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產業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建議事項本院辦理情形表| 編號 | 建議事項 | 承辦單位 | 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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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請設置勞資糾紛專業法庭,由專業法官審理此類案件,以確保勞資雙方權益。 |
民事廳 司法行政廳 |
一、本院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七七號令頒布之「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使專家得以其專業知識輔助法官審理專業案件。 二、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必要時得設立專業法庭。目前已有部分法院依業務需要設立勞工法庭,專責處理勞資糾紛案件。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有關法官專業化的規定,亦已於九十年五月八日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因此對於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各法院均得視業務需要,由專庭辦理或辦理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專股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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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請涉及公司之相關案件,法院宜傳訊公司內較瞭解涉訟事務之人出庭,或由律師代理出庭,不宜多次傳訊負責人親自出庭,負責人多不瞭解涉訟業務,出庭亦無實益,而且案件宜速結,不應使民眾耗費時間、金錢在不斷出庭應訊上。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本院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八九院台廳刑一字第一八一四四號函示各法院關於審理公司案件,先行傳訊實際負責作業之人員、較瞭解公司涉訟事務之人或律師代理到庭說明,俟有事證證明該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確有涉案或其他必要情事,方予傳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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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在司法官年齡普遍較輕,社會經驗不足,其判決常與社會脫節,建請多增加訓練司法官的社會歷練,不要只著重其法學訓練。 |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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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法官過於年輕,社會經驗不足,本院已修正發布司法官候補規則,自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九期起,結業分發之候補法官,應先擔任五年候補法官:ヾ調至上級審法院辦事,期間共二年。ゝ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期間共二年。ゞ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感訓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或民、刑事簡易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期間為一年。此外,並編列預算逐年辦理各項法官專業講習及在職訓練,使候補法官之學習循序漸進,以增強其歷練,俾培養學識、經驗俱豐之法官。 二、本院業已訂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提供法官多元化進修管道,俾達法官終身學習之目標,法官可自行規劃所需之各種在職進修及考察,以增進其社會歷練與法學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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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請將司法改革措施作成廣告,利用輕鬆的畫面,使民眾理解,亦可編列廣告預算 ,聘請廣告界提案。 |
公共關係室 |
現中央政府總預算拮据,如預算許可,本院將計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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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請透過行銷或廣告的手法來宣導法治。 |
公共關係室 |
司法機關與民間企業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在宣導法治教育方面,係以行銷與廣告手法之精神,逐步將司法改革之理念在「司法院與民有約」系列活動及舉辦「教師法律研習會」中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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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科技時代來臨,各種行政法規更趨專業與細緻,而司法官的養成過程中不可能對此面面俱顧,希望在具體案件中,法官能多傾聽專家的意見。 |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一、為彌補法官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之不足,並協助法官發現真實,以促進訴訟進行,本院已於八十九年間訂頒「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目前為試辦性質,試辦的案件範圍有醫療、智慧財產權及科技、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性侵害、交通及少年刑案等。 二、由於社會多元化與分工專業化,且各種行政法規繁瑣與複雜,行政法院法官難以全盤通曉,行政訴訟法乃於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俾法官得以聽取專家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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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仲裁制度是世界潮流,可以迅速的解決糾紛,但也由於仲裁可「依理仲裁」而不「依法仲裁」的特性,所以有時也會走偏,建請健全並落實仲裁制度。 |
民事廳 |
仲裁係法務部主管,將建請該部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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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民間公證人制度有其盲點,民間公證人未必通曉外文,也沒有受過專業訓練,將來如何能不出現弊端? |
民事廳 |
一、辦理外文公、認證事件之公證人,依公證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以經本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未經核定者,不能辦理。 二、民間公證人經本院遴任後,除曾任公證人或司法官得免經職前研習外,其餘執業前均需參加基礎及實務訓練,使民間公證人熟悉公證法規及公證書類擬作,以充實其專業知識,確保人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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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建請司法官能憑其專業,積極參與各級政府的法規會、訴願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等 ,將有助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進政府效能、並保障人民權益。 |
人事處 |
本建議將留供研擬相關法規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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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建請司法官能轉任行政機關法制人員,或於退休後轉任民間企業法律事務的負責人或高階主管,以增進企業與行政、司法機關間的互動。 |
人事處 |
現行法律對現職或退休法官轉任行政機關法制人員,並無限制規定。現職法官如有轉任意願,本院均會尊重其意願,依法辦理轉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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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是「人」的部分,如何將理念貫穿、形成共識?建議可針對不同對象、不同議題,設計不同的研習活動營。 |
司法人員研習所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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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九十一年各項研習活動,將參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暨時間表」及「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之方向,編排法學專業及服務、禮民等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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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院舉辦之專業講習活動,除邀請學者擔任講座之外,也應邀請實務界、業界代表等,幫法官上課。 |
司法人員研習所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人事處 |
本院舉辦之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論課程,就有關智慧財產權及稅務等專業領域,均會邀請實務界之專家擔任講座,以增進法官之專業知識,提高裁判品質。另為使法官對於專業案件之相關法規及審判實務運作時所產生之問題等能充分了解,以增進辦案績效,本院已擬訂舉辦各種專業講習活動,將視講習性質、內容,分別聘請學者、專家、實務專家及產業代表等作專題演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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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建議於法院單一窗口或電腦網站上,設置案件收受、處理進度::等「公告欄」或「公示系統」,讓民眾了解案件進行情形。 |
司法行政廳 資訊管理處 |
目前設於各法院單一窗口之觸摸式電腦查詢系統,民眾可輸入姓名、案號查詢案件之庭期及主文公告等資料,或向書記官電詢案件進行之情形。又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公證法均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閱覽、抄錄案卷之規定,當事人亦可依上開規定閱覽、抄錄案件,當足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鑒於案件收受、處理流程涉及具體個案及案件進行資訊過於公開,易遭司法黃牛利用等因素,現階段不宜於公示系統公開案件收受、處理流程等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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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為產業爭取商業機會,甚至合法生存權利之必要措施,對於涉入國營事業或政府單位之民間產業參與「公共基礎建設」案件,建請加速商務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 |
民事廳 |
本院所屬各法院審理案件向無案件大小之分,處理各類型案件均秉持司法為民服務之理念,妥適審理,儘速審結,以達到保障人民權益之宗旨,對於進行較為遲緩之案件均按月查考,積極督促迅予審理。惟近年因案件量增加快速,案情亦趨多元、複雜,法官須花費較多時日調查證據及研閱訴訟資料,若當事人能善盡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將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於訴訟程序前階段提出,俾利法官及早瞭解案情,並整理、確定及簡化爭點,當有助於案件早日審結,使當事人之權利獲得實現。 |