃應有較大的格局,讓法庭能夠充分展現出豐碩的司法人文思維。同時為貫徹被告辯護權的保障,建議修改現行被告與辯護人的法庭席位布置,因為現行將被告席位與辯護人席位分離的法庭布置,有損被告的辯護權。
林所長輝煌
司法行政廳
為落實當事人平等精神,民、刑事法庭席位已於93年底完成實證評估,並於94年5月26日邀請審、檢、辯、學各界代表,召開成效檢討會議,經歸納與會之法務部及審、檢、辯各界代表意見,於94年7月8日修正發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相關修正內容已包含被告與辯護人席位並列。

12

建議「法院組織法」修法,增設類似美國法院court manager的法院人員,以提昇法院的效益。
林所長輝煌
司法行政廳
建議事項已留供業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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