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八十九年度邀請勞工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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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於職業災害中職業病的認定常生爭議,故建議: (一)審理法官應接受職業災害防制、認定等專業訓練。 1.定期與主管行政機關、職業訓練教育機構、工業(勞工)安全訓練機構安排專業課程,使對職業災害有更專業之認識。 2.如有職業災害事件,在參與職業災害現場之勘驗時,應與當地檢調單位連繫,適時取得正確資料,儘速審理。 (二)徵詢工會意見。 |
張主任秘書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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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廳 刑事廳 |
一、本院定期舉辦司法業務研究會,針對新修正法律及各類型事件實務運作需要而設計多樣化的課程,以加強法官之在職教育,並提供法官意見交流之機會。所提建議留供日後舉辦研究會課程安排之參考。 二、本院已發布施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各法院於審理專業案件(含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時,自得聘請專家到庭參與並為法院諮詢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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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勞動者通常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及聘請律師,故建議法官於審理勞資爭議案件時,宜注意舉證責任之倒置與訴訟救助之落實。 |
張主任秘書樹榮 |
民事廳 |
本院將轉知各級法院參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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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院為處理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置勞工法庭。 |
林理事長惠官 |
民事廳 |
為落實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八)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一九六號函請各法院確實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除應以專業法庭名義行之外,並應遴選對該法令有相當研究之法官充任,避免定期輪調。另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0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依據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勞工..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當更可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俾彌補法官專業素養之不足,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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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請司法院督導推動、建立民間仲裁機制,並賦予準司法的審判效力,如此,對勞工的權益保障、資方企業的經營及法院勞資案件處理的效能,將更有實質的意義。 |
陳理事長憲著 |
民事廳 |
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所提建議將移請法務部參酌。 二、依據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則上,仲裁判斷於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仲裁判斷已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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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最高法院對於僱傭及勞動關係,可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向採否定見解,建請司法院斟酌,讓勞工一方面可請求法院確認勞動契約存在,另方面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張教授志銘 |
民事廳 |
本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就民事訴訟法有關「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已完成修法程序,俾平衡兩造間之權利義務及利益,並維持法律秩序與兼顧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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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舉辦勞工法律講座、出版勞工相關法令、案例彙編,以提升勞工法律知識。 |
陳理事長潤州 |
民事廳 刑事廳 |
除最高法院所編印之專題研究彙編、判例要旨及決議文可供參考外,臺灣高等法院亦每年召開法律座談會,將較有爭議之勞工法律問題與意見編印成書發送全國各圖書館以供查閱。此外,民眾亦可上網查詢最新判決結果或其他實務上之法律見解,或透過「司法院公報」,甚至經由媒體而獲知法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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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建議司法院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保持良好互動,平日加強連繫,俾利處理勞工相關案件時,運作良好。 |
陳理事長潤州 |
民事廳 刑事廳 公共關係室 |
本院與行政院各部會隨時均保持暢通之連繫管道。且為期推動司法改革之相關法案能迅速順利通過,除與國會溝通外,並積極與其他各業務相關機關保持主動密切之互動,以落實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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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司法改革應注意配套措施。 |
吳顧問永毅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
本建議將供業務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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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法院審理海事案件能夠速審速結,以保障船員權益。 |
方理事長福粱 |
民事廳 刑事廳 |
有關案件速審速結一節,本院已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可資適用,並由各法院研考單位依規定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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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其責任歸屬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不能僅依民法、刑法判斷,否則對於勞工不公平。 |
余理事長合盛 |
民事廳 刑事廳 |
一、勞工因執行業務致生傷害或死亡時,其雇主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作為依據,至於在訴訟案件中,則有賴專家鑑定以憑認定。法官必須中立、超然、客觀、不能偏袒被告,也不能迴護被害人,否則判決即非公正。 二、於具體案件中,勞方對於鑑定報告中有關勞安檢定標準、職業層面或責任歸屬等事項如有任何意見,可以向法官表示意見,請求詳細斟酌,由法官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法律之確信適用法條獨立審判。 三、有關本項建議本院將於相關研究會、座談會提出,供法官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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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刑事訴訟法上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但能符合聲請要件者不多,實施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後,希望在法律扶助方面給勞工更多的協助。 |
王常務理事自來 |
