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八十九年度邀請資訊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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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地方法院內收受各類書狀的窗口改為單一窗口。 |
許總經理金榮 |
司法行政廳 |
本院推動「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電腦化之便民措施,目前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院宇被列為古蹟,須待新辦公大樓完工,方能規劃實施(預計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完工,八十九年八月啟用)外;各法院均已設置完成,全面實施「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電腦化之便民措施(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業務性質特殊,另採其他便民措施以代替單一窗口,實質上已施行單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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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增設法庭義工或輔助人員,協助指引民眾法庭所在位置及辦理各項事宜。 |
許總經理金榮 |
司法行政廳 |
本院為結合教育資源,擴大訴訟輔導與平民法律扶助,並提供各大學法律系學生訴訟實務課程之實習機會,於八十九會計年度增加編列補助各大學法律服務社團經費,請各大學法律系學生擔任訴訟輔導員,由法院配合提供實務實習之協助。迄八十九年二月底,計有十二所法院聘任各大學法律系學生計一百五十二名,擔任訴訟輔導員。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均聘有司法志工,協助引導民眾法庭所在位置及辦理各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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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司法業務及各項司法業務(文書)電腦化(例如開庭筆錄)等。 |
許總經理金榮 陳律師錦隆 劉所長江彬 |
資訊管理處 |
目前,各法院之司法業務,除公證業務刻正開發外,均已電腦化。至於法庭筆錄電腦化業務,亦全面培訓推展中,計劃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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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偵辦或審理科技犯罪或科技糾紛案件宜注意辦案時效,避免因延宕時日致擴大受害人之損害。 |
許總經理金榮 陳律師錦隆 葉董事長素菲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一、民、刑事案件部分,已轉知各級法院辦理。 二、本院已自訂「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就行政訴訟事件之審理訂定終結之期限。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管制案件審結期限,對每一案件進度隨時查核,如發現遲延,即促請承辦委員儘速進行。停止審議之案件,書記官亦每二個月向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以公函或電話向承辦股書記官查詢刑事案審理之情形,俾於知悉刑事裁判確定時,迅速撤銷停止審議程序進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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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設計淺顯易懂之法律條文。 |
葉董事長素菲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
留供日後修法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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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透過司法院與律師公會等組織互動,提供實務上有共識的法律見解,使公司能預防紛爭,以免發生如所簽訂契約條款為無效之糾紛。 |
劉總經理瑞隆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審理個案,本其確信所持之法律見解,除經最高法院選為判例,或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均編有判例要旨及決議文可供參考外,本院每年亦編印專題研究彙編,台灣高等法院亦每年召開法律座談會,將較有爭議之法律問題與意見編印成書,發送全國各法官及各圖書館。律師為在野法曹,自可上網查詢或購買相關書籍而獲知各種法律見解。各民間公司、團體亦可上網查詢最新判決結果或其他實務上之法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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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為提升民眾對裁判品質滿意度,應透過事後的問卷調查,以大數法則統計分析整體滿意度,做為未來施政之參考。 |
劉總經理瑞隆 |
統計處 |
已按期辦理「民刑事審判意見調查」、「律師對司法改革滿意度調查」及「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等,均經分析整體滿意度,提供作為未來施政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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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建立司法界與科技產業界、學術界之交流管道,例如定期互訪、觀摩或研習活動,以增進彼此之瞭解。 |
許總經理金榮 |
公共關係室 |
一、本院將持續辦理「司法院與民有約系列活動」範圍涵蓋各界,並將不定時舉辦互訪、觀摩等活動,亦於日前邀請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先生至本院專題演講。 二、將考慮於本院辦理各項研習會時,安排參觀訪問科技產業界之行程及聘請各業界作專題演講,以增進相互間之交流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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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訂定合理之競業禁止及營業秘密保護之規範。 |
張總經理華楨 吳協理重銘 林總經理錫銘 葉董事長素菲 |
民事廳 刑事廳 |
有關訂定合理之競業禁止及營業祕密之法規,屬行政院轄下各部會職掌,本院於各該主管部會研擬或修訂相關法規時,將適時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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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儘速修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劉總經理瑞隆 |
資訊管理處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法務部主管業務,本院於各該主管部會研擬或修訂相關法規時,將適時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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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加速有關電子網路事項之立法、修法,以因應變遷迅速之電子商務。如網路肖像權之合法刊載、專利權強制授權之相關規範、兒童網路隱私權之保護等。 |
張副總裁昭焚 許總經理金榮 高董事長育仁 葉董事長素菲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資訊管理處 |
本建議屬行政院主管之實體法範疇,本院於各該主管部會研擬或修訂相關法規時,將適時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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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司法界對從事社會教育之機構或大眾傳播媒體提供支援,宣導、普及全民正確使用網際網路之知識,避免犯法。 |
許總經理金榮 葉董事長素菲 |
資訊管理處 |
司法院向來均極重視法治教育之推展,自八十五年十二月起即已於網際網路設置司法院網站,介紹司法業務、公告法規令函、加強便民服務、公開裁判書,迄今,已有一百二十三萬人上網查詢,爾後,將加強支援相關機關宣導民眾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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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加強國內司法界與先進國家關於打擊科技犯罪之經驗交流,學習先進國家的辦案方法,提升科技犯罪案件之辦案品質。 |
許總經理金榮 |
刑事廳 |
