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94年度中部地區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94.8.2.開會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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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議司法院建立一套關於科學證據及學術論文之證據法則,以做為愈來愈專業化之訴訟程序的依歸。 |
吳主任俊穎 | 刑事廳 | 建議案留供本院業務參考。 |
2 |
如因案判刑確定,建請將判決確定證明書儘速送達各相關單位或機關,以避免產生業務執行困難的相關後遺症。 |
林副縣長明 | 刑事廳 |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法院旋即移送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並無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之規定。 |
3 |
司法院目前所推動之專業分流,特殊專業證照制度,只有側重在醫療、家事、智慧財產權方面,但對於隱性專業,並沒有被發現、被提出來,例如:土地的問題,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都市計劃法、土地徵收條例、平均地權條例的問題,人民財產權很多部份,都涉及土地財產權的糾紛,建議針對隱性專業的問題,做精細地規劃 |
戴教授秀雄 | 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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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為提升國民法學知識,法學教育素質,司法院和教育部對法治教育的推展,應該有更為周延的考量。 |
戴教授秀雄、余議長玲雅 |
司法行政廳公共關係室 |
本院為期增進全民法律常識,培養國人知法、崇法、守法觀念,舉辦「與民有約」系列活動如下:
有關各級學校法治教育的推動屬法務部保護司之業務職掌,法治教育相關課程教材,亦係由法務部與教育部共同研商編訂,本項建議將函請法務部參考。 |
5 |
現在大學培養的人數,實際上是過多。可是在整個社會來講,有很多是欠缺人才,譬如說法律的人才,還有法官養成的人才,從正規教育體系出來的配合社會需求的太少了,所以教育部當初在核科系的時候偏離了社會的需求,建議司法院應該跟教育部協調,甚至鼓勵大學轉型到法律這個領域。 |
余議長玲雅 | 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
本項建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已專案設立「法律人養成制度改革推動小組」,由呂副總統任總召集人,就規劃未來法學教育目標、法律人養成之學制、課程、師資、學生來源,以配合考試及司法人員之養成制度等相關議題,責成教育部、台大、台北、東吳大學組成「法學教育制度組」,研擬改革方案。 |
6 |
審判長對待被告、證人及其他關係人的態度,應該還有進步的空間。在當事人未經有罪確定判決前,應該還是無罪之人,應得到基本應有的尊重及對待。 |
楊主任瓊珠 | 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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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議刑事訴訟應收取裁判費,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如果獲判無罪,也要向檢察官徵收裁判費,使檢察官能謹慎起訴,如此訟源減少,裁判品質就會提高,才不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增加法官的工作量。 |
李學務長憲佐 | 刑事廳 | 建議案留供本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刑事訴訟法之參考。 |
8 |
疏減訟源要鼓勵仲裁制度,許多糾紛並不需要繁複的審判程序解決,建議當事人合意或者修法強制規定某一類案件必須先行仲裁,利用審判外的機制來解決紛爭,對於案件太多,法官無法負荷的問題,應該有所幫助。 |
李學務長憲佐 | 民事廳 |
本院已將英國有關消費爭議相關法規函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並請其研議消費爭議仿英國立法例採強制仲裁制度之可行性。 |
9 |
目前採專業分流固然很好,但如果法官基礎教育不夠,就會有錯誤,以前的制度不是都不好,至少讓法官全部都歷練,認定事實才不會有錯誤。 |
吳副理事長光陸 | 司法行政廳 |
目前所實施之法官民刑分流制度,對象僅限於司法官訓練所第39期之前結業分發之法官;至第39期以後結業分發之法官,於候補期間仍需完成歷練,並不適用。 |
10 |
毒犯累犯問題嚴重,但最嚴重的伴隨愛滋病患,員警在依法逮捕時,根本不知他是愛滋病患,造成生命威脅的困擾,建議司法院、法務部、衛生單位研究如何來處理毒犯問題,以及有關累犯是否考慮不予交保,以便移送觀察勒戒等特定場所。 |
張主任光志 | 刑事廳 |
建議研究關於愛滋病毒犯逮捕之安全措施一節,因屬行政機關職權,本院將來如獲邀請參與相關會議,將適切提供意見。至於建議毒品累犯考慮不予交保一節,事屬法官審判權範疇,應由法官本於法律之確信獨立審判,本院為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具體個案不能為任何指示,惟將利用相關研究會提示法官妥慎處理毒品累犯交保事宜。 |
