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八十九年度邀請民意代表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建議人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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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請加速推動法官法的立法,以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機制,並獎勵優秀司法官。 |
賴議員素如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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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與法務部、檢察官改革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單位,經多次研商,共同捐棄己見,協力研擬「法官法草案」,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送立法院審議中。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敬業精神不良的法官得送評鑑,依情節輕重為各種處分,如被評鑑為不適任,依同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撤職之懲戒,予以淘汰。為加速推動法官法立法並配合立法院審議,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成立「法官法推動立法小組」,由本院秘書長為該小組召集人,另聘請本院廳、處長及公關室主任為委員,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邀請考試院、法務部、人事行政局、律師公會等各界共同會商,討論如何推動法官法立法,俾凝聚共識,早日完成立法。 二、對於獎勵優秀法官,除依院頒「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可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建請司法院敘獎外;另本院每年固定辦理表揚優良法官代表,藉以獎勵優秀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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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請法官定庭期時,考量個案所需審理時間,予當事人充分陳述的機會,並妥速審結,適時送達裁判。 |
賴議員素如 王議員建靜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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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間修正頒布之「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已就法官指定庭期及開庭審案部分明訂應行注意規範,其中第十四點規定「法官指定庭期,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 ,安排適量之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第二十點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為期各法院能切實遵行辦理,同要點第三十二點特予規定,各法院研考人員應隨時檢查,且上級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執行情形。本項措施實施以來,已能確實督促法官妥適安排開庭案件量及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使當事人等於法庭上有更多時間作充分陳述。 二、本院已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辦理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裁判原本交付情形之管考,藉以提醒法官按期交付原本,妥適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目前本院對於法官未依法定期間交付裁判原本之管考作法有二:如其遲延日數在二十日以下者,均採予以列表登記追蹤,並每季函送各法院督促改進;而遇有嚴重遲交原本達二十日以上者,則函請法官所屬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報院。本院則依評議結果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處置。除此外,並將法官全年遲交原本情形列為辦理法官年度考績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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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請制定法律扶助法時,放寬受扶助人之條件,以落實保障人民權益。 |
賴議員素如 |
司法行政廳 |
留供草擬法律扶助法草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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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請研究法庭設置座位席,俾訴訟關係人得就坐應訊。 |
賴議員素如 |
司法行政廳 |
已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使所有在法庭陳述之人,均可選擇就坐或起立陳述。目前該修正草案已函送行政院會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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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請加強檢察官、法官的養成教育,其職前及在職訓練,除檢察及司法機關外,建議派至警察或其他行政機關學習,以汲取多樣化的社會經驗。 |
張議員祖琰 |
人事處 |
司法官訓練所辦理司法官職前訓練,已安排受訓學員至行政機關學習,以汲取多樣化的社會經驗本建議將留供嗣後辦理法官在職訓練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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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請加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及一審法官調查證據的責任。 |
張議員祖琰 |
刑事廳 |
一、修法部分: (一)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證據章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並邀請學術界及律師界提供意見,頃彙整完畢,將先與法務部會商取得更多共識後,再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完成修法事宜。 (二)已研擬完成將第一審定為除簡易訴訟案件外,應採行合議制,俾加強認定事實功能之條文修正草案,預計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如獲同意,即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二、目前本院另已修正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規定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應迅依職權周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對於社會矚目之案件,並應通知檢察官全程到庭,依法行詰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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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司法黃牛傳聞不絕,請杜絕司法黃牛。 |
張議員祖琰 |
政風處 |
一、為維護司法信譽,加強查察司法黃牛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本院現行措施如下: (一)訂頒「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乙種,結合各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功能,要求所屬司法人員對於法庭內外之異常活動,隨時提高警覺,發覺可疑,立即通知政風室或法警室處理,以防不法份子假冒法院人員名義向訴訟當事人訛詐。 (二)按季向各級法院蒐集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詐財及其它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之裁判書類,加以整理分析,研討防範對策,並刊登司法周刊及發佈新聞,促請訴訟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注意防範,以免受騙。 (三)各級法院均以簡易醒目之文字,撰寫「訴訟當事人注意事項」,提醒當事人應信賴法院之公正,勿聽信招搖撞騙份子之花言巧語,併同普遍設置之檢舉郵政信箱及電話號碼,印於訴訟文書之尾部或公務信封背面,於第一次傳喚或通知當事人時一併送達,以促使提高警覺。 (四)各法院法庭走廊均設有檢舉信箱,一併懸掛檢舉專用郵政信箱及電話號碼之牌示,以便利民眾檢舉司法黃牛詐財事件。 (五)各級法院均設置專用公告欄,張貼有關破壞司法信譽及司法黃牛案件新聞及判決書,以供往來民眾閱覽以寓教。 (六)訂頒「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設立檢舉獎金,以鼓勵民眾檢舉有關破壞司法信譽之不法行為。 二、近十年來,本院所屬各級法院主動發掘而函送檢調機關偵辦之破壞司法信譽(司法黃牛)案件計約一七0案,雖難免有所疏漏,但也具有相當之教育及嚇阻作用。本院今後將賡續加強相關預防及追查措施,以維護司法信譽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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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濫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及無辜被告的困擾,請研究如何防止。 |