一、增進打擊科技犯罪之辦案能力,主要屬法務部檢察官及相關部會司法警察官之職掌,將建請轉法務部、內政部參考。 二、將於日後經費許可時,邀請對於打擊科技犯罪有專門研究之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本院舉辦的司法業務研究會之講座,對遴選之全國一、二審庭長、法官講授專門經驗並溝通法律見解。 三、本院已擬定九十年度司法人員出國研究進修之題目為「電腦網際網路犯罪之研究」,培養了解電腦網際網路犯罪之司法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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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重大之科技犯罪案件宜比照重大之經濟犯罪案件處理,速審速結,以減少被害人之損害及對社會之不良影響。 |
許總經理金榮 |
刑事廳 |
本院所頒「法院辦理重大刑案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十三款規定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刑事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即為重大刑事案件。科技犯罪如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承辦法官自得依此規定列為重大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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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聘請科技專業法官助理。 |
徐教授小波 劉所長江彬 陳律師錦隆 |
人事處 |
本院對法官助理之遴聘,並未限制其專業技能條件,各法院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三條暨第九條之規定,聘用科技專業人員擔任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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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建立科技專家協助法官審理或與法官共同審理科技案件之機制,並將處理過程、紀錄、文獻等資料彙集成冊,以供參考。 |
王董事長昭明 劉所長江彬 駱副董事長文仁 高董事長育仁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人事處 |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第二點規定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智慧財產權及科技...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俟後會將各該處理過程、紀錄、文獻等資料彙集成冊,以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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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請行政法院由智慧財產局之資深專利審查官中,遴選、聘任專任之技術協助官,以減少尋找鑑定機關不易的困擾,並提高裁判的正確性及公正性。 |
謝教授銘洋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人事處 |
提供將來遴聘法官助理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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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擴大司法人員遴選之來源,例如在招考司法人員時區分科技類科,吸收具科技背景之優秀人員加入司法人員行列,充實審判科技案件之司法人員陣容。 |
許總經理金榮 劉所長江彬 杜經理英駒 |
人事處 |
一、目前政治大學、東吳大學等均有開辦學士後法律研究所,也有具科技背景的學士取得法律研究所碩士而考取法官。 二、另本院積極推動延攬優秀律師轉任法官,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九院台人二字第一二八八0號函請各法院推薦優良律師名冊。今後將加強延攬具科技背景之律師加入審判行列,以充實審判陣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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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建立專家人力庫、專家利益迴避及監督制度。 |
徐教授小波 許總經理金榮 |
民事廳 人事處 |
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第五點規定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遴選並予列冊,提供法官及當事人選任之參考。第七點並規定專家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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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 |
建立專業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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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董事長百里 林所長耕華 吳協理重銘 劉總經理瑞隆 許總經理金榮 駱副董事長文仁 陳處長立寰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本院已依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與行政院協調指定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目前依法指定者共有六十八家。其他醫療、交通、毒品、槍彈、營建工程等亦有公私立專業機構可資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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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 |
設置專業法庭。(可設置於第二審,並集中於該處審理;專業法庭分案,應依案件複雜性程度酌量減少分案。) |
林董事長百里 林所長耕華 吳協理重銘 劉所長江彬 許總經理金榮 駱副董事長文仁 陳律師錦隆 陳處長立寰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
一、為落實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八)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一九六號函請各法院確實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除應以專業法庭名義行之外,並應遴選對該法令有相當研究之法官充任,避免定期輪調。另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 ,當可更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 二、目前一、二審法院設有家事、交通、智慧財產權、肅貪、性侵害、少年及治安等專業法庭。專業法庭之分案量由各法院法官之事務分配會議,依各院實際收案狀況討論決定。 三、二級二審之行政訴訟,可依即將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視事務之繁簡,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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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 |
提供司法人員科技專業知識之在職進修管道,如建立科技法律中心、法官研習所。 |
林所長耕華 吳協理重銘 劉總經理瑞隆 許總經理金榮 劉所長江彬 高董事長育仁 杜經理英駒 陳處長立寰 |
人事處 資訊管理處 |
本院每年均定期舉辦資訊法律研究會,提供法官科技專業知識之在職進修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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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 |
增加司法人員員額編制,例如:利用四年科技國防役,甄選智慧財產專庭助理、以律師實習期間充任法官助理或選拔優秀法律系畢業生擔任法官助理。 |
許總經理金榮 劉所長江彬 |
人事處 |
一、增加員額部分:本院於編列九十年度員額概算案時,已依業務負荷向立法院爭取增員。 二、加強法官助理陣容部分:本院所屬法院法官助理大多遴選法律系畢業者擔任,至爭取科技國防役及律師實習期間充任法官助理,將分別函請內政部及法務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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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 |
甄選大學教授、資深律師擔任法官,使理論與實務相互交流。 |
劉所長江彬 |
人事廳 |