11 |
建議將律師考試定位為資格考試,放寬律師錄取人數,讓法律系學生有更多時間學習實務,讓律師優勝劣敗,以市場機制來淘汰。 |
吳主任俊穎 | 人事處 | 有關建議放寬律師錄取人數一事,事屬考選部職掌,本院已於94年9月21日以秘台人二字第0940020475號函送請考選部參處。 |
12 |
建議司法院推動微笑運動,做為司法形象的行銷。 |
李理事長世才 | 司法行政廳公共關係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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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院要求醫院準備提供病歷資料,除當證據用需當場扣押外,建議事先電話或傳真公文,約妥時間交件或寄發。又,檢察官或法官問案,所要求資料建議事先告知準備。 |
蔡主任秘書銘雄 | 民事廳 刑事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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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議修法嚴禁抬棺、撒冥紙到醫院門口抗議。 |
蔡主任秘書銘雄 | 刑事廳 |
無正當理由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6款已有罰鍰規定,警察機關可據以執行,如該行為另涉非法集會或妨害秩序時,集會遊行法或刑法亦有相關刑罰規定,至於法律主管機關是否修正上揭法律,係屬內政及法務部權責,並非本院職掌。 |
15 |
醫院內意外死亡,非關醫療過程,建議報警後強制要求相驗解剖。 | 蔡主任秘書銘雄 | 刑事廳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之相驗解剖,係檢察官權責,屬法務部主管業務,並非本院職掌。 |
16 |
建議將「營建工程」或「土木工程」專家,納入法官審理諮詢或專家參審等制度之法制化及落實辦理。 |
伍理事勝民 | 民事廳 | 「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已於94年8月25日完成二稿之討論,其中草案第5條第1項第2款已將因營建工程涉訟者之民事事件列入專家參審之範圍,全部草案將於提交本院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
17 |
建請從速建立全民指紋檔案,預防犯罪。 | 王理事長文楷 | 刑事廳 |
建議從速建立全民指紋檔案一節,屬內政部職權。惟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強制人民按指印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為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敬請明瞭。 |
18 |
建請公佈確定犯之照片。 | 王理事長文楷 | 刑事廳 |
公布判刑確定被告之照片,屬行政機關權責,並非本院職掌。 |
19 |
現行犯不應該加罩「頭罩」、「安全帽」,尤其對於搶犯、性侵害犯更應公佈,讓全民指認、 唾棄。 |
王理事長文楷 | 刑事廳 |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解送人犯時,提供人犯使用頭罩或安全帽一節,屬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權責。 |
20 |
建議加強警政同仁之獎勵與照顧,尤其對有功、殉職同仁遺族之照顧及表揚事蹟,激勵第一線警政同仁士氣,共維治安。 |
王理事長文楷 | 刑事廳 |
警察同仁之獎勵與照顧,屬行政機關職權。 |
21 |
建議對於未具資格人員從事專業之行為能引刑法予以處罰,否則具有資格之人受懲處(撤銷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而未具資格者卻無法可管,逍遙法外,誠屬不合理。 |
王理事長文楷 | 刑事廳 |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對於未具資格人員從事專業行為之科處刑罰,應有法律依據始得為之,相關法律之研擬及推動立法係屬行政機關權責,並非本院職掌。 |
22 |
建議從速建立公共工程基層建設之設計監造應落實交由具專業技術人員(如土木技師、大地技師、結構技師、水土保持師...)簽證查核體制,由具有國家考試及格之專業技術人員來把關,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家園安全。 |
王理事長文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人事處 秘書處 |
公共工程基層建設之設計監造是否應由專業技術人員(如土木技師等)簽證查核,涉及「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等法令規定,本院將另函前開法令主管機關參處。 |
23 |
建議加強「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落實執行,且希望警察人員勿袖手旁觀,要具有「管閒事」的精神,因為警察若明哲保身「不管閒事」,則要誰來「管閒事」呢? |
王理事長文楷 | 刑事廳 | 本建議涉及警察人員之執行績效及督導考核事項,係屬警察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權責,並非本院職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