張議員祖琰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一、為避免當事人濫提再審之訴,本院提案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參照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意旨,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初稿條文如下:「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二、本院將建立自訴人檔案,並研擬「防範個人濫用刑事司法資源之可行方案」,送請本院刑事訴訟法研修會討論。 三、本院訂於九十年二月間成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及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或法官代表擔任研究委員,將就行政訴訟是否徵收裁判費及如何防止當事人濫訴等問題進行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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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雲林地院目前法官半數為候補法官,歷練不足,且服務一、二年後,多數又請調他院,再換一批新候補法官接任,實非妥適。建請司法院於調派候補法官作業時,審慎考慮,避免人民蒙受不平待遇,怨懟司法不公。 |
李議員建昇 |
人事處 |
本院業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頒訂「法官遷調作業要點」,將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列為調動優先考量因素,以改善以往調動過於頻繁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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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建議在雲林地區設立臺灣高等法院雲林分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雲林分庭。 |
李議員建昇 |
司法行政廳 |
法院的設立係考量案件量、交通狀況及民眾訴訟便利等因素。此建議留供本院調整法院轄區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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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建請積極規劃法官任期制度,定期調動,避免人情壓力的困擾。 |
李議員建昇 |
人事處 |
留供法官遷調作業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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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社會快速變遷,司法應妥善回應,重視形象包裝與行銷,主動對外溝通,對於不實之報導,應提出澄清與說明。 |
張議員志成 |
公共關係室 |
一、面對社會多元化之變遷,如何加強形象包裝與行銷,讓社會大眾對司法有一正確之觀念,正是本院努力的方向。 二、針對不實之報導本院除主動要求更正外,並透過電子及平面媒體、網路等適時加以澄清說明,更主動邀請民眾及團體參觀司法院以推廣法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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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建請推動律師專業化及評鑑制度,並提供相關資訊,使人民有所選擇,俾適時獲得律師協助。 |
張議員志成 |
司法行政廳 |
本建議屬法務部業務,本院已函(九十秘台廳司三字第O二三五九號函)轉法務部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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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建請定期舉行地方法院與各界民意代表座談會。並在司法改革的問卷調查中,加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人民有無實際受惠的實證調查。 |
張議員志成 |
統計處 公共關係室 |
一、已函請各地方法院參考本院辦理「邀請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方式,舉辦各該地區座談會,以擴大參與司法改革之層面,範圍包括民意代表界。 二、本院將於九十年度辦理司法滿意度調查時加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成效之問卷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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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請加強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將調解委員原定三分之一為民意代表之席次,改由具法律專長之人員參與。 |
廖議員松柏 |
民事廳 |
因「鄉鎮市調解條例」係法務部主管法規,將移請法務部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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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請法院提供當事人足夠停車空間。 |
許議員偉林 |
秘書處 |
本院已於九十年二月五日以秘台四字第二九八七號函所屬各法院參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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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家事事件之受害婦女,面對男性調解委員,較難啟齒,請於「家事事件調解」時,多聘請女性調解委員。 |
黃議員玉雲 |
民事廳 |
留供研修家事事件法參考。另此部分亦可能與「鄉鎮市調解條例」有涉,將建請法務部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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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建議醫療糾紛案件,應由醫療專業法官審理,或由當事人選任醫學專家參審。 |
林議員國慶 |
民事廳 刑事廳 |
一、為落實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之措施,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八)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一九六號函請各法院確實實施專業法庭或專人辦理專業案件,除應以專業法庭名義行之外,並應遴選對該法令有相當研究之法官充任,避免定期輪調。另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0五七七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依據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辦理醫療糾紛等必須具有特別專業知識、經驗始能正確判斷之第一審事件,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行專家參與審判諮詢,當更可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俾彌補法官專業素養之不足,保障人民權益。 二、本院業已組成「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委員會」,現正積極進行法案之研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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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司法機關應體察民意代表可以為民眾與司法的溝通橋樑,適度對民意代表說明案情,由民意代表向民眾解說,使民眾更信賴司法。 |
林議員國慶 |
公共關係室 |
已函請各地方法院參考本院辦理「邀請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方式,舉辦各該地區座談會,以擴大參與司法改革之層面,範圍包括民意代表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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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可委請律師閱卷,但告訴人除另提附帶民事訴訟外,無法閱卷。請研究告訴人得閱覽卷證的可行性。 |
林議員國慶 |
刑事廳 |
已提送本院刑事訴訟法研修會討論,原則上決定修法賦予告訴人委任之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