因「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教授、副教授轉任法官需具薦任職任用資格,致使邀請法學界之精英參與司法工作,共同為司法貢獻之目標難以達成,目前正積極與考試院協商修法解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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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 |
建立科技案件裁判、實務及學說之科技法律見解之專業網站。 |
王董事長昭明 吳協理重銘 劉所長江彬 |
資訊管理處 |
留供日後業務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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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 |
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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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董事長育仁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專利法係行政院所屬經濟部主管之法規,將俟該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規時適時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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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 |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例如侵害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刑責之除罪化。 |
林所長耕華 許總經理金榮 杜經理英駒 |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行政刑罰允宜除罪化,向為本院關心之政策之一,惟法律多屬行政院各部會所主管,關於建議行政刑罰除罪化一事,本院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八)院台廳刑一字第二四九六0號函行政院,經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八十八法字第三七0三四號函轉請法務部參處在案。其中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專利法部分,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檢討委員會進行檢討後,認為暫不考慮除罪化,其餘商標法、著作權法部分,則留供主管機關修法時之參考。本院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函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建請就其主管法律有關刑事處罰部分再做除罪化之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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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 |
對我國廠商未能應訴之外國法院判決,請求我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案件,我國法院不應未經詳查即許可,應注意其判決之公平性。 |
吳協理重銘 |
民事廳 |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法院應不認許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故若係我國廠商未經合法應訴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許可強制執行,依前述條文規定,應不認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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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 |
請修改公司上市或上櫃審核之相關法令,於侵害專利權訴訟審理中,如被告公司提存相當金額,不影響該公司上市或上櫃之審核,以免我國公司動輒被外國公司以侵害專利權為由提出訴訟,以阻撓本國公司上市或上櫃之審核,藉此要求不合理的高額權利金。 |
張副總裁昭焚 |
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有關修改公司上市或上櫃審核之相關法令,係屬行政院主管之實體法範疇,將建請行政院轉各主管機關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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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 |
侵害專利權案件,應審慎執行搜索、扣押及處以刑罰。 |
謝教授銘洋 |
刑事廳 |
一、實務上執行搜索、扣押,多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行之,如何審慎執行,將建請法務部、內政部參考。 二、函請全國各法院法官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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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一 |
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或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補繳裁判費。 |
謝教授銘洋 |
民事廳 刑事廳 |
留供日後修法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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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二 |
敗訴之一方應負擔勝方之律師費用。 |
謝教授銘洋 |
民事廳 |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六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第三審上訴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因之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惟應限定其最高額)由敗訴之他造負擔。然因第一、二審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勝方之律師費用仍應由委任之勝方當事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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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三 |
健全仲裁制度,以協助司法機關處理專業案件,並疏減案源。 |
杜執行董事 紫宸 |
民事廳 |
本項屬行政院主管之實體法範疇,將建請行政院轉各主管機關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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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四 |
修改公司法只由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負擔公司權義之規定,參考美國,改為由公司之執行長、財務長、秘書長三長共同分擔公司權義之制度。 |
劉總經理瑞隆 |
民事廳 |
屬行政院主管之實體法範疇,將建請行政院轉各主管機關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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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五 |
有關獎勵研發、經濟發展、環保安全等法律規定,在立法、修法及執法時,建議儘可能以行政處罰規定替代刑事處罰規定。 |
許總經理金榮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留供本院研修相關法規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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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六 |
「網路咖啡店」對提昇軟體業的發展及網際網路的普及,有重要貢獻,希望政府機關予以善意對待,在新興產業法令不明朗時,宜審慎執法、審判。 |
賴總經理毓敏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有關電腦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之直接間接提供者是否觸犯刑事法令,應由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院為司法行政主管機關,不宜表示意見。將提供各級法院法官辦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