民事廳 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一、依據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以下之規定,民事事件上訴第三審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上訴人倘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二、1.本院為提供人民快速、便捷、現代化之服務品質,以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所屬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電腦化之便民服務措施。 2.為強化訴訟輔導業務,提高服務品質,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序,減輕其勞費,修編「法院訴訟輔導科代撰書狀範例」一書,分送各級政府、民意代表、區里長,且將該書全文登載於本院網站,以方便民眾利用。 3.結合教育及社會資源,提供多重的訴訟輔導及法律扶助管道,以擴大平民法律扶助,請各大學法律系學生擔任訴訟輔導員,並結合律師公會組織力量,請各法院轄區律師公會設置平民法律服務中心。 4.為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使民眾容易使用司法制度,以實現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法務部已草擬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初稿計六十一條條文,將由本院函請各界及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由本院擬定「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再送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俟法案通過後,即能提供勞工更多的法律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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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各法院應設置「司法信箱」,並由法院知會資方,以使勞資雙方有共同的認知,並消弭勞資糾紛於無形,其解釋函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
楊常務監事曜菖 |
民事廳 刑事廳 資訊管理處 |
一、本院所屬各法院均設有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若遇任何法律程序上問題均可向其諮詢。 二、本院目前已設置「司法信箱」提供本院及各法院與民眾溝通管道,並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提供本院及法務部令函查詢之服務,供民眾上網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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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職業災害之認定,應從嚴審視資方之「勞安檢定」標準,並從寬認定「職業層面」的範圍。例如,遭受職災後因就業問題、心裡問題、家庭問題等所衍生的損害,均應列入賠償範圍。故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而為事實認定時,宜從寬認定勞方的求償範圍、從嚴審議資方的免責標準。 |
楊常務監事曜菖 |
民事廳 刑事廳 |
一、勞工因執行業務致生傷害或死亡時,其雇主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作為依據,至於在訴訟案件中,則有賴專家鑑定以憑認定。法官必須中立、超然、客觀、不能偏袒被告,也不能迴護被害人,否則判決即非公正。 二、於具體案件中,勞方對於鑑定報告中有關勞安檢定標準、職業層面或責任歸屬等事項如有任何意見,可以向法官表示意見,請求詳細斟酌,由法官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法律之確信適用法條獨立審判。 三、有關本項建議本院將於相關研究會、座談會提出,供法官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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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將勞動法令列入司法官考試項目。 |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及台灣勞工教育資訊發展中心 |
人事處 |
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曾建議考試院於第二試分設必考科目與選試科目,選試科目中即有勞動法,惟考試院考量選試科目之命題內容難易有別,閱卷標準亦寬嚴不一,影響考試公平性,故未設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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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編列預算,針對勞動法令問題,舉辦國際性之大型研討會,藉機教育國內法官對「勞動三權」應有的概念。 |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及台灣勞工教育資訊發展中心 |
民事廳 刑事廳 會計處 |
舉辦有關勞動法令之國際性大型研討會,非本院主管事項,將俟於應邀參與行政院所屬主管部會舉辦時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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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建議我國應參酌德國的法制,修改法院組織法設置勞工法院,以大量增加審理專業案件的法官。 |
劉秘書渤 |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
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事項,以法律定之。」本院將視事實需要,配合相關法律設置專業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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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勞工法庭之設立或有名無實,或案件久懸,影響勞工生計,或因法官欠缺專業素養而無法作正確判斷,影響勞工權益,故建請設立專業及速審速結之勞工法庭,並多舉辦勞工法庭法官的在職訓練,以符合勞工需求,並保障勞工權益。 |
林理事長惠官 |
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為落實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八)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一九六號函請各法院確實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除應以專業法庭名義行之外,並應遴選對該法令有相當研究之法官充任,避免定期輪調。另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0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依據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勞工::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當更可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俾彌補法官專業素養之不足,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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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聲請假扣押,勞工必須提供三分之一擔保金,始能扣押資方財產,但勞工連薪水都領不到,何能提供擔保金?建請法院能對於經濟困難之勞工減免擔保金。 |
吳顧問永毅 |
民事廳 |
將轉知各級法院參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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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勞工法庭應該法院化,即在台北、台中、高雄各設勞工法院,並於法院內設置一元化投訴窗口,專責受理有關勞工案件。 |
楊常務監事曜菖 |
民事廳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
為落實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八)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一九六號函請各法院確實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除應以專業法庭名義行之外,並應遴選對該法令有相當研究之法官充任,避免定期輪調。另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0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依據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勞工::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當更可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俾彌補法官專業素養之不足,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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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 |
賦予行政單位或調解仲裁單位準司法權,對於明確的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經裁決所或仲裁單位仲裁後,即可執行,不服一方才循司法途徑解決(例如非法解雇)。 |
吳理事長海瑞 |
民事廳 |
目前仲裁業務係法務部職掌,將建請法